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9: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学校法律救济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学校法律纠纷逐渐增多。
其中,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一起学生伤害事故为例,探讨学校在处理此类纠纷中的法律救济途径。
二、案例简介2019年3月,某中学发生了一起学生伤害事故。
当时,该校八年级学生李某在课间休息时间,与同班同学张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用书包砸向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头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家长将李某及其家长、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三、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法院在接到张某家长的起诉状后,对案件进行了立案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诉讼主体是否明确、诉讼请求是否明确等。
经审查,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立案条件,遂予以立案。
2. 证据交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张某家长提供了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误工费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李某及其家长则提供了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事发时监控录像等证据,以证明学校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 庭审辩论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陈述和辩论。
张某家长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未能及时制止李某的暴力行为,导致张某受伤。
李某及其家长则认为,事发时李某已经离开教室,学校无法预见和制止李某的行为。
4.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学校在事发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李某的行为确实对张某造成了伤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及其家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考虑到张某的伤情较轻,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及其家长赔偿张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元。
1. 学校法律救济途径本案中,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时,主要采取了以下法律救济途径:(1)及时采取救治措施,保障受伤学生的生命安全;(2)积极配合家长处理事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3)在庭审过程中,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的特点(1)涉及主体众多,包括学生、家长、学校等;(2)赔偿金额较高,往往涉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涉及多个环节。
教育法律救济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2001年出生于某省某市,因患有先天性疾病,导致其智力发育迟缓。
2019年,张某某的家长向某中学提交了入学申请,希望学校能够给予其特殊教育支持。
然而,该校以“无法满足张某某的教育需求”为由,拒绝了他的入学申请。
张某某的家长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有义务为所有适龄儿童提供教育,包括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必要的支持。
因此,他们决定将某中学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学校侵犯张某某的受教育权。
二、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张某某的出生证明、病历资料、入学申请材料、学校拒绝入学的原因说明等。
同时,法院还组织了专家对张某某的智力状况进行了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关心、爱护学生,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需要,制定和实施教育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保证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
”法院认为,张某某作为适龄儿童,有权接受义务教育。
某中学作为公办学校,有义务为包括张某某在内的所有适龄儿童提供教育。
学校以无法满足张某某的教育需求为由拒绝其入学,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三、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中学拒绝张某某入学,侵犯了张某某的受教育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1. 某中学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张某某提供适当的教育资源,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2. 某中学赔偿张某某及其家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涉及教育法律救济的典型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学校是否应当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教育。
1. 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有义务为所有适龄儿童提供教育,包括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必要的支持。
学生法律救济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华,男,15岁,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
2020年3月,因小华在课堂上与同学发生争执,被班主任老师误认为是小华挑起事端。
班主任老师在班级内公开批评小华,并在学校网站上发布了小华的不实言论。
随后,小华的名誉受到了严重影响,同学对他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
小华感到非常委屈,遂向学校提出申诉,但学校未给予合理答复。
无奈之下,小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学校是否侵犯了小华的名誉权,小华是否可以依法行使法律救济权。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 案例分析(1)学校侵犯了小华的名誉权本案中,班主任老师在班级内公开批评小华,并在学校网站上发布了不实言论,对小华的名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的行为已构成对小华名誉权的侵犯。
