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质200771号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

苏交质200771号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
苏交质200771号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

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

为规范我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行为,保障我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队伍有序发展,确保交通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在对省内外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具体实际情况,于2005年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联合颁布了《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苏价服[2005]72号)(以下简称《标准》)。

随着近年来我省试验检测项目数量的日益增加,分项工程的划分也有所不同,现有许多试验检测项目在原《标准》中无法找到收费定价依据;且原《标准》中的部分收费项目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试验检测形势需要。为更加科学、全面、公允地反映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多次与省物价局沟通,并得到省物价局授权,省厅今年3月份开始《标准》的修订工作,先后召开两次座谈会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将《标准》修改稿于10月份在省厅网站上进行公示,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了新的《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新标准新增了231个收费项目,并对原15个收费项目标准进行了调整。新标准出台后报省物价局备案。

请自发文之日起按新标准执行,该标准为最高标准,实际执行中可适当下浮。

附件:苏交质[2007]71号附件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附件(07.11.19)(点击下载)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一、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项目(单价:元)

续表

二、集料试验项目

续表

三、水质分析试验项目

四、岩石试验项目

五、水泥及粉煤灰试验项目

六、水泥混凝土试验项目

续表

七、钢材试验项目

续表

八、钢结构无损检测

九、无机结合料稳定土试验

十、土工试验项目

续表

十一、交通安全设施试验项目

十二、通信管道试验项目

十三、其它试验项目

续表

十四、路基、路面构造物检测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 (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2009年度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附件: 2009年度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信用等级名单 A级 南京市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江苏科永和工程质量建设检测鉴定中心有限公司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 南京方圆建设工程材料检测中心 南京科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工建材质量检测中心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方建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 无锡市 无锡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江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无锡市湖滨建设工程检测站 无锡市建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徐州市 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 徐州市宏达土木工程试验室有限责任公司 铜山县建设工程检测中心 徐州淮海建设工程试验研究所有限公司 常州市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常州常工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 常州华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常州市安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常州市晋陵建设工程检测事务所有限公司 常州三阳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苏州市 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常熟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昆山正大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吴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昆山开发区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太仓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南通市 南通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 南通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南通耀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如东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连云港市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淮安市 淮安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盱眙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盐城市 盐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大丰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东台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一、监测费 (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 1、空气(含室内空气)采样及测试 2、废气采样及测试

3、土壤、固体物品、底泥采样 4、水质采样

5、物理检测 注①当烟道气或工艺尾气温度>150℃,加收20%费用。 ②高空作业,距地面5米加收10%费用(以后每增加5米加收10%费用)。 ③在生产废气监测中,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工艺尾气,加收50%费用。 ④开设监测孔、管道内的点位设置、监测频次和项目按国家标准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内容执行。 ⑤有毒、有害土壤样品采样加收50%费用。不含剖面挖掘人工费。 ⑥夜间河流采样,或者大于50米宽的河流采样加收50%。 ⑦地下水采样不含打井费用。 ⑧流量、噪声夜间监测加收50%。 (二)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

注:①复杂基体、痕量分析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②放射、有毒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三)分析测试收费标准 1、理化指标

*含定性分析,如需图谱协商收费 注:①样品量不足5个的,按5个收费。 ②分析需使用原子吸收、等离子色谱、原子荧光、测汞仪、离子发射光谱仪、气相色谱、色-质联机、液相色谱、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法等大型仪器的,样品总数少于(不含)10个时加收30%,样品总数为50个样(不含5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90%收取,样品总数100个样(不含10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③放射、有毒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④未知样品的定性分析和鉴定,协商收费。 2、放射性检测 3、生物指标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委托方: 服务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方(以下简称甲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的工程质量由乙方负责检测,特订立本合同, 一、检测内容 二、双方的主要义务 1.甲方的主要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2)指定取样、送样、见证取样人员保证样品取样符合有关标准的规 定并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3)现场检测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2.乙方的主要义务: 1)按期完成甲方委托;按期提交检测报告。 2)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数据公正、准确;必要时 提供检测方案。 3)协助对甲方的技术进行保密。 4)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检测咨询服务。 三、基本信息

