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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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满一年后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申请参加广西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实习面试考核进行考核评定。

第三条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全面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广西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并设立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复核委员会,负责受理实习人员对考核结果的申

请复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五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依照书面材料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进行。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情况和实习情况进行抽查了解。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七条实习人员参加面试考核,应当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各相关律师事务所、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提交的考核材料是否规范、齐备、内容是否完备进行形式审查。考核材料符合实习面试考核申请要件的,报送广西律师协会,由广西律师协会统一安排面试考核。

第九条面试考核分三个步骤:(一)由实习人员介绍实习的基本情况及遵纪守法情况;(二)回答从考核题库中抽取的考题;(三)回答面试考官针对实习人员完成法律实务训练项目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或者被投诉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全区面试考核由广西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

施,每年不少于十二次。具体时间、地点由广西律师协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三章考官库和题库设置

第十二条广西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实习面试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考核考官库,统一考核题库。

第十三条广西律师协会根据实习人员申请考核的具体情况在各市确定面试考核地点。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的律师考官库人员由广西律师协会以指定和选任的方式在全区执业律师中选定。考官库名册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面试考核题目从广西律师协会统一命题的题库中抽取,内容包含: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实习表现(根据实习人员实训材料抽查提问)。

第十六条面试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广西律师协会组织的考核小组负责。每个考核小组由考官库中的执业律师、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小组组长由执业律师担任。

考点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应为考核小组配备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面试考核现场情况的文字记录、录音、录像、摄影及考核成绩汇总等。

第四章考核申请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或申请考核延期时间届满前,通过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向广西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区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由所在区直律师事务所直接向广西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申请实习考核,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律师事务所、市级律师协会提交实务训练书面材料和面试考核申请材料,市级律师协会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材料的审查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广西律师协会。书面材料通过审查合格的,安排实习人员参加当期面试考核。书面材料审查不合格的,延期参加面试考核。

第十九条实习人员通过书面材料审核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试考核的,应当在考核日期前七日内向广西律师协会提出书面延期考核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参加考核。

第二十条《实习证》有效期内实习人员未按照规定提出考核申请或者延期考核申请,或者经广西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批准延期届满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以及考核三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申请实习。

第五章书面材料审查

第二十一条广西律师协会负责区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书面考核材料的审查工作。各市律师协会负责各市实习人

员书面考核材料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考核申请书;

(二)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报告;

(三)实习指导律师出具不少于500字的考评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六)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八)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党组织关系已转入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或者实习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党组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律师协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的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实习表现等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六)项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按类别编制。

(一)刑事诉讼类

1.接案笔录;

2.委托辩护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函;

4.阅卷笔录或阅卷目录;

5.会见被告人笔录;

6.起诉书或上诉书或抗诉书;

7.辩护词或代理词;

8. 实习人员庭审摘录;

9.裁判文书等结案法律文书;

10.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类(仲裁代理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1.接案笔录;

2.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函或出庭证;

4.诉状或上诉状或答辩状;

5.主要证据及证据目录;

6.已开庭审理的证明材料,如传票、出庭证、出庭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

7.代理意见;

8.实习人员庭审摘录;

9.裁判文书等结案法律文书;

10.办案小结。

(三)行政代理类

1.接案笔录;

2.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函或出庭证;

4.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的案件,应附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记录;

5.行政起诉状或行政答辩状或行政上诉状;

6.已开庭审理的证明材料,如传票、出庭证、出庭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

7.若是行政复议案件,请加附上行政复议申请书、告知书或处罚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材料回执单、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听证决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的材料;

8.证据目录;

9.实习人员庭审摘录;

10.裁判文书等结案法律文书;

11.办案小结。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类

1.接案笔录;

2.法律顾问合同;

3.单项法律事务委托书或委托人工作联系函;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5.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尽职调查报告或出具的其他

法律文书;

6.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的证明;

7.工作小结。

实务训练证明材料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实习人员申请考核提交的实务训练材料,要求诉讼案件不少于五件(含本数)。实习指导律师亲自指导实习人员办理的实务训练项目不得少于五件(含本数)。所内其他律师指导实习人员办理实务训练项目的,该律师应当具备实习指导资格。系列法律实务中当事人一方主体相同,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争议焦点的,不得重复提供。同一专项法律法务合同下的案件,只能算做一个案件。未办结的实务训练项目不得作为实习材料提供。经审查不合格的材料不得重新作为考核材料提供。

