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竞合冲突问题的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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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竞合_法律规定(3篇)

民事法律竞合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民事法律竞合的概念民事法律竞合,是指在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由于法律规定的多重适用,导致同一法律关系受到多种法律规范调整的现象。

具体来说,民事法律竞合有以下特征:1. 存在多重法律规范。

在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分别从不同角度调整同一法律关系。

2. 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

这些法律规范在适用时,可能产生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情况。

3. 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竞合。

在特定情况下,多个法律规范同时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复杂化。

二、民事法律竞合的成因1. 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新法律、新法规不断出台,导致同一法律关系可能受到多种法律规范的调整。

2. 法律规范的交叉适用。

由于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交叉,使得同一法律关系可能同时受到多个法律规范的调整。

3. 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在立法过程中,由于立法者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导致法律规范之间可能存在矛盾。

4. 法律实践中的模糊地带。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导致同一法律关系可能受到多种法律规范的调整。

三、民事法律竞合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中的竞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侵权责任法中的竞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物权法中的竞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四、民事法律竞合的解决方法1. 法律适用原则。

在解决民事法律竞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适用特别法。

当特别法与普通法存在竞合时,优先适用特别法。

法律竞合现象案例(3篇)

法律竞合现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因合同纠纷一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本案中,法律竞合现象的出现使得案件的处理变得复杂。

以下为详细案情介绍。

二、案情简介2018年,王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某、李某某负责提供土地,王某某负责项目开发及销售。

合同签订后,王某某依约投入大量资金进行项目开发,但张某某、李某某未能按时提供土地,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工。

在此期间,王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多次协商,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王某某因项目无法按期完工,导致资金链断裂,遂向张某某、李某某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张某某、李某某认为王某某违约,拒绝解除合同,并提出反诉,要求王某某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王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之间的合同解除。

2. 张某某、李某某赔偿王某某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

3. 王某某返还张某某、李某某已支付的款项。

在执行判决过程中,王某某发现张某某、李某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遂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此时,法律竞合现象出现,案件处理变得复杂。

三、法律竞合现象分析本案中,法律竞合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竞合本案中,王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之间的纠纷既涉及合同法,又涉及侵权责任法。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之间的纠纷既属于合同纠纷,又属于侵权纠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确定适用哪一部法律。

2. 侵权责任法内部竞合本案中,王某某认为张某某、李某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包括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内部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确定适用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

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

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一、不真正连带责任概述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1]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为:1、数个债务人因不同的行为造成同一债权人的侵害;2、数个债务人的行为是因为偶然因素联系起来,债务人之间没有共同目的,主观上无共同意思联络;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4、债权人对于不同的赔偿请求权只能选择行使,并因债务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其中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其他请求权消灭;5、存在着终局责任人。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一)与连带责任的区别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如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连带责任因有共同的目的,债务人之间发生主观的关联,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则只有单一之目的,各债务人间无主观的联系;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就债务人之一所生之事由除清偿外,不影响其他债务人,而连带责任中就债务人一人所生事项及于其他债务人甚多;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之间发生求偿关系,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债务人内部不生求偿关系。

[2](二)与补充责任的区别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分别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时,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予以补充的侵权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性质仍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下位概念,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较,主要区别在于请求权行使的顺序,在补充责任中,权利人必须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只有在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能或不能赔偿时,才可以请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求偿顺序上并无顺序区别。

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

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

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分析摘要: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

既然工伤事故具有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双重属性,那么工伤的劳动者就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雇佣单位的特殊侵权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侵权在工伤事故领域存在着法律竞合,各国或地区解决此问题的理论与制度主要有替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等四种。

那么到底该如何来理解这两种请求权呢?本文将重点论述在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受害人选择兼得模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理由与依据。

关键词:工伤事故,工伤保险,侵权损害,竞合,法律分析(一)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事故是现代社会无法避免的一个问题。

一般来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人身造成的损害习惯上被称之为工伤。

由于工伤事故侵害了劳动者的人身权(生命权或健康权、身体权) ,对受害人的救济无疑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使命之一。

早期对工伤事故损害的救济,就是通过侵权责任法来实现的。

工伤事故责任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受害人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其因工伤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但这种救济方式存在很多的局限性:比如说受害人面临举证(雇主的过错)不能和执行不能的风险、诉讼过程漫长且成本高昂、适用过失相抵等规则会使得受害人获得的赔偿大打折扣,而随着工伤事故的增多,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便设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 、致残、死亡时,对本人或其供养的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1)以工伤保险的方式赔偿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受害人和雇主都可以避免费事费钱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因受害人的一般过失而减少赔偿金等。

