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评分办法

招投标评分办法
招投标评分办法

五、开标、评标与定标

20、开标

20.1开标时间:(见前附表)

20.2开标地点:(见前附表)

20.3投标人应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授权代表人(携带授权书)持身份证明和交纳投标保证金证明参加开标会议,与会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应在登记册上签字证明出席。

21、无效的投标文件

21.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将不予接收;

21.1.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

21.1.2未密封或密封不完整或未按规定密封的。

21.2经评委会审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应认定为无效标(即废标);

21.2.1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21.2.2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没有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和加盖公章的;

21.2.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没有工期、完成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21.2.4投标文件附加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1.2.5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2.6投标总报价与其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合价与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与人材机用量相互矛盾,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判定、认为其不合理、不可信的,按废标处理。

21.2.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2、评标

2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9

人,其中:技术、经济专家6人(含注册造价师2人),招标人代表3人。

22.2评标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遵循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22.2.1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所有相关规定;

22.2.2择优定标的原则: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工期适当、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济合理、科学且可行性强;

22.2.3评标采取集体评议,评委打分,去掉两个最高分,去掉两个最低分,得出的平均分即为该单位投标得分。

22.2.4反对不正当竞争。

21.3投标文件的审查与响应性确定

22.3.1在详细评标之前,首先确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仅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22.3.2投标人须在投标书中明确对招标要求、技术规范、合同条款的响应程度。凡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以考虑。

22.4评标内容及评分办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前应首先核验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附证明文件的原件。评标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工程的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综合计分办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商务标、技术标、综合标三部分进行综合评审。商务标的权重占60%,技术标的权重占20%,综合标的权重占20%。

22.4.1商务标(100分)

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报价按零分处理,且商务标不再进行评审:

A、商务部分清单总报价高于拦标价的;

B、投标人的清单总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而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

C、固定资产不折旧(或已提够折旧);

D、某种材料尚有剩余不计材料费;

E、周转材料不摊销(或已摊销完毕)。

22.4.1.1工程量清单总报价(60分)

评标基准值=(业主报价+各投标企业报价算术平均值)÷2

其中:业主报价=拦标价×(1-X),X值为拦标价下浮比例(3%、5%),该值在开标现场抽取。

各投标企业报价算术平均值=去掉高于拦标价的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1)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在评标基准值下浮4%(含4%)范围之内的最低报价A得60分,范围之内的其它报价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总报价得分=60-[(本企业投标总报价-A)÷A] ×100×3

(2)总报价低于评标基准值的96%时得20分;

(3)报价与造价不相等者或造价合计有错误者该项得0分。

注:①其它项目清单中的招标人部分(包括暂定金额),评标时应从拦标价和企业报价中扣除,不参与评标基准值的计算;

②若中标价大于业主报价时,按业主报价签订合同;若中标价低于业主报价时,按中标价签订合同。

22.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任选10项,每项1.0分共10分)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以各有效投标人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在评标基准价105%-90%范围内的综合单价,每项得1.0分。超出该范围的不得分。

若漏某一项或量与业主提供的量不一样,则不参与算术平均,且扣3分。

22.4.1.3主要材料单价(任选10项,每项1分共10分)

(1)各有效投标人的材料单价最高报价得0.5分,最低报价得1

分,中间报价采用插入法计算。

(2)提供材料单价与清单项目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则不得分,且每项扣1.5分。

22.4.1.4措施项目费(10分)

(1)措施项目费最低报价得10分,最高报价得6分,中间报价采用插入法计算。

(2)措施项目费前后不一致时得3分。

22.4.1.5工程量清单项目费(10分)

(1)、最低价得10分,最高价得7分,中间采用插入法计算。

(2)、每项清单项目合价之和不等于工程量清单项目费时,或工程量清单项目费前后不一致时得3分。

22.4.1.6其它

(1)不提供光盘的或提供光盘打不开的扣10分,提供光盘中的内容与标书不一致时每处扣3分(评标时以标书正本内容为准)。

(2)标书每缺一页扣2分。

22.4.2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100分)

