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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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发布)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发布)
注意到有关人权的各项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使男女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一切经济、 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
考虑到在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主持下所签署的各项国际公约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
还注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所通过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决议、宣言和建议;
关心到尽管有这些不同的文件,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确信一国的充分和完全的发展,世界的福利以及和平的事业,需要妇女与男子同样充分参加 所有各方面的工作;
念及妇女对家庭的福利和社会的发展所作出的巨大贡献至今没有充分受到公认,又念及母性 的社会意义以及父母在家庭中和在养育子女方面所负任务的社会意义,并理解到妇女不应因生 育的任务而受到歧视,因为养育子女是男女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
考虑到对妇女的歧视违反权利平等和尊重人格尊严的原则,阻碍妇女与男子在平等的条件上 参加本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妨碍社会和家庭的繁荣发展,并使妇女更难充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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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为国家和人类服务的潜力;
关心到在贫穷情况下,妇女在获得粮食、保健、教育、训练、就业和其他需要等方面,往往 机会最少;

【法规标题】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发布)
【发布部门】联合国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1980-09-29
【生效时间】1980-09-29
【有效性】有效
【更替信息】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歧视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第二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 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2

(a)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 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浅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我国公共领域的适用问题

浅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我国公共领域的适用问题

浅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我国公共领域的适用问题《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于1979年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旨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并促进男女平等的实现。

我国作为《公约》的签署国,自1992年起正式成为《公约》的缔约国,意味着我国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中,并对其获得法律效力。

在我国公共领域中,《公约》的适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

本文将从我国公共领域中《公约》的适用问题进行浅析,探讨其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进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公约》在我国公共领域中的适用范围。

《公约》的目标是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并促进男女平等的实现,因此在我国公共领域中,涉及性别歧视和男女平等的各个领域都应该适用《公约》。

我国现实中依然存在着不少与性别歧视相关的问题,例如女性在就业、教育、家庭、社会地位等方面所面临的不公平待遇。

《公约》应当在这些领域发挥其作用,以保障女性的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实现。

我们需要认识到《公约》的适用在我国公共领域中所面临的挑战和困境。

在实践中,虽然我国已经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中,但具体的法律实施和执行却并不容易。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仍然存在不足,导致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不够充分。

我国社会文化和观念的影响也会对《公约》的适用造成一定的阻碍,例如对妇女地位的传统观念和性别歧视的存在。

我们应该针对《公约》在我国公共领域中的适用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政府应当加大立法和政策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确保其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应当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促进性别平等意识的提升,改变传统的性别观念,减少并最终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

我们也应该关注个体行为和社会各界的参与。

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促进男女平等的实践中,抵制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

社会各界也应该积极参与到对《公约》的宣传、执行和监督中,为其在我国公共领域中的适用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报告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报告序言1.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简称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执行公约第7、8次合并报告。

本报告的撰写遵循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简称消歧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定期报告的指导原则。

2. 本报告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2006年至2010年执行公约情况,由中国中央政府撰写;第二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情况,由香港特区政府撰写;第三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情况,由澳门特区政府撰写。

3. 中央政府报告的撰写工作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妇儿工委办)牵头,并成立了报告撰写工作组,工作组成员来自中国29个有关机构、政府部门和组织,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组部、中宣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4. 2010年4月,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召开工作组会议,研究报告撰写事宜。

同年11月,召开了报告初稿研讨会。

为进一步增进各有关方面对公约的了解,研讨会期间举办了有关公约和性别平等问题的培训。

为广泛听取民间社会对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妇儿工委办于2011年7月专门召开会议,应邀与会的代表来自中国残联、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中国妇女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女企业家协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中国人才研究会妇女人才委员会、北京市妇联、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及媒体。

浅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我国公共领域的适用问题

浅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我国公共领域的适用问题

浅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我国公共领域的适用问题1. 引言1.1 背景介绍妇女权益保护一直是全球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自古以来,妇女面临着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其在公共领域的地位和权利常常不及男性。

在中国,尽管在过去几十年里,政府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和促进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中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这意味着中国应当履行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妇女在各个领域享有平等权利。