侵权责任方式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方式的理解与适用
任法 规定 的侵权 人 实施 侵 权 行 为 所 应 当承 担 的具
法的发展趋势 。《 侵权责任法》 采用多种 责任方式
对受 害人 予 以救济 , 能够 更全 面有 效地 对受 害人 提 供救 济 J 。第 二 , 侵 权 责 任 方 式 是 对 侵 权 损 害 的 救济 形式 。侵 权人 实 施 了侵权 行 为应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而怎 样承 担侵 权 责 任 , 则 要 按 照法 律 规 定 的 责 任形 式来 进行 。只 有 明确 具体 的侵 权责 任方 式 , 才 能要 求行 为人 按照 具体方 式来 采取 行 动 , 对受 害人 进行 救济 。没有具 体 的责 任 方 式 而 去要 求 行 为人 承 担责 任 , 结 果 只 能变 成 一 句空 话 。 因此 , 侵 权 责 任方 式是 对侵 权损 害 的具体 救济形 式 。第 三 , 侵 权 责任 方式 是责 任 与 义 务 的统 一 。侵 权 责 任 方 式是
系等 。
关键词 : 侵 权 责任 方式 ; 《 侵权 责任 法》 第1 5条 ; 损 害赔偿
中图分 类 号 : D 9 2 3 文献标 志码 : A
我国《 侵权责任法》 第 1 5条 规 定 了八 种 侵 权 责 任方 式 : 停止侵害 , 排 除妨 碍 , 消 除危 险 , 返 还 财
文章编号 : 1 0 0 9—2 2 6 9 ( 2 0 1 3 ) 0 5— 0 0 8 7— 0 3
侵 权 责 任 方 式 的 理解 与 适 用
余 中根
( 信阳师范学院 教育科学学 院, 河南 信阳 4 6 4 0 0 0 )
摘要 : 中 国《 侵 权 责任 法》 规 定 了八 种侵 权 责 任 方 式 。侵 权 责任 方式 具 有 多元化 、 救 济性 等 特 点 。 侵权 责任 方 式的适 用应 该考 虑特 定 条件 、 侵 权 法 的社会 功 能 等 因素 。 中国侵权 责 任 方 式 的规 定 , 解 决 了一 些有 争议 的 问题 , 如是 否规 定损 害赔 偿 以外 的责任 方 式、 侵 权请 求权 与 物权 请 求权 的 关

浅议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

浅议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

任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的一般原则的。 二是举证责任不 同。在违 约之诉 中, 受害人不
负举证责任 , 违约方 必须 证明其没有过错 , 否则 , 将
侵权责任则是指 民事主体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
利 或人 身权利 并造 成 损 失 而产 生 的一 种 债 务 , 实 即
作 者简 介: 习俊儒 (9 4一)男 , 15 , 陕西 省电力公 司行政法律事务管理专家 , 西安仲裁委仲裁员 , 西北政法 大学法律 专业 毕业 , 高 级法律顾问 , 主要研 究方 向: 同及 民商事法律 的适 用。 合
五是诉讼管辖不同。合 同纠纷诉讼 , 由被告住 所地或者合 同履行地人 民法 院管辖 , 当事人可 以 且
在 法定 的范 围 内协 议选 择 管辖法 院 。而 因侵 权行 为
提起的诉讼 , 一般 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 民
法 院管 辖 。
和侵权责任择一提出请求 , 而不能就两种 责任 同时 提出请求 , 由于两类责任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差异 。 但 对两类责任的不 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 。是依合 同法提起合 同之诉 , 还是依侵权
约金形式, 只要有违约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 , 均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主要采取损害赔偿 的形 式, 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的。 七是责任范围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
赔偿 , 不含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失 , 包括人身伤害 还 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 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 , 还包括
法提起侵权之诉 , 将产生完全不 同的法律 后果 。根 据笔者法律工作实践 , 从最 大限度保护权利人利益 出发 , 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 同的处理措施 : ( ) 因违约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精神损 1 害赔偿 的, 当事人之间即使存在合 同关系, 也应该按

侵权责任法与刑法的衔接与冲突

侵权责任法与刑法的衔接与冲突

Legal Sys t em A n d Soci et y侵衩责任法与刑法的衔接与冲突马章民摘要《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立法中的又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从内容来看,Ⅸ侵权责任法》属于民法范畴。

但是,法律部门之间从来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因此,探讨《侵权责任法》与《刑法》的衔接和冲突,既具有理论意义,也颇有实践价值。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刑法民事权利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27.0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

