法理学试题


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
2.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D)。A.行政规章B.行政法C.法律D.行政法规
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C)。A.规范B.刑罚C.公平D.正义
4.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狭义的法律是指(C)。A.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B.不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D.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5.被认为是法律的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C)。A.国家行政机关的裁决B.审判机关的判决C.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D.公安机关的逮捕证
6.法的调整的对象(A)。A.行为关系B.思想社会关系C.利益关系D.各种社会资源
7.法之所以具有特殊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在于法是(B)。A.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B.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C.上层建筑之一D.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8.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是(B)。A.民间社会逐渐形成B.国家制定和认可C.国家领导人颁布D.天才人物的创造
9.下列不属于法的特征的是(C)。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的B、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C、法是由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的,具有历史性D、法是由严格程序规定的,具有程序性
10.法在其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 这些都表明了法具有(D)。A.强制性B.统一性C.权威性D.规范性
1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B)意志。A.社会B.共同C.集体D.个别
12.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区别在于(D)。A.规范性B.物质制约性C.意志性D.国家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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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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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性质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并且受社会因素的影响。(√)√ ? ×
2.任何法都既有阶级性又有社会性。(√)√ ? ×
3.法愈能反映客观规律,其科学性就愈强。(√)√ ? ×
4.法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只要经济基础没有根本变化,法也不会发生变化。(×)√ ? ×
5.法所体现的意志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他因素不能对这种意志的内容发生重大影响。(×)√ ? ×
6.法具有阶级性,因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阶级关系、政治关系。(×)√ ? ×
7.各个社会中法的阶级本质是不同的,但它们所执行的公共事务的内容是相同的。(×)√ ? ×
8.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凡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就是法律规范。(

×)√ ? ×
9.在阶级社会,一国范围内的法与道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
10.法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但法不是以意志为基础而是以社会为基础的。(√)√ ? ×
11.法是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它只能是对社会现实的承认和对现状的维护。(×)√ ? ×
12.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狭义上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
13.法律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可以反复适用,因而具有概括性。(√)√ ? ×
14.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 ? ×
15.法的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 ? ×
16.法律创制的惟一方式是制定。(×)√ ? ×
窗体底端


简答题
一 简述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的特点。
答:与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相比,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解释了法与统治阶级之间的内在关系。法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第二,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经国家上升为法。第三,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第四,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法是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第五,揭示了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法的主体内容是以规范形式规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向导也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总之,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二 试述在法的本质研究中如何区分法的“实然”与“应然”。
答:“实然”是指事物的实际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事实上是什么”;“应然”是指事物的理想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应当是什么”。世界上有不少事物在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差距,比如军队,从实然而言,它是国家抵抗外来侵略的暴力机器;从应然而言,它应该成为维护和平的使者。法也具有这种特点,在法的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实际存在的法与人们期待的法总会有这样那样的差异。用法学方法论来说明,这也就是实证分析价值与分析的差异。在运用实证方法的时候,我们只看到法的实际状况,当我们同时运用实证法与价值分析法的时候,我们既可以看到法的实际面貌,又从最根本的——人的需要出发,确立了一种法所追

求的价值目标。


三 简述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
答: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我们强调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较浅层次的“初级本质”,不是要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更不是要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去否定阶级性。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第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一定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来代表的。第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意志这个必不可少的中介才能体现在法律中。第三,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中得出的。

论述题
一 法的本质。
答:研究法的概念,即回答法什么是法时,首先应注意法的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辨证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这两个方面是密不可分的,本质总是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而现象总是本质的显现。把这一辩证法的原理运用于法学研究,可以说“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是一对范畴,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把握法律现象。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而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观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思维抽象才能把握。剥削阶级法学家和思想家或者看不到这一点,习惯于停留在表面现象就法论法;或者把法的现象等同于法的本质;或者是到虚无飘渺的“宇宙精神”、“自然命令”或人的心灵世界寻找法的本质,所以,他们从未真正地发现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法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依据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总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两方面: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所以说,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正因为法是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

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到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统治阶级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所以,归根到底,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当然,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整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积极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这里,他们之所以用“法律”,是由于法律是法的“一般表现形式”。但通观法的历史,法的表现形式并不是只有法律这一种。除法律之外,还有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由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权威性法理、法学家的注解等。所以可以把马克思、恩格斯所用的“法律”普遍化为所有法的形式。这样就可以说,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把法的本质首先归结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开始触及到了统治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但如果认识停止于此,仍摆脱不了唯心主义。要彻底认识法的本质,认识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还必须深入到那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

