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西圆珠笔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法律服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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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哈回合反倾销规则谈判中日落和日落复审议题研究

多哈回合反倾销规则谈判中日落和日落复审议题研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资格等 。
第三 ,反倾 销措 施在 日落 复审期 间的效力 。包 括反倾 销措 施在 日落复审期 间是有效 还是终 止 ,是否仅 以临时措施 形式存 在 ,以及是否要 求在 五年期满之前必须完成 日落复审调查等等。
第 四,关于如何认定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的可能性 。 如何加强对于调查机关 的约束和指导。 第五 ,《 反倾销协定》关于原审调查的条款对 于 日落 复审的 和产 品重新 回到 国外市场 、打破 反倾销裁定至关重要。 WT O反倾销协议第 1 1条第 3款对期终 复审规定 如下 :“ 虽 适用问题。尤其 是程序和证据条款。 然有本条第 1 款 和 第 2款 的 规 定 ,但 是 任 何 最 终 反 倾 销 税 应 在 这 五点构成 了谈 判各方在多 哈回合反倾销 规则谈判 中关 于 征收之 日起 ( 或在复审涉及倾 销和 损害两 者的情况 下 ,自根据 日落问题对抗激烈 ,互 不妥协 的核心 内容 。各 方均对 这些 问题 第 2款进行的最近一次复审之 日起 ,或 根据本款 )5年 内终止 , 提 出了 自身的观点。 除非 主管机关在该 日期 之前 自行进行 的复审 或在该 日期 之前 一 态度最为坚决的是 反倾销联 谊小组 ,提 出了五年 自动 日落 段合理时间 内由国内产业 或代 表国 内产 业提 出的有充 分证据请 强烈要求 。他们 提 出, 日落 条款作 为乌拉 圭回合 的主要成果 之 求下进行 的复审确定 ,反倾销 税的终 止有可 能导致倾 销和损 害 其规定 的反倾销 措施 5年 终止应是 基本规 则 ,通过复审 延 的继续 或 再 度发 生 。在 此 种复 审 的结 果 产 生之 前 ,可 继 续 征 长征税是例外。而实 践中恰恰 相反 ,能够通 过 日落 复审停止 征 税。 ” 税 的情况很少 。造成 这种情况 的原 因,一 是出 口商 的举证责 任 通 常反倾销 案件 的 日落复审 由国内产业或 国内产业 的代表 过重 ,二是对于调查机关 进行可 能性分析 的行为缺 乏具体 的规 提 出 ,但这种 申请 不一定 非要 由原始调查 的申诉 人提 出。调 查 定 。这导致 了出口商在 日落复 审中出于非常弱势 的地位 。因此 , 机 关也 可以主动提起 日落 复审。 日落 复审案件 到期公 告。根据 反倾销联谊小组提 出了十分 明确的立 场 ,即 5年 自动 日落 且 日 国 际惯 例 ,调 查 机 关 通 常 在 反 倾 销 措 施 实 施 的 最 后 一 年 “ 适 当 落 1 年之 内不得再次 发起反倾 销调查 。其 中韩 国单 独提 出了一 的时间” ( 通 常为到期前半 年 ) ,在 官方的刊物 上公布反倾 销措 份 文件 ,以美 国和 欧盟 的实践为例 ,说 明了反倾销 实践 中 日不 施 即将 到期 ,可 以进行 日落复 审的通知 。 目前 ,WT O成员 国一 落的现象 ,并重 申了5年 自动 日落和 1年特赦期 的立场 。 其他各方也在 日落 问题上 提 出了 自己的观 点。如加拿 大态 般都建立 了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 ,如欧盟早 在 1 9 9 4年就 在反倾 激进 ” 的 自动 E t 落 的要求 ,而是希望 销法案中制定 了 “日落复审” 条款 ,美 国在 《 乌拉 圭 回合 协议 度稍显 温和 ,并未提出 “ 法 》 中明确 了 日落复审 的法律地位 ,建立起 了强制 性反倾销 期 日落规则 的实施 受到约束 ,以避免反倾 销措施 的过度使 用。 日 满 复 审 制度 。 本作 为出口大 国 ,本 来也坚 持 5年 自动 日落 的意见 ,在遭 到欧 上述 的 1 1条 3款 的 日落条款尽管在 引入 日落问题上取 得 了 美 等国强烈反对 后 ,也做 出了一定程 度的让 步 ,提 出 了严格 日 重大突破 ,但其对 于实质 性 问题 的规定 ,却 是各方 利益折衷 平 落复审纪律 ,并允许 出 口商举 证证 明其不会再 倾销 的,以求 最 衡 的结 果。不仅 规定 了复审可再 延长 5年 ,并且在 如何认 定倾 大程度地维护其 自身利 益。相 比之下 ,中 国的态 度没有 反倾销