(2)小华可以依法行使法律救济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中,小华因学校侵犯其名誉权,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启示1. 学校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法律意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2. 学生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侵权行为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3.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总结本案通过小华诉学校侵害名誉权案,提醒学校、教师和学生关注学生的法律救济权。
教育法律救济案例文字(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质量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此背景下,教育法律救济问题也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以某中学违规收费引发的纠纷处理为例,探讨教育法律救济的实施过程和结果。
二、案例详情某中学位于我国某城市,是一所公立初级中学。
该校近年来因违规收费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以下是案例的详细情况:1. 违规收费行为:该校在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时,向学生收取了“班费”和“课外活动费”。
根据学校的规定,这两项费用共计500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学校并未按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执行,而是将费用提高至1000元。
2. 家长抗议:部分家长对学校的违规收费行为表示强烈不满,认为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他们纷纷向学校提出抗议,要求退还多收的费用。
3. 学校回应:面对家长的抗议,学校方面表示,收费是为了改善学生的学习环境,提高教学质量。
同时,学校强调,收费项目已经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 家长投诉:由于学校拒绝退还多收的费用,部分家长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三、法律救济过程1. 调查取证:教育行政部门成立调查组,对学校违规收费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组查阅了学校的收费文件、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并走访了部分家长和学生。
2. 核实情况:调查组发现,学校确实存在违规收费行为,收费金额远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同时,学校也未按照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收费项目。
3. 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作出了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学校立即停止违规收费行为,并退还多收的费用。
- 对学校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向家长道歉。
- 对学校进行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四、案例结果1. 学校退还费用: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下,学校退还了多收的费用,并向家长道歉。
2. 家长满意:家长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认为学校的违规收费行为得到了有效制止。
学校法律救济的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学校与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学校法律救济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案例以某中学一名学生因权益受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为背景,探讨学校法律救济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一)基本情况原告:李某,男,15岁,某中学初二学生。
被告:某中学。
(二)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享有学校规定的权利?2. 学校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3. 学校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三、案件经过(一)原告权益受损2019年3月,原告李某在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时,因教练员违规操作导致其腿部受伤。
事后,学校未对原告进行及时救治,也未妥善处理此事,导致原告的伤情加重。
(二)原告寻求法律救济原告及其家属多次与学校沟通协商,但学校始终未给予合理答复。
无奈之下,原告及其家属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起诉与审理1. 原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四)判决结果1.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时,因教练员违规操作导致其腿部受伤。
学校未对原告进行及时救治,也未妥善处理此事,存在过错。
2. 法院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学校未履行相应的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万元。
四、案例分析(一)学校法律救济制度的重要性1.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法律救济制度为学生在校期间遇到的问题提供了法律途径,有利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 促进教育公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有助于消除不公平现象,促进教育公平。
3. 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学校法律救济制度促使学校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关于法律救济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张三在一家私营企业担任销售经理,因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决定裁员。
张三因工作表现突出,被公司列为裁员名单。
张三认为自己符合公司规定,不应被裁员,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三是否享有法律救济权,以及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应支持张三的仲裁请求。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劳动者享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四、案件分析1. 张三是否享有法律救济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张三享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然而,在本案中,张三并非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因公司裁员而被列入裁员名单。
