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措施及盘活办法

林业研究与实践浙江省云和县共有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79.9万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63.9%,其中国家生态公益林44.5万亩、省生态公益林35.4万亩,分布在10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云和县林场、林勘公司2个国有经营单位。
1生态公益林管理措施1.1加强县乡村领导成立以副县长为组长,林业、财政、公安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配备5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全县公益林建设日常管理,全县各乡(镇)、街道及国有林场建立相应的公益林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各行政村成立护林小组,负责本村的公益林建设和管理。
县、乡、村三级联动,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1.2加强队伍管理(1)评优罚劣。
全县配有专职护林员174名、兼职护林员13名、监管员24名。
根据《云和县重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考核办法》,经各乡(镇)、街道生态公益林管委会组织推荐,县生态公益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平,评选出22名2013年度县级先进护林员,1名市级先进护林员,3个乡镇(街道)为县级先进集体,调整更换护林员11名。
(2)培训指导。
在清明节等护林重要时段,安排人员分组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上岗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促进一步完善管护措施;结合森林防火、松材线虫病防治等内容,定期组织护林员进行了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护林队员综合素质,共组织各类培训16次1100余人.(3)规范化管理。
从2013年开始我县公益林护林员GPS定位考察系统投入试运行,县林业局生态办给全县142名专职护林员(3000亩以上)每人配备带有GPS定位功能的手机,运用GPS技术,对每个护林员的查山情况进行实时跟监管,有效解决了过去护林员监管难,个别护林员缺勤缺岗、弄虚作假、护林效果不佳等现象。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益林护林员,我县还重新制定了《云和县关于加强护林巡查队伍规范化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了护林员选聘条件和程序、职责、巡查时间和巡查方式、报酬、考核办法等.1.3严格资金管理2014年共发放森林生态效补偿资金2109.4万元(其中中央、省财政下拨补偿资金1941.6万元、县配套补助资金167.8万元),全县建设公益林79.9万亩,直补公益林经营者的损失性补助资金1848.3万元,其中国有2个81.8万元,集体386个486.5万元,个人15152户1280万元.管护资金192万元,公共管护经费69.1万元,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贵州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贵州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贵阳市林业绿化局网站 | 更新时间:2008-12-16 | 来源:市林业绿化局字号:【大】【中】【小】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复制本页地址】【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为了进一步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促进林地资源合理利用,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对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规定系统归纳为本规范。
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项目(一)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
包括交通、电力、水利、通讯、建筑和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建窑、修建坟墓等各类建设工程因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灭失,或限制了林地、林木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临时占用林地。
包括符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三个要件的下列项目:1、不影响正常的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线工程和其它工程;2、各工程项目施工需要的临时材料堆放场所、临时运输通道和其它临时设施的修建工程;3、以建设选址为目的,基本不破坏林业生产条件的地质勘查或设计的工程;4、其它临时占用林地工程。
(三)符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范围和林地类型划分的依据(一)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类型的条件和范围1、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2、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县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县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保护和建设,科学合理使用管理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资金,提高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成效。
根据《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XX〕41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林业生态管护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南政办〔20XX〕第二条本办法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管护相关费用支出。
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开展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20XX〕管护补助和公共管护支出,补助对象为天然商品乔木林林分。
补助资金分为管护补助和公共管护支出,其中公共管护支出0.25元/亩,管护补助14.75元/亩。
补偿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资金标准有提高的,按相应标准调整,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配。
管护补助支出,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经济补偿,7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国有单位管护支出用于管护公益林和天然林的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和管护劳务补助等相关费用。
1.林权所有者的补偿补助:占下拨的全部补偿性支出的56%,补偿对象是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林权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
补偿对象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分配方案按行政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方案执行。
3.护林员直接管护费:占下拨的全部补偿性支出的24%,由乡镇(街道)集中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村护林员。
管护工资各乡镇(街道)按全面深化林业生态管护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选聘护林员,护林员工资直接由乡镇打卡到个人账户。
某乡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某乡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S u m m a r y o f w o r k f o r r e f e r e n c e o n l y姓名:XXX职务:XXX时间:20XX年XX月XX日某乡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公益林包括:(一)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岸林;(二)特种用途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三条本乡域内公益林的规划、区划界定、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办法。
第四条乡林业站是本乡公益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所、农业、水利、旅游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工作。
第五条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管护。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 2 页共 6 页第六条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形成乡村主要人口聚居区的公益林生态圈。
全乡公益林面积不少于森林面积的35%。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集中连片、合理布局;(二)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
第八条下列区域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一)江河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5公里内的区域;(二)江河两侧:从河岸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三)水库周围:小水库周围从林缘起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四)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垦荒地带;(五)主要公路线两侧一定范围。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09•【文号】林策发[2001]88号•【施行日期】2001.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2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林策发〔20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了指导各地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工作,做好国家公益林与地方公益林的事权划分,我局制定了《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二00一年三月九日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一、为了推进林业分类经营,加强对国家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认定国家公益林遵守本办法。