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美国对中国企业反倾销案例第一部分、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1)美国对中国企业反倾销案例 (1)案例一美国对中国薄荷醇反倾销案(1980年7月2日) (2)案例二美国对中国陶瓷餐具反倾销案(1982年7月19日) (7)案例三美国对中国缝制帽子反倾销案(1988年5月26日) (11)案例四美国对中国三氧化锑反倾销案(1991年5月2日) (17)案例五美国对中国制动鼓和制动盘反倾销案(1996年4月) (23)案例六美国对中国首例钢板反倾销案(1996年12月3日) (27)案例七美国对中国漆刷反倾销案(1999年8月27日) (33)案例八美国对中国钢丝绳反倾销案(2000年3月17日) (42)案例九美国对中国折叠礼品盒反倾销案(2001年3月12日) (49)案例十中国输出美国球轴承反倾销案(2002年2月15日) (63)案例十一美国对中国滚珠轴承反倾销案(2002年3月25日) (75)案例十二美国对中国、马来西亚彩电反倾销案(2003年5月2) (95)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98)案例一欧盟对中国扑热息痛反倾销案(1981年12) (98)案例二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的刷子征收反倾销税案(1988年) (101)案例三欧共体对我国小屏幕彩电征收反倾销税案(1988年11月) (103)案例四欧盟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1988年11月) (105)案例五欧盟诉日本、中国等国打火机反倾销案(1991年11月25日) (122)案例六欧盟对中国黄磷反倾销案(1999年1月4日) (127)案例七欧盟诉中国、韩国电子秤反倾销案(1999年9月16日) (137)案例八欧盟对中国节能灯反倾销案(2000年5月17日) (145)案例九欧盟对中国花岗石的反倾销案(2000年11月11日) (150)案例十欧盟对中国氧化锌反倾销案(2000年12月20日) (154)案例十一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糠醇作出反倾销初裁(2002年8月9日) (160)日本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163)案例一日本对中国硅锰反倾销案(1991年11月29日) (163)韩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178)案例一韩国对中国一次性打火机反倾销案(1997年2月27日) (178)案例二韩国对中国糠醇反倾销案胜诉案件(1997年4月30日) (180)加拿大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184)案例一加拿大对中国热轧钢板反倾销案(2001年1月19日) (184)澳大利亚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189)案例一澳大利亚对中国草柑膦反倾销案(1996年3月27) (189)案例一印度对中国焦炭反倾销案件(1997年8月28日) (193)案例一美国对中国薄荷醇反倾销案(1980年7月2日)一、案情概述1980年6月11日,美国新泽西州的Haarmann&Reiner公司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薄荷醇提起反倾销诉讼。

巴西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

巴西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

第六章巴西第一节巴西反倾销调查的法律框架一、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巴西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有巴西《反倾销条例》(1995年8月23日的第1602号政令,本章下称“《反倾销条例》”)和2001年11月28日的第59号通告。

二、反倾销主管机构及职能巴西负责反倾销的主管机构是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SECEX)下属的贸易保护司(DECOM)。

根据巴西现行法律,巴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由贸易保护司具体负责)负责确定反倾销案件的倾销幅度、损害和因果关系的技术报告,巴西财政部长与发展、工业和外贸部长共同决定所需采取的措施。