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的所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伟大功绩之一,就是发现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生产方式因素的决定意义。生产方式之所以是根本因素,在于它一方面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转化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生物的人上升为社会成员,创造了社会;另一方面,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地形、气候、土壤、山林、水系、矿藏、动植物分布等地理环境因素和人口因素一般说来只有通过生产关系才能作用于法。除了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 法的特征。
答: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为依据,总结以往法学研究的成果,我们可把法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如法院判决。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这两种说法意思是一致的,因为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这种统一性是建立在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基础之上的。法的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从法的统一性又可以引申出来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制裁。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

得某种利益或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形式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是否具有国家强制力,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系统化的暴力。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惟一力量。

案例分析
一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它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在《共产党宣言》中论述到资产阶级观念时,他们更为明确地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从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请结合法的本质的理论分析之。
答:这段话不但一针见血地揭示了资产阶级法的本质,而且对认识一切法的本质都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它不仅揭示了法的形式特征(法律),也集中揭示了法的阶级意志性和它的物质制约性。以下分三点来分析这一原理: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就法的阶级、社会本质来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又包含两层意思:(1)法属于社会意识,作为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形式,决定于该社会的经济基础;(2)法不是“个人意志”的反映,也不是社会所有成员意志的反映,而是阶级意志并且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形态,即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形态,即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也就是

说并非一切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法,而只有被奉为法律,即体现在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人必须遵守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中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 最后,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即指出了法的物质根源(物质渊源)、物质制约性。即法的阶级意志性归根结底又决定于法的物质制约性。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指相当广泛,一般是指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产方式,其中有决定性意义的是被一定生产力水平所制约的生产关系、经济条件。马克思说过:“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归根到底,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不顾一定经济条件的要求而任意立法。 总之,任何法就其社会阶级本质来看,都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要求的一定社会经济形态的法;都是体现在这种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从而也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意志的法。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社会本质和阶级本质的最一般的原理。

二 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试分析之。
答:马克思的这段话深刻地阐明了法律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并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就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还是行为,法学史上存在争议。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只有人的行为才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以建立和存在,而这种“社会关系”是以行为为条件的,并形成“行为关系”。行为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它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通过人们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对于法律来说,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它达成社会控制的有效途径就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进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也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社会控制的手段,这种控制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有效调整进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段话说明,法律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第一部分 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在我国具有关键性的法律监督形式是( )
A.民主党派的监督 B.人民群众的监督
C.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D.法学家的监督
2.关于违法的正确表述是( )
A.首先是指思想违法 B.必须是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C.一般不需要行为人的故意 D.可能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在法律解释中,从传统的角度,民法法系国家比较趋向于( )
A.严格解释 B.自由解释
C.历史解释 D.逻辑解释
4.在法律适用中,当出现“合法”与“合理”的矛盾时需要进行( )
A.实质推理 B.演绎推理
C.归纳推理 D.形式推理
5.在法律解释中,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的方法,被称为( )
A.历史解释 B.体系解释
C.文义解释 D.逻辑解释
6.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是“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的观点被称为( )
A.法律解释的主观说 B.法律解释的客观说
C.法律解释的主、客观兼容说 D.解释学循环理论
7.被称为“构成法律的最基本细胞”的是( )
A.法律原则 B.法律概念
C.法律规范 D.规范性法律文件
8.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所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 )
A.法律体系 B.法律部门
C.法律规范 D.法律制度
9.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它的国家强制力和它的( )
A.执法机关 B.司法机关
C.合法程序 D.合法权力
10.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和( )
A.物质社会关系 B.思想社会关系
C.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 D.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
11.被称为“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的是( )
A.法律效果 B.法律实效
C.法的制定 D.法的实施
12.狭义的执法的特点是( )
A.法的执行不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
B.法的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

职人员
C.法的执行不需要依照法定程序
D.法的执行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在我国( )
A.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B.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C.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 D.是中国的判例法
14.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 )
A.大陆法系 B.英美法系
C.社会主义法系 D.海洋法系
15.普通法法系正式的法律渊源是( )
A.判例法 B.制定法
C.判例和制定法 D.习惯
16.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有权公布法律的主体是( )
A.国家主席 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C.全国人大主席团主席 D.国务院总理
17.立法活动是一种( )
A.创制法律的活动 B.创制和认可法律的活动
C.创制和修改法律的活动 D.产生或变更法律的活动
18.我国科技法律领域的基本性法律是( )
A.《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C.《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D.《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
19.垄断时期资本主义法制发展最显著的变化是( )
A.法的国际化 B.法的社会化
C.法的自由化 D.法的西化
20.道德和法律的区别是( )
A.法律调整人的内心,道德调整人的外部行为
B.法律具有外界强制力,道德不具有外界强制力
C.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广
D.道德比较具体,而法律则比较抽象
21.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 )
A.没有关系 B.具有一致性
C.有联系但也有区别 D.有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
22.人权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始于( )
A.《联合国宪章》
B.《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D.《世界人权宣言》
23.我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坚持把( )
A.党的领导置于至上地位
B.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C.社会的各项事务纳入人民意志的绝对控制之下
D.制定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置于建设社会法治国家的核心地位
24.董必武认为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是( )
A.有法必依 B.执