律师事务所和实习人员应提交实务训练项目工作文书的原件进行核对。

案件为非指导律师具体承办的,除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外,还应提交承办的非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从相关部门离职或退休未满两年依法不能代理诉讼案件的人员申请面试考核提交的材料可以全部是非诉讼实务

训练项目材料。

第二十四条负责书面材料审查的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提交的书面考核材料后,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书面考核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提交广西律师协会安排面试考核;

(二)书面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实习人员应当在接到补充材料通知后三十日内补充完毕或申请延期考核。考核材料经补正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由所属律师协会提交广西律师协会安排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拒绝说明或补正的,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视为书面材料审查不合格,不得提交广西律师协会安排面试考核。

(四)实习人员对所属律师协会视为书面材料审查不合格有疑义的,可以书面说明理由,申请广西律师协会进行补充书面材料审查。广西律师协会经审查作出补充审查意见后反馈所属律师协会做出审查结论。

(五)发现书面考核材料弄虚作假或实习人员在实习活动中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应认定为书面材料审查不合格,提请广西律师协会对其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并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作出处分。

第六章面试考核

第二十五条面试考核的前十日,广西律师协会将在其

官方网站发布包括面试人员名单、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内容的面试考核通知。

第二十六条面试名单公布后,实习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试考核的,应提前七日向广西律师协会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其面试考核顺延至下一期。再次通知面试考核仍不能按时参加的,年内不再安排。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小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为近亲属;

(二)与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工作;

(三)与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的。

第二十八条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考核纪律:

(一)在面试考核正式开始前十五分钟到达指定地点签到,并在指定的地点等候考核。

(二)注意考核仪表,着装应保持干净、整洁、庄重;

(三)保持考核会场安静。通讯工具应调至静音或振动状态,面试考核过程不得接打电话;

(四)回答问题简洁、清晰、准确,不得争执、吵闹;

(五)不得泄露考核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六)不得贿赂、宴请考核人员;

(七)不得有其他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的行为。

有违反本条第(五)、第(六)、第(七)项行为的,考核委员会可以给予两年内不得申请面试考核的处罚,原实习无效。

第二十九条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未经请假不按时参加面试考核的,不再安排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因实习人员迟到导致当期不能参加考核的,考核时间顺延至下期考核。连续两次迟到导致不能考核的,年内不再安排面试考核。

第三十条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合格总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具体考核内容每项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

各项考核内容分值具体构成如下:

(一)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分值的25%,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4、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5、社会责任感。

(二)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分值的25%,主要包括下列

事项:

1、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2、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情况;

3、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4、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三)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分值的25%,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2、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3、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4、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5、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四)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分值的25%,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2、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3、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十一条实习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面试考核不合格:

(一)有公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在实习考核中提交虚假考核材料的;

(三)实习期间严重违反实习管理规定的;

(四)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面试考核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考核开始前应当核实面试人员身份,向面试人员告知考核小组成员组成情况,询问面试人员是否申请回避。考核组发现考核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另行安排面试考核。

面试考核内容和程序如下:

(一)面试人员介绍实习基本情况(时间五分钟以内)。考核要点:实习人员的仪表、举止、涵养以及语言表达能力。

(二)考核小组要求实习人员回答从题库中抽取的题目和对实习人员所办的实务训练项目进行提问等方式,了解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实习表现。

第三十三条每一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原则上为二十至四十分钟。

第三十四条面试考核过程中,考核小组成员应当根据实习人员的现实表现,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无记名评分并填写《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

第三十五条面试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组长应当场召集考核小组成员对实习人员进行集体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确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成绩,形成最终面试考核意见。考核小组成员均应当在形成最终考核结果的《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成绩单》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面试考核应全程录音或录像,交广西律师协会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条考核小组成员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随意迟到、早退;

(二)收受实习人员贿赂、接受实习人员宴请等;

(三)徇私舞弊妨碍公正考核;

(四)对外泄露面试考核评议信息。

考核小组成员有本条第(一)项情形的,由广西律师协会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面试考官资格。

