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园区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工业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工业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2. 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2.1 贷款申请流程1.借款人向贷款部门递交贷款申请书2.贷款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请的基本信息是否齐全和准确3.若初步审核通过,贷款部门将要求借款人提交更详细的资料,如项目规划、预算等4.借款人按要求提交资料后,贷款部门进行综合评估,确保项目可行性和借款人还款能力5.贷款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2.2 贷款审批流程1.贷款部门进行贷款申请的细致审查,包括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状况等2.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还款能力,贷款部门决定是否批准申请3.若申请通过,贷款部门将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4.贷款部门将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3. 贷款管理3.1 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还款能力以及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2.贷款利率可以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变化进行调整3.2 贷款期限1.贷款期限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借款人的需求合理确定2.若借款人需要延长贷款期限,须向贷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支撑材料3.3 还款方式1.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其他合适的还款方式2.借款人需按时、足额还款,逾期还款将被收取罚息3.4 监督与风险控制1.贷款部门将对借款人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2.贷款部门将根据项目进展和市场情况,及时调整贷款授予和限额4. 贷款后续管理4.1 贷款使用情况报告借款人需按要求向贷款部门提交贷款使用情况报告,包括资金流向、项目进展等信息,以便进行监督和评估。
4.2 项目进展跟踪贷款部门将定期与借款人进行沟通,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4.3 贷款风险管理贷款部门将通过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风险,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5. 贷款违约处理5.1 逾期还款处理借款人若逾期还款,贷款部门将采取适当的措施,例如催收、担保物处置等,以保护贷款人的权益。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一)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能够提供足额的担保。
4、借款人具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的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
5、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三、贷款用途和期限(一)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应专项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包括土地购置、前期工程、建筑安装、配套设施建设等。
(二)贷款期限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和销售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 3 年。
四、贷款额度和利率(一)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应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资金需求、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
(二)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根据市场情况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适当浮动。
五、贷款担保(一)担保方式房地产开发贷款应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贷款安全。
(二)抵押物要求抵押物应合法、有效、足值,易于变现。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房产等均可作为抵押物。
(三)质押物要求质押物应为借款人拥有的合法、有效、易于变现的权利凭证,如存单、国债、股票等。
(四)保证人要求保证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和代偿能力,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六、贷款审批和发放(一)贷款审批银行应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制度,对借款人的资格、信用状况、项目可行性、担保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6•【字号】虹发改〔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区机关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根据《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虹发改〔2013〕42号)制定的《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2月27日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4月16日目录第一章促进企业和功能性机构集聚第一节新引进企业的扶持第二节担保费和贷款利息补贴第二章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和能级提升第三节原创影视作品奖励第四节获奖创意原创作品奖励第五节市级支持项目的匹配资助第六节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补贴第三章加快完善多伦路、上海音乐谷发展环境第七节区域规划研究补贴第八节支持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第九节支持创建3A级及以上景区第四章推进多伦路、上海音乐谷功能置换第十节支持实施整体功能置换第十一节推进居改非建筑功能置换第十二节支持房屋储备第五章支持产业园区快速发展和能级提升第十三节支持产业园区建设第十四节支持产业园区公共环境配套第十五节支持产业园区加强功能内涵建设第十六节促进产业园区提升能级第十七节支持产业园区创先争优第六章积极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第十八节支持产业会展活动补贴第十九节支持社会效益为导向的文化项目第七章附则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促进企业和功能性机构集聚第一节新引进企业的扶持第一条(扶持条件)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本区,经区科委、区旅游局审核,新引进的符合本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或功能性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1-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项目贷款管理制度

项目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提高项目贷款管理水平,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贷款申请1、项目贷款申请应当遵循合理性、真实性、规范性原则,申请人须提供具体的项目融资需求情况和贷款用途情况;2、申请人提出项目融资需求申请后,贷款部门应当立即进行初审,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核实项目的真实性;3、初审通过的贷款申请,应当提交至公司领导班子审批,并在贷款申请通过后,及时通知项目申请人。
三、合同签订1、项目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部门应当与申请人签署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具体条款;2、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后,应当制定还款计划,并落实还款保障措施;3、合同签订后,贷款部门应当将相关合同及时归档,并做好备案工作。
四、贷款管理1、项目贷款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贷款管理档案,对贷款项目进行严格管理;2、贷款项目贷款后,应当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贷款项目合理性、安全性;3、对贷款项目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贷款部门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4、发现项目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协助解决问题;5、贷款项目结束后,贷款部门应当对项目进行结案,并做好相关归档工作。