四、检测程序 1.由甲方将受检产品送到乙方实施检测。 2.需乙方现场抽样,甲方须提前一天(扣除节假日)通知乙方。 3.乙方如将业务分包,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4.每次送样或乙方现场抽样,甲方需填写检测委托书,明确样品的 相关信息及检测要求。 五、履行方式及期限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自年月日开始至工程竣工、甲方付清合同余款及乙方向甲方提交检测报告止。 六、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 1.本合同检测费用总数由各项发生的费用累计,计费方法为

2.检测费按(月、季等)由甲方支付,每(月、季等)末结清该(月、 季等)发生的费用。 3.当工程竣工、乙方将检测报告提供完毕,甲方将所剩余款一次结 清。 4.检测费用汇入本合同指定账号。 七、争议解决 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进行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八、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的主要义务履行 完毕之日起终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签章)受托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经办人:经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本合同签订地点:

(第六版)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用表定版

江苏省建设工程 监 理 现 场 用 表 (第六版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2019年5月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 (第六版) 一、使用须知 1、《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六版)》(以下简称《监理现场用表》)是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工程实际,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五版)》的基础上制定的。凡在江苏省境内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均应使用本《监理现场用表》,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其他建设工程,可依据建设单位委托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选用本《监理现场用表》。 2、《监理现场用表》用表分为A、B、C三类。A类表为工程监理单位用表,由工程监理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签发;B类表为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等用表,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填写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工程建设相关方;C类表为通用表,是工程建设相关方工作联系的通用表。 3、各类表的签发、报送、回复应依照法律法规、合同文件、标准 1

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工程项目任一参建方不得拒绝收、签其他参建方报、送的文件,有不同意见的可用相关用表、文件回复本单位的观点。各方处理报、审的时限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未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施工单位的报审事宜直接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专业分包单位的报审、报验事宜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报验。 4、各类用表应按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填写、打印。 5、各类用表中“□”表示可选择项,不是“必须”项,以“√”表示被选中项。 6、填写各类现场用表应使用规范语言,法定计量单位,公历年、月、日。各类表中相关人员的签字栏均须由本人签署,不得代签。由施工单位提供附件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应签字或盖章,并宜在附件上加盖骑缝章。 7、各类表在实际使用中,应分类建立统一编码体系,各类用表的编号应连续,不得重号、跳号。 编码可分为:顺序编码、文字数字码、日期码等。一般可采用日期加文字加数字(自然序号)的编码方法:日期采用用表形成的年、月、日;文字采用汉语拼音字头,表示用表的类、项;数字码可视工程规模形成用表总份数的多少,确定采用2位码或3位码(01、02或001、002…)。编码要有利于资料的归档整理、查找和检索及信息化管理。 2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取消环境监测服务部分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14]160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b26224604.html,/ 2015/3/2 14:54:48 收费一处处长 省环保厅,各市、绥中、昌图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协商确定,取消环境监测服务部分项目,降低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环境监测服务中14项、合并31项收费项目。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一律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10%。调整后的环境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二、监测报告技术方案编制及审查费和技术报告编制及审查费分别不得超过实际监测费用的15%和25%,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生态类调查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确定的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乘以行业调减系数(见附表)确定。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四、你厅有关单位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辽价函[2011]143号文件到期日至本通知执行日期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多收部分由执收部门退还缴费单位。 附: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2014年12月5日

附件: 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一、现场采样及现场测试收费标准 (一)水质采样及测试 标准单位:元 (二)废气采样及测试

江苏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江苏特种设备检验收费 标准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厅苏价费[1996]106号、苏财综[96]39号、苏劳锅[1996]10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及《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 现将《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及《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 检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附件一: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江苏省价格 管理监督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商事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经省级以上劳动部门 资格认可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含气瓶检验)(利令智昏检验单位)按安 全监察规程、标准和技术条件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的检验均应按《江苏省锅 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被检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检验费。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为公益事业单位,实行 合理收费,以收抵支,差额补助的管理形式。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锅

