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求 优 先 权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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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优先权声明

0816 1

填表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文字应打印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

二、本表第1栏所填写内容应与该品种权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

三、本表第2栏填写不下时,应使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制定的附页续写。

四、本表第4栏,由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

五、本表纸张大小为A4(210×297mm),重量不低于70g/m2

。提交时一式两份,不得折叠。

管理层声明书参考

管理层声明书参考 管理层声明书参考范本 管理层声明书 XX会计师事务所并XX注册会计师: 本公司已委托贵事务所对本公司20XX年、20XX年、20XX年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20XX年度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以下简称申报明细表)进行审计,并且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为配合贵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本公司就已知的全部事项作出如下声明: 1.本公司承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申报明细表及编制说明是我们的责任。 2.本公司已按照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编制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本公司管理层对上述申报明细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设计、实施和维护内部控制,保证本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错报,是本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4.本公司承诺上述申报明细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公允反映本公司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销售收入总额情况,不存在重大错报。贵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对上述申报明细表整体均不具有重大影响。未更正错报汇总表附后。 5.本公司已向贵事务所提供了: (1)与编制上述申报明细表相关信息、涉及的其他财务信息和研究开发项目相关其他数据; (2)全部重要的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的决议、合同、章程等相关资料; (3)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的全部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6.本公司所有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支出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均已按规定入账,不存在账外资产或未计负债。 7.本公司认为所有与关联方之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价格是公允与合理的,恰当地反映在本公司编制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表中,并对该等交易事项作出了恰当披露。 8.本公司已提供所有与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相关的'资料,并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XX会计制度》)的规定识别和披露了所有重大关联方交易。 9.本公司已提供全部或有事项的相关资料。除上述申报明细表编制说明中披露的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产品销售与劳务提供相关的诉讼、赔偿、承兑、担保等或有事项。

管理层声明书管理层的声明书是否可

管理层声明书管理层的声明书是否可 以依耐 管理层声明书 x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公司已委托贵事务所对本公司xx年度所得税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为配合贵事务所的审核工作,本公司作出如下声明:关于财务报表 1.本公司承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我们的责任。 2.本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xx、xx 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与上年度保持一致,本公司管理层对上述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设计、实施和维护内部控制,保证本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错报,是本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4.本公司承诺财务报表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允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不存在重大错报。关于信息的完整性 5.本公司已向xx事务所提供了: (1)全部财务信息、税务信息和其他数据; (2)全部重要的决议、合同、章程、纳税申报表等相关;(3)全部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关于确认、计量和列报 6.本公司所有经济业务均已按规定入账,不存在账外资产或未计负债。 7.本公司认为所有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重大假设是合理的,恰当地反映了本公司的意图和采取特定措施的能力;用于确定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并在使用上保持了一贯性;本公司已在财务报表中对上述事项作出恰当披露。 8.本公司不存在导致重述比较数据的任何事项。9.本公司已提供所有与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相关的资料,并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识别和恰当披露了所有重大关联方交易。 10.本公司已提供全部或有事项的相关资料。除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或有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赔偿、承兑、担保等或有事项。 11.除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承诺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承诺事项。 12.本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影响财务报表公允性的重大不确定事项。 13.本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发现舞弊及其他违反法规行为,未发现 涉及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员、对财务报表的编制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人员的任何舞弊行为或舞弊嫌疑的。 14.本公司严格遵守了合同规定的条款,不存在因未履行合同而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15.本公司对所有资产均拥有合法权利,除已披露事项外,无其他被抵押、质押资产。 16.本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合理的,没有计划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 17.本公司已提供全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除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8.本公司层确信: (1)未收到监管机构有关调整或修改财务报表__; (2)无税务纠纷。

