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三章知识点精华
证券法第三章证券发行

证券法第三章证券发行第七节证券承销制度一、证券承销制度概述(一)证券承销的概念如前所述,证券发行依照是否借助证券承销机构的协助为标准,分为直截了当发行与间接发行,间接发行即为借助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证券的方式。
此种发行方式从发行人角度看,即为间接发行;从证券承销公司角度看,即为证券承销。
据此,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发行人托付具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代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本并交付证券的行为和制度。
证券承销制度要紧调整着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
就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而言,属于以证券承销为内容的合同关系。
依《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
证券发行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署证券承销协议,确定双方在证券承销关系中的具体权益义务。
由于证券承销属于具有托付内容的特种合同关系,承销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承销中,要同时遵守《证券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证券承销制度也涉及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与证券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的关系,实际是证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出售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行为,具有交易行为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在证券发行过程中,要受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综合调整与规范。
就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而言,证券公司必须承担证券法规规定的专门责任;同时,由于证券公司是证券发行人的受托人,并以发行人名义或为发行人利益向投资者招募股份或公司债,还应准用调整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法规则。
(二)我国证券承销制度的要紧法规依照我国现行立法,调整证券承销关系的法律、法规要紧包括:(1)《证券法》。
该法第二章第21-28条对证券承销方式、承销协议、证券公司核查义务、承销团承销、承销期限、承销后报告义务和证券发行价格等问题,作有原则性规定。
(2)《股票条例》。
该条例第二章第20-28条对证券承销的方式、承销协议、证券公司核查义务、承销团承销、承销期限、承销后报告义务和未销售股票的销售规则等问题,也作有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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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础知识第三章考试要点股市风云变幻,有涨就有跌,有赢家也有偷家,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
任何一个准备或己经参与证券市场当屮的投资者,在具体的投资殆种面前,在做出操作选择Z际,都应认淸、止视收益与风险的辩证关系从而树立风险意识。
一、认识和防范风险树立风险意识,树立止确的投资观,有必要对现存的风险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
从风险与收益的关系來看,证券市场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和交易过程风险三大类。
1、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又叫不川分散风险,是指山于某种全局性的共同I大1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这种因素会対所有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
広观经济形势的好坏,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整,汇率的波动,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动等,都会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
对于证券投资者来说,这种风险是无法消除的,投资者无法通过多样化的投资纽•合进行证券保值。
这就是系统性风险的原因所在。
系统性风险的来源主要山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等宏观因素造成。
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政策风险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法规、举措出台,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从阳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政府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措施对能会造成证券收益的损失,这在新兴股市衣现得尤为突岀。
经济政策的变化,可以影响到公司利润、债券收益的变化;证券交易政策的变化,可以有•接影响到证券的价格。
2)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指证券市场行情周期性变动而引起的风险。
这种行情变动不是指证券价格的日常波动和中级波动,而是指证券行情长期趋势的改变,它可分为:看涨市场或称多头市场、牛市和看跌市场或称空头市场、熊市两大类。
证券行情随经济周期的循环而起伏变化。
在看涨市场,随肴经济冋升,股栗价格从低谷逐渐冋升,随着交易量扩大,交易FI渐活跃,股票价格持续上升,升至很高水平后,资金大量涌入并进一步推动股价上升,但成交杲不能进一步放大时,股价开始盘旋并逐渐下降,标志着看涨市场的结束;看跌市场是从经济繁荣的后期开始,伴随着经济衰退,股票价格也从高点开始一直呈下跌趋势,并在达到某个低点时结束,在看涨行市中,几乎所有的股栗价格都会上涨:在看跌行市中,几乎所有的股票价格都会下跌,因此,盲目的股票买卖不可収。
《证券发行与承销》知识点

《证券发行与承销》知识点证券发行与承销是指企业通过证券市场直接或间接地筹措资金的过程,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是金融市场运行的基础,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重点介绍证券发行与承销的概念、流程、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知识点。
一、证券发行与承销的概念证券发行与承销是指企业根据融资需求,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并销售证券,以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
发行和承销是两个相互关联但又有区别的概念。
发行是指企业将证券向投资者公开销售,承销则是指承销商通过销售证券来获取承销费用。
二、证券发行与承销的主体证券发行与承销的主体包括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
发行人是指需要筹集资金的企业或其他机构,承销商是指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投资者是指购买证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券发行与承销的流程证券发行与承销的流程包括筹备期、发行期和上市期。
筹备期是指发行人准备及申请发行证券的过程,包括拟定融资方案、填写发行申请材料等。
发行期是指发行人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的时间段,承销商通过发行证券来获取承销费。
上市期是指发行人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时间,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
四、证券发行的方式证券发行的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如向股票市场广大投资者发行股票。
非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向特定的投资者私下发行或转让证券,如向战略投资者发行股票。
五、证券承销的方式证券承销的方式包括包销和承销。
包销是指承销商承诺以约定的价格和数量购买发行人的证券,即包下整个发行规模。
承销是指承销商按照发行规模的一定比例购买发行人的证券,超过部分由其他承销商购买。
六、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市场的证券发行与承销活动受到证券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法》、《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证券发行的条件、程序以及发行人和承销商的义务和责任。
2021年证券从业《法律法规》考前第三章必看知识点十二