三、公益林是指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国家公益林是指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公益林。
四、国家公益林具体划定范围包括:(一)江河源头。
流程500公里以上河流干流、一级支流源头20公里以内汇水区,流程1000公里以上河流二级支流源头10公里以内汇水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二)江河干流,一、二级支流两岸。
流程500公里以上河流的干流、一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000米以内;流程1000公里以上河流的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以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三)重要湖泊和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范围内森林、林木和林地;(四)沿海岸线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以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五)干旱荒漠化严重地区的天然林和郁闭度0.2以上的沙生灌丛植被、沙漠地区的绿洲人工生态防护林及周围2公里以内地段的大型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六)雪线以下500米及冰川外围2公里以内地段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七)山体坡度在36度以上土层瘠薄、岩石裸露、森林采伐后难以更新或森林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八)国铁、国道(含高速公路)、国防公路两旁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米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九)沿国境线20公里范围内及国防军事禁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十)国务院批准的自然与人文遗产地和具有特殊保护意义地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十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其它有重点保护一级、二级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十二)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的禁伐天然林。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划定。
第二章区划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
省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加强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省行政区域从事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其所管辖的公益林管护全面负责。
第二章队伍建设和职责第五条各实施单位要组建管护队伍,专门负责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
集体公益林承包到户的,农户负有管护责任。
第六条管护人员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护林人员组成,其中,护林人员包括专职护林人员和兼职护林人员。
第七条管护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热爱林业事业,遵纪守法,能适应林区野外工作环境,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岁之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林业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专职(兼职)护林人员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安全和自我保护基本知识,能识别管护区的主要树种和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种类,能判断是否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具备森林火灾防治有关技能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能力。
第八条管护人员实行聘用制,聘期为一年,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管护人员聘用办法,对聘用的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登记造册。
第九条管护人员的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补偿工作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公益林档案。
(三)负责公益林的日常巡护,做好巡护日志记录和管护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以小组为单位巡护的,巡护日志以组为单位填写(巡护日志样式见附件一)(四)制止毁林开垦、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捕滥猎、采石、采沙、取土、采集珍稀植物、放牧等各种破坏公益林的行为。
(五)制止在公益林区违章用火,及时消除林火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情况。
(六)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毁林案件,打击破坏公益林资源的犯罪行为,维护公益林管护设施。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保护森林的公益广告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保护森林的公益广告谈生态公益林与高保护价值森林的区别关键词:生态公益林;高保护价值森林;林业管理;范围划分生态公益林和高保护价值森林存在一定的共性,两者都能为我们提供丰富的森林林木资源和森林产物。
单是森林管理工作中,要对森林的种类进行较为详细的划分才能实现森林更好的保护,其主要的方式就是利用国家规定和营林的经济效益对林业进行划分,生态公益林和高保护价值森林是按照不同的划分指标相差的两个不同的概念。
1 森林的基本概念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森林类型划分种类,生态公益林就是生态地位非常重要,或者生态情况危险,对我国森林生态系统安全、以及保护生态多样性有着重要作用的具有社会公益性的森林。
因此这样的森林保护人工林、自然林等。
生态公益林是存在公益性的,比如防止沙漠化。
保护森林附近区域的水资源,防止害虫侵袭等。
其主要就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这类林木在一段时间内砍伐的可能性较低,需要长时间的保护。
这类森林的林木开发,不会出现大面积砍伐,而是合理的砍伐。
不会破坏森林的生态系统的整体性。
高保护价值森林高保护价值森林是现代应对严峻的资源需求形势形成一种全新的理念,这种理念是从森林的资源的价值出发等,根据森林的价值对森林的进行分类,是对于资源的一种评估,生态系统的价值也被考虑在其中,但是主要是针对森林林木以及森林产品的价值做出相应分类,形成这样的分类主要是因为便于森林管理的重点。
森林管理工作理论上需要对全部原来森林做好管理工作,但是在实际管理中具有高价值的森林资源与一般森林应该实现差异化的管理,所以做出了根据价值管理的新理念。
2 判定的标准不同生态公益林是根据国家在法律上规定得森林管理措施,国家的规定不会考虑森林之内树木的品种和价值,只根据生态系统来进行分类,同时相关政策时从整体的角度来分类的所以根据生态系统来划分,其主要的参考在很多价值的依据的是森林的地点、气候等。
其主要的目的就是对森林进行保护,通过对森林的保护,主要的措施包含封山、严禁采伐等,其主要是根据保护而进行的分类。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林业绿化局(贵阳市园林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林业绿化局(贵阳市园林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筑府办发[2010]150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林业绿化局(贵阳市园林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15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林业绿化局(贵阳市园林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贵阳市林业绿化局(贵阳市园林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林业绿化局(贵阳市园林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加强全市湿地保护、石漠化防治植被恢复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拟订全市林业发展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办法和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指导林业和园林绿化的经济体制改革,参与制定相关经济调节政策;管理林业和园林绿化资金、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财务、统计工作;监管系统国有资产。
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管理办法(78号政府令)
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2000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经200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第78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管理,切实保护林地资源,维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确需征、占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第三条征、占林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依法征、占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占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对林木造成损害的,应当对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
农村村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依法适用集体林地作为宅基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人民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征用或者占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保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 黔林资通[2010]3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经营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9‟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重点特种用途林;地方公益林是指介于国家级公益林与商品林之间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 公益林的保护和经营管理遵循生态优先、分级管理、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纳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区划界定 2
