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2017]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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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讲义

传染病防治法讲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2 获得救治权 3.3 不受歧视权 第16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 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 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 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3.4 医疗救助权 第62条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 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个人隐私:①“不愿告人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 干涉的私人生活”; ②“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 ③“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 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 ④“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 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 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3.5 被隔离人员的生活保障和报酬 第41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 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 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 间的工作报酬。


3.加强了公民权益的保护 3.1隐私权的保护 第1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 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 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 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 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 告管理办法》第14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 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 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2.明确了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职责

第7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 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 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 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 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 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 治工作。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传染病防治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传染病防治工作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等方面探讨传染病防治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法规1.1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传染病防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报告、处置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1.2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条例对传染病防治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1.3 传染病防治相关法规除传染病防治法外,还有一系列相关法规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预防控制法》等,为传染病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规章2.1 传染病防治规定卫生部颁布了一系列传染病防治规定,包括传染病的分类、报告和控制措施等,为传染病防治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

2.2 传染病防治工作规范卫生部还颁布了一系列传染病防治工作规范,包括传染病的防治流程、应急响应等,为传染病防治提供了标准化的操作流程。

2.3 传染病防治技术规范卫生部还颁布了一系列传染病防治技术规范,包括传染病的实验室检测、消毒灭菌等技术规范,为传染病防治提供了技术支持。

三、规范3.1 传染病防治工作规范卫生部颁布了一系列传染病防治工作规范,包括传染病的诊断、治疗、隔离等规范,为传染病防治提供了操作规范。

3.2 传染病防治管理规范卫生部还颁布了一系列传染病防治管理规范,包括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处置等管理规范,为传染病防治提供了管理支持。

3.3 传染病防治宣传规范卫生部还颁布了一系列传染病防治宣传规范,包括传染病的宣传教育、预防知识普及等规范,为传染病防治提供了宣传支持。

四、标准文件4.1 传染病防治工作标准卫生部颁布了一系列传染病防治工作标准,包括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标准化要求、绩效评价等,为传染病防治提供了标准化的工作要求。

4.2 传染病防治服务标准卫生部还颁布了一系列传染病防治服务标准,包括传染病的服务流程、服务质量要求等,为传染病防治提供了服务标准。

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是社会公共卫生的重要任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旨在加强对这些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为有效防控传染病提供法律支持。

1.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部国家级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加强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治疗工作。

根据该法,传染病指在一定人群中传播并引起明确病因、具有传播能力且危害严重的疾病。

传染病防治法主要从监测、报告、隔离、治疗和预防等方面规定了相关措施和要求,以确保传染病的及时控制和有效治疗。

2. 传染病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报告管理办法》是负责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和监督本辖区的传染病报告工作的基本依据。

该办法明确了传染病报告的时限、报告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一旦发生的疫情或传染病疫情,要求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以防止疫情的进一步蔓延。

3. 防控传染病应急预案《防控传染病应急预案》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及时制定,目的是对突发传染病事件进行快速、有效的应急响应和管理。

预案涵盖了疫情监测、警报、防控措施和卫生救治等各个环节,旨在及时遏制和消除传染病扩散的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 预防接种法《预防接种法》是我国疫苗接种工作的法律依据,对于规范疫苗接种、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和推动免疫接种工作都起到重要作用。

根据该法,违反接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预防接种工作的有效实施,有利于降低感染病传播的风险,提高人群的免疫力,从根本上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5. 感染性疾病诊断与报告管理办法《感染性疾病诊断与报告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公众安全,规范感染性疾病的诊断与报告工作而制定的。

根据该办法,任何发现、怀疑或确诊具有传染病性质的疾病,都应立即进行诊断,并如实上报给相关卫生行政部门,以确保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遏制疫情的蔓延。

总结:通过对一些常见的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有关部门对于传染病的防治工作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引言概述:传染病的防治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任务,为了有效应对传染病的威胁,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以确保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能够科学、有序地进行。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四个方面,分别介绍传染病防治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法规1.1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是国家层面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和处置制度,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保障了公众的健康权益。

1.2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是对传染病防治法的具体细化和操作指南。

该细则详细规定了传染病的分类、报告制度、隔离措施、药物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引。

1.3 传染病防治法律责任追究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律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追究方式。

该办法规定了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措施,以保证法律的执行和公众的健康安全。

二、规章2.1 传染病防治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管理条例是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具体管理的规章。