2021年证券从业《法律法规》考前第三章必看知识点十二第三章第四节证券承销与保荐一、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如下:(1)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3)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4)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5)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6)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公开的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和承销过程中公开披露以下信息:(1)招股意向书刊登首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定价方式、定价程序、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股票配售原则、配售方式、有效报价的确定方式、中止发行安排、发行时间安排和路演推介相关安排等信息;发行人股东拟老股转让的,还应披露预计老股转让的数量上限,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2)网上申购前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剔除最高报价有关情况;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有效报价和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的确定过程;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及对应的市盈率;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要求等。
证券从业考试投资分析第三章第一节知识考点

证券从业考试投资分析第三章第一节知识考点证券投资分析考点众多,希望同学们能好好复习备考。
证券从业考试网为您整理“证券从业考试投资分析第三章第一节知识考点”,希望同学们可以顺利通过考试!第三章宏观绎济分析考点结构考纲分析·熟悉宏观经济分析的意义;·熟悉总量分析和结构分析的定义、特点和关系;·熟悉宏观分析资料的搜集与处理方法;·了解国民经济总体指标、投资指标、消费指标、金融指标、财政指标的主要内容及其变动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掌握国内生产总值的概念、计算方法及其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区别与联系;·掌握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的概念与衡量方式;·熟悉PMl的概念及其应用:·熟悉CPl的计算方法以及PPl与CPl的传导特征:·掌握零售物价指数、生产者价格指数、国民生产总值物价平减指数的概念;·熟悉国际收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居民可支配收入等指标的内容:·掌握货币供应量的三个层次;·熟悉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余额、金融资产总量的含义和构成:·熟悉社会融资总量的含义和构成;·熟悉外汇储备及外汇储备变动情况,熟悉外汇占款的含义;·掌握利率、基准利率、再贴现率、同业拆借利率、回购利率和各项存贷款利率的概念及其变动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熟悉汇率的概念、汇率制度及汇率变动的影响;·熟悉财政收支内容以及财政赤字或结余的概念;·掌握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掌握证券市场与宏观经济运行之间的关系;·熟悉中国股市表现与GDP、经济周期、通货变动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要点解析第一节宏观经济分析概述要点一(宏观经济分析的意义和方法)一、意义1.把握证券市场总体变动趋势(1)只有把握宏观经济大方向,才能把握证券市场的总体变动趋势。
【点拨1】股市投资必须按照经济规律行事,正如社会发展也有自身的规律,“历史潮流,浩浩荡荡,顺我则昌、逆我者亡”。
证券发行与承销精简版考试重点知识

前言一、总的要求:掌握如下十二章内容: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企业的股份制改组、公司融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操作、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外资股的发行、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等。
(上述内容相应的法规政策)二、复习建议:把握重点,注重数字信息。
理解共性,抓住相通知识点,善于对比记忆。
多做习题,发现盲区,及时弥补,巩固记忆。
不急不躁,合理安排时间。
第一部分第1-4章第一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一、投资银行的含义:狭义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并购和融资活动的财务顾问;广义的包括公司融资、兼并顾问、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和风险投资业务等。
二、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史1927年《麦克法顿法》取消禁止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规定,银行业的两个领域重合。
1933年的《证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法律上规定分业经营。
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放松金融管制,意味着20世纪影响全球各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的终结,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真正进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三、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历史:(具体表现在发行监管、发行方式和发行定价三个方面)(一)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
核准型和注册型。
我国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是政府主导型,即核准制。
1998年以前,发行规模和发行企业数量双重控制(行政推荐)。
→ 1998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出台(核准制度),由主承销商推荐,由发审委审核,证监会核准。
→ 2003年12月28日颁布,2004年2月1日实施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通过上市保荐制度。
(二)股票发行方式的演变自办发行;发售认购证(有限量、无限量);无限量发售申请表与储蓄挂钩;上网竞价;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上网定价;配售(基金及法人、二级市场投资者);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知识点
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知识点2017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知识点考试要想取得好成绩,那么平时要注意做好复习,吃透、掌握知识点。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2017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内容请关注店铺!知识点《发行与承销》:业务规则一、财务顾问的职责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委托,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相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
2.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委托人分析并购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对策和建议,设计并购重组方案,并指导委托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作申报文件。
3.对委托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4.在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5.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申报材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和协调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答复。
6.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委托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顾问业务规程I.签订委托协议。
财务顾问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委托人配合财务顾问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应提供的材料和责任划分、双方的保密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多方当事人委托的,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的利益冲突。