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第四条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检验收费必须持证,按规定收取。票据上应注明收费项目,附检验报告和载明各项检验(收费)项目的详细情况。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现场的准备和清理工作,是否提供检验用车及经过认可符合必要自检条件的一般性检验,应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检验单位未投入人力、物力的,不得收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应与被检单位明确有关安全责任、风险,不得只收费不检验。 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各项检验工作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有关安全监察规程、规则、标准和技术条件。检验合格后,应出具检验报告或监检证书。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检验费用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中列支;企业单位支付的检验费用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各级劳动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检验单位的收费管理,加强对行业检验单位统一管理。各检验机构应配备专职财会(收费)人员,建立健全收费和合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度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决算、资金使用情况。省劳动厅每年度应将收费执行情况汇总报送省物价局、财政厅。 第八条检验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应实行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苏政办发[1994]33号文件执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本中心制度定如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1、本市所有受监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砼、砂浆试块、钢筋连接件等均必须见证取样送检;否则,业务室应拒收样本。 2、见证员、取样员应经市建设局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履行其职责。 3、取样员必须在见证员旁证下按规定取样封样;见证员应盖章或签字于封条上,否则应监护送样,并在委托书上签字。 4、每一工程办理质监手续时,由质监站签发见证卡,并同时加盖质监站和见证单位印章,复印件无效。该卡一式两份,中心及见证人各执一份,送检时应出示对照,并存入竣工档案。 5、见证卡所有见证内容必须由见证人亲笔填写并签名,他人填写一律无效,且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更改,应经调查核实并经有关各方同意后方可更改,签更改人名。 6、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报告均加盖红色“见证取样”印章;本中心或质监站现场抽样的报告加盖“现场抽样”印章,作为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其他检测加盖蓝色“送样”印章,并不得作为工程质保资料。 7、所有检测试验,其结果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质监站,不经质监站处理并同意,不得进行二次取样试验,二次取样试验一般应进行现场抽样或现场检测。 以上制度特向社会公布,并恳请有关方面和人员进行广泛监督。 封闭式管理和密码管理制度

根据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本中心实行封闭管理和密码管理制度以确保检测试验工作的公正性,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本中心所有检测试验均必须实行密码检测。与检测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检测现场,否则,追究检测人员责任。 2、所有检测项目均只有业务室对处联络,业务员不得从事检测试验,检测人员亦不得插手业务联系,不得查阅委托书及密码编制薄。 3、送检委托书由业务员按数字编码。所有送检样品不得现接现试,应上午接样下午下达检测任务,下午接样第二上午下达检测任务。 4、委托书数码由业务员通过密码本进行编制,且一律随机用英文编码,然后再将该码填入检测任务单下达送给各检测组,并一律隐去与送样单位有关的可能泄密的内容。 5、检测组接任务单后,应及时按有关要求认真检测,出具检测报告,认真校核后送交业务室。 6、业务室在接到检测报告后,按报告中任务单密码号逆向查找委托单号,然后填上相关内容,交中心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发。 常用建筑材料取样数量及方法

2012年度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名单(地基基础类)

附件2: 2012年度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名单(地基基础类) A级(28家) 南京市(7家)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江苏省建苑岩土工程勘测有限公司 南京东大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南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南京方园建设工程材料检测中心 江苏长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无锡市(4家) 无锡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江苏中泰工程勘测有限公司 江苏鑫恒桩基检测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勘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 徐州市(2家) 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

徐州市建科技术有限公司 常州市(1家)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4家)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苏州中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南通市(1家) 南通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连云港市(3家) 江苏省建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连云港连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淮安市(1家) 淮安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盐城市(2家) 大丰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盐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镇江市(1家) 镇江市建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泰州市(2家) 靖江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泰州市科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B级(97家)南京市(17家) 江苏交科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东大自平衡桩基检测有限公司 江苏今迈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南京新华泰物探工程测试中心有限公司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先科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南京国兴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兵工程学院南京工程技术中心 南京东南建筑结构技术研究所 南京河海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方建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南京千山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南房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南京捷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南京科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处理暂行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细则 颁布部门:江苏省建委 发布文号:苏建质(1997)373号 颁布日期:1997/08/11 实施日期:1997/08/11 标注: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如下: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 (二)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的道路为一年; (五)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六)装饰工程为1年; (七)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