在实际情况中,我国公共领域仍然存在着许多妇女歧视问题。

妇女在就业、教育、健康等领域仍然面临挑战,性别歧视现象依然存在。

深入分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中国公共领域的适用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深入了解和探讨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找到解决途径,为改善妇女地位和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在今后的文章中,将进一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1.2 相关概念解释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指由联合国于1979年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件,旨在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行为,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公约规定了各国必须采取的措施,以确保在法律、家庭、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中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2. 妇女歧视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对妇女进行不公平对待或剥夺其应有的权利的现象。

这种歧视可能来自法律制度、传统观念、文化传统等多个方面,表现为对妇女在教育、就业、政治参与等方面的限制或排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协议,推动各国采取措施来防止和消除这种歧视。

3. 公共领域是指社会生活中公共场所和公共服务领域,如政府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公共交通等。

在公共领域中,妇女可能面临各种形式的歧视,包括就业歧视、服务歧视、言论歧视等。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公共领域中的妇女歧视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建议。

2. 正文2.1 我国公共领域存在的妇女歧视问题1. 就业歧视: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就业,但实际上在招聘、晋升、薪资等方面仍存在歧视现象。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目录页次导言公约的内容及其意义 (1)序言 (4)第一部分歧视(第一条) (5)政策措施(第二条) (6)基本人权及各项基本自由的保证(第三条) (7)特别措施(第四条) (7)对男女角色的成见和偏见(第五条) (7)卖淫(第六条) (7)第二部分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七条) (8)代表权(第八条) (8)国籍(第九条) (8)第三部分教育(第十条) (9)就业(第十一条) (9)保健(第十二条) (11)经济和社会利益(第十三条) (11)农村妇女(第十四条) (11)iii第四部分法律(第十五条) (12)婚姻和家庭生活(第十六条) (12)第五部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十七条) (13)国别报告(第十八条) (14)议事规则(第十九条) (15)委员会会议(第二十条) (15)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一条) (15)专门机构的作用(第二十二条) (15)第六部分对其他条约的影响(第二十三条) (15)缔约国承担的义务(第二十四条) (16)公约的实施(第二十五至三十条) (16)iv导言1979年12月18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由联合国大会通过。

1981年9月3日在第二十个国家批准这项公约之后,它作为一项国际公约开始生效。

到1989年公约诞生十周年之后,已有将近100个国家同意受其条款的约束。

这项公约是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三十多年努力的结晶。

该委员会1946年设立,负责监测妇女的境况并推动她们的权利。

委员会的工作协助使所有方面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公诸天下。

为提高妇女地位而作的这些努力已促成了一些宣言及公约的诞生。

其中《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最重要及最全面的一项文件。

在各项国际人权条约之中,这一《公约》为使占人类半数的妇女成为人权问题核心的一部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公约》的精神扎根于联合国的各项目标:重申对各项基本人权、对人的尊严与价值及对男女权利平等的信念。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Refworld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Refworld

联合国CEDAW/C/TUN/6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Distr.: General20 May 2009ChineseOriginal: French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缔约国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突尼斯*__________________*本报告未经正式编辑而印发。

09-34622 (C) 200809 140909CEDAW/C/TUN/62突尼斯共和国突尼斯关于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1999-2007年)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在……月将于日内瓦举行的第……届会议上提交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突尼斯根据1985年7月12日关于突尼斯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85-68号法律,于1985年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根据该公约第18条,突尼斯政府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的合并报告(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报告) 涵盖1999年至2007年,有时也涉及2008年。

本报告包括了取得的进展并对委员会在2002年6月14日第567和568届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做出了回答。

报告还向委员会提供了各种信息,使其可以更好地分析和理解突尼斯在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各相关部委和公共机构以及民间社会都参与到本报告的撰写之中。

此外,报告以草案的形式提交至人权及基本自由最高委员会,并考虑到了该委员会的主要意见。

CEDAW/C/TUN/6构成缔约国报告第一部分的共同的基本文件以及突尼斯上一次提交的关于实施《公约》的报告可作为有效参考。

突尼斯很高兴继续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进行对话,讨论委员会在其最新的结论意见中提出的问题。

