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垦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农垦红兴隆管理局中心医院等单位处置固定资产的批复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农垦红兴隆管理局中心医院等单位处置固定资产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公布日期】2018.03.28•【字号】黑垦局文〔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农垦红兴隆管理局中心医院等单位处置固定资产的批复黑垦局文〔2018〕24号红兴隆管理局,农垦社保局、北大荒日报社,总局工信委、住建局:《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关于红兴隆中心医院报废停车场的请示》(红垦局呈〔2018〕7号)、《黑龙江省农垦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报废固定资产的请示》(黑垦社局呈〔2017〕18号)、《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工信委关于部分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请示》(黑垦工信文〔2018〕4号)、《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的请示报告》(黑建质〔2018〕1号)、《北大荒日报社关于出售转让车辆的请示》(北报字〔2018〕5号)收悉。
根据《农业部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授权直属垦区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800万元以下资产处置事项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资产报废处置事项(一)红兴隆管理局中心医院住院三部停车场,面积8000平方米,账面价值69.37万元。
鉴于红兴隆管理局拟在该位置建设医院食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拆除报废。
(二)农垦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红兴隆分局现有2000年购置的小型机1台,账面价值109万元。
鉴于该设备陈旧老化,已无法满足正常工作要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报废。
(三)总局工信委2005年至2010年购置的电脑、打印机、资产信息系统设备、LED显示屏等设备,账面价值合计314.79万元。
鉴于上述设备已达到报废年限且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报废。
(四)总局工程质量监督站2003年至2011年购置的电脑、打印机等通用办公设备及检测仪等专用设备,账面价值合计121.4万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黑政办发[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经济体制改革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4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15日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为切实减轻我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负担,维护地方国有农场社会稳定,促进地方国有农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地方国有农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12〕4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2013年扩大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13〕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推进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消除束缚地方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力度,切实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以推动地方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负担为目标,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
通过改革,促进政府管理职能转变,实现地方国有农场政企、事企和社企分离,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提高地方国有农场社会公共资源利用效率。
改革与创新相结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方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贯彻政策、统筹兼顾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748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9.11.16
【实施日期】1999.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748号1999年11月16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国有农垦企业的特点,现对黑龙江农垦总局1999至2000年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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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管理局,各农牧场,北大荒集团总公司,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农垦科学院: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和总局党委(扩大)会议精神,促进垦区农业和畜牧业快速健康发展,为垦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良好的保险保障,现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月28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二次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推进黑龙江省垦区农业保险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总局党委(扩大)会议精神为指针,积极贯彻垦区“强工、兴城、优农”发展方针,以全面提高垦区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为目的,大力推进粮食作物、油料作物、糖料作物、经济作物、林木、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实现农业保险全覆盖,为垦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行政助推原则。
垦区各级部门要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
各管理局、农(牧)场、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公司要按照本文件要求,有针对性的采取强力助推措施,使广大农户积极参加种植业、养殖业、林木保险,为垦区农林牧业生产保驾护航。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总局办公室调拨车辆的批复-黑垦局文〔2018〕32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总局办公室调拨车辆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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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总局办公室调拨车辆的批复
黑垦局文〔2018〕32号
总局办公室:
根据《农业部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授权直属垦区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800万元以下资产处置事项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总局办公室现有16台车辆,账面价值729.97万元。
根据北大荒集团化改革总体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总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经研究,同意将总局办公室16台车辆调拨给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管理使用。
二、请相关单位严格履行程序,做好车辆交接工作,并按现行财务制度及时作好账务处理。
附件: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调拨车辆情况表(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18年4月20日
——结束——。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总局办公室划拨2台车辆的批复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总局办公室划拨2台车辆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公布日期】2017.06.26
•【字号】黑垦局文〔2017〕72号
•【施行日期】2017.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总局办公室划拨2台车辆的批复
黑垦局文〔2017〕72号
总局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车辆调拨的请示》收悉。
根据《农业部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授权直属垦区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800万元以下资产处置事项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总局办公室现有西沃牌大客车1台,车辆初始登记日期为2010年,车牌号为黑RA0088,车架号为LKDG42164AG138300,账面价值182.36万元。
鉴于北大荒国际饭店业务拓展的需要,经研究,同意将该车辆调拨至北大荒国际饭店使用。
二、总局办公室现有丰田4700越野车1台,车辆初始登记日期为2008年,车牌号为黑R86540(原车牌号为黑R00021),车架号为LFMGLK74883001348,账面价
值90.64万元。
鉴于该车辆为超标车辆,经研究,同意将该车辆调拨至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抵账处置。
请相关单位严格履行处置程序,并按现行财务制度做好处置收益管理和账务处理。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17年6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6.11.15
•【文号】
•【施行日期】1996.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垦(集团)
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15日)
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湖北、海南、云南省和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8号)规定精神。
现对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及其成员企业199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以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为纳税人缴纳,税款入中央金库。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参股的联营、股份制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
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审计厅等关于印发《黑龙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审计厅等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黑财经[2005]56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审计厅黑龙江省粮食局【发布日期】2005.11.08【实施日期】2005.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办法》的通知(黑财经〔2005〕56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粮食局、农发行,省农垦总局:现将《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
各市(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剥离与集中管理工作,确保挂账剥离工作有序开展。
二、对经省清理核复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各地要按本办法明确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不得突破省清理核复的政策性挂账数额和其占用农业发展银行(含商业银行)贷款余额。
各市(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审计、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制定剥离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具体办法。