因此,张三的法律救济权主要体现在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其裁员行为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应支持张三的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符合条件的人员。
张三符合优先留用条件,即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裁员张三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委员会应支持张三的仲裁请求。
五、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张三符合优先留用条件,公司裁员张三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撤销对张三的裁员决定,并要求公司恢复张三的工作。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张三的法律救济权得到了有效保障。
以下是本案对法律救济权的启示:1. 劳动者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学校法律救济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法律救济制度应运而生。
本案例将以一起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为背景,探讨学校法律救济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市某中学高一年级学生李某,因不服学校对其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认为学校的处理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学校提起法律救济。
三、案情分析1. 事实经过李某,男,15岁,系甲市某中学高一年级学生。
2022年11月,李某因与同学发生矛盾,在课间休息时间使用手机拍摄了对方,并在班级微信群中传播,导致同学关系紧张。
学校在调查核实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学校纪律,遂给予其警告处分。
李某不服学校的处分决定,认为自己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已经向同学道歉,学校处罚过重。
于是,李某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要求撤销处分决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五)其他法定义务。
3.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校对李某的处分是否合法,以及李某是否有权提起法律救济。
四、法律救济过程1. 校内申诉李某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要求撤销处分决定。
学校接到申诉后,成立了由校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申诉委员会,对李某的申诉进行了审查。
权利无救济即非权利——从广东社会调查看我国行政救济现状
一
、
行政救济的内涵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 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行政救济体系。 我国现行行政救济机制主要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组成。 我 国现行 行政 救济机制 自建立和形 成以来,其运行情 况总的来说是 顺 畅的,这个 机制 由于建立和形成 的时间较短 ,以及 中国当下正处 于转型时期,受各种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它还很不完善,还有 很 多缺 陷,其 体系、结构 、内部各种 制度 及其相互关系 的设计还有 很多不合理处,其作用和功能远不能适应控制公权力滥用和保障公 权力相对 人权益 的需要 。 关于 行政 救济的含义 ,法学界主 要形成两种观点 。一种 观点认 为,行政救济是指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权利所造成的权利缺损所实施 的救济。 这种观点又分为广义与狭义两说。 狭义说认为行政救济 “ 是 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侵犯 后依法提出申诉,由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对其予以救济 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种救济是 由行政机 关来进行的 ,因而简称 为行 政救济。 “ 广义说则认为 “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 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或可能受到侵害时的防卫手段和申诉途径;也是 通过解 决行政 争 议,纠正、制止或矫 正行 政侵权行为 ,使受损 害的 公 民权利 得到 恢复,利益得到补救 的法律 制度。因此 ,行政救 济是 针对行政权力运作的一种消极后果的法律补救。” 另一种观点与 前一种观点有实质区别。此观点认为, “ 行政救济是指有关国家机 关依法 审鱼行 政行为是否合法 、合理 ,并对 违法或不 当行政行 为予 以消灭或变更的一种法律补救机制。” 其实质是将行政救济看作 1强化分区系统和管理系统,保护、重建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 . 周 围的历 史景观 ,做到历史纪念物与 周围景观的协调 。2通过 强化 . 分区系统,保护沿海、内陆河流等水域的环境。工厂和尼罗河沿岸 住户将废弃物直接排放到尼罗河中,导致尼罗河污染日益严重。这 问题也同样困扰三角洲地中海沿海地区。3对每个自然区建立保 . 护和管理 系统 。 良好的管理才能确保 自 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 , 目 然 前埃及虽 然建 立 了不少 自然保护区 ,但在 管理上并不完善 ,比如除 了个别主 要的 自然保护区有相应的 网站对其 进行介绍外 ,大部 分保 护区缺乏相关信息。4强化环境评价系统,保证程序运转正常,阻 . 止对 自 资源 、文化景点和地方社 区社会 文化的不 良影响 ,促进可 然 持续 的和 谐的旅游发展 。5重视环境 教育 和环境 解说 。加强 国民环 . 境教育的开展,提高全民的环境素养:通过环境解说系统的构建加 强景区的环境宣传力度,降低游客对自然文化遗产的破坏程度。
论文 无救济则无权利
无救济则无权利【摘要】诉讼权作为公民基本人权之一,是遇到纠纷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审判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
诉讼权作为程序性的权利在世界各国均得到重视并以宪法或国际性公约的形式加以确定,诉讼权是彰显法治与人权的标准,是实体权利能否得到救济的关键,因此也应得到我国宪法加以明确以及司法实践领域的充分重视。
【关键词】诉讼权、法治、人权、诉讼救济、宪法诉讼化一、诉讼权(一)诉讼权的概念界定当事人因其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 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加以裁判, 这种请求叫做诉; 向法院提出这种请求, 从而启动诉讼程序, 叫做起诉; 而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国家审判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就是诉讼权。
公民诉讼权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 涉及公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故而它必定存在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以及宪法诉讼领域中, 具体表现为民事诉讼权、行政诉讼权、刑事诉讼权和宪法诉讼权。