论行政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的限度

论行政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的限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该条规定了行政诉讼中法官对当事人举证的释明权。 一、法官释明权的概念分析 法官释明权又称阐明权,从相关的著作和论文看,学者们对释明权所下的概念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概括定义法。即认为,释明权是法官为澄清争端和公正裁判而询问当事人及向当事人提出建议的权限。第二种是具体行为定义法。即认为,释明权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主张或陈述不明确、不充分,或者有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或者他所举证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误认为足够了,在这些情况下,法官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足的予以补足,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修正。 释明权是法官的一种诉讼行为,法官实施这种诉讼行为的对象是当事人,其目的是引导诉讼的有序进行,实现诉讼效率与公正。诉讼中关于举证方面的法官的释明权是指法官为了引导当事人有效的举证而询问当事人及向当事人提出建议的权限及告知法律关于举证的要求。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的规定,行政诉讼中法官针对举证方面的释明权是指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等方面的权限及建议。释明权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性非常强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难度是非常大的。 二、结合本案分析 在李迅诉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一案中,审判长问被告要不要提供这一组证据(海淀工商立案、处罚)的诉讼行为,是否属于法官的释明权,笔者的观点是不属于。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的规定,行政诉讼中法官针对举证方面的释明权是指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等方面的权限及建议。而本案中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向被告提问是否要举证,在举证时机上已经不再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的时间范围,并且不属于应该告知的内容的。 其次,从法官释明权的目的来看。法官行使释明权是在当事人主张或陈述不明确、不充分,或者有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或者他所举证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误认为足够了的情况下,法官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足的予以补足,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修正。其目的是为了澄清争端和公正裁判。而本案,在举证质证环节,并没有因为当事人的因素致使不清楚状况的出现。在被告没有主动举证的情况下,审判长暗示性的提问,给被告提供的举证的机会,这种诉讼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官释明权的目的,没有起到澄清的作用,违背了公平审判的目的。 最后,从公平原则来看。在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地位本来就存在不平等。所以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主义原则体现在被告要进行证明自身行政行为合法的实质性证据。所以,在行政诉讼中审判长不能像刑事诉讼中具有惩罚犯罪的意味,行政诉讼原告并非是犯罪嫌疑

管理层声明书

管理层声明书 索引号:Z10 江西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已委托贵事务所对本公司年月日资产负债表、年度的利润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书。为配合贵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本公司作出如下声明: 关于财务报表 1.本公司承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我们的责任。 2.本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与上年度保持一致,本公司管理层对上述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设计、实施和维护内部控制,保证本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错报,是本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4. 本公司承诺财务报表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允反映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不存在重大错报,包括漏报。贵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整体均不具有重大影响。未更正错报汇总(见附件)附后。 5.本公司已向贵事务所提供了: (1)全部财务信息和其他数据; (2)全部重要的决议、合同、章程、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3)全部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6.本公司所有经济业务均已按规定入账,不存在账外资产或未计负债。 7.本公司认为所有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重大假设是合理的,恰当地反映了本公司的意图和采取特定措施的能力;用于确定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在使用上保持了一贯性;本公司已在财务报表中对上述事项作出恰当披露。 8.本公司不存在导致重述比较数据的任何事项。 9.本公司已提供所有与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相关的资料,并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识别和披露了所有重大关联方交易。 10.本公司已提供全部或有事项的相关资料。除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或有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赔偿、背书、承兑、担保等或有事项。 11.除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承诺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承诺事项。 12.本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影响财务报表公允性的重大不确定事项。 13.本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发现舞弊及其他违反法规行为,不存在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舞弊和其他违反法规行为。 14.本公司严格遵守了合同规定的条款,不存在因未履行合同而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5.本公司对所有资产均拥有合法权利,除已披露事项外,无其他被抵押、质押资产。 16.本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合理的,没有计划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 17.本公司已提供全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资料,除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8.本公司管理层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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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声明书 江苏金陵会计师事务所并注册会计师: 本公司已委托贵事务所对本公司2006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06年度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书。 为了配合贵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本公司就已知的全部事项作出如下声明: 1、本公司承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我们的责任。 2、本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2006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与上年度保持一致,本公司管理层对上述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3、设计、实施和维护内部控制,保证本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错报,是本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4、本公司承诺财务报表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允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不存在重大错报,包括漏报。贵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整体均不具有重大影响。未更正错报汇总(见附件)附后。