该法虽然篇幅不长,共12章92条,但它却是继《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立法进程中的又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侵权责任法》的内涵可谓博大精深,在明确侵权责任诸多方面首开先河,自不待言。

从法律部门来看,《侵权责任法》应当属于民法范畴,与《刑法》似乎关联不大。

但是,法律部门之间从来就有着难以截然分开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笔者看来,认真探讨《侵权责任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和冲突,既具有理论意义,也颇有实践价值。

一、从法律责任性质上看,《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是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是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就是一部民事权利的保护法,是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法,可以看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第一道防线”,而刑法是保障公民权益的“第二道防线”或者说是“最后一道防线”。

正因如此,二者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也不相同,《侵权责任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而《刑法》第1条则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可见,《侵权责任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民事侵权责任,而《刑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惩罚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保护人民合法利益。

国际私法侵权的法律适用(2篇)

国际私法侵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跨国侵权案件也随之增多。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侵权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具体适用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国际私法侵权的概念国际私法侵权是指在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侵犯了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在国际私法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当事人国籍、合同签订地等因素都可能成为影响案件处理的关键因素。

三、法律适用原则1.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

该原则要求在确定适用法律时,应考虑案件与哪个国家的法律联系最为密切。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地法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在确定侵权行为地法时,应考虑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地等因素。

(2)当事人国籍法:当事人国籍法是指当事人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

在确定当事人国籍法时,应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住所等因素。

(3)合同签订地法:合同签订地法是指合同签订地的法律。

在确定合同签订地法时,应考虑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因素。

2.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如与我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则不予适用。

该原则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确保法律适用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3. 互惠原则互惠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侵权案件中,适用外国法律时,应考虑该外国是否对我国公民或法人适用同等的法律待遇。

如我国与该外国存在互惠关系,则可适用该外国的法律。

四、具体适用方法1. 确定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是确定法律适用的重要因素。

在确定侵权行为地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行为实施地是指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2)侵权行为的结果地:侵权行为结果地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地点。

(3)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发生地: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发生地是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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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权责任法竞合冲突问题的适用研究 吕甲木﹡ 【内容提要】《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基本法,理应在全国人大全会上通过,但现实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由此导致其与《民法通则》、《物权法》、《产品质量法》等民事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法律竞合冲突问题。根据《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和法学方法论原理进行解释。《侵权责任法》属于对《民法通则》有关侵权民事责任条文进行补充和修改所形成的修正案,其与《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为法条竞合中吸收、修改、补充关系,就同一事项《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有规定的,被《侵权责任法》吸收修改,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有规定,而《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无规定,属于《侵权责任法》对《民法通则》的补充,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但《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事侵权单行法的关系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侵权责任法》已对医疗损害责任认定和赔偿范围作了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不能再适用。《侵权责任法》与《物权法》之间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竞合属于请求权自由竞合。侵权责任请求权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请求权之间属于请求权自由竞合。 【关键词】侵权责任 法律冲突 法律适用 法条竞合 请求权竞合

一、引言 我国侵权责任法之制定,源于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规划和民法典的起草。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2年1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部分在京的民法学者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2002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分为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按照立法计划,应当依次审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物权法》通过后,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修改审议,被提上了立法日程。2008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编(第一次审议稿)的基础上,斟酌民法学者和实务专家等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形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08年12月22-27日)进行了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提交于2009年10月27日至31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称为《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经过三次审议就可以交付表决,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与《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一样应该是民事基本法律,规定的是民事基本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因此,学术界和广大民法研究者普遍认为《侵权责任法草案》应该会提交2010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1〕但2009年10月底第三次审议后,就有消息透露,《侵权责任法》

﹡作者系浙江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宁波市律师协会侵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研究室主任,邮箱jarmoo@163.com。 〔1〕《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 2

极有可能在2009年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因为我国立法的习惯就是成熟一件通过一件,何况2010年3月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通过《选举法》的修改案,没有时间再审议《侵权责任法》。最终,《侵权责任法》的确在2009年12月26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由于早产的《侵权责任法》投错了胎,使其由民事基本法律的地位降格为民事普通法律,但《民法通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上与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的作用甚至比法律更有用。〔2〕因此,对于《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这些基本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存在的竞合和冲突问题,由于《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属于不同的机关,它们之间的竞合、冲突问题不能依照《立法法》第83条规定的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予以解决。〔3〕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一部无论多么完美的法律,如果不能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则只能束之高阁,成为一纸具文。而法律的正确适用,依赖于对法律的正确解释。自从《侵权责任法》在2009年12月26日通过之后,工作的重心应该从立法转移到法律的解释上来。《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施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制定有关侵权责任法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因此,当下对《侵权责任法》与其它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冲突问题如何适用进行解释,非常必要。