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要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认真对待,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日常管理及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全省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三)受理全省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按照属地解决的原则,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对于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可派人协助或直接组织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四)指导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不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组织处理反复投诉、影响较大,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投诉问题。 第六条各省辖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并在指定的机构(部门)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地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投诉的正常处理。 (二)受理本地区的工程质量投诉,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责成并督促质量责任单位认真处理好用户投诉,并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处理。 (四)对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表见附件一),做到受理一件,处理一个,件件有结果。 (五)认真处理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并在三个月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原批转机关。 (六)各省辖市投诉站应对所属县(市、区)投诉站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检查、督促,并在每季度末汇总本地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汇总表见附件二)。 第七条设计、施工、建设(开发)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积极处理投诉、承担义务,要有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6-11-9 阅读次数:3337)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建法(2006)9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为了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抄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抄送:各省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行风建设,保障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检测市场秩序,规范检测机构行为,提高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全面履行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二章检测机构 第三条严格标准、依法经营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检测工作;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依法经营,维护国家和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四条诚信为本、信誉第一 重视创建和维护机构的信誉和品牌,教育和督促本机构从业人员恪守诚信服务的原则,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 第五条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检测机构之间相互尊重,团结协作;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作、诚信,发挥整体优势;依*加强管理,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效益;共同增强对社会的检测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维护秩序、公平竞争 做到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竞争,共同维护检测市场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使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不得采用低价、违规承诺等恶性竞争手段承接检测业务。 第七条独立公正、抵制干扰 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地位,在承接业务、现场检测和检测报告形成过程中,应当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确保检测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履行承诺、维护权益 自觉维护委托方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对委托方的正当承诺。 第九条科学准确、严禁虚假 科学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不得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出具不真实的检测报告;不得隐瞒事实。 第十条制度公开、接受监督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一、监测费 (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 1、空气(含室内空气)采样及测试 2、废气采样及测试

3、土壤、固体物品、底泥采样 4、水质采样

5、物理检测 注①当烟道气或工艺尾气温度>150℃,加收20%费用。 ②高空作业,距地面5米加收10%费用(以后每增加5米加收10%费用)。 ③在生产废气监测中,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工艺尾气,加收50%费用。 ④开设监测孔、管道内的点位设置、监测频次和项目按国家标准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内容执行。 ⑤有毒、有害土壤样品采样加收50%费用。不含剖面挖掘人工费。 ⑥夜间河流采样,或者大于50米宽的河流采样加收50%。 ⑦地下水采样不含打井费用。 ⑧流量、噪声夜间监测加收50%。 (二)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

注:①复杂基体、痕量分析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②放射、有毒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三)分析测试收费标准 1、理化指标

*含定性分析,如需图谱协商收费 注:①样品量不足5个的,按5个收费。 ②分析需使用原子吸收、等离子色谱、原子荧光、测汞仪、离子发射光谱仪、气相色谱、色-质联机、液相色谱、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法等大型仪器的,样品总数少于(不含)10个时加收30%,样品总数为50个样(不含5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90%收取,样品总数100个样(不含10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③放射、有毒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④未知样品的定性分析和鉴定,协商收费。 2、放射性检测 3、生物指标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培训试卷混凝土A(答案)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考核试卷 混凝土、砂浆(A卷) (满分100分,时间80分钟) 姓名考试号单位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计40分) 1、同一组凝土拌合物的取样应从同一盘混凝土或同一车混凝土中取样。取样量应多于试验所需量的1.5倍,且宜不小于。 A.10L B.15L C.20L D.25L 2、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的大小应根据混凝土中石子粒径确定,试件尺寸应大于的骨料最大粒径。 A.2倍 B.3倍 C.4倍 D 5倍 3、根据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确定混凝土成型方法,坍落度不大于mm的混凝土宜用振动振实。 A.50 B.70 C.90 D.110 4、混凝土用试模应定期进行自检,自检周期宜为。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半年 D.一年 5、测定边长为100mm的立方体试件的抗压强度时,三个试件的破坏荷载分别为:278.8 kN、280.6 kN、321.3 kN,该混凝土强度为。 A.27.9MPa B.28 MPa C.29MPa D.29.4 MPa 6、测定边长为200mm的立方体试件的抗压强度时,三个试件的破坏荷载分别为:1038kN、1235 kN、1430 kN,该混凝土强度为。 A.30.8MPa B.30.9 MPa C.32.3MPa D.无效 7、大流动性混凝土是指拌合物坍落度不低于mm的混凝土。 A.100 B.150 C.160 D.200 8、混凝土中外加剂掺量是指。 A.外加剂用量相对于水泥用量的质量百分比;