该条例规定了传染病的分类和管理要求,明确了传染病的报告、隔离、治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2 传染病预防控制规程传染病预防控制规程是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具体规范的规章。

该规程详细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策略、监测要求、应急响应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南。

2.3 传染病疫苗管理规定传染病疫苗管理规定是对传染病疫苗生产、流通、接种等进行具体管理的规章。

该规定规定了传染病疫苗的生产质量要求、流通监管要求、接种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保障了疫苗的质量和安全。

三、规范3.1 传染病防治工作规范传染病防治工作规范是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具体规范的文件。

该规范规定了传染病的监测、报告、隔离、治疗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南。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引言概述:传染病是指能够在人与人之间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接触传播的疾病。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文件。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四个方面,分别介绍传染病防治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法规1.1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法律规范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报告、监测、预防、控制等方面的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1.2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是对传染病防治法的具体细化和解释。

该细则详细规定了传染病的分类、报告制度、病例调查、隔离措施、疫苗接种等具体要求,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南。

1.3 传染病预防控制法传染病预防控制法是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防治制定的专门法律。

不同传染病根据其传播途径、临床表现和病原特点,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艾滋病防治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法》等。

二、规章2.1 传染病报告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是指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例进行及时报告的规定。

该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学校、社区等单位及时上报传染病病例信息,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控。

2.2 传染病疫情调查规范传染病疫情调查规范是指对传染病疫情进行调查的操作规范。

该规范要求对传染病病例进行详细调查,包括病例的流行病学特征、传播途径、接触史等,以便分析疫情,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2.3 传染病隔离措施规定传染病隔离措施规定是指对传染病病例进行隔离的具体规定。

该规定要求对传染病病例进行隔离治疗,以防止疾病的传播。

不同传染病根据其传播途径和病情严重程度,制定了相应的隔离措施。

三、规范3.1 传染病病例报告规范传染病病例报告规范是指对传染病病例报告的详细要求和流程。

该规范要求对传染病病例进行及时报告,包括病例的基本信息、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结果等。

3.2 传染病疫苗接种规范传染病疫苗接种规范是指对传染病疫苗接种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培训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培训课件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 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第十三条】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十四条】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十条】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九章 附 则

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包括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和方案、分析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流行趋势、开展疫情及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调查和现场处理、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实施计划免疫、普及传染病知识和健康教育、指导下级CDC开展工作以及提供技术咨询等。

这些工作的开展能够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成犯罪责任人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给予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
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违反规定
处理机关县级以上卫健委
处理意见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给予罚款等处罚。

传染病法


乙类传染病: 为严格管理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 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 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 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 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 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 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 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甲类、艾滋病、肺炭 疽、非典、脊灰 乙类传染病
丙类及其他传染病
2
6
6
24
12
24
当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报告人应 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当地疾控机构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 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
当地卫生 行政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
上级卫生 行政部门
疫情报告顺序图
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
3、疫情的通报和公布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报告疫情并互相通报
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
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2007年9月:共报告 甲、乙类法定传染 病发病349630例,死 亡735人。……报告发 病数居前五位的病种为肺结核、乙肝、痢 疾、梅毒和淋病,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 病总数的87.45%。报告死亡数居前五位的 病种为:狂犬病、肺结核、艾滋病、乙肝 和新生儿破伤风, ……
鼠疫屠城
第六章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幻灯片 44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概述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概述传染病是指能够通过接触、飞沫、空气传播、水源污染、食物传播等方式传播给其他人的疾病,其对人类的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威胁。

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各国都针对此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其中包括传染病防治法。

本文将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概述,介绍其目的、主要内容及实施原则。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目的传染病防治法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减少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该法旨在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的监测、预警、早期预防和控制体系,加强传染病疫情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推动社会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传染病防治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法律规定了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和个人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2. 疫情的调查和溯源:传染病防治法要求相关机构对传染病疫情进行调查和溯源,寻找病源和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 疫苗的研发、生产和使用:为了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疫苗的研发、生产和使用的有关事项,包括疫苗的质量检测、接种程序和免疫接种计划的制定等。

4. 传染病的隔离和治疗:法律规定了传染病患者的隔离和治疗措施,包括传染病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传染病患者的隔离和治疗程序,以及医疗人员的防护等。

5. 公众防护和宣教:传染病防治法要求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公众防护和宣教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和行为,推广健康生活方式,减少传染病的传播风险。