考核小组成员有本条第(二)、第(三)、第(四)项情形的,广西律师协会除了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外,同时给予其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广西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处理,同时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章考核结果

第三十八条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广西律师协会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三十九条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其《实习人员登记表》,并作出考核合格决定(通知),告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接收实习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及当地市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条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作出考核合格决定(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考核异议复核

第四十一条广西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实习考核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负责处理实习管理争议、实习律师考核异议等争议,复核委员会由广西律师协会会长或秘书长或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担任主任。复核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复核委员会主任在全区统一的实习考核考官库中抽取。复核委员会成员由五人组成。

第四十二条考核复核主要针对实习人员提出的异议进行,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维持考核结果或者撤销考核结果重新考核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结果或撤销考核合格决定、不予考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四十四条考核复核书面申请应载明有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年龄、民族、住址、实习律师事务所;

(二)申请的具体事项及要求;

(三)申请的具体理由和依据;

(四)申请人亲笔签名;

(五)考核不合格或撤销考核合格决定书或通知。

第四十五条复核委员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复核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或超过申请期限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复核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参加过该次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的考核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七条考核复核工作可以根据有关考核材料进行书面复核,也可在书面复核的基础上向申请人、参加考核的人员了解具体情况。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考核结果显失公平的,由复核委员会撤销考核结果,决定对申请人重新考核,并将有关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所属律师协会:(一)考核组成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导致考核结果不公,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二)具体考核程序明显违反考核规定的;

(三)其他有可能导致考核结果严重不公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复核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人书面复核申

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五十条考核复核意见应当由全部复核人员签名,并与复核材料一同备案。备案时间不少于三年。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流程》、《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标准》、《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成绩单》为本实施细则的附件。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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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标准版) Model application for lawyer's practice (Standard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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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考人(https://www.360docs.net/doc/b217113.html,)——700门自考课程永久免费、完整在线学习快快加入我们吧! 全国2011年7月自学考试律师执业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00224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我国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唯一机构是( ) A.律师事务所 B.法律服务所 C.司法局 D.律师协会 2.直接对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管理的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 A.律师协会 B.人大 C.政法委 D.司法行政机关 3.有权对律师事务所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行业处分的是( ) A.司法行政机关 B.价格主管部门 C.律师协会 D.工商管理部门 4.纵观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针对( ) A.经济困难而难以承担必要的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 B.身体残疾的公民 C.少数民族的公民 D.语言不通的外国公民 5.律师不同于法官、检察官,并不直接代表国家利益;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服务,但又不完全听命于当事人,而是要忠于法律。这些体现了律师行业的( ) A.市场化特征 B.行政化特征 C.依附性特征 D.独立性特征 6.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第一原则是( ) A.忠于宪法和法律 B.保守职业秘密 C.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D.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7.《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通过的时间是( ) A.1982年3月20日 B.1996年3月20日 C.2004年3月20日 D.2008年3月20日 第 1 页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 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二十一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第二十二条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4月律师执业概论自考试题(1)

2012年4月律师执业概论自考试题 2012年4月(全国)律师执业概论自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下列关于律师调查取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A.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B.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C.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其反映有关的情况 D.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法院、检察院应当配合 2.和律师一同前去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A.只能是律师B.可以是拥有律师资格的实习人员 C.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直系亲属D.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 3.目前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模式是

A.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模式 B.律师协会自治管理模式 C.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两结合”管理体制 D.法院与律师协会“两结合”管理体制 4.下列属于律师协会职责的是 A.指派律师进行法律援助B.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C.指派律师参与非诉讼业务D.指派律师进行民事代理5.律师服务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有 A.离婚纠纷案件B.继承纠纷案件 C.刑事案件辩护D.著作权纠纷案件 6.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 A.只能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B.只能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C.执行较高标准的收费规定 D.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7.律师作为最为重要的法律援助力量,每年都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一 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有权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案件办理数量的机关是 A.省级司法行政机关B.省级律师协会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三章实习内容 第四章实习考核 第五章实习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福建省内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保障实习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六条拟申请实习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能够专职实习或者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拟在福建省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内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设区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分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设区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应当认真审核,并将经确认的可以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人员名单同时报送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八条拟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属的设区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分会申请实习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其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八)申请实习人员出具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九)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十)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一式2份,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后经主任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设立未满一年;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