B.外加剂用量相对于胶凝材料用量的质量百分比; C.外加剂用量相对于细骨料用量的质量百分比; D.外加剂用量相对于粗骨料用量的质量百分比; 9、混凝土抗渗性采用渗水高度法测定时,测得6个试件的渗水高度分别为: 1:126mm、2:135mm、3:146mm、4:115mm、5:136mm、6:恒压至15h30min时试件端面渗水,则该混凝土渗水高度为。 A.132mm B.135mm C.136mm D.150mm 10、混凝土抗渗性采用逐级加压法测定时,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以每组6个试件中个试件未出现渗水时的最大水压力计算。 A.5 B.4 C.3 D.2 11、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试验方法适用于骨料最大粒径、坍落度值不小于10mm的混凝土拌和物稠度测定。 A.≤40mm B.>40mm C.≤31.5mm D.>31.5mm 12、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试验时,提起坍落度筒后,量测筒高与坍落后混凝土试体之间的高度差,即为该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值 A.最高点 B.最低点 C.端面中点 D.最高点和最低点的平均值 13、对混凝土拌合物表观密度试验用台秤的精确要求为。 A.1g B.5g C.10g D.50g 14、欲配制强度等级为C30的混凝土,如混凝土强度标准差为5.0MPa,则配制强度是。配置强度≥强度等级值+强度标准差*1.645(强度等级<C60) A.21.8MPa B.30MPa C.34.5MPa D.38.2MPa 15、配制某混凝土时,胶凝材料采用42.5级普通水泥,掺入10%粉煤灰和20%粒化高炉矿渣粉,已知:水泥强度等级值的富余系数为 1.16,粉煤灰影响系数为0.90,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为0.96。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该混凝土的胶凝材料强度计算值为。 42.5*1.16*0.9*0.96 A.42.5MPa B.49.3MPa C.44.4MPa D.42.6MPa 16、当采用体积法计算混凝土配合比时,在不使用引气剂或引气型外加剂时,混凝土的含气量可取。

环境监测收费规范

欢迎阅读采样费收费标准 一、水质采样 采样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 地面水表层(距水面≤0.5米) 点·个·项10 中下层(距水面>0.5米) 点·个·项12 地下水点·个·项12 感潮河流、深水水库等复杂水体表层(距水面≤0.5米) 点·个·项15 中下层(距水面>0.5米) 点·个·项25 废水点·个·项15 海水近海海域(≤5海里) 点·个·项15 远海海域(>5海里) 点·个·项25 流量测试点·次50 水深点·次20 底质个·项45 水生生物单样45 降水单样45 二、土壤及固体废弃物采样 采样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 土壤表层(深度≤0.5米) 个·项35 中层(0.5米<深度≤1米) 个·项60 下层(深度>1米) 个·项115 固体废物个·项50 三、环境大气采样 采样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 S02、NOx、TSP 8:00-20:00 次·点·项45 20:00-次日8:00 次·点·项55 可吸入颗粒物(PMl0) 次·点65 C0 次·点25 降尘次·点115 硫酸盐化速率次·点115 光化学氧化剂、臭氧次·点·项55 氟化物滤膜法次·点55 石灰滤纸法次·点130 硫酸雾次·点115 氯化氢次·点70 汞次·点70 CS2、H2S等溶液吸收法采样项目次·点·项45 砷等浸渍滤纸法采样项目次·点·项70 总烃、非甲烷烃等注射器采样项目次·点·项35 芳香烃、酯类等固体吸附柱采样项目次·点·项70 苯并(a)芘及其它对人体三致毒性污染物的采 样 次·点·项170

风向、风速、气压次·点·项18 24小时连续采样日·点·项300 四、污染源废气采样 采样项目计算单 位 收费标准(元) 锅炉烟道废气烟尘锅炉≤4吨孔·次400 4吨<锅炉≤10吨孔·次500 锅炉>10吨孔·次600 烟气中有害成分锅炉≤4吨单样·项100 锅炉>4吨单样·项140 煤质分析采样次35 生产工艺尾气和工业炉窑废气等速采样项目孔·次400 不等速采样项 目 单样·项100 机动车尾气委托测试(C0、HC、烟度) 辆·次50 样品测试费收费标准 一、水质、水生生物、底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测试费 (一)理化测试 监测方法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 感观指标单样·项 3 温度计、浊度计单样·项 5 稀释、对比法单样·项15 pH计、电导仪单样·项10 溶解氧单样40 酸碱滴定法单样·项35 综合滴定法、氧化还原滴定法单样·项40 电极法、电位滴定法单样·项60 可见分光光度法单样·项60 重量法单样·项60 微库仑法单样·项70 离子色谱法单样·项80 紫外、红外、荧光分光光度法单样·项80 冷原子吸收法、冷原子荧光法单样·项80 5日培养法单样l00 原子吸收法火焰法单样·项70 石墨炉法单样·项100 气相色谱法单样·项100 液相色谱法单样·项300 色—质联机单样·项400 土壤氧化还原电位、有机质、质地分析、全盐量单样·项50 土壤全氮、胺态氮、全磷、全硫、硝态氮单样·项65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 (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第六条省建设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等所有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建设厅受理资质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符合性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

