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阳府〔2008〕77号)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阳府[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09〕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阳江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阳江市投资项目管理,有利于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培育,增强产业发展后劲,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立遵循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促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性、战略性、前瞻性和导向性作用。
第三条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资源开发保护、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的项目,需要政府扶持或调控的产业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等。
第四条建设项目储备库是政府配置财政性资金、政策性金融、土地等资源的依据。
凡是纳入项目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在规划、用地指标、环境容量、资金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未纳入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除救灾、三防抢险等应急项目之外,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资金投入。
第五条依据规划一批、论证一批、批准一批、开工一批的思路,建设项目储备库分为规划项目储备库、立项项目储备库和备建项目储备库。
进入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行依次进库、分类管理的制度。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建设项目储备库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实施。
市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阳府办[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发〔2009〕14号),设立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阳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设局、城市规划局、房产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评比、评优、市场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与发展工作;负责推进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管理。
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全市城镇住宅建设工作;负责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管理、直管公房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负责代征本行业税费工作。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阳府[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阳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在维持建筑物正常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用能系统效率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建筑物在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的用能或耗能产品、设备及设施等。
第四条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因地制宜、技术先进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发展和改革、财政、科工信、税务、环保、教育、卫生、机关事务、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阳府〔2016〕55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阳府〔2016〕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业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29日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活动,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和特许经营项目等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的评标定标工作。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第四条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凡招标文件没有确定评标办法和评标办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招标管理部门应不予办理招标文件备案,并责令招标人改正。
经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后的招标文件才能公开发布或发给邀请投标人。
第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选择下列评标方法:一是合理低价法(平均值法)。
适用于招标控制价低于20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和单项服务估算价(工程收费基准价)低于100万元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类招标项目。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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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1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六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兼容开放、公平竞争的交易市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及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阳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驻阳江垂直管理部门,中央、省驻阳江单位,中央、省驻阳江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一)建设工程交易;(二)政府采购;(三)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四)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资产包括各种形态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经营权、使用权、租赁权等);(五)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农村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六)海域使用权交易;(七)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时间交易;(八)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九)政府投资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十)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十一)罚没物品、涉讼国有集体资产处置;(十二)其它可收益公共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十三)政府特许经营;(十四)公共财政投资项目融资;(十五)非财政性公共资金购买物品和购买服务;(十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阳府[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的通知(阳府〔2008〕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1〕15号关于加强对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的有关规定,维护我市经营性土地开发的公平竞争环境,规范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阳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海陵岛、高新区)的经营性土地和私人自建住宅涉及改变容积率建设,须补交土地差价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商品住宅等,不包含工业用地。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建设项目开发的基准容积率为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如用地无约定的,则按1.5的基准容积率执行。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原则上不得改变。
部分项目如确因地块条件变化或项目设计中技术方面等因素涉及超容积率的,须经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增加建筑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降低建筑密度和提高绿地率,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对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相关工作,各自履行如下职责:(一)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超容积率的组织审核及报批工作,负责向市国土部门提交经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超容积率情况清单。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0]52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0〕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阳江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保护居民生活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是指下列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服务行业,包括:(一)宾馆、酒店等旅业项目;(二)桑拿、沐足、理发等保健项目;(三)洗车场、机动车维修等修配养护项目;(四)木材、石材、玻璃、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五)酒楼、餐厅、大排档、早餐店、酒吧、休闲吧、烧烤等餐饮项目;(六)歌舞厅、音像放映厅、游乐场、溜冰场、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项目;(七)其他产生噪声、震动、臭味、有害气体、污水、粉尘、油烟等污染,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服务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单位和企业自用的服务场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卫生、文体、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务、安全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环保部门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的环境权益。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阳府[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09〕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有政府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农业、水利、林业、铁路、交通、通讯、电力、市政设施建设;(二)国防、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政法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三)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建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建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建资金,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基建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对阳江市追加的基建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据“规划一批、论证一批、批准一批、开工一批”的思路,设立阳江市建设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根据阳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经筛选、审查或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抢险救灾应急等临时项目除外)。
第五条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的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阳住建〔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阳住建〔2019〕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9﹞33号”。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2月25日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2019〕39号)工作要求,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负责制,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模式。
二、适用范围在阳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联合验收内容按工程项目类型分两大类别:(一)房屋建筑工程包含规划、消防、人防、档案、防雷、光纤到户通信配套、电梯等专项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并与安监、城管、城建档案、不动产登记等其它有需求的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阳府办〔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5日阳江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20〕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
2021年开工改造3个老旧小区,形成全市改造示范项目;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需要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有条件的县(区)力争完成2005年底前建成的需要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二、改造范围县(市、区)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适当支持将2005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纳入改造范围,比例不得超过改造任务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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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阳府〔2008〕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
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投资建设,用于出租、销售的商住房屋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是指对已完成了专业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及公用设施建设配套情况所作的认定。
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专业验收是指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落实工程报建审批事项情况所作的检验和认可。
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事项建成后,依照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房屋建筑以及按规定配套建设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质量的认定。
第四条 阳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
项目综合验收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具体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实施综合验收工作,应当组成由建设、规划、市政、人防、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负责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并由开发企业邀请该项目的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参加。
第六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了现售备案,并把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二)已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规划、人防、公安消防等专业验收符合要求;
(四)持有开发商与供电部门签署的正式接管商住小区配套供电设施协议及供水、管道供气单位准许使用的有关文件资料;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内道路、排水系统已完善并分别接通了城市道路、排水系统网;按规范设置了门牌、配备了邮政信箱、接通了电讯、广播电视等,已具备居民基本生活、居住条件;
(五)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已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六)商品住宅及配套设施范围内没有违章建筑、临时建(构)筑物、施工机具、建筑余泥、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环境整洁;
(七)商品住宅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经拆除或按规范埋入地下;
第七条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在专业验收和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三十天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申请,填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资料;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申请表及所需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三)验收小组审阅有关资料,听取开发企业情况汇报,对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及公用设施建设配套情况作现场核定和认定,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报告;
(四)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意见表》,不合格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整改通知书》,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改正。
第八条 单栋(包括联体)房屋建筑的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必须整体进行。
分期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分期综合验收。
分期综合验收的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其附属配套设施及公用设施满足使用要求,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的,可逐期交付使用。
第九条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房产管理部门不得给予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开发企业须继续承担该项目的维修及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未经项目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二)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依照法律程序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负责商品住宅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凡颁布之日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宅小区项目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