三、有关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巴西政府第1602号政令和第59号通告对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作了规定。

第1602号政令第7条规定,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可以在市场经济第三国相似产品售价的基础上确定正常价值或推定正常价值,或以该市场经济第三国向除巴西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价格为正常价值。

当这些方法均不可行时,可以基于任何合理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包括经必要调整的、包含合理利润的巴西国内市场相似产品实际支付或应支付价格。

一个恰当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即替代国的选择应考虑进行选择时的任何已提交的可靠信息,应考虑调查的时间框架,如果可行,将以一个同时被调查的市场经济第三国为替代国。

根据第59号通告的规定,巴西在评估市场经济条件是否存在时,所审查的标准包括:①政府对企业或生产资料的控制程度;②国家对资源分配、价格和企业生产决策的控制水平;③有关产权、投资、税收和破产方面的立法;④雇主和雇员之间在谈判中确定工资的自由程度;⑤从中央控制经济体系承袭的,在有关资产摊销、其他资产减除、直接的资产交换和以债务补偿形式进行支付等方面依然存在的扭曲水平;⑥国家对货币兑换的干预水平。

第二节巴西反倾销调查基本程序一、反倾销原审调查(一)申请反倾销申请提交后20天内,调查机构将通知预审结果,即申请合格或需要补充材料。

如果是后者,申请人须提交补充材料。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5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5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5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5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3.08.06【实施日期】2003.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2月6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11月26日发布初步裁定。

原外经贸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原国家经贸委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初裁共同裁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终裁决定在本案调查期间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商务部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二、征收反倾销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8月6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3年进口税则号为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项下的铜版纸,该税则号项下的非铜版纸产品不在反倾销措施范围内,对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描述如下:名称:铜版纸英文名称:Coated Art Paper(or Board),亦称Coated Woodfree等。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9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9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9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9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4.04.06【实施日期】2004.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9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根据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税则号列2903130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9号公告,见附件1)。

现就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4年4月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和瑞典)、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

现金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现金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三氯甲烷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还须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三氯甲烷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印度公司适用的现金保证金比率征收现金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等证据也无法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现金保证金比率征收现金保证金。

浅析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环中律师事务所

浅析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环中律师事务所

浅析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李先云期终复审,又称日落复审、到期复审,是指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调查机关应利害关系方申请发起或调查机关主动发起的复审程序。

期终复审调查审查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如果调查机关经调查得出的结论是肯定性的,则可做出继续维持反倾销措施的裁定。

关于期终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48-52条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此外,没有具体的部门规则或其他规定予以指导。

制度和规则的缺乏可能导致实践中认识上的各种错误。

对期终复审,可能存在各种各样认识上的误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关于复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错误认识之一:必须是原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企业才有资格提起期终复审调查申请。

错误认识之二:我国法律对期终复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国内生产企业均有资格提起复审申请。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法律条文并没有要求必须是原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企业才有资格提起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反倾销实践中也得不出上述结论。

在反倾销措施生效的五年期间内,有的申请人企业由于某种原因(如兼并或重组、破产),可能已不复存在,在此情况下,也不可能要求一个已经不存在的企业来作为申请人提起复审调查申请。

所以,原反倾销调查中的申请人企业并不一定是期终复审调查中的申请人。

未参与原反倾销调查的企业(甚至是在原反倾销调查结束后才成立的企业)也可以作为期终复审调查的申请人。

如在我国第一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新闻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以下简称“新闻纸期终复审案”)中,江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原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企业之一,但其并不是期终复审调查申请的申请人企业;山东华泰纸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泛亚潜力纸业有限公司等并不是原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但在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中是申请人企业。

欧盟律所及主要代理案件(非完全列举,排名不分先后)

出口风险预警信息第17期(总第443期)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010年03月12日国外对我国贸易壁垒动态(九)一、澳大利亚延迟发布对原产于中国的胶合板的重要事实公告2010年3月11日,澳大利亚海关发布公告称,将发布对原产于巴西、智利、中国和马来西亚的胶合板反倾销调查的重要事实公告的最终期限由2010年3月23日推迟至2010年6月21日。