法必严
C.违法必究 D.依法办事
25.古希腊主张“贤人政治”的思想家是( )
A.亚里士多德 B.柏拉图
C.苏格拉底 D.芝诺
26.下列关于原始社会习惯与法的区别表述错误的是( )
A.前者是自发形成,后者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B.前者没有强制力,后者有强制力
C.前者内容广泛,后者内容狭窄
D.前者代表社会全体成员利益,后者代表掌权阶级利益
27.下列关于法的社会作用表述正确的是( )
A.法维护阶级统治,所以统治阶级个别成员违法可不受制裁
B.法不调整统治者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C.法有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D.法有指引和评价作用
28.下列关于法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时的评价标准表述正确的是( )
A.国家优先兼顾个人 B.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C.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D.个人优先兼顾国家
29.按照行为模式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 )
A.调控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B.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C.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 D.确定性规则与非确定性规则
30.下列不属于中国古代“法”字的含义的是( )
A.平之如水 B.法,刑也
C.公平 D.保障权利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31.违宪制裁的形式主要有( )
A.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决定与法律
B.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
C.撤销与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D.撤销与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E.追究制定违宪法规的国家机关的责任
32.法律的空间效力通常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它们包括( )
A.领土、领水及其底土 B.领空
C.本国驻外使馆 D.本国在外的船舶及飞机
E.悬挂本国国旗,但在外国的民房
33.在我国,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区别表现在( )
A.两者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 B.两者的思想理论基础不同
C.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 D.两者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不同
E.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34.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是( )
A.传统习

俗 B.国际惯例
C.少数民族习惯 D.行业习惯
E.地区习惯
35.法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的基本特征有( )
A.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B.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C.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和权力
D.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E.法是调整思想和行为的规范
第二部分 非选择题(共60分)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法系
37.法律意识
38.立法技术
39.法律实效
40.法律制裁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41.简要说明法律溯及力在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情况。
42.简要叙述立法的意义。
43.为什么法离不开国家?
44.简要说明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共25分)
45.(本题15分)试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如何相互促进。
46.(本题10分)什么是法律责任的归结?试述公正归结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2007年4月自考法理学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C
2.B
3.B
4.A
5.C
6.A
7.C
8.B
9.C
10.B
11.D
12.B
13.C
14.A
15.C
16.A
17.D
18.B
19.B
20.C
21.C
22.D
23.B
24.D
25.B
26.B
27.C
28.B
29.C
30.D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ARCD
32。ABCD
33.ACDE
34.BC
35.
ABCD
三、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法系是西方法学坚持的一种法的分类方法,以法的某种共性或近似的历史传统为标准来划分法的类别,凡属于某种共性或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37.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等。
38.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
39.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
40.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41.(1)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以及刑事法律原则上不溯及既往。(2)在刑事法律方面各国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3)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具有溯及力,即“有利”原则。
42.第一,它是国家意志形成和表达的必要途径和方式。第二,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必须利用立法手段,来确认那些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第三,立法者利用立法手段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第四,立法还有指导未来的预测功能。第五

,立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前提条件,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活动。
43.第一,法的制定、认可、变动和实施,离不开国家;第二,法的性质、作用和特点都与国家直接相关联;第三,法的形式和法律制度直接受国家形式的影响。
44.(1)我国法律监督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2)法律监督的指导原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法律监督的核心是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通过对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活动进行。
五、论述题(25分)
45.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实质上都是一致的。(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也体现在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社会主义法律的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过来,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社会主义法律的实现。(3)执行法律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应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法
律在促进道德水平中的巨大作用。如人民法院举行的公开审判和判决,往往可以成为道德教育讲坛或教材。(4)国家工作人员和一般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在法律执行中,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或司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道德水平,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与社会主义道德相联系的社会主义法律;而——般社会成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道德水平才能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违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
46.法律责任的归结,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公正归结原则的含义:公正原则包括分配的公正和矫正的公正,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法律制度在利益分配和保护方面,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应当体现公正和公平。因此,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应当坚持公正原则。

公正归结原则的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的公正要求是:第一,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要求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轻重要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以及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即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第三,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的区别对待。第四,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非依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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