5、本公司已向贵事务所提供了: (1)全部财务信息和其他数据; (2)全部重要的决议、合同、章程、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3)全部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6、本公司所有经济业务均已按规定入账,不存在账外资产或未计负债。 7、本公司认为所有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重大假设是合理的,恰当地反映了本公司的意图和采取特定措施的能力;用于确定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在使用上保持了一贯性;本公司已在财务报表中对上述事项作出恰当披露。 8、本公司不存在导致重述比较数据的任何事项。 9、本公司已提供所有与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相关的资料,并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识别和披露了所有重大关联方交易。 10、本公司已提供全部或有事项的相关资料。除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或有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赔偿、承兑、担保等或有事项。 11、除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承诺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承诺事项。 12、本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影响财务报表公允性的重大不确定事项。

管理层声明书-财务报表审计

管理层声明书-财务报表审计 (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 致: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XX、XX(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 本声明书是针对你们执行的本公司截至201×年12月31日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而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目的是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 尽我们所知,并在作出了必要的查询和了解后,我们确认: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 1. 根据我们于201X年X月X日与贵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我们确认我们已经理解并履行了下列责任: (1)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确保本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我们已经妥善保存和提供了全部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等),这些记录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 [注释:如果是非上市公司或非IPO公司,则适用下段(2),并删除上段(2)]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 (3)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使得编制的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2.已对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做出评估,并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3.已充分披露本公司选择运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这些会计政策适合于本公司的具体情况。 4.在作出会计估计时使用的重大假设(包括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假设)是合理的。 5.已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作出了恰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注释:如果是非上市公司或非IPO公司,则适用下段5,并删除上段5] 5.已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作出了恰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6.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所有需要调整或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都已得到调整或披露。如果我们注意到自贵所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之间发生了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项,我们亦将及时告知你们。 7.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均不重大。未更正错报汇总表附在本声明书后。 8.[插入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适当的其他任何事项]。 二、财务报表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管理层声明书英文版

Anonymous Company, Inc. [Date] To [Independent Auditor] We are providing this letter in connection with your audit(s) of the [identific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of [name of entity] as of [dates] and for the [periods] for the purpose of expressing an opinion as to whether the [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present fairly, in all material respects, the financial position, results of operations, and cash flows of [name of entity] in conformity with 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 We confirm that we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fair presentation in the [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of financial position, results of operations, and cash flows in conformity with 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 Certain representations in this letter are described as being limited to matters that are material. Items are considered material, regardless of size, if they involve an omission or misstatement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that, in the light of surrounding circumstances, makes it probable that the judgment of a reasonable person relying on the information would be changed or influenced by the omission or misstatement. We confirm, to the best of our knowledge and belief, [as of (date of auditor’s report),] the following representations made to you during your audit. 1.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referred to above are fairly presented in conformity with PRC 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 2. We have made available to you all— a. Financial records and related data b. Minutes of the meetings of stockholders, directors, and committees of directors, or summaries of actions of recent meetings for which minutes have not yet been prepared. 3. There have been no communications from regulatory agencies concerning noncompliance with or deficiencies in financial reporting practices. 4. There are no material transactions that have not been properly recorded in the accounting records underlying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5. There has been no— a. Fraud involving management or employees who have significant roles in internal control. b. Fraud involving others that could have a material effect on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对法官释明权的辨析及其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思考