3CEDAW/C/TUN/64 目录引言第1、2和3条:国家背景——国家采取的反对歧视以及促进妇女的权利和两性平等的措施第4条:暂行特别措施第5条:反对陈规定型观念第6条:打击贩运妇女及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行为第7条:政治和公共生活第8条:在国际上代表本国和参加工作第9条:国籍第10条:教育第11条:就业第12条:保健第13条:经济、社会和文化福利第14条:农村地区妇女第15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16条:婚姻和家庭法民间社会行动者的建议展望挑战结论CEDAW/C/TUN/6缩略语ATM 突尼斯母亲协会ATFD 突尼斯民主妇女协会ATFP 突尼斯职业培训机构A VFA农业普及和培训机构BTS 突尼斯互助银行CEDAW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ICR红十字国际委员会CNUDCI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COC 《义务与合同法》CP 《刑法》CPE 《儿童保护法》CPP 《刑事诉讼法》CREDIF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CSP 《人权法》FSN 全国互助基金会UNFPA 联合国人口基金MAFFEPA 妇女、家庭、儿童和老年人事务部MASSTE 社会事务、团结和在国外的突尼斯人部NTIC 信息与通信新技术5CEDAW/C/TUN/6OIT 国际劳工组织ONFP 全国家庭和人口署OMD千年发展目标OTEF 突尼斯教育和家庭组织PNEA国家成人教育方案UNFT 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6CEDAW/C/TUN/6引言1. 本报告包括1999-2007年期间,突尼斯为加强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采取的主要立法和实际措施。

《消除一切形式的对妇女歧视公约》及其实施

《消除一切形式的对妇女歧视公约》及其实施《消除一切形式的对妇女歧视公约》及其实施乔瓦纳·阿迪诺菲教授-米兰大学1. 引言《消除一切形式的对妇女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或“CEDAW”)是联合国框架下经过谈判签署的一个公约。

其目的是使联合国人权体制在这份特别文件中得到体现,以根除那些不利于占世界人口一半的妇女的因素。

尽管已有许多条约都不分性别地提供对公民与政治权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但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人们普遍认为,这些通过的法令还远不足以提升妇女权利。

人们仍然认为,尽管《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和《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ICESCR) 规定,缔约国有保护男女享有法令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的义务(见ICCPR第2条第1款和ICESCR 第2条第2款),但是,这些文件的实施并未有效地解决妇女所遭受的事实上的歧视。

同时,当前联合国人权机制所采取的行动似乎并未很好地解决对妇女人权的侵犯问题。

负责监督ICCPR实施情况的人权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很少对妇女地位状况进行调查。

而即使在进行此项研究时,也仅仅主要集中于法律,而非程序和惯例等造成对妇女歧视的主要根源。

同样,事实证明,建于1946年并作为人权委员会的政府间姐妹机构,主要负责提升妇女地位问题的妇女地位委员会(CSW) 未能采取必要手段实现《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3款规定的目标-“实现国际合作,促进和鼓励尊重所有人(不论性别)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对《公约》内容的争论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即196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之后。

《公约》于1980年在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妇女发展十年计划》中程会议”上签署,并于1981年9月3日生效。

截止2004年9月,总共已有178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成为缔约国数量第二多的人权条约,仅次于《儿童权利公约》。

《公约》所规定的执行机制在2000年12月22日《任择议定书》生效后得到了加强。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 内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内容(最新版)目录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2.《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内容正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简称 CEDAW)是联合国在 1979 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消除全球范围内对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歧视。

这一公约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于性别平等的认同和尊重,对于推动全球范围内的性别平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自 20 世纪以来,随着女权运动的兴起,全球范围内对于妇女权益的关注和保护逐渐加强。

然而,直至今日,妇女在很多领域仍然面临着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如教育、就业、政治参与、家庭生活等。

这些歧视不仅侵犯了妇女的基本人权,也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在这样的背景下,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明确规定了各国政府在消除对妇女歧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为全球范围内的性别平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南。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内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共包含 3 个部分,分别为:序言、条款和议定书。

序言部分明确了公约的目的和原则,即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确保男女在教育、就业、政治参与、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条款部分共分为 3 个部分,分别为:一般规定、具体规定和机构规定。