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412.31.00、4412.32.00、4412.39.00。

2009年12月,澳大利亚对原产于巴西、智利、中国和马来西亚的胶合板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二、巴西对中国产鞋类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2010年3月5日,巴西外贸委员会(CAMEX)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鞋类产品(税率号6402~6405)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自即日起,对涉案产品征收13.85美元/双的反倾销税,该措施期限为5年。

2008年12月,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受理巴西制鞋工业协会申请,对中国鞋类进口立案进行倾销调查。

2009年9月9日,对中国鞋类进口实施为期6个月的临时性反倾销税,税率为12.47美元/双。

三、菲律宾继续对浮法玻璃征收为期4年的保障措施税2010年1月13日,菲律宾贸工部对浮法玻璃作出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终裁:继续对浮法玻璃征收保障措施税,为期4年,税率如下:透明浮法玻璃为3404.64菲律宾比索/公吨,着色浮法玻璃为4300.59菲律宾比索/公吨。

该措施不针对南非等部分发展中国家。

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0052190、70052990。

2003年4月,菲律宾对印花玻璃(轧制玻璃)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2004年4月,菲律宾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09年9月8日,菲律宾对印花玻璃(轧制玻璃)进行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四、美国取消对原产于中国的低克重热敏纸反补贴行政复审2010年3月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应申诉者撤诉请求,决定取消对原产于中国的低克重热敏纸的反倾销行政复审。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日落复审规则研究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日落复审规则研究作者:刘芳蒋娟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1年第1期■ 刘芳蒋娟华东交通大学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以下简称《反倾销协议》)中引入日落规则,是反倾销法律发展史上的一项重要突破,日落规则对原本可能无限期实施反倾销措施引入了时间的限制:任何最终反倾销税应在征收之日起5年内的某一日期终止,是《反倾销协议》中的一项强制性规定。

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反倾销日落复审条款,已被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反倾销国内法所采纳,并日.发展为具有差异性的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

一、世界贸易组织引入日落复审规则的初衷及实施效果(一)引入日落复审规则的初衷反倾销措施是对本国遭受倾销损害产业的一种保护性的暂时限制贸易的措施,从贸易政策上分析,反倾销措施是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例外;而从法律意义上分析,反倾销措施是针对出口国不公平贸易而采取的制裁性的措施。

《反倾销协议》从法律地位上肯定了反倾销措施执行的合理性,但是从法律理论角度研究救济性质,反倾销措施应当在其违法或损害行为得到更正时予以撤销。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若没有合理的时问期限,不但不能够缓解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扭曲”问题,反而会降低自由贸易体制的运行效率,形成新型贸易壁垒。

因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反倾销协议》引入日落复审条款无疑是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法的一项重大进步,它对反倾销措施在法律效力上作出的时间限制,旨在促进自由竞争贸易格局向更为广阔开放的空间发展,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自由贸易体制。

(二)日落复审规则的实践效果《反倾销协议》中引入的日落规则是各成员国基于自身贸易利益基础上作出妥协而达成的初级谈判成果,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可以在不违背《反倾销协议》的前提下自由地对其国内有关日落复审的法律法规进行构建。

由于《反倾销协议》中日落规则的模糊性以及各成员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国内法的自由裁量,使得日落规则的例外情形:即延长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在日落复审中频繁地获得肯定性终裁。

2005年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

2005年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1)前言2004年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增长,据海关统计,2004年我国进出口总值首次突破1万亿美元,达11547.4亿美元,同比增长35.7%;其中,出口5933.6亿美元,增长35.4%,进口5613.8亿美元,增长36.0%;进出口顺差319.8亿美元,增长25.6%。

贸易总额世界排名升至第三位。

随着我国企业更加广泛、深入地参与国际竞争,我国对外投资显著增长。

2004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为36.2亿美元,同比增长27%。

截止2004年底,我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总额近370亿美元。

2004年,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完成营业额37.5亿美元,同比增长13%;新签合同额35亿美元,同比增长13%;派出各类劳务人员24.8万人,同比增长18%。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高速增长和对外投资步伐加快,一些贸易伙伴频繁地对我设置各种贸易和投资壁垒,保护其国内产业和市场。

