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府发[1992]59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正文:

----------------------------------------------------------------------------------------------------------------------------------------------------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1992年4月5日成府发〔1992〕59号)

第一条为加快散装水泥的发展,有效地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的单位。

第三条成都市计划委员会和区(市)县计划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散装水泥的主管机关。成都市散装水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市建委、经委、城管委、物资、财政、税务、物价、公安、审计、交通、建筑材料、建筑工程、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市计委共同搞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散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拟定本市年度散装水泥生产和供应计划,并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三)按规定收取和统筹安排本市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逐步建成发放散装水泥的配套设施。

第六条凡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企业,都应将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列入其项目计划,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对水泥发放设施能力不能达到散装率70%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立项。

第七条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因散装水泥质量低劣所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水泥生产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散装水泥的生产和供应计划,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将计划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之一。未完成散装水泥生产计划或供应计划的,不得评为先进企业。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具备使用散装水泥的储存设施,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超过半年仍不具备的,不得参与建议工程的施工投标。

第十条各水泥制品厂(含建设和施工单位附属的混凝土予制构件加工厂)的水泥供应半径在一百公里以内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必须达到全年水泥总用量的60%。

第十一条水泥用量在二百吨以上的基建、技改、大型维修等建设工程,散装水泥用量应占工程水泥总用量的50%。

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前,应按本条前款规定的散装水泥用量向市散办交付每吨四元的散装水泥使用保证金,方可到市计委领取开工通知单。工程完工后,散装水泥使用量达到木条前款规定用量的,全部退还保证金;未达到规定用量的,除情况特殊并经市散办同意可全部退还外,一般应按实际用量退还保证金。

第十二条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下列范围收取:

(一)未完成年度散装水泥生产计划的,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未完成部分每吨二元的专项资金;

(二)建筑施工承包单位、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使用量,未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使用量,擅自改用袋装水泥的,对擅自改用部分按每吨四元征收专项资金;

(三)供应散装水泥有约的纸袋包装费(以下简称节包费)均作为专项资金。水泥生产企业、水泥中

转库在销售散装水泥时,应向用户按每吨三元提取节包费作为专项资金,其中,工缴市散办50%,自留30%,给用户20%;

(四)水泥生产企业在销售袋装水泥时,应向用户按每吨三元代收专项资金。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由承包单位承付日专项资金,不得转嫁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供料的,由建设单位承付专项资金;

(五)由经销单位组织进入本市的外埠袋装水泥,经销单位应向用户按每吨四元征收专项资金,其中,上缴市散办50%,自留30%,给用户20%。

用户直接购进外埠袋装水泥的,按每吨四元征收专项资金,由用户向市散办缴付70%,自留30%。

第十三条由于施工环境或散装水泥供不应求等客观原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用散装水泥的,应经市散办审核认可。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由市散办直接征收或委托市、区(市)、县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征收,按本办法应缴纳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及时缴纳。

第十五条市散办征收的专项资金,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购置和建造散装水泥的设备、设施;

(二)发展散装水泥的科研,新技术开发引进和技术交流;

(三)奖励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散装水泥的宣传,管理等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专户存储,不准挪作他用,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发展散装水泥所需钢材、车辆、燃料等物资,按计划渠道申请,计划部门应优先安排。所需货款,有关专业银行要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散装水泥专用车辆需进入城区的,公安机关应准予入城,城管部门应免予冲洗。散装水泥专用车辆的养路费,按核定载重吨位的总和减半收取。

第十九条个别企业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经审核

同意后,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在之日起施行。——结束——

大连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政发[1991]5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1.05.07 【实施日期】1991.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7月19日实施日期:1999年7月19日)废止 大连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 (大政发[1991]59号1991年5月7日) 第一条为了发展散装水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的单位。

第三条对散装水泥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大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简称市散办)是本市散装水泥工作的主管机构,在市散装水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有关县市、区应指定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地区散装水泥工作,业务上受市散办领导。 第四条市散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实施细则。 (二)编制我市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制订年度生产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收取和管理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拟定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对县(市)、区散装水泥工作进行指导。 (五)完成市散装水泥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 第五条我市各水泥生产企业应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配备散装率(散装水泥占水泥总产量)70%以上的水泥发放设施。因客观条件需推迟配备的,须经市散办批准。 第六条凡新建、改建或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其计划任务书须有市散办参与审核;对水泥发放设施能力未达到散装率70%的,主管部门不予单立项目。 第七条散装水泥计划系指令性计划。水泥生产企业和供应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将散装水泥生产计划或供应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企业及法人代表的指标之一。未完成散装水泥生产计划或供应计划的,不得评为先进企业。