二、法律竞合和冲突理论 如果不同的法律或同一法律不同的法条之间就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互相交集,就可能发生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为它们所规范的情形。现代法律均为抽象规定,并从各种不同角度规律社会生活,故常发生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之要件,致该数个规范皆得适用的现象,学说上称为规范竞合。〔4〕不同的法律之间的竞合称之为法律竞合,同一法律的不同法条之间也会产生竞合,称为法条竞合。法律竞合和法条竞合是在法学方法论和法律解释学上的重大理论问题。规范竞合有不同法律领域之间的竞合,比如某行为在刑事责任跟民事责任之间的竞合;有同一法律内不同法条之间的竞合,比如刑法中的诈骗罪跟合同诈骗罪;也有同一法律领域内的竞合,如民法领域内的违约责任跟侵权责任之间的竞合。

(一)请求权竞合问题 不同的法律之间就请求权构成要件的规定上存在交集的情形,使得同一法律事实获得了多重法律依据,如果这些法律依据所规定的请求权的法律效果是同一的现象,称为请求权竞合,最典型的当属主张违约责任请求权与主张侵权责任的请求权之间的竞合。综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学说,请求权竞合问题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

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3〕《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6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宪法》第62条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由此可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两个关系密切但并不相同的两个国家机关,其地位、组成、职权等均有不同。《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7页以下。 3

1.请求权竞合说 请求权竞合说认为一个具体行为,在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应根据合同法和侵权法分别判断,产生违约或者侵权两个独立并存的请求权。请求权竞合说又有两种理论,一种是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一种是请求权相互影响说。 (1)请求权自由竞合说 该说认为基于侵权和违约所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债权人选择一个请求权行使后,若该请求权达到目的而消灭时,另一未行使的请求权也自然消灭。如果一个请求权因达到目的以外的原因而消灭,如时效经过而消灭,则另一请求权如果没有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仍然存在,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因该两个请求权相互独立,所以债权人可以分别处分,如让与不同之人,或者自己保留一个,把另外一个转让给第三人。 (2)请求权相互影响说 该说为德国判例、学者之通说,认为两个绝对独立的请求权的理论不切实际,有违法规目的,人为造成同一事实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的弊病。从而采用相互影响说,认为两个请求权可以互相作用,合同法之规定可适用于基于侵权法所生的请求权,反之也然。目的在于克服承认两个请求权所生的不协调和矛盾,有违法规目的。 2.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德国权威学者拉仑兹教授在剖析请求权竞合说的缺点的基础上建立了一种新的理论,强调一个具体生活实施符合债务不履行及侵权行为二个要件时,并非产生二个独立之请求权。论其本质,实仅产生一个请求权,但有二个法律基础,一个合同关系,一个侵权关系。拉仑兹认为,请求权竞合说的观点难以成立,假如这两个义务具有同一内容,侵权法的一般义务,因合同上特别义务而强化、具体化,而非双重化。如果允许独立让与,则势必造成受害人与受让人为连带债权人,对债务人来说,实属不堪。另外分别起诉容易导致前后判决的冲突,损害判决的既判力。如原告依据合同之诉被驳回后,又依据侵权之诉主张损害与新的诉讼标的理论不符。新的诉讼标的理论认为法院应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至于原告基于何种法律规范基础请求,在说不问。因此,拉仑兹认为应采取一项新的理论,即认为仅产生一个统一的请求权,其规范基础则为多数。至于一个请求权能否多次成立,应该就各个请求权基础分别审查之。〔5〕日本法学界称该学说为“请求权规范综合说”。〔6〕 3.诉因竞合说 英美法认为责任竞合主要解决的是诉讼法上的问题,而非实体法上的问题,故又称为诉讼竞合。英国法根据英国合同法的对价要求、合同相对性规则、传统的过错侵权理论对请求权的选择进行了限制:选择违约之诉必须是有偿合同;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能提违约之诉,只能选择侵权;合同一方当事人之疏忽或非暴力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一般应以违约处理;加害行为既违反合同又违反侵权法,只有在该行为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也构成侵权,才具有双重请求权。另外,双重请求权受害人一经选择,即告确定,另一项请求权就消灭,不能同时提起另一项请求权,也不能在一项请求权行使后,再行使另一项请求权。英国法的这种诉讼竞合原则使得原告可能求助于对自己更有利的侵权行为规则。一个英国法院不能适用职权原则,但许多律师则愿意保证一个请求既以侵权为理由也以违反合同为理由提出。据称只要原告不提双份请求,他就有权以他选择的任何诉因请求赔偿损失。〔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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