内容提要:法官释明规则是各国普遍重视的一项重要民事诉讼制度,其目的在于保证并促使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开展诉讼。一方面法官有必要适用释明权实施程序控制,另一方面过度释明会破坏司法中立。因而,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必须在程序控制与司法中立之间寻找平衡点。只有一定限度内的依法释明行为才是合理的,这个限度就是保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因此,构建法官释明权制度要遵循相应的原则、规定明确的限度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使法官释明制度真正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关键词:法官释明权程序控制司法中立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把握程序控制与司法中立的平衡是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提高民事诉讼效率的必要条件。当前,作为法院职权行为的法官释明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在逐步完善或重新引起重视,英美法系主要国家也引入了这项制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使健全和完善法官释明权制度成为当务之急,其中把握程序控制与司法中立的平衡又是立法思路和司法实践的核心。一、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官释明权及其法律属性释明权又称为释明权、阐释权,源于德语“Aufklarungsreckt ”。释明权是法官专有的一项职权,是指在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的意见不明确、不充分、不恰当、或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而误认为自己证据足够充分时,由法官行使的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或启发,引导当事人澄清问题、补充完整、排除与法律意义上的争议无关的事实或证据的职权。法官释明权的基础是法院专有的对民事诉讼的程序控制和指挥职权,价值在于保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和提高司法效率。法官释明权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模式紧密联系,最早出现于德国的民事诉讼法;近几年英美法系主要国家也引入了法官释明制度。尽管各国法官释明制度的价值取向不同,但均与法官必须在恪守司法中立原则的前提下,严格掌握诉讼程序指挥控制权的适度性密切联系。法官释明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的用语。在19世纪的德国,理论界普遍认为民事诉讼并不仅仅是当事人私人之间的事务,在交给法院裁判后也具有公共事务的性质,法官有责任保证当事人主导原则的充分发挥,以推动程序展开 .当今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即1999年修改后)第139条第1项规定了法官的释明义务:审判长应当使当事人就一切重要事实作充分说明并且提出有利的申请,特别在对所提事实说明不够时要加以补充,还要表明证据方法。在必要时,审判长应与当事人共同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对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进行阐明并且发问。法国民事诉讼法第442条还规定了法官阐明的内容。自50年代后期起,日本最高裁判所也明确规定法官在必要时应当行使释明权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也规定了法官释明权规则。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是法官对当事人举证的阐明,第8条第2款是法院对当事人自认的阐明,第35条是法院对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阐明。这部司法解释虽未提出法官释明权概念,但初步构建了法官释明的基本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规定,如法院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的条款等。[!--empirenews.page--] 法官行使释明权是为了保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和提高司法效率,依职权所采取的一项程序管理和控制措施。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扮演的是“指挥官”角色,具有对诉讼程序的一定控制权力,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法官释明权制度体现了这种诉讼模式的特点,即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干预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尤其在市场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国家,在不推行律师强行代理制的条件下,当事人往往是自己在法庭上维护权利,这就产生了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差异和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地位、身份、职业及专业知识背景的差异,可能影响到他们诉讼权利的发挥,进而决定诉讼的胜败。当事人可能会将自己了解的案情及与之相关的前因后果和盘托出并提供相应资料,而法院所审查的只是具有法律意义上并且与本案相关的事实与证据,两者之间可能发生错位。因而由于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法律背景的悬殊,使得法官释明权的存在有一定必要。为避免当事人因弱势地位而不利于维权和出于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法律赋予法官一定的释明权,以促使当事人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减少不必要的“滥诉”。这就是法官释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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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信息: 1.被审计单位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有关获取书面声明的要求不相关; 3.所要求的书面声明不存在例外情况。如存在例外情况,则需对本参考格式列示的书面声明的内容予以调整,以反映这些例外情况。 索引号:EH 管理层声明书 (致注册会计师): 本声明书是针对你们审计ABC公司截至20×1年12月31日的年度财务报表而提供的。审计的目的是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 尽我们所知,并在作出了必要的查询和了解后,我们确认: 一、财务报表 1.我们已履行20××年×月×日签署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提及的责任,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对财务报表进行后公允反映。 2.在作出会计估计时使用的重大假设(包括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假设)是合理的; 3.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作出了恰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所有需要调整或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都已得到调整或披露; 5.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均不重大。未更正错报汇总表附在本声明书后; 6.[插入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适当的其他任何事项]。 二、提供的信息

7.我们已向你们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1)允许接触我们注意到的、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 (2)提供你们基于审计目的要求我们提供的其他信息; (3)允许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你们认为必要的本公司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8.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9.我们已向你们披露了由于舞弊可能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10.我们已向你们披露了我们注意到的、可能影响本公司的与舞弊或舞弊嫌疑相关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涉及本公司的: (1)管理层; (2)在内部控制中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 (3)其他人员(在舞弊行为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 11.我们已向你们披露了从现任和前任员工、分析师、监管机构等方面获知的、影响财务报表的舞弊指控或舞弊嫌疑的所有信息。 12.我们已向你们披露了所有已知的、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考虑其影响的违法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3.我们已向你们披露了我们注意到的关联方的名称和特征、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14.[插入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必要的其他任何事项]。 附件1:未更正错报汇总表(不包括列报和披露错报) 附件2:列报和披露错报汇总表 ABC公司 ABC公司管理层 (盖章)(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二O×二年×月×日