散装水泥罐使用管理制度

散装水泥罐使用管理制度 使用注意事项 1、使用前检查线路是否畅通。 2、散装水泥车向罐中注灰前后,开启振动2-3分钟。 3、水泥罐上报警器报警时,停止注灰,以防止损害防尘处理机。 4、出风口气不畅时,应检查除尘滤芯是否堵塞,如被堵应及时清洗。 5、清洗滤芯前,应先用线将其捆绑2-3道,以防冲洗时滤芯变形。 6、清洗时,必须等滤芯晾后才能安装使用。 7、滤芯经反复清洗后,已达到除尘目的时,应及时更换。 管理制度 1.根据每天的砼生产情况及上级安排,准时上班。迟到或早退影响砼运输,罚款50元。 2.每次装料前用水冲洗进料口,使进料口在装料时保持湿润,冲洗结束后,及时放出贮罐内的水,发现一次未放出贮罐内的水的情况,罚款50元。 3.接料时,贮罐要正常运转,由水泥罐反转导致混凝土浪费,罚款200元。 4.在运输砼的同时,禁止向贮罐加水,由个人原因,私自向贮罐加水,发现--次,罚款100元。 5.在运输砼过程中,司机要提前认真勘察场地,有“安全第一”“宁停一分,不争三秒"理念,稳妥地把混凝土输送到目的地,由于司机

操作原因导致罐车受损或混凝土浪费,费用由机手承担。 6.卸料后,通过对讲机通知搅拌站,并及时返回搅拌站,冲洗出料槽。如果中途暂停时间要超过半小时,可向混凝土贮罐内加清洗用水30-40进行清洗,装料前切记放掉混凝土贮罐内的污水。发现没有及时放出污水接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7.每天晚上下班前要清洗干净罐车滚筒,及进出料口,上的混凝土,包括其它部位粘附的混凝土,一次不清理处罚该车司机50元; 8.由于罐车每天不及时清理或清理不干净造成大面积累计粘有水泥及混凝土结块,无论时间长短发现一.次处罚该车司机100元,产生的清理人工费由该车司机承担; 9.配合搅拌站操作手清洗主机,把洗机水运到沉淀池,严禁直接排放。 10.每次接料时,罐车的砼入口要对准主机的下料口,避免混凝土的外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11.工作时严禁玩手机。发现一次,罚款20元。 12.在砼整个运输过程中,由于其它人为原因,导致混凝土浪费或罐车受损,费用由司机自己承担

预拌砂浆的规定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二环路以内凡投标截止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 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2009年12月1日起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将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纳入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组织《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的贯彻实施。 三、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实行公告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 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其加工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对生产设计能力、实验室建设等达到《技术规程》中相关要求的企业,将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https://www.360docs.net/doc/b219148992.html,)和“成都建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b219148992.html,)上向社会予以公告。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指导价。 凡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编制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基本内容之一。 五、预拌砂浆加工场站的建设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规划、国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噪音和水体的污染。 六、预拌砂浆运输车辆为工程特种车辆,应当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七、公安交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为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办理入城通行证。市散水办应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供预拌砂浆加工企业拥有的专用运输车辆清单。 八、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并作为各类工程评优和创建文明施工工地的评定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最新版】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

产品。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在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预拌砂浆的,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鼓励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生产预拌砂浆。 第十三条除以下工程外,在本市行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砂浆的,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一)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 (二)紧急抢险救灾工程;

辽宁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辽财综字〔1999〕230号

辽宁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正文: ---------------------------------------------------------------------------------------------------------------------------------------------------- 辽宁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99年5月19日辽财综字〔1999〕230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元; 施工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元。 第四条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五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实行分级管理。辽宁工源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抚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小屯水泥厂、辽西渤海建材集团公司、鞍钢水泥厂等五个水泥生产企业,在每月10日前按上月袋装水泥实际销售量,向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缴纳上月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他水泥生产企业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在每月10日前分别按上月袋装水泥实际销售量或实际使用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

财综[2002]23号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 第八条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关于下发《云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甩管理实施细则》的