第五条 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必须现地落实到山头地块,并签订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明晰、事权落实,以斑块为单位实行地籍化管理。 第六条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林业厅会同财政厅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逐级上报省林业厅进行认定。 第七条 公益林经区划界定后批准公布的数据,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逐级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补偿兑现 第八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按《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地方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按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印发的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公益林实行保护管理责任制,并根据辖区内公益林资源状况,建立和完善公益林管护制度。 公益林管护必须签订管护合同,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应按照管护合同约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管护补助费。 (一)国有公益林,由经营管理单位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 (二)集体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各乡镇;各乡镇与村委会;村委会与专、兼职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 (三)林农个人经营的公益林,由村集体与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3
(四)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由保护区管理局与村集体和林农个人签订管护合同。 公益林的专职护林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主要职责是:在管护责任区进行日常巡护,监测和预防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和制止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协助做好有关森林灾害的处理和毁林案件的查处,以及管护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和各有关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负责对管护人员履行管护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公益林经营区周边明显处,设立永久性标牌,立碑公示。公益林标志牌应当标明公益林类别、面积、责任人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擅自移动标志牌。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特别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确需征占用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程序逐级上报,依法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在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林分或宜林地进行补植或封育,对公益林内的宜林荒山荒地、林中空地等实行限期造林,逐步提高公益林的生态功能等级。 法律规定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各项林业生态工程,应重点安排在公益林区域内。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在公益林分布区和外围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开设林火阻隔道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组建专业扑火队伍,把年度公益林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公益林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禁止使用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和苗木进行育苗、造林,提倡营造混交林,积极进行封山育林、改善林地生态环境。加强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定期对有害生4
物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严格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公益林的安全防范工作,对破坏公益林的违法行为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把公益林的安全置于整个林区治安防范网络,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 森林经营 第十六条 在公益林区域内开展生态旅游,按照《贵州省实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细则》和《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开展其他不影响森林景观和生态功能的经营开发,按照《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在公益林区域内的各种经营活动,应体现保护优先原则,不得引起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 已经开展经营活动的,要补办相应手续。违反公益林管理规定的作业活动应立即停止。 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益林内进行活立木移植、挖掘、开垦、采石、采集珍稀植物以及在封山育林区放牧等破坏森林植被和森林生态功能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等非商品性经营需移植、采集国家级公益林内植物的,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厅审批。 第十八条 严格公益林采伐管理。 公益林的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依据《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和《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2007)等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公益林采伐,经由具有调查资质的单位调查核实后逐级申报,申报材料需附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公益林采伐指标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 5
国家级公益林受灾木的清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市(州、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森林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逐级审核后报省林业厅审批。 地方公益林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市(州、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在保护公益林中的作用,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及条件,确保公益林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从严查处破坏公益林森林资源的林业行政案件。 第二十一条 公益林不得转变为商品林经营。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收回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效益监测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公益林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公益林的种类、数量、质量、防护效果、经营管理等现状及动态变化情况,监测本辖区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变化趋势。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对全省公益林资源保护、管理、经营、利用及消长等情况进行定期监测。 第二十三条 公益林资源变化动态监测主要以年度管护核查和定期监测为基础,建立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等技术资料档案和资源档案,准确记载森林区划界定、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变化、林业经营活动、非林业经营活动等情况,客观、科学反映公益林资源现状和消长动态。
第七章 档案建立 6
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公益林管理档案,档案建设应有必备的办公设备,专人负责。 公益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做到图、表、卡和文字材料规范,原始档案(公益林现场界定书、林权证复印件,管护合同、兑现名册等)和技术档案(年度核查结果、数据更新相关资料、卫星影像、图片等)齐全,应用“贵州省公益林管理信息系统”对公益林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公益林资源档案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对于公益林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下所引起的地类、面积、蓄积等因子的变化,必须深入实地调查核实其位置和数量,及时修正档案数据和图面等材料,按规定和程序更新公益林信息系统数据。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 (一)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检查:执行政策法规;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林木采伐和征占用林地;森林防火与火灾扑救;有害生物监测、检疫与防治;签订领导责任制以及管护合同;建立管理规章、制度;设置永久性碑牌和责任区标牌;建立档案、数据库、图库等情况。 (二)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管护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检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镇)林业工作站和各有关森林经营单位,对辖区内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检查结果报市(州、地)林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