(整理)解析民事诉讼“释明”概念的展开下

民事诉讼“释明”概念的展开(下) 五、辩论原则与释明权的相互关系 一般认为,释明权概念和制度是辩论原则(这里是指约束性辩论原则,而非我国传统理论中仅仅强调辩论权的辩论原则)的产物,没有辩论原则对诉讼的支配,也就没有释明权概念的存在。按照辩论原则,案件事实的提出与主张以及案件事实的解明都应当属于当事人的责任,法院不能承担或分担这种责任。当事人没有提出某种事实和主张,也没有给予相应的解明,那么当事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这是当事人主导型诉讼体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但另一方面,法院又有使诉讼妥当进行,并尽可能根据案件事实真相作出判决的价值追求,释明权正是这种价值追求的产物,并形成了所谓“法院第二层次(或第二次)的责任”,[1]也因此形成了辩论原则与裁判理念的冲突和紧张关系。学者们通常认为,释明权来源于职权主义,在本质上与辩论原则是对立的,因而释明权也就天生具有与辩论原则相冲突的特性。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尽管释明权来源于职权主义,并进而对辩论原则形成限制,但释明并不是弱化或消除辩论原则的对立物,而是从保护正当权利者的利益视角出发来限制辩论原则的弊端,并弥补其缺陷的概念。”[2]在大陆法系国家,释明权与辩论原则的关系大体上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释明权的规定是对辩论原则的限制。这种理解以为,民事诉讼的对象是私法上的权利,诉讼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地、适当地解决涉及私权的争议。法院根据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主张来进行判决,是民事诉讼本质的要求(这种见解可称为本质论)。法院在诉讼中,反过来要求当事人被动地提出主张、提出证据,陈述案件的事实是辩论原则的例外。根据本质论的观点,释明权是对辩论原则的限制,是辩论原则的例外。[3]

声明书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管理层声明书

声明书清产核资专项财 务审计管理层声明书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关于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的管理层声明书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并××注册会计师: ××××公司已委托贵所对本公司截止至20××年××月××日的清产核资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书。为了表示对贵所审核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充分合作,谨就有关情况声明如下: 1.本公司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清产核资相关政策规定,将本公司总部及所属全部的子公司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参加清产核资单位明细(单位较多时,可另附)如下: (1)本公司总部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子公司(户数:××户): (3)下属事业单位(户数:××户): (4)境外子公司(户数:××户): 2.本公司已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清产核资相关政策规定,认真进行账务处理和资产清查工作、编制了截至20××年××月××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清产核资基础表、并对其中除“中介机构审核数”以外的各项数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公司已提供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的20××年度决算财务报表,对20××年度未纳入汇总合并范围而纳入本次清产核资范围的下属单位独提供了20××年度财务报表,上述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与上年度保持一致,本公司管理当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4.公司对所有的申报损失证据资料、财务及会计记录等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5.本公司已提供全部关联单位名单、关联交易清单及有关的资料,本公司内部单位及集团内部单位债权、债务均已进行核对清理,并正确填入清产核资基础表。对重大的内部交易事项已告知贵所,并在编制合并清产核资报表时予以抵销。 6.本公司所有交易事项皆已入账,不存在财务报表与账簿间的会计差错。 7.截至本次清产核资审计报告报出日,本公司所有期后事项业已全部提供。 8.本公司确信: (1)清产核资单位范围没有遗漏。

2021年管理层声明书优选(范本5篇)

管理层声明书优选(范本5篇) ×××会计师事务所并××××注册会计师: 本公司已委托贵所对本公司20×8年×月×日的资产负债表,20*8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为配合贵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本公司就已知的全部事项作如下声明: 1.本公司承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我们的职责。 2.本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20*8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与上年度坚持一致,本公司管理层对上述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职责。 3.设计、实施和维护内部控制,保证本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错报,是本公司管理层的职责。 4.本公司承诺财务报表符适宜用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允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景,不存在重大错