关于下发《云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甩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云财综(2003)85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散装水泥办公室)、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收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散装水泥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云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云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加快云南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 ]23号)和《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61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金额缴入地方金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全省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明确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预缴。具体折算为:建筑物或构筑物按混凝土每立方米1.2元,每建筑平方米框架结构、砖混结构分别1.O元、O.7元);水泥制品,(指预拌混凝土构件、混凝土砌块、商品砂浆等,下同)企业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八条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预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该收据不作报销凭证),对清算后各单位实际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解缴,必须使用《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 第九条水泥生产、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由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一)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 经省政府确定,昆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司、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其他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 (二)使用袋装水泥单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 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属企业、中央和省外驻滇单位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水泥单位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或经省财政厅同意,委托地、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代征;其余建设单位和水泥制品企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由地、州、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地、州、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委托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代征。l、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在工程办理投资、规划、施工等许可证时,按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水泥预算总量向散装水泥办公室每吨3元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该收据不作报销凭证)。在工程竣工之日起4个月内,缴款单位可凭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书、购买散装水泥(或商品混泥土)原始凭证和散装水泥办公室认定的散装水泥发货小票(过磅单)原件及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据等有效证明,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各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对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情况进行审核,并按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3元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后,多退少补,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的,应提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缴款单位逾期不办理结算手续,且没有提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的。原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律不予退还。 2、水泥制品企业在当年3月底以前,按上年度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3元预缴当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同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并凭购买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有效凭证,到负责征收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府令第138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七年八月六日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储藏、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直接管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散装水泥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区(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与计划) 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编制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规划,并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鼓励表彰) 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对在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六条(设施能力) 水泥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高供应散装水泥和散装预拌砂浆的综合能力。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七条(企业要求) 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质量要求)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符合质量标准。 禁止预拌混凝土使用立窑水泥。 第九条(环保措施) 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防止粉尘和噪声污染。 第十条(统计资料)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储运企业,应依法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8.11.20 •【文号】财综字[1998]157号 •【施行日期】1998.1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1998年11月20日)国内贸易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规范地方现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批准,现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及施工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总和为3-5元。 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 第四条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五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地方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代征业务费按不超过实际缴入国库数额0.2%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六条按规定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就地缴入地方国库。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预字〔1996〕435号《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和入库的监督。 缴入国库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入1998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七条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散装水泥罐车管理制度范文

散装水泥罐车管理制度范文 散装水泥罐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散装水泥罐车的管理,确保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体员工使用和管理 的散装水泥罐车。 第三条目标:建立散装水泥罐车的安全管理体系,做到生产 有序、操作规范、安全有保障,不断提高运输效率和安全质量。 第四条职责分工:公司负责散装水泥罐车的规划、采购、维 修和更新;各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本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相关法律法规:散装水泥罐车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同时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散装水泥罐车的规划与配置 第六条散装水泥罐车的规划应根据公司的生产和运输需求, 合理配置数量和品种。 第七条散装水泥罐车配置必须符合国家和相关标准,保证负 载能力和安全性能。

第八条散装水泥罐车必须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和验收,确保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第九条散装水泥罐车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状态。 第三章散装水泥罐车的驾驶员管理 第十条驾驶员资质:驾驶散装水泥罐车的驾驶员必须持有相 应的驾驶证,并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和技能。 第十一条驾驶员健康状况:驾驶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确保 身体健康,不得患有妨碍行车安全的疾病。 第十二条驾驶员培训:公司应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 安全法规和罐车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驾驶员纪律: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服从 上级指挥,不得逾越车辆限速和载重限制。 第四章散装水泥罐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第十四条日常维护:驾驶员应对散装水泥罐车进行日常检查,包括车身、车胎、制动系统、照明设备等方面,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状态。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成府发〔1992〕59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公布日期】1992.04.05 【实施日期】1992.04.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1992年4月5日成府发〔1992〕59号) 第一条为加快散装水泥的发展,有效地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的单位。 第三条成都市计划委员会和区(市)县计划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散装水泥的主管机关。成都市散装水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市建委、经委、城管委、物资、财政、税务、物价、公安、审计、交通、建筑材料、建筑工程、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市计委共同搞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散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拟定本市年度散装水泥生产和供应计划,并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三)按规定收取和统筹安排本市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逐步建成发放散装水泥的配套设施。 第六条凡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企业,都应将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列入其项目计划,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对水泥发放设施能力不能达到散装率70%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立项。 第七条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因散装水泥质量低劣所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水泥生产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散装水泥的生产和供应计划,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将计划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之一。未完成散装水泥生产计划或供应计划的,不得评为先进企业。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具备使用散装水泥的储存设施,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超过半年仍不具备的,不得参与建议工程的施工投标。 第十条各水泥制品厂(含建设和施工单位附属的混凝土予制构件加工厂)的水泥供应半径在一百公里以内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必须达到全年水泥总用量的60%。 第十一条水泥用量在二百吨以上的基建、技改、大型维修等建设工程,散装水泥用量应占工程水泥总用量的50%。 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前,应按本条前款规定的散装水泥用量向市散办交付每吨四元的散装水泥使用保证金,方可到市计委领取开工通知单。工程完工后,散装水泥使用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 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1.19 •【字号】宜府发[2007]2号 •【施行日期】2007.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九日 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产业,进一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推进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综合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卫生促进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使用的水泥。