公民诉讼权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1. 启动诉讼程序权利, 即诉讼主体请求司法机关启动一个新的诉讼程序的权利。
( 1) 在民事诉讼中, 主要包括原告的起诉权、被告的反诉权、第三人的独立请求权、原( 被) 告的上诉权和再审请求权等; ( 2) 在行政诉讼中, 主要包括原告的起诉权、第三人的独立请求权、原告的上诉权和再审请求权等; ( 3) 在刑事诉讼中, 主要包括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自诉权及被告人的反诉权、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及自( 公) 诉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和再审请求权等。
2. 诉讼程序中权利, 即诉讼主体在诉讼程序中实施具体诉讼行为的权利。
主要包括诉讼主体的意见陈述权、提出证据权、辩论权、辩护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申请回避权、诉讼进展知情权、撤诉权等等。
3. 诉讼程序后权利, 即诉讼主体在胜诉后, 当败诉方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 享有的申请审判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利。
(二)诉讼权是一种公法性的权利公法权利与私法权利的最大区别在于义务主体的不同: 公法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国家, 由国家机关承担相关义务; 私法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国家以外的其他社会主体。
教育学法律救济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教育学法律救济案例分析一、引言教育学法律救济是指在教育活动中,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以恢复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教育法律秩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救济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教育法律救济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案例中的法律关系、救济途径以及法律救济的效果,以期为我国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王,因家庭原因长期受到同学欺负。
小王向班主任反映情况,但班主任未给予重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同学的欺负行为。
小王感到十分痛苦,成绩也因此受到影响。
小王父母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护小王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关系1. 学校与小王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学校应当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学校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义务保护小王的合法权益,制止同学的欺负行为。
2. 同学与小王之间的法律关系同学之间的欺负行为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有受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 班主任与小王之间的法律关系班主任作为学校的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制止学生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班主任未履行职责,对小王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力。
(二)救济途径1. 学校内部申诉小王父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护小王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提出申诉。
2. 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如果学校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小王父母的申诉,小王父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 人民法院诉讼如果小王父母对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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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案例9: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案例呈现】
2012年8月21日,河南延津县,在灵棚前,秦金周放声悲哭。
据了解,8月1日,他按照成都天邦生物制品公司使用说明书和经销商的要求,给300多头猪注射了伪狂犬疫苗,之后,猪场的猪出现大范围的流产与死亡。
截至目前已造成200多头母猪流产,夭折小猪2600余头,50多头母猪死亡,经济损失达上百万元。
(据2012年8月24日《新京报》)事发后,疫苗生产厂商认为,只要养殖场能够证明该事故是由厂方的疫苗所致,愿意赔偿,但双方在疫苗鉴定上的交涉一直未果。
可见,看似简单的疫苗真伪鉴定,但对农户来说,真正操作起来可能就是天大的难事,步履艰难。
这是由于一方是集兽用生物制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强势”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另一方是缺乏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知识和资源的“劣势”养殖农户,二者远不在一个层次上,堪比蚂蚁撼大象,其博弈已经严重失衡。
三千生猪毙命于注射狂犬疫苗之后,农户秦金周公开搭起灵棚,高调进行祭祀活动,其中蕴含的深刻寓意。
与其说是对冤死生猪的祭奠与怀念,不如说是展示其维权所遇到的尴尬与无奈,更是一种维权的急切求助与大声呐喊。
这种“造势”活动,反映出养殖农户权利的弱势和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社会组织救济的苍白无力。
【案例点评】
“无救济则无权利”。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没有保障的权利也不是权利,没有完备的权利救济和权利保障的制度,包括强势者在内,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弱势者。
尤其是在我国目前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完成的背景下,设置各种权利救济手段,不仅是给受害的权利以补偿,而且是对权力的一种抑制与监督。
比如,养殖农户搭起灵棚,祭三千亡猪,面对如此强烈的求助信号,行政的也好、司法的也罢,或者是社会组织,应该有所行动。
总之,维护好养殖农户的合法权益,需要行政手段、公益律师、社会组织对其提供及时有效的援助。
最大限度地避免赔偿是企业的效益所需,积极挽回三千亡猪的经济损失是公民的权利所求,平衡这两者,需要完备可信的权利救济和权利保障制度。
【教学建议】
第一,本案例可以用于第三节“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第二目“依法救济权利”部分的教学导入使用。
第二,也可用于第二目“依法救济权利”中“自力救济”部分教学使用。
公民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合理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