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处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

《公证处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1、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法院在执行前,要依法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对确有错误的公证债权文书以裁定的形式排除其强制执行力。
但法律对依何种程序、如何认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并未作出规定,何为“确有错误”,法律无明确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实践,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应考虑认定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1)债权文书没有给付内容;(2)债权文书给付期限不明确;(3)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约定的给付内容等存在争议的;(4)债权文书没有明确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5)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文书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为规避法律义务、损害他人利益,恶意串通进行公证的;(6)提交的证据足以推翻债权文书的;(7)公证程序严重违法的,如公证员为本人或其近亲属办理公证的,公证人员办理公证时有受贿、舞弊行为的;(8)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2、目前,法院申请公证处公证的执行案件大多是对其1执行行为给予公证证明。
在一般情况下,象这样的案件都是该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一定难度的情况下,法院才申请公证处对其执行行为进行公证,在实践中,实际性情况是公证处在法院的领导下,按照执行文书,协助法院完成执行程序。
如制作现场工作笔记,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盖章,其实只是对法院执行的过程给予见证,甚至帮助执行人员搬运被执行的财物等。
建议:公证处只对法院执行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证明,对法院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和执行行为是否真实、合法不作审查,也不作任何证明。
3、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查封、扣押财产时,遇到那些应该到场的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执行人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拒不到场情况,可以向公证处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证处介入民事执行工作,在具体实践中,如果要求公证处派员协助执行工作或要求公证处在各种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要求将其强制执行行为给予公证证明等现象,都是欠妥的,应该要求公证处将其执行过程给予保全证据公证。
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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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不还法院强制执⾏流程是什么⽋钱不还法院强制执⾏程序:第⼀步:申请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必须履⾏。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员执⾏。
对依法设⽴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
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公证债权⽂书确有错误的,⼈民法院裁定不予执⾏,并将裁定书送达双⽅当事⼈和公证机关。
第⼆步:法院受理当事⼈、利害关系⼈认为执⾏⾏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的⼈民法院提出书⾯异议。
当事⼈、利害关系⼈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15⽇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当事⼈、利害关系⼈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10⽇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法院⾃收到申请执⾏书之⽇起超过六个⽉未执⾏的,申请执⾏⼈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执⾏。
上⼀级⼈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民法院在⼀定期限内执⾏,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或者指令其他⼈民法院执⾏。
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中⽌对该标的的执⾏;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案外⼈、当事⼈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关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发出执⾏通知执⾏员接到申请执⾏书或者移交执⾏书,应当向被执⾏⼈发出执⾏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逾期不履⾏的,强制执⾏。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预防纠纷和化解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完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以给付数额明确的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标的;(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文书中的给付、担保义务确定且无争议;(三)债权文书中记载的债务履行期限明确;(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民间借贷合同、金融借款合同、财产租赁或借用合同;(二)赊欠货物、物品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基于其他合法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而形成的给付标的、履行期限明确的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担保协议、反担保协议;(七)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但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或担保人明确承诺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构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2022年-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公司信贷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2年-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公司信贷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2017年真题)某啤酒生产企业2016年销售收入净额为6000万元,年初应收账款余额为300万元,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500万元,每年按360天计算,则该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为()天。
A.17B.24C.15D.22【答案】 B2、下列不属于收款条件的是()。
A.现货交易B.赊账销售C.预收货款D.远期交易【答案】 D3、(2018年真题)对于信贷经营来说,()是对区域风险影响最大、最直接的因素。
A.区域自然条件B.区域产业结构C.区域经济发展水平D.区域市场化程度【答案】 C4、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是指以()报关并以()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以及相关配套业务。
A.人民币;美元B.美元;人民币C.人民币;欧元D.人民币;人民币【答案】 D5、下列不属于银行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的是()。
A.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B.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C.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D.原银监会发布的贷款文件【答案】 D6、自营贷款期限超过()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A.5年B.10年C.12年D.15年【答案】 B7、银行公司信贷产品投入市场后,会经历一个产生、发展与衰亡的过程,其行业成熟度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其中没有()。
A.成长阶段B.成熟阶段C.衰退阶段D.重整阶段【答案】 D8、以下关于信贷资金的运动特征,说法错误的是()。
A.以偿还为前提的制度,有条件的让渡B.信贷资金运动的基础是借款人的资金需求C.信贷资金只有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才能在整体上实现良性循环D.信贷资金运动以银行为轴心【答案】 B9、下列关于各项贷款还款来源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一般周转类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来源为借款人的综合经营现金流B.固定资产贷款还款来源通常为所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来实现收益C.项目融资通过追加第三方担保的方式获得其他补充还款来源D.专项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来源主要为所支持特定业务的销售回笼资金【答案】 C1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免税收入的是(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B.转让企业债券取得的收入C.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并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答案】 C11、以下关于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执⾏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号:司发通[2000]107号颁布⽇期:2000-09-01执⾏⽇期:2000-09-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为了贯彻《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暂⾏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效⼒债权⽂书的公证和执⾏⾏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和债务⼈对债权⽂书有关给付内容⽆疑义;(三)债权⽂书中载明债务⼈不履⾏义务或不完全履⾏义务时,债务⼈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的承诺。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范围:(⼀)借款合同、借⽤合同、⽆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货物的债权⽂书;(三)各种借据、⽋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效⼒条件的其他债权⽂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单等债权⽂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书具有强制执⾏效⼒。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单等债权⽂书,在履⾏过程中,债权⼈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的意见;如债务⼈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书强制执⾏效⼒。