本暂行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亦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和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并检测合格后,采用专用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即商品混凝土。 第三条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和城市规划区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县(区)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县(区)发改、经济、财政、工商、质监、环保、城管行政执法、交通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水泥的生产、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大力发展和推广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有关规定的义务,以及举报违反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有关规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与管理第七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其散装水泥生产量及发放量均应达到生产总量的70%以上。未达到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生产及发放设施能力未达到70%的,应当采取措施尽快达到。 第八条市、县城市规划区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1999.04.27 •【字号】浙财工[1999]43号 •【施行日期】1999.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浙财工〔1999〕43号)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 为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财政部财综字〔1998〕157号《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政府第71号令《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商省计经委、省物价局同意,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和省政府第71号令《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支持发展散装水泥事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乡镇、村办、股份制、私营、三资及外商投资企业等)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负责征收,也可委托计划、经济、建设、规划、招投标、土地管理等部门代征。代征业务费按实际征收额的0.2%支付,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 (一)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销售(含自用)量每吨缴纳2元。 (二)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使用袋装水泥,按使用量每吨缴纳3元。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在工程立项或办理投资、施工、土地使用等许可证时,按以下规定预缴专项资金,由征收单位开具预收款专用收据:(一)有明确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预缴2元; (二)电站(厂)、水库、堤坝、桥梁、道路、机场等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项目,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预缴3元。 (一)、(二)两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缴款单位凭购买散装水泥原始发票复印件和散装水泥发货小票原件及决算报告等有效证明,到主管散装办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结算手续,由主管散装办按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扣转3元专项资金,开具专项资金收款收据。 (三)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在当年3月底前,按上年度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预缴3元(上年散装水泥使用率已达到95%以上(含95%)的,经主管散装办核准,可予免缴);次年3月底前,凭购买袋装和散装水泥的有效证明,到主

散装水泥罐车的运输管理制度

引言: 散装水泥罐车的运输管理制度是指对散装水泥罐车在运输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措施和规定的总称。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的背景下,水泥作为建筑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需求量也逐年增加。而散装水泥罐车作为水泥产品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其安全和高效的运输管理至关重要。本文将对散装水泥罐车的运输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概述: 散装水泥罐车的运输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装卸操作管理、道路安全管理和突发情况应急管理等方面内容。通过规范和有效的运输管理制度,可以确保散装水泥罐车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高效,并保护道路交通的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正文: 一、车辆管理 1. 车辆选型:根据运输距离、道路条件和水泥质量等要素,合理选用适应的罐车模式和规格,确保运输效率和安全性。 2. 车辆维护: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制度,保证散装水泥罐车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包括对发动机、悬挂系统、制动系统和油气系统等方面的检查和维修。

3. 车辆装备: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防爆装置、防滚装置、防溢装置等,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二、驾驶员管理 1. 培训与考核:对散装水泥罐车驾驶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2. 考勤管理:建立驾驶员考勤制度,确保驾驶员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运输,杜绝超时驾驶和违规行为。 3. 健康管理:驾驶员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状况符合驾驶要求,减少突发疾病对运输安全的影响。 三、装卸操作管理 1. 安全规范:制定和执行散装水泥罐车的装卸作业安全规范,包括作业区域的标识、防护措施的要求等,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 2. 作业人员培训:对装卸操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掌握正确的作业技巧和注意事项,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引发事故。 3. 装卸设备维护:定期检查和维护散装水泥罐车所用的装卸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四、道路安全管理

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则

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工程建设中环境污染,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根据国家七部委《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等四单位《关于限期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以及《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亦称商品)混凝土,是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集中拌制后,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出售给用户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县住建局负责对本县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散装办)负责预拌混凝土管理的具体业务。 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经市住建局、省住建厅进行资质审查,并按资质条件申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要根据建筑市场的需求和方便供应的原则而设立,未经许可不得设立。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应针对各种不同用途的预拌混凝土,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由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达不到质量要求,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工程设计单位应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要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并标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数量。 第七条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定期检测和随机抽检以及建筑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根据建筑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建设工程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 和能源,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 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共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市区布点方案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要求,并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后,报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

向社会公布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从事预拌砂浆生产。 第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质量合格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100%。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等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九条市区建成区内所有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鼓励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中使用干拌砂浆。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使用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三)砂浆累计使用量不超过 100 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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