环境监测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环境监测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文章来源::2009-11-12文章作者撰写时间 河北县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冀环[1996]95号 转发河北县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 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办)、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省环境辐射研究监测中心: 现将河北县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冀价函[1996]64号)转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河北县省物价局 冀价函[1996]64号 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省环保局: 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1994]113《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冀环函 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更名为“环境监测收费”。 (附后)执行。二、环境监测收费的具体项目及标准按《河北县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河北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定的收费收据。收费的财务管理应按《河北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日起执行。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1年7月四、《河北县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自1996 》同时废止。号文附发的《河北县省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1990]6冀环 附件:河北县省环境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 函主题词:环保收费 、自治县物价局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审计厅、物价检查所、各市、县(区)

份)170主办:收费管理一处电话:3134155(共印号文附件:[1996]64省物价局冀价函 河北县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二)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2002-06-24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6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工程项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

饰装修)、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和工程总承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五、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省外承包人进入本省承包工程项目,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资质)。 “国(境)外工程设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设计除方案设计外,应当与国内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并遵守国家级本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六、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外从事标底编制、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咨询等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进入本省承接业务,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资质)。” 七、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八、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九、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未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资格(资质)证书、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报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删除第三十二条。 十一、删除第三十三条。 十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企业未领取安全资格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县级以上环境监测中心站 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 1、水、生物、土壤现场采样及测试 项 目 名 称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般地区地表水、废水采样 5元/点.次.项 1、采样点位、频次、项目按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采深层水样,每下降5米收10%采样费。 3、其他固体物采样参照土壤准进行收费。 下水、内海域海水、偏远山区地表水采样 10元/点.次.项 海域海水采样 20元/点.次.项 河、内海域底质采样 15元/点.次.项 生生物采样 15元/点.次.项 量测量 5元/点.次. 壤采样 15元/点.次. 50元/剖面 观指标、水温现场测量 2元/个数据 2、大气、废气现场采样及测试 项 目 名 称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环境大气采样 20元/点.次.项 1、开设监测孔、采样点位、频次、项目按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12小时以上连续采样按100元/点、次、项收费 3、高空作业(指测孔高度大于5米)每增加5米加收10%费用 4、当烟气温度>100℃,增加10%收费。 5、生产工艺尾气和工业炉窑废气参照烟尘、烟气采样标准收费。 降水采样 10元/点.次 气温、气压、风速、风向、湿度现场测量 10元/点.次 降尘、硫酸盐化速率(一个月) 30元/点.次 烟尘、烟气采样 5元/点.次.项 林格曼黑度 20元/一组数据 烟气参数(温度、湿度、co 、co 2、o 2、n 2、压力)现场测试 30元/点.次 烟气含氧量测试 30元/点.次 3、现场物理测试 项 目 名 称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等效声级20元/点.次 频谱分析70元/源 振动测定25元/点.次 4、监测人员工作中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方负责解决。 5、样品少于5 个时,按5 个样品收费。 6、需要进行前期现场踏勘时,要根据外出技术人员实际劳务消费收取前期踏勘费用。 7、监测人员差旅费、交通费按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收取。 8、表中未列项目,参照卫生防疫监测同类标准。 二、实验室分析收费标准 1、理化分析 序号分析方法收费标准(元/个数据) 1 稀释、对比法 5 2 ph计、电导仪 5 3 溶氧仪10 4 酸碱滴定法10 5 络合滴定法、碘量法、高锰酸盐指数20 6 重铬酸钾法40 7 五日培养法70 8 电极法、重量法20 9 分光光度法、冷原子吸收法25 10 紫外、红外、荧光法40 11 离子色谱法50 12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火焰法25 石墨炉法30 13 气相色谱法50 14 高压液相色谱法100 15 色—质联机150 16 总有机碳仪器法40 17 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超过5个元素,加5元 /元素) 50(元/样) 2、生物检测 序号项目分析方法收费标准(元/个数据) 1 细菌总数培养法25 2 大肠菌群发酵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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