接受委托的,财务顾问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1 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2.尽职调查3.规范辅导4.内部审核财务顾问应当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内部核查机构,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充分论证与复核,并就所出具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提出内部核查意见。
10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三章习题
10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三章习题第三章企业的股份制改组(答案分离版)一、单项选择题1.资产评估报告书必须由( )。
A.资产评估委托方独立撰写B.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撰写C.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委托方共同撰写D.政府主管部门撰写2.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相互( )。
A.衔接B.包含C.分离D.印证3.公司在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应当根据公司改组和资产重组的方案确定资产评估的范围。
基本原则是( )。
A.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资产必须进行评估B.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都必须进行评估C.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无形资产都必须进行评估D.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都必须进行评估4.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其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
应当由土地资产的使用单位或持有单位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然后聘请具有( )级土地评估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
AB.AAC.AAAD.B5.经( )确认的土地评估结果,是确定土地使用权折股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数额的基础。
A.国家土地管理部门B.国务院C.资产评估机构D.中国证监会6.判断和掌握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除按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应坚持( )原则。
A.宽松B.从实际出发C.合理D.从严7.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应当依据( )的原则进行。
A.谁投资、谁拥有产权B.谁经营、谁拥有产权C.谁授权、谁拥有产权D.谁管理、谁拥有产权8.清产核资工作按照( )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A.统一规范、分级管理B.分级规范、统一管理C.分区规划管理D.分层自行管理9.在证券承销业务中,应注意依据历史上不同的文件规定,对于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历史进行( )。
A.尽职调查B.评估立项C.确认所有者的财产和权益D.部分资产评估10.执行分析程序,确定重要性水平,分析审计风险,属于审计的( )。
A.审计回顾阶段B.计划阶段C.实施审计阶段D.审计完成阶段11.( )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证券发行与承销知识点总结+word版
第一节股票发行的目的和条件一、股票发行的目的。
股份的分割与合并。
二、股票初次发行的条件三、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条件应参考2001年3月28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1999]12号)、《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21号)、《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证监公司字[2000]42号)、《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证委发[1998]5号)已经废止。
上市公司申请配股,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设立不满3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的30%;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1、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当充分说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新股发行时,主承销商应向投资者提供分析报告;2、公司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并应在招股文件中进行分析论证;3、公司在招股文件中应当认真做好管理层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第二节股票发行与承销准备一、股票承销商应具备的条件,主承销商的资格。
承销资格的维持,信誉主承销商的评定。
二、股票承销前的尽职调查:发行人、市场、产业政策。
配股(增发)前的尽职调查。
三、股票发行与上市辅导。
上市辅导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
辅导时间、内容,辅导机构的责任,《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的报送。
证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的监管,其职责。
四、募股文件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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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一节 我国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考试要求】 掌握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 熟悉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熟悉国债销售的价格和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 【知识点1】背景知识 我国首次发行国债始于1949年底(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至1958年总共发行6次且当年中止(1981年恢复发行)→2008年底我国国债存量在所有债券存量中所占比例最高→国债包括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需要注意的是储蓄国债是财政部2006年7月1日推出的新品种,是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国债利率期限结构曲线较为完整并具有市场基准的地位。 【知识点2】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 1988年以前采用行政分配方式→1988年财政部首次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柜台销售了一定数量的国债→1991年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1996年起广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现实情况:凭证式国债完全采用承购包销方式,记账式国债完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1.承购包销方式 发行人和承销商签订承购包销合同,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是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的,目前主要运用于不可上市流通的凭证式国债的发行。 2.公开招标方式 投标人直接竞价→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将投标人的标价自高价向低价排列或自低利率排到高利率)从高价(低利率)选起直到达到需要发行的数额为止→可以说这样确定的价格恰好是供求决定的市场价格。 (1)记账式国债的招标方式有3种: ▲荷兰式招标 标的为利率或利差→全场最高中标利率或利差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或基本利率,中标机构均按面值承销。 标的为价格→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美国式招标 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中介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 标的为价格→全场加权平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
▲混合式招标 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标的为价格→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标位,按发行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2)投标的限定