全国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执业概论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律师执业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00224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 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0分) 1.根据我国《律师法》关于律师性质的有关规定,我国律师是( ) A.自由职业者 B.国家法律工作者 C.社会法律工作者 D.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具体的律师行业自律性规章是( ) A.《律师十要十不准》 B.《律师从业清廉暂行办法》 C.《职业道德规范》 D.《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3.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律师( ) A.无独立的诉讼地位,执行控诉职能 B.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执行辩护职能 C.无独立的诉讼地位,执行辩护职能 D.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执行控诉职能 4.李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突然因病不能进行工作,而且与其当事人联系不上,在这种 情况下,李律师的适当做法是( ) A.拒绝为该当事人继续代理 B.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是否拒绝代理 C.请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帮助代理自己的当事人 D.先行将该案转委托予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之外的其他律师,然后尽快取得原委托人的书 面同意 5.下列关于律师业务的分类,其正确的是( ) A.刑事诉讼业务,民事诉讼业务和行政诉讼业务 B.刑事辩护业务和民事代理业务 C.诉讼业务和仲裁业务 D.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 6.被称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的是( ) A.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 B.古罗马的辩护士制度 C.法国的僧侣律师制度 D.古希腊的雄辩家制度 7.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期间,是从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离任后( ) A.一年内 B.两年内

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

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 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 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本人保证不是公务员,并一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心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在自己不懈努力下,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能力,遵从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并保证从事专职律师业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作出不懈的努力。保证人:201X年X月X日律师执业承诺保证书为树立山东xx律师事务所良好社会形象,更好地为社会和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我郑重承诺: 一、忠于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律师法;坚持执业为民,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二、自觉接受行政监督、行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严格自律,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遵守律师服务职责、收费标准、办案程序和服务规范。 三、不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不额外收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不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 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

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不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五、不泄露在办案过程中得悉的委托人的隐私、秘密和委托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事实和材料;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 六、不得在明知委托人的动机和行为是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为其提供帮助;不得无原则迁就委托人的个人利益,或者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或者授意委托人规避法律,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七、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律师不能当庭评论审判人员、仲裁人员。 八、不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影响和妨碍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纠纷案件的裁决和处理;不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改变、毁坏、隐藏证据。 九、不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仲裁人员或者其他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上述人员行贿;不携带刑事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递传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018年自学考试《律师执业概论》试题及答案

2018年自学考试《律师执业概论》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执业律师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对其【】 A. 罚款2万元 B.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C. 停止执业1个月 D. 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答案:D 解析:(P《律》18条) 2. X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某办理执业证书时隐瞒真实情况,有权对其作出纪律处分的机构是【】 A. X市司法局 B. X市所在省司法厅 C. 司法部律师司 D. 中华律师协会X市所在省分会 答案:D 解析:(P19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3. 下列关于律师执业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B. 律师担任政协委员期间可以执业 C.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D. 曾担任法官的律师,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执业 答案:D 解析:(P41~42)根据新《律师法》第10条和第11条,ABC均正确。第11条只对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作出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限制,未对律师担任政协委员期间作出执业限制。新《律师法》第41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但可从事其他法律服务,故D项错误。 4.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 A. 律师许可证和执业执照 B. 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证 C. 律师资格和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协议 D.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书 答案:D 解析:(P39) 5. 下列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 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擅自分割合伙人的共同财产 B. 合伙人退伙,有权取得合伙协议规定的财产份额

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模板(标准版)

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模板(标准版) Practice application form template of trainee lawyer (Standard Version)

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模板(标准版) 前言:本文档根据题材书写内容要求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组织或个人。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人自实习一年以来,在本所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 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实习期间,本人注重思想道德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正确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 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 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

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xx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长沙市律师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 长沙市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本市律师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省司法厅有关律师工作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和登记执业的律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长沙市司法局依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市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加强自律管理,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关 第五条长沙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是本市律师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监督、备案;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许可、变更、终止、注销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律师管理工作。 区、县(市)司法局是所属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 第六条市律师协会及派出机构是本市律师工作的行业管理 机构,受市司法局监督、指导,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履行行业自律职责,负责市司法局委托办理的其他律师管理工作。