报,包括漏报。贵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整体均不具有重大影响。未更正错报汇总表附后。 5.本公司已向贵事务所供给了: (1)全部财务信息和其他数据, (2)全部重要的决议、合同、章程、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3)全部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6.本公司所有经济业务均已按规定入账,不存在账外资产或未计负债。 7.本公司认为所有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重大假设是合理的,恰当地反映了本公司的意图和采取特定措施的本事;用于确定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贴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在使用上坚持了一贯性;本公司已在财务报表中对上述事项作出恰当披露。 8.本公司不存在导致重述比较数据的任何事项。

9.本公司已供给所有与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相关的资料,并已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识别和披露了所有重大关联方交易。 10.本公司已供给全部或有事项的相关资料。除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或有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赔偿、承兑、担保等或有事项。 11.除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承诺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承诺事项。 12.本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影响财务报表公允性的重大不确定事项。 13.本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发现舞弊及其他违反法规行为,未发现: (1)涉及管理层的任何舞弊行为或舞弊嫌疑的信息; (2)涉及对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员工的任何舞弊行为或舞弊嫌疑的信息;

各类授权书模板

授权书 致:**省**指挥部 我们(生产厂家全称)是按(国家名称)的法律成立的一家生产厂家,主要营业地点设在(生产厂家地址)。兹指定和委派按(国家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其主要营业地点设在(投标人营业地址)的(投标人名称)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活动: (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工程名称)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由我方生产、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生产厂家,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负责。 (3)我方兹授予(投标人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兹认可和确认(投标人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年月日签署本文件,以此为证。 投标人名称:出具授权书的生产厂家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职务:职务: (签字)(签字)

G.生产厂家的资格声明格式 生产厂家的资格声明1、产品名称及其它资料: A.生产厂家名 称: B.地 址: C.电话/传 真: D.成立日期和/或注册日 期: E.最近资产平衡表(到时为止) (1)固定资 产: (2)流动资 产: (3)长期债 务: (4)流动债 务: (5)净 值: 2、关于生产厂家所提供材料的设施及其它情况: 3、近三年的年营业总额(人民币:元)

4、开户银行的名 称: 开户银行的地 址: 电话、传真: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提供的全部资料和数据有效。我方同意根据招标人要求出示文件予以证实。 生产厂家名称:(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职务) (签字) 日期:年月日

解析《民事证据规定》中的释明制度探析

《民事证据规定》中的释明制度探析 许可释明,原意是指使不明确的事项亦得明确,而所谓释明权,是为了明确诉讼关系(构成案件内容的事实关系以及法律关系)而对当事人就事实或法律事项进行发问或催促举证之法院权能,属于法院诉讼指挥权之一种。释明权制度是现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制度,最早见于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其后奥地利、日本、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等相继采之。 关于释明权制度的诞生背景,一般认为是为了克服诉讼竞技主义所带来的诉讼弊端,比如使诉讼明显带有赌博的性质,脱离国民的正义感知等。由于释明权制度涉及到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互动方式以及作用分担,因此不得不考虑其与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或者职权探知主义之间的关系,因为后者是直接规范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从大陆法系各国关于释明权行使的样态规定来看,法官的释明不过是赋予当事人一种机会,或者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或者作出新的陈述,或者提出新的证据,而对于法官的相关释明,当事人完全可以基于其自由意志选择听取或拒绝的态度。在诉讼的开始与结束、诉讼对象的选择、诉讼资料的提供等方面,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并没有因此而改变,主导权依然掌握在当事人手中,法官更不是依职权去探知案件事实。因此,释明权既没有跨越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边界,也没有跨越当事人在提出诉讼资料方面的责任边界,释明权与职权探知主义毫无关系,它既不是对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的替代,也不是对其的限制,不过处于补充地位。