项目 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
▲利率或利差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0.01%;
▲价格招标时,在当期国债发行文件中另行规定。
投标量 ▲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最高投标限额按各期国债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 ①乙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0.5%、10%; ②甲类成员最低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3%,对不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30%,对于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25%; ③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最低承销额
▲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承销额(含追加承销部分)按各
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甲类成员为1%,乙类成员为0.2%。上述比例要求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3)具体中标原则 ▲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所有有效投标额全额募入;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大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按照低利率(利差)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边际中标标位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该标位投标额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对于记账式国债,有时会允许进行追加投标:对于允许追加承销的记账式国债,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有权通过投标追加承销当期国债;甲类机构最大追加承销额为该机构当期国债竞争性中标额的25%;荷兰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与竞争性招标中标价格相同;美国式和混合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标的为利率时为面值,标的为价格时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 【知识点3】国债承销程序 1.记账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2.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1)是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储蓄型债券,由具备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资格的机构承销。 (2)财政部和人行一般每年确定一次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资格,各类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均有资格申请加入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承销商在分得所承销的国债后通过各自的代理网点发售(发售采取向购买人开具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发售数量不能突破所承销的国债量)。 (3)从2002年第2期开始,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期限改为1个月,发行款的上划采取一次缴款办法,国债发行手续费也由财政部一次拨付。 【知识点4】国债销售价格及其影响因素 1.国债销售的价格 (1)传统的行政分配和承购包销:国债以面值出售,不存在承销商确定销售价格的问题。 (2)在现行多种价格的公开招标方式下,每个承销商的中标价格与财政部按市场情况和投标情况确定的发售价格是有差异的。 2.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 (1)市场利率。 (2)承销商承销国债的中标成本。 (3)流通市场中可比国债的收益率水平。 (4)国债承销的手续费收入。 (5)承销商所期望的资金回收速度。 (6)其他国债分销过程中的成本。 第二节 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考试要求】 ●熟悉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申报文件、操作要求、登记、托管与兑付、信息披露。 ●了解次级债务的概念、募集方式以及次级债务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和次级债务计入保险公司认可负债的条件和比例。 ●了解混合资本债券的概念、募集方式、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及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混合资本债券所募资金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 【知识点1】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 1985年工行、农行发行→1994年发行主体变为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5年4月27日又增加了发行主体(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及其他金融机构)→2009年4月13日,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2008年底,我国金融债券的存量仅次于国债和央行票据。
发行主体 条件 政策性银行 ▲只要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便可发行。
商业银行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最近3年连续盈利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的合格专业人员。 ▲依法合规经营,符合银监会有关审慎监管的要求,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财务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金融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0%,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请前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申请前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拨备充足。 ▲申请前1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 ▲人行和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金融机构 人行另行规定
【知识点2】申请金融债券发行应报送的文件 主体 文件
政策性银行
▲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承销协议 ▲人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注意】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知识点3】金融债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项目 要求
发行方式 ▲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可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若后者,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每期发行安排。发行人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的发行申请文件报人行备案,并按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担保要求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没有强制担保要求。
▲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则需要由财务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相应担保,经银监会批准免于担保的除外。
信用评级 ▲金融债券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
发行的组织 ▲承销团的组建 ▲承销方式及承销人的资格条件(以定向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应优先选择协议承销方式。定向发行对象不超过两家,可不聘请主承销商,由发行人与认购机构签订协议安排发行)。 ▲招标承销的操作要求:招标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内容→招标开始发出招标书→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不迟于次一工作日发布金融债券招标结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