根据WTO统计,2004年,共有16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57起,涉案金额共12.6亿美元,为全球之最;自1995年WTO成立至2004年上半年,成员方反倾销立案共2537起,其中涉及中国产品的调查有356起,占总数的1/7左右。

此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等在一些贸易伙伴对我贸易政策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升。

这表明,我国已进入贸易摩擦高发期,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国企业将面对日趋严峻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

为帮助我国企业、相关机构和组织更好地了解、掌握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和投资政策、制度及具体做法,熟悉国际市场竞争环境,以利于平等地参与国际竞争,同时,依据WTO 有关规则的精神,为维护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贸易投资环境,表达中国政府、企业、行业中介组织等对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依据《对外贸易法》和《货物进出口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起发布年度《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巴西针对中国展开反倾销调查

巴西针对中国展开反倾销调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民商》
【年(卷),期】2013(000)009
【摘要】7月25日,巴西针对中国出口巴西的塑料家用制品展开反倾销调查,受调查商品包括儿童座椅,围嘴,儿童浴盆,儿童便壶,棉球/棉签,牙刷架和其他各类相关产品。

【总页数】1页(P17-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02
【相关文献】
1.巴西对中国瓷砖进行反倾销调查 [J], 沈亚
2.巴西对中国采取反倾销调查的原因探析 [J], 胡若楠
3.巴西对中国农机轮胎发起反倾销调查 [J],
4.巴西延长对原产自中国PET树脂反倾销调查 [J], 燕丰
5.巴西对台湾聚对苯二甲酸乙烯酯展开反倾销调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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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西圆珠笔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法律服务意见书目录一、巴西圆珠笔反倾销基本案情二、巴西反倾销调查基本程序三、应对策略一、巴西圆珠笔反倾销基本案情2015年4月28日,巴西工业和外贸发展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自中国的圆珠笔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1、案件背景2008年7月11日,巴西国内产业(BIC Amazonia SA)对中国生产进口的圆珠笔提起申诉。

DECOM于2008年10月30日正式发起反倾销调查,2010年4月28日发布终裁,决定对来自中国的圆珠笔征收14.52USD/Kg反倾销税。

根据WTO反倾销法则和巴西反倾销法律,以及BIC的申请工贸部将对圆珠笔启动日落复审调查判定是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并裁定新税率。

2、涉案产品及调查期涉案产品为圆珠笔,塑料笔身,无论是否可拆卸,笔芯是否伸缩,是否有笔夹,墨水笔或油性笔。

南共税则号(NCM)9608.10.00。

排除在涉案产品之外的有-(i)高价值圆珠笔,FOB价0.5USD/支;(ii)金属笔身圆珠笔;(iii)除写字外,有其他功能;(iv)奢侈品牌圆珠笔。

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3年10月-2014年9月。

凡在调查期间出口涉案产品到巴西的出口商都是涉案企业。

3、登记应诉与问卷提交期限非已知利害关系方须在立案后20日内向工贸部登记应诉。

巴西答卷的期限有两个,对于抽样企业而言,为收到问卷之日起30天提交;对于没有被抽样但希望自愿应诉的企业,答卷日期为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40天,且无法申请延期。

4、正常价值及倾销幅度计算巴西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申请人主张替代国为法国,因BIC在法国有工业园,且为原审替代国。

主张用法国内销价格为正常价值,178.76USD/1000支,与调整后的出口价格(FOB水平) 47.88USD/1000支相比,计算出倾销幅度为273.37%。

