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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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聊政发[2012]66号

【发布部门】聊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07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

(聊政发〔2012〕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聊城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及国家商务部等七部门颁布的《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水泥、砂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生产和使用,应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不断提高水泥散装率,大力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

水泥的发展。

第六条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本辖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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