各市(地)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结果,要在具体账务处理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审批。
县(市)是否报批由市(地)自行确定。
三、各地要加强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人为调整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余额,严禁补放贷款剥离挂账,坚决杜绝虚报挂账、虚放贷款等现象的发生。
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二○○五年十一月八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187号)和《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财建[2005]363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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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垦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垦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管理局,各农牧场,总局各直属单位,总局机关各部门:《黑龙江省垦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3次总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5年4月30日黑龙江省垦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垦区国有独资企业(包括国有农牧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含总局、管理局、农牧场及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和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坚持分级分类简政放权的原则,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完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国有资产占有、使用、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权责分级设置,各负其责。
(一)总局、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垦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资产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总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处置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二)依法审核监管企业的公司章程;依法监督、审核、批准企业国有产权或资产交易活动;依法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三)对本级授权机构负责,向本级授权机构报告有关国有资产变动、收益等情况,接受本级授权机构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加强和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和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
第八条总局、管理局按照职责权限分级审查、审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设立、改制、分立、引资合作、产权转让、破产清算、对外投资、兼并重组、对外担保、资产抵押、企业或资产租赁和资产置换等事项(以下简称企业重大事项)。
(一)总局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重大事项,须经总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请总局审批。
凡属同一项目分期(或分子项)实施的,各期(项)应合计计算。
管理局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由所在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管理局审批。
(二)垦区企业土地(包括耕地、草原、林地)等资源性资产处置事项,须总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请总局审批。
其他固定资产处置事项按权限分级负责,总局直属企业处置事项,由总局负责审批,管理局所属企业处置事项,由管理局负责审批。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加强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纳入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企业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引资合作时,比照企业重大事项履行报批。
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严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企业重大事项须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然后以正式文件提请上级批准。
获得上级批准后,最后履行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等法定决策程序。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报批重大事项,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请总局、管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提请总局、管理局党委会批准。
(三)国有参股企业的重大事项,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由总局、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管理。
(四)各管理局之间、总局直属企业之间或管理局与总局直属企业之间国有资产划转事项,由总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各管理局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国有资产划转事项,由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五)符合国家财务制度和法定程序的国有资产报废事项,分别由总局、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十条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按管理权限由总局或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向国有出资参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或董事、监事。
国有参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或代表国有股权董事、监事,行使表决权前必须取得国有股东或国资监管部门的授权。
代表国有股权的股东代表或董事、监事,要强化履行合资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监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的行为,要及时向国有出资人汇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切实维护国有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置换、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重大资产租赁等事项,应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清算;(二)企业改制;(三)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或者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上市公司除外);(四)企业转让资产,或者出租资产;(五)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偿还债务;(六)接受其他单位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者抵债;(七)收购其他单位的资产;(八)国家、省和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事项,必须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在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转让方应在重新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第十四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后应按现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及时处理账务。
第十五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交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报表等有关资料,依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第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企业利益。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第十七条建立健全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企业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方可履行报批或法定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建立企业运营资产风险预警机制。
企业要建立产成品定期盘点清库制度、应收账款清收责任制等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对超期应收账款等按财务制度及时处理。
要通过完善财务报表信息化系统,切实加强企业资产及运营风险监控和实时跟踪。
第十九条建立资产清查盘活机制。
强化企业国有资产清查盘点管理,建立企业闲置资产清理盘活机制。
(一)国有企业每年要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
盘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做出处理,从根本上解决账实不符的问题,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
(二)企业要及时盘活闲置资产。
要对闲置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对有效的闲置资产,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制定资产盘活方案,通过引资合作、出售、出租,以及技术改造等方式最大限度利用闲置资产价值、减少损失。
对于确实没有利用价值的闲置资产,要依法及时处置。
第二十条建立企业流动资产监管制度。
企业要全面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强化采购、生产、销售等重点环节管控。
企业要加强负债管理,按照还贷能力确定贷款规模。
高负债企业,要努力降低贷款规模,逐步使负债率降到合理水平,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一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评价制度。
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任期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审计部门将其纳入企业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促进企业负责人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切实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完整、安全。
第二十二条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报告制度。
各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30日前,向总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呈报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检查制度。
总局、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按职责要求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所监管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侵犯所监管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三)超越权限审批或因审批工作失误,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所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二)未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须经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以及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四)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垦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垦局发〔2005〕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