虽然大陆法系各国在释明事项、释明方式等问题上的规定存在细微差异,但其明显蕴涵了立法者所欲实现的多重价值目标,同时构成了释明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从程序保障的角度来看,释明权之妥当行使可以平衡当事人诉讼能力上的差异(尤其是在本人诉讼的情形下),因此具有实现诉讼武器平等、当事人实质平等的功能,强化程序保障。从发现真实的角度来看,释明权之妥当行使可以完善诉讼资料,使本案裁判建立在更为接近案件事实真相的事实基础上。从程序效率的角度来看,释明权之妥当行使可以消除当事人没有意义或具有欺诈性质的陈述,有助于将当事人之攻防集中到与本案裁判紧密相关的诉讼事项上,有利于提高程序效率。有鉴于此,我们可以说释明权制度发挥着保障裁判正当性的重要辅助作用。申言之,在现代民事诉讼价值目标之下,释明权制度是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的伴生制度,如果说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运行的两个车轮的话,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主要体现为释明权)就是保障两个车轮有效运行的“车轴”。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民事审判制度逐渐脱离超职权主义,这一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的出台,该规定将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范围明显缩小,明确了自认对法官裁判的拘束力。虽然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出现“释明”或“阐明”等字样,但这丝毫不妨碍学者在立法论和解释论层面对我国法上的释明权制度的研究以及实务界对该制度实践的积极探索。这些研究或探索无疑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因为它有助于裁判目标的实现,同时也有助于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含义的厘清与在立法上的最终确立,但其中存在的若干误识却是我们应当注意的。 首先,仅仅关注了释明权与辩论主义之间的关系,而忽略了其与处分权主义之间的关系。这种理论忽略有可能导致释明权在当事人特定诉讼标的过程中的缺位,弱化了释明权制度应当发挥的功能,同时也不利于准确理解和应用作为释明权内容之一的“法律观点的指出义务”。

管理层声明书

管理层声明书 XX税务师事务所 本公司已委托贵事务所对本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2015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以下简称申报明细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为配合贵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本公司就已知的全部事项作出如下声明: 1.本公司承诺,在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如实编制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其编制说明是我们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4)恰当界定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具体范围。 2.本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本公司管理层对上述申报明细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本公司承诺上述申报明细表不存在重大错报。贵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对上述申报明细表整体均不具有重大影响。未更正错报汇总表附后。 3.本公司已向贵事务所提供了: (1)与编制上述申报明细表相关的全部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数据; (2)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的决议、合同、协议、章程等相关资料; (3)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的全部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4)就运用的重大会计政策以及管理层对监管机构、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特殊要求所作出的重要解释。

浅析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浅析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浅析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法官释明权的正式提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此条赋予了法官具有释明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也有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但是对于法官如何释明,怎么释明及当事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审理程序问题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笔者谈几点思考。 一、释明权行使问题 1、释明权的行使以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为目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对法官行使释明权作出了要求,这一制度对于由传统的“职权主义”为主的审判方式过渡到今天的“当事人主义”为主的审判方式显得尤其重要,如果仅仅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认识的不当,而提出不适当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与客观真实的案件事实相差甚远的判决,这无疑是法治进程中一大不足。通过法官的释明,可以公正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让各方当事人充分参与诉讼,并适度公开法官裁判的形成过程。同时该条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统一,使民事诉讼须围绕诉讼请求进行的理念得到司法解释的进一步的支持,对于以前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当事人不能得到充分的抗辩、举证,法官可能作出超过当事人请求的判决,如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中,由于法院未作释明,不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在审理后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判令双方各自返还货款或产品。这种法官在裁判时存在较大主观性、任意性,自由裁量权较大,“背离诉求而判、无诉讼请求而判”的现象将得到消除。真正实现诉讼中实体和程序的正义,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维护社会稳定。 2、释明权的行使要适度 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始终处于中立地位,法官应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官释明的目的是为了维持诉讼双方力量的均衡,而不是出于对一方当事人诉讼上的感情。因此,人民法院在释明过程中既不能消极对待,也不能释明过度。过度,则会使人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认为法官在指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甚至在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了释明权引入的初衷。 3、释明权的行使要充分,但又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法官必须充分利用释明权,根据各案诉讼中的具体情况,对有必要进行澄清的法律关系要予以释明,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此处加了“可以”二字,充分表明了,当事人对法官释明,有选择的权,也就是说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也可以不变更,法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得强令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在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擅自根据自已认定的法律关系直接作出判决。如当事人不变更,法官可以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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