四、债务⼈不履⾏或不完全履⾏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债权⼈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不履⾏或不完全履⾏的事实确实发⽣;(⼆)债权⼈履⾏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依照债权⽂书已经部分履⾏的事实;(三)债务⼈对债权⽂书规定的履⾏义务有⽆疑义。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证书应当注明被执⾏⼈、执⾏标的和申请执⾏的期限。
住房抵押借款合同(12篇)

住房抵押借款合同(12篇)住房抵押借款合同1抵押权人(甲方):________抵押人(乙方):________第一条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_年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___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_区(镇)______________路(街)___________号_________房间之房产(地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三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被担保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抵押合同的登记第五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本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第七条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条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
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公证债权文书如何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如何强制执行一般而言,公证是一种证明行为,公证文书本身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但是特殊情况下除外。
比如对公证赋予一定的效力。
下面就由我为大家整理有关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相关资料。
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债务人承包地如何执行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且被执行人有承包土地的情况下,可区分不同情况,特定的条件下,可以适当执行被执行人的承包地抵偿债务,不能不分情况,机械执行,具体情况有:1、债务人死亡,正在执行的债务没有清偿,债务人有承包地由其继承人耕种,继承人又不承担债务时,可强制执行债务人承包地抵偿债务。
2、债务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本人有承包地,该承包地由第三人代为经营的可执行。
3、债务人长期躲在外地逃避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全家迁往外地居住,住所不详无法直接执行,且债务人有承包土地,承包地由他人无偿耕种或已转包他人承包期已满的情况下,可以执行。
4、债务人有能力而不履行债务,其债务数额不大,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标的额远远大于债务数额,强制执行该财产会给被执行人造成重大损失,被执行人自己又不经营其承包地时,人民法院可予以执行。
5、申请人十分困难,被执行人条件较好,但不履行债务,其承包土地较多,收入较高的情况下,又无适合执行的其它财产时,可予执行部分土地抵偿债务。
二、公证债权文书能强制执行吗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从形式上讲,公证是一种证明行为,公证文书本身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但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除外。
所谓公证债权文书,就是双方当事人对于追偿债款、物品达成的协议,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机关认为无疑义的,在公证证明文书中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且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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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公证,承诺书篇一:公证处出贝强制执行书时效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处告知暨当事人承诺书一、公证处告知: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201X年12月26日起,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
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债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3、公证处向当事人特别提示:根据上述规定,a、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只要人民法院没有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b、向公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即债权人可单方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此申请不需债务人同意;c、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之日起二年。
超过这个期限,公证处不再受理该申请(法律规定的有中断、中止情况除外)。
二、本当事人已全面了解了公证处告知的上述内容,明白了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公证机构对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签发执行证书当事人能否直接提起诉讼
公证机构对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签发执行证书当事人能否直接提起诉讼公证机构是法律文书制作和公证的机构,承担了许多重要职责,其中之一就是对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公证。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公证机构的作用不容忽视。
然而,对于某些债权人来说,他们发现自己在申请执行时,却发现公证机构不签发执行证书,这时候,他们是否该直接提起诉讼呢?为了能够对这个问题进行更系统和全面的探讨,我们需要先了解目前公证机构对于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签发执行证书的情况。
假设某个债权人与一家公司签署了一份借款合同,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法院执行时,公证机构出具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债权人此时想获得执行证书,可是公证机构却拒绝签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公证机构应当在15天内作出决定,如果公证机构不签发执行证书,是否意味着债权人只能提起诉讼呢?实际上,公证机构不签发执行证书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些原因是债权人可以解决的,而另一些原因则需要债权人去寻求法律帮助。
以下是一些公证机构不签发执行证书的原因:1.公证债权文书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在一些情况下,公证债权文书可能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
例如,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借款合同时,未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及期限;或者公证债权文书中未清楚记载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关系等。
这些情况下,公证机构就不可能签发执行证书,此时债权人需要与债务人重新协商并签署新的合同或寻求法律帮助。
2.债权人未通过申请程序在一些情况下,债权人未能通过公证机构的申请程序,而是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这时候公证机构不得签发执行证书。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并且需要注意申请程序的细节问题。
3.公证机构无权签发执行证书在一些情况下,公证机构没有权利签发执行证书。
例如,公证机构不属于法院,只能对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验证,无法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评估和确认。
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分类】会议纪要正文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为进一步解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中的疑难问题,统一司法尺度,规范办理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于2016年1月21日召开了第七次会议。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的若干问题取得了基本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受理后的相关处理1、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民事诉讼一审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2、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一并提交公证书和执行证书。
当事人仅提交公证书或执行证书,已经受理的,通知其限期补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齐的,执行实施部门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并在裁定中载明当事人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裁判部门进行审理。
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异议成立并撤销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当事人不服异议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申请已经受理的,执行实施部门裁定驳回执行申请:(1)公证书或执行证书没有给付内容的;(2)公证书或执行证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3)公证书未载明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前款中的裁定应当载明当事人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