5、本次日落复审与原审调查的形势变化1)应诉结果已经明朗化。

2007年中国企业应诉巴西PVC反倾销调查时,是巴西第一次授予中国应诉企业分别税率,即应诉企业的税率比不应诉的企业税率低。

在随后的2008年到2009年间,巴西调查机关对于有些案子授予分别税率,有些案子授予全国统一税率,即应诉企业获得与不应诉企业相同的税率。

但是经过中国商务部、商会、协会和中国应诉企业的不断努力,到2012年后,从巴西对中国柠檬酸反倾销调查开始,巴西调查机关已经确定会授予中国应诉企业单独税率。

这对于中国应诉企业而言是一个极大的利好消息。

2)本案提起的背景发生了变化。

在2008年适逢巴西总统大选,巴西国内生产商为了给政府施加压力组织了大规模的游行示威活动,这迫使巴西调查机关在原始调查时对于本案采取了从严判决,没有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单独税率。

在本次复审期间,巴西总统大选已过,政府不会面临像原审时的压力。

3)中国商务部和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对于本案予以高度重视。

在本案立案以后,我们第一时间与上述两部门取得了联系,商务部明确表示高度关注本案,随着本案的进展,将会与巴西调查机关开展政府磋商。

另外,轻工商会也表示高度重视本案,将组织行业无损害抗辩,以行业的名义来与对方交涉。

且轻工商会有这方面的经验,曾组织中国应诉企业赴巴西与调查机关谈判,最终案件终止。

有了商务部和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我们对于本案持积极乐观态度。

二、巴西反倾销调查基本程序1.反倾销主管机构及职能巴西负责反倾销的主管机构是巴西工业和外贸发展部外贸秘书处(SECEX)下属的贸易保护司(DECOM)。

根据巴西现行法律,DECOM负责确定反倾销案件的倾销幅度、损害和因果关系的技术报告,巴西财政部长与工贸部部长共同决定所需采取的措施。

2.巴西反倾销法律巴西现行反倾销法律为2013年10月1日修订实施的8.058号法令(Decree No.8.058)。

3.问卷填写巴西反倾销调查问卷内容包括总体情况(身份、代理人、公司信息、总体财务信息)、产品描述(调查范围、产品规格、出口及国内产品的比较)、经营统计(营业额、损益表、总销量与销售额、产量与产能统计、存货、用工、投资、分销渠道)、涉诉产品对巴西的出口(总体情况、对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客户的销售、对出口销售的调整)、涉诉产品国内销售(总体情况、国内市场份额、对国内客户的销售、对国内销售的调整)、成本(会计体系和政策、生产流程、主要原材料和其他主要成份的采购、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可调整项目-内外销比较、所要求的电脑数据(电脑文件总体要求、产品描述的文件格式、向巴西出口销售文件格式、国内销售文件格式)和附表。

如公司存在必须应诉的关联公司,关联公司也需填写上述问卷内容。

面对这样大量专业的问题,我们的反倾销律师将现场为企业提供相关指导和咨询,在有限的时间里充分准备并完整地填写答卷,并对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技术调整。

4.语言及宣誓翻译问卷可英文作答,证据材料(如审计报告、营业执照)须以葡文提交,并在巴西境内进行宣誓翻译。

5.授权委托书双认证律师授权委托书须经企业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交由外交部认证,再由巴西驻华领馆认证。

只有经过双认证的授权委托书才被DECOM接受。

6.实地核查问卷递交后,DECOM官员将在终裁前来企业实地核查,验证提交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核查的要点如下:1)问卷提交数据与企业会计记录须一致;2)企业会计记录与原始单据须一致。

核查一般两天时间。

只有通过核查DECOM才会给企业单独税率,否则企业将会因数据缺乏真实完整性获得最高惩罚税率。

7.市场经济地位巴西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选取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按以下方式确定正常价值:1)该国同类产品内销价格;2)该国同类产品构造价值;3)该国同类产品向巴西外其他国家出口价格;4)其他合理价格,如同类产品巴西市场售价。

8.抽样程序鉴于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应诉本次反倾销调查,巴西调查机关在每一个案子中都将启动抽样程序,一般根据出口量大小抽样两到五家公司应诉本次调查。

如企业出口量较小,没有被抽样为强制应诉企业,但自己出口价格较高,可向调查机关申请为自愿应诉企业。

自愿应诉的企业,巴西调查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可根据抽样企业应诉情况决定是否审查自愿应诉企业提交的问卷。