2007年4月自学考试律师执业概论试题

════════════════════════════════════════════════════════════════════ 联展自考网(https://www.360docs.net/doc/b217113.html,/zk/ks/)-中国最好的自考辅导资料网站 全国200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律师执业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00224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司法部组织全国第一次律师资格考试是在( ) A .1988年 B .1986年 C .1992年 D .2002年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某律师担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可以以兼职律师身份执业 B .曾担任法官的律师张某,从人民法院离任一年后,可以代理民事诉讼业务 C .律师事务所聘请兼职律师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人数 D .兼职律师与专职律师权利义务是相同的 3.下列哪种人不能.. 报名参加司法考试?( ) A .张某因过失犯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B .孙某因工作失误曾被国家机关警告 C .吴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D .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4.石家庄市桥东区的李某在当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她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哪一个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A .桥东区司法局 B .石家庄市司法局 C .河北省司法厅 D .司法部 5.下列关于律师执业的表述不正确... 的是( ) A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B .律师担任政协委员期间,可以执业 C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D .曾担任法官的律师,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执业 6.下列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经批准机关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B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转让 C .律师事务所解散一年内,其他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可以申请使用其名称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第一篇:新律师执业申请书 本人自x年x月x日实习一年以来,在xx所xx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实习期间,本人注重思想道德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正确思想,牢记八荣八耻,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同时,作为一名中共党员,争取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 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第二篇:律师执业申请书 律师执业申请书 本人,年月从毕业,于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自年月份开始,即在辅助指导律师办理了大量刑民事案件,积累了基本的法律执 业经验和办案技巧,已经具备独立办理律师业务的能力,现实习期已经满一年,已经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现申请执业。 本人一定恪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决心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在律师所的领导和帮助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技能,按照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努力,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律师。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人某某某年某月某日 第三篇:律师执业申请书 律师执业申请书 本人自实习一年以来,在本所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执业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律师许可、变更、注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律师执业的许可及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本市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申请律师执业: (一)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 (二)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 (三)因所在律师事务所被注销,且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第七条位于北京市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本市律师执业许可,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审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执业申请书;

