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2-3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比较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不同作者:林