(1)主要施工方法(15-20分)(2)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5-6分)

(3)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5-6分)

(4)劳动力安排计划(5-6分)

(5)确保工程质量及拆除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6-8分)(6)确保安全生产及拆除工程安全的技术组织措施(6-8分)(7)确保拆除工程及拆除工程拆除工程的技术组织措施(6-8分)

(8)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5-7分)

(9)施工总进度表或工期网络图(9-11分)

(10)确保报价完成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措施(8-10分)

(11)施工总平面布置图(8-10分)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文字表述准确、完整、严谨、合理;施

工段划分清晰、符合规范要求;措施先进、具体、有效、成熟,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人、材、机投入与进度计划相呼应,能够满足施工需要;对项目关键技术、工艺有深入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先进、合理的建议,解决方案完整、经济、安全、切实可行。

评审时应根据以上要求进行评价,在分值允许的范围内打分;缺项者,该项为零分。

技术部分因投标人密封、格式等不符合要求或故意作标记而造成对评委的误导和不便的,该技术标为零分。

22.4.3综合标(100分)

22.4.3.1企业在建筑市场活动中行为规范(主要指质量、安全、招标投标活动),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得10分。近两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10分。

22.4.3.2企业获建设部或省政府综合先进单位者,每次加10分,最多加20分;获省建设厅或市政府综合先进单位者,每次加8分,最多加16分;获市建委综合先进单位者,每次加5分,最多加10分;同一年度内只按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计分。

以上表彰须提供表彰文件、荣誉证书(或奖牌)等原件,缺一项不计分;证书有效时间从2005年1月1日到本次开标。

22.4.3.3投标项目经理获省级优秀项目经理、质量先进工作者,每一项加3分;获市级优秀项目经理、质量先进工作者,每有一项加2分。同一类奖项只按最高奖项记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以上表彰须提供表彰文件、荣誉证书(或奖牌)等原件,缺一项不计分;证书有效时间从2005年1月1日到本次开标。

22.4.3.4投标项目经理负责的工程获省级以上最高工程安全奖项的,不计项数加6分,获市级最高工程安全奖项的,不计项数,加4分,同一类奖项只按最高奖项记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以上表彰须提供表彰文件、荣誉证书(或奖牌)等原件,缺一项不计分;证书有效时间从2005年1月1日到本次开标。

22.4.3.5投标项目经理获得国家“鲁班奖”工程的,不计项数

加25分;获得省级最高工程质量奖项的,每项加11分,最多加22分;获得市级最高工程质量奖项的,每项加6分,最多加18分。以上加分仅对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有效,且每一获奖工程按最高奖项记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以上表彰须提供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表彰文件、荣誉证书(或奖牌)等原件,缺一项不计分;证书有效时间从2005年1月1日到本次开标。

22.4.3.6 2003年以来,投标项目经理有类似工程经历的得5分,没有的得0分。开标时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原件,缺一项不计分。

22.4.3.7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及主要岗位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资历得3-8分。开标时须提供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五大员、经济管理人员等资质证书原件。

22.4.3.8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备相关岗位证书的得2-6分。开标时须提供五大员、四个特殊工种岗位证书等原件。

22.4.3.9业主考察10-14分。

由招标人评标分数汇总前向评委宣布,并计入总得分。

投标人综合得分=商务标×60%+技术标×20%+综合标×20%

本评标办法中所涉及到的相关证书、文件、业绩证明资料等,均以原件为准,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

23、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根据需要,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澄清的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投标人的答复必须经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任何评审情况。

25、定标

25.1各评委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按照评分办法,统一认定投标人的硬指标分值、加上评委个人的技术标评判分值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计分过程按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两位。

25.2按评委计分结果,由评委会按得分高低为序推荐前两名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原则上应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再响应招标文件或确有重大实质性问题,经监督部门认可后,可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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