如审查,自愿应诉企业可获得单独税率;如不审查,自愿应诉企业将获得抽样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

但是,如果本案启动价格承诺谈判,自愿应诉的企业将可以参加价格承诺谈判,这在巴西对中国柠檬酸反倾销调查中已经得到确认。

9.巴西圆珠笔反倾销时间表以上时间表是我们根据案件进展推算出来的,跟实际案件进程可能会有稍微不同。

三、应对策略判定倾销须满足三个条件:1)涉案产品低于正常价值在巴西境内销售;2)巴西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3)该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可分为个体倾销抗辩和行业无损害抗辩两方面。

1.个体倾销抗辩从降低正常价值与提高出口价格入手证明产品不存在倾销。

(1)正常价值的抗辩巴西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用替代国计算中国企业的正常价值。

本案中,申诉方把法国作为替代国,这显然对中国企业不利,而且也是不合理的。

因为,法国当地生产水平、劳动力成本与中国相差甚远,我们中国生产圆珠笔与法国的产品没有可比性。

鉴于此,我们建议要进行替代国抗辩,选择印度、越南、印度尼西亚等与中国产品价格差不多的国家作为替代国。

(2)出口价格的抗辩首先对企业出口价格在行业中地位进行评估,如出口价格偏高则极有可能获得较低税率。

对企业实地辅导期间,会计师将全面分析企业会计系统并对企业出口价格做技术性调整。

在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方面,巴西反倾销法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即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应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比较。

同时法律主张对影响价格比较的其它种种因素进行调整,如不同的销售条款条件、税收、贸易水平、数量、物理性能、汇率、进口措施以及利润等。

需注意:如企业积极应诉,提交资料完整且通过实地核查则会获得属于自己的单独税率,有利于企业在未来五年继续开拓巴西市场。

否则,企业将被视为不合作企业,获得最高惩罚性税率,失去巴西市场。

2.行业无损害抗辩行业统一进行抗辩(可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在分析申请书基础上对申请人的观点一一反驳,主要证明巴西国内行业的产量减少、销量下降、利润降低与中国涉案产品出口无直接关系,并提出主张证明以上现象与其他国家进口、上游原材料增长、本国产能落后等因素相关。

(1)市场经济地位如中国企业可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均无政府干预而为市场调整的结果,或可获得市场经济,并采纳内销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对企业是非常有利的。

市场经济的评判标准如下:(i)政府对企业或生产资料的控制程度;(ii)国家对资源分配、价格和企业生产决策的控制水平;(iii)有关产权、投资、税收和破产方面的立法;(iv)雇主和雇员之间在谈判中确定工资的自由程度;(v)从中央控制经济体系承袭的,在有关资产摊销、其他资产减除、直接的资产交换和以债务补偿形式进行支付等方面依然存在的扭曲水平;(v)国家对货币兑换的干预水平。

DECOM没有针对市场经济申请的问卷,企业可根据国浩律师设计的问卷作答、提供证据。

巴西合作律师及国浩律师在代理市场经济地位方面经验丰富,如企业为私营企业,无国有成分,则为资质良好的企业,建议积极提交市场经济地位申请。

(2)替代国抗辩本次复审选取替代国为法国。

律师会帮助企业寻找内销或出口价格与出口巴西价格较为相近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做替代国,降低正常价值。

替代国抗辩将于立案后70日内提交。

(3)价格承诺如初裁后有倾销幅度,可根据WTO规则及巴西反倾销法律进行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以消除损害或停止倾销较低者为准做出。

如调查机关接受承诺,将不对企业征收反倾销税。

(4)申请人资格审核根据就WTO规则及巴西反倾销法律对申请人资质进行审核,确定其代表的国内产业是否达25%以上,并有获得占国内产业50%以上企业支持。

(5)组织商务部、商会和企业代表赴巴西磋商鉴于之前在其他案件中已经有了成功经验,组织商务部、商会和企业代表赴巴西与调查机关、巴西申诉方和巴西的下游用户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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