律师执业概论最新版

名词解释:1、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接受聘聘请,以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各项法律服务,维护聘方合法权益的律师。2、仲裁:双方当事人依据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专门的仲裁机构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3、律师仲裁代理:律师接受争议当事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参加仲裁活动,以维护委托人利益的一种法律活动。4、律师法律咨询:律师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询问,就有关法律问题做出解释、说明,以及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建议的一种业务活动。5、律师代书:接受委托的律师,依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及其指定的事项,并依据有关法律,以委托人的名义,书写有关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一种业务活动。6、律师代理行政复议:律师接受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参加行政复议。7、律师见证: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8、律师代理税收法律事务: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代理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申报、纳税申报的法律事务。9、律师资信调查: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某个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资金能力和商业信誉的调查活动。10、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行政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11、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指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者受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参加民事诉讼,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一定的民事诉讼行为。12、律师的法定权利:指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中,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直接享有的权利。13、律师的继受权利:指律师因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取得的权利。14、律师刑事代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权限内为参加诉讼的活动。15、公诉案件律师代理的概念: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以被害人名义代为参加诉讼的活动。 16、自诉案件的代理:是指律师接受息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自诉人的诉讼 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息诉人 的名义代为参加诉讼的活动。17、附带民事 诉讼案件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附带民 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作为附带民事诉 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克勤克俭授权范围 内,以附带民事诉讼2当事人的名义,代为 参加诉讼活动。18、律师辩护:是指依法接 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由法院指定的 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 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19、辩护权: 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 本权利。20、辩护职能:由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旨在通过提出证明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 其刑事责任的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21、 辩护人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 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2、律师职业责 任:律师职业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 违反有关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所应 当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23、禁止虚假承诺: 是律师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所要遵守的一 项重要原则,是指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 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 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 托人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虚假 承诺。24、附条件收费:就是将诉讼结果或 者其他法律服务的结果的实现作为律师收取 律师费条件的收费方式。25、利益冲突:是 指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将因律师自身的利 益、律师对其他现行委托人、前委托人的职 责或者其他职责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 的风险状态。26、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 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 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而 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27、律师执业不 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了 推广律师业务,违反自愿、平等、诚信原则 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违反法律服务市场及 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采用不正当竞争 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了,损害欺了律师 及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行为。28、律师职 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是指由一定机构制 定的,作为律师业务从业人员和律师执业机 构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律师职业 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 解。广义的是指所有与律师职业活动有关的、 律师业务从业人员和律师执业机构应当遵守 的行为规范;狭义的仅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所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9、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对于因经济困难而无力 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因其他原因无 法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免收或者减缓收 取法律服务费用,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 法律制度。30、计件收费制:即每件法律事 务以固定或者事先的价格收费的律师收费制 度。31、计时收费制:即根据律师提供法律 服务所耗费的时间收取相应的经费的律师收 费制度。32、按标的比例收费制:即在涉及 财产关系的案件中,按照诉讼标的的数额收 费的律师收费制度。33、协商收费制:即当 事人与律师通过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和数额的 律师收费制度。34、胜诉收费制:是一种风 险收费机制,即律师事先并不收取费用,待 案件胜诉后才能按照约定收取相应的费用的 律师收费制度。35、律师管理:是指有关机 构和组织依据有关律师法律规范或者根据律 师行业自治规范,对律师的执业资格、执业 行为、违规行为的惩戒等执业事务进行规范, 以确保律师执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契合行 业规范。36、律师协会:在我国,律师协会 是律师进行自我管理的行业组织,是社会团 体法人。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 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 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37、律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是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基本单位。律师以律 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或指定承办各种法 律事务。38、收费制度:是指任何案件都必 须经过律师事务所的统一接受,不允许律师 以个人名义收费的制度。39、案件讨论制度: 是指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对律师个人提交的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共同研究、集思广 益,帮助承办律师作出决定的制度。40、归 档制度:即要求律师在办结承办的案件后要 及时做好总结,写出结案报告,以便总结业 务实践经验的制度。41、律师权利:是指法 律赋予律师在执行职务时所具有的一定权 限。从本质上看,律师权利是一种职务性权 利。42、律师义务:是指依照法律法规与律 师执业规范、律师执业道德的要求,律师在 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作出或者不应当作出一 定行为的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43、律师 资格:是指律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44、 专职律师:是指专门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专职律师制律师是律师队伍的主体。45、兼 职律师:是指在从事其职业的同时兼任执业 律师的人员。46、律师的性质:律师的性质 是指律师职业的本质特点,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律师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 二是指律师职业区别于检察官、法官等其他 法律职业人员的特征。47、律师的任务:也 可称为律师的职能、功能、职责,指的是律 师的作用如何,律师的任务反映了律师的性 质。48、古罗马二元制律师制度:古罗马二 元制律师制度,罗马时期的律师有从业律师 和候补律师之分。全罗马被划分若干司法管 辖区,每一管辖区内有一定数量的从业律师, 当从业律师名额空缺时,由候补律师递补。 49、律师:是指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准予 执业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 指定,进行诉讼、非诉讼及其它法律事务, 以维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简答题:50、 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英国律师分为出庭律 师和事业律师。出庭律师是指能在英国高等 法院执行律师职务的律师,事务律师是指直 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下级法院及诉讼外 执行律师职务,为当事人提供多种法律服务 的人。51、简述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特征: 答:(1)服务对象相对确定;(2)服务形式的综 合性和广泛的服务范围;(3)独立的法律地位; (4)平等的法律关系。52、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的工作范围:答:(1)为聘方就有关的法律问 题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意见,特别是为聘方的 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使其依法办事,避 免承担法律风险;(2)协助聘方草拟、审查法 律事务文书,如经济合同、协议书等,使之 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3)代 理参加诉讼、调解、仲裁活动,帮助聘方运 用法律手段,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争 议;(4)参与聘方解决在洽商、谈判中的法律 问题;(5)接受聘方的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 事务;(6)协助聘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使其工作纳入法制轨道;(7)协助聘方对职工 进行法制教育;(8)为聘方培训法律人才。53、 简述律师仲裁代理的特征:(1)提交仲裁以双 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2)仲裁机构由当事人 协议选择;(3)仲裁程序和裁决具有一定的强 制性;(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除非裁 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业,当事人 就同一纠纷不得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54、律师代书的特点和意义:律师代书的特 点有五点:(1)律师代书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书 写,并反映委托人的意志和利益;(2)律师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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