三、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则为了确保传染病防治法的有效实施,法律中明确了一些原则和要求:1. 预防为主:传染病防治法提倡预防为主的原则,强调加强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包括加强疫苗接种、卫生环境改善、个人卫生习惯培养等措施。

2. 及时、准确报告:法律要求医疗机构和个人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提供准确的信息,以便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5


3.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 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 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 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 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 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 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二、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 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 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一切单位 和个人”,既包括我国的一切机关、团体、企 事业单位,也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国驻华机构、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单位; 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国籍 和无国籍等一切自然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 定和国际惯例,所有驻中国的外国使、领馆人 员必须遵守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没有传 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
第五节 医疗废物管理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范围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 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 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 物包括大量的一般性废物和少量的危险性废物。 危险性废物具有以下一个或几个特点:①含有感 染性物质,②具有遗传毒性,③含有毒性和危险 性的化学品或药品:④放射性,⑤含有锋利物。 医疗废物可引起接触个体的疾病或造成潜在的威 胁。国际协议中有大量关于公共卫生和医疗废物 安全管理的规定,如《巴塞尔会议协议》。
的建设项目审批
二、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一)疫情报告人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 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有义务及时向附近的 医疗或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医疗保健人员、卫 生防疫人员及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在 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 病人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卫生防疫机构 报告。城乡居民、机关团体、车站、码头、机 场、饭店职工及其他人员为义务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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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2017]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篇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详解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新《传染病防治法》于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在认真总结传染病防治实践尤其是抗击非典经验与教训、经过广泛调研和反复修改完成的法律,必将对提高我国传染病防治的整体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保障人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新法规定了有关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控制以及医疗救治和保障措施等各项制度,突出了对传染病的预防与预警,完善了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工作进行了专门规定,强化了传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设。

这些制度的完善是《传染病防治法》全面贯彻落实的关键和基础。

新法对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政府的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划建设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时,必须研究建立两个体系间密切协作的运转机制;在加快疾控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并加强职能定位、责任分工和人员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综合执法、权责一致的原则,不断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能力建设,加大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执法力度。

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具体保障措施。

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入领会并运用了法制新规定的各项政策,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保证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督促检查,合理有效使用各项资金。

新法建立了一条预防为主的防线。

其中早预防上有两大变化:一是规定新闻媒体要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二是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内的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早预警是对预测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发出警告、但预警权仅限在国家卫生部和省级政府。

新法把保护公民的法律救济权、隐私权、人格权、生活权等权利作为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落实到具体规定中。

今后,公民有义务接受各种传染病防控措施。

疾控和医疗机构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的生活保障由实施隔离措施的政府负责,被隔离人员的工资报酬由所在单位支付;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及县以上政府有权在全国及辖区内紧急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但要依法补偿,能返还的应及时返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新法对具体的传染病种类作了调整。

非典、禽流感、肺炭疽被列入乙类传染病,但处置按甲类传染病对待;艾滋病虽降级管理,但仍受到重点关注。

区别对待分类管理———非典、禽流感列入乙类按甲类传染病对待,艾滋病由甲类降为乙类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为乙类传染病,使列入法律的法定传染病达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

而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将35种传染病列为法定传染病。

乙类传染病经国务院卫生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按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传染病虽然只被纳入乙类,但由于其传染性强、危害大,如果先要报批、公布才能实施,难免贻误时机,导致严重后果。

因此法律特别授权,这三种乙类传染病可以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新修订的法律将原来艾滋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

新法第二十四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促使各级政府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尊重知情权增强透明度———建立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隐瞒、谎报、缓报者将受惩处修订后的法律对现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作了完善,并新设立了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

传染病疫情报告遵循属地原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容、程序和方式报告;增加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规范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或者各地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消除歧视尊重隐私———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等传染病病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乙肝病人就业受到不公正待遇,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原传染病防治法没有保护传染病人个人隐私的规定。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同时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严格医院救治义务———防止医院成为传染源;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等。

新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

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规范实验室管理———加强实验室的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鉴于今年非典疫情的发生与实验室感染有密切关系,修订后的法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违反上述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问题控制非典有哪些法定措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病人,应当及时采取以下控制措施:(1)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予以隔离治疗。

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2)对疑似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应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3)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应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社区、居委会、村民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实施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以下紧急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以上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解除紧急措施,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二篇传染病防治法: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疫情控制第五章医疗救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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