五、风险防范1、项目贷款管理中,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对项目贷款进行风险评估;2、贷款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申请人的信用调查,排除违规贷款项目;3、发现项目存在风险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防范风险的扩大;4、对严重违规的项目贷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确保公司贷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六、其他1、贷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对贷款项目信息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2、对项目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公司领导;3、贷款部门应当不断提高贷款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七、附则1、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领导;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即为项目贷款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泉政文[2013]195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3年8月1日泉政文〔2013〕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进一步推动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推动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2〕4号),在全面执行《关于进一步推动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闽委办〔2012〕14号)的基础上,结合泉州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财政方面(一)各级政府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要视财力增长情况和产业发展需求,逐年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数额。
要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扶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
支持企业申报上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二)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重点扶持文化产业龙头企业、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项目、具有市场开发前景和竞争力的原创文化产品项目等。
重点扶持报刊服务、出版印刷、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旅游、文化创意、动漫游戏、文化会展、广告、工艺美术等十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三)支持国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转制前所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在转制后继续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文化产业政策大全-文化产业管理

文化产业政策大全-文化产业管理篇一:文化产业相关政策法规汇总国家级文化产业政策法规条文摘录(4条)一、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0号)加大财税支持。
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支持力度。
在体现绿色节能环保导向、增强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点,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内容纳入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
落实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XX?13号)政策措施:加大财税支持1.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对文化服务出口、境外投资、营销渠道建设、市场开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文化贸易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
中央和地方有关文化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要加大对文化出口的支持力度。
2.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
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3.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 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04•【字号】•【施行日期】2011.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快推进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根据上海市和本区“十二五”规划,结合虹口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专项资金设立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暂定总额5000万元,按实际需要,纳入财政预算专项拨付。
二、扶持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虹口区办公、经营和纳税,并经本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的企业和机构。
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主要包括数字产业、演艺娱乐产业、创意产业以及旅游产业等四大类。
三、扶持措施(一)支持文化创意和旅游企业、机构发展。
1.对新引进的数字音乐、音乐制作、数字出版、演艺经纪、影视制作、设计创意等文化创意和旅游企业、机构,经认定,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购房总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5元-1.5元的租金补贴,年度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2.对原创性动画影视作品给予奖励。
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对原创企业给予每分钟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10个以上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对原创企业给予每分钟不超过8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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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园区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一、总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文化产业园区开发贷款的申请、审批、使用
和管理。
三、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必须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
2. 文化产业园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且具备较好的
发展前景;
3. 文化产业园区必须已完成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并具备相应的
土地开发和建设方案;
4. 申请人必须能够提供详细的贷款用途和还款计划。
四、审批程序
1.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金融机构递交文化产业园区开
发贷款的申请;
2. 金融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如资料齐全且符合要
求,通知申请人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3. 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
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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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批通过后,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向申请人发
放贷款。
五、贷款管理
1. 文化产业园区开发贷款的使用必须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的用
途,并按时按量使用;
2. 申请人需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
还款,需提前向金融机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解释和证明材料;
3. 申请人应按要求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使用情况、财务状况等
相关报表和信息,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4. 如发现申请人违反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或未按时还款的情
况,金融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贷款、
提前调整还款计划、解除贷款合同等。
六、违约责任
如申请人违反贷款合同的约定,金融机构有权采取法律途径追
究申请人的违约责任,并要求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和滞纳金。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文化产业园区开发贷款的具体细则
及操作规程由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报相关主
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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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仅供参考,具体办法及操作规范需根据国家政策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