一般规定部分明确了各国政府在消除对妇女歧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各国政府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男女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

具体规定部分详细列举了各国政府在消除对妇女歧视方面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教育、就业、政治参与、家庭生活、法律保护等方面。

机构规定部分设立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简称 CEDAW Committee),负责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并对各国政府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 内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内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简称CEDAW)是联合国于1979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和确保其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该公约的背景可以追溯到联合国成立之初,联合国《宪章》中就确立了妇女和男子平等的原则。

然而,实际上妇女在世界各地仍然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包括教育机会不平等、就业歧视、政治参与的限制、家庭暴力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联合国于1975年举办了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呼吁国际社会采取行动来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

在此基础上,联合国于1979年通过了CEDAW公约,该公约为全球范围内保护妇女权益提供了一项法律框架。

CEDAW共有30个条款,涵盖了妇女权利的各个方面。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权利、妇女参与决策的平等权利、教育和职业机会的平等、健康照顾和计划生育的权利、禁止性别暴力和贩卖妇女等。

该公约要求签署国采取一系列的法律、行政和政策措施来确保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并成立国家机构来监督公约的实施。

截至目前,共有189个国家签署了CEDAW 公约,许多国家还修改了国内法律以符合公约要求。

然而,尽管CEDAW的实施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在全球范围内仍然存在着许多妇女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

因此,国际社会仍需继续努力,确保妇女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真正消除所有形式的对妇女的歧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联合国CEDAW/C/PER/CO/6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Distr.: General2 February 2007ChineseOriginal: English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三十七届会议2007年1月15日至2月2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秘鲁1. 委员会在2007年1月19日第763和第764次会议(见CEDAW/C/SR.763和764)上,审议了秘鲁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PER/6)。

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PER/Q/6,秘鲁的答复载于CEDAW/C/PER/Q/6/Add.1。

导言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依照委员会编写报告准则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而且,该报告充分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

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提交书面答复,并赞赏就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的口头说明和答复。

3. 委员会对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及时作出的报告。

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1年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积极方面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所进行的努力,制定了许多法律、政策、计划和方案,其中包括《防止和制裁性骚扰行为法》(2003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计划》(2003年);《儿童和青少年问题国家行动计划》(2002年),以及重新改组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2002年)。

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秘鲁努力增加政治职位中妇女的人数,包括女部长人数,以及确定国会议员候选人名单中男女候选人的最低比例为30%。

CEDAW/C/PER/CO/68. 委员会赞扬国家、大学和民间社会团体参与处理与妇女有关的问题,以及非政府组织参与编写该报告。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9.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有系统和持续地实施《公约》的所有各项规定,但同时认为,缔约国从现在到提出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应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所载关注事项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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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CEDAW/SP/2008/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Distr.: General
10 June 200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缔约国会议
第十五次会议
2008年7月30日,纽约
临时议程
1. 秘书长的代表宣布会议开幕。

2. 选举主席。

3. 通过议程。

4. 选举会议主席团其他成员。

5. 按照《公约》第17条第4款和第5款,选举委员会十一名成员接替任期于
2008年12月31日届满的成员。

6. 其他事项。

08-37479 (C) 160608 180608
*0837479*
CEDAW/SP/2008/1
说明
项目6
1. 《公约》第28条规定,秘书长应接受各国在批准或加入时提出的保留书,
并分发给所有国家。

该条还规定,秘书长在收到撤销任何保留的通知后,应将此
项通知告知各缔约国。

按照惯例,秘书处将向《公约》缔约国会议提供有关对《公
约》所作的保留、声明、反对和撤消保留通知的综合资料(见CEDAW/SP/2008/2)。

这份报告将合并和更新以前提交的资料(CEDAW/SP/2006/2),并增列取自联合国
秘书处法律事务厅网站的资料。

2.秘书处将向《公约》缔约国会议提供一份说明,载有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通
过的关于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报告导则(第40/1号决定)有关的资料。

与《公
约》具体有关的报告导则必须与共同核心文件的统一报告导则(HRI/GEN/2/
Rev.5,第一章)一起应用。

它们共同构成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提交报告的统一导则,并取代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往颁发的所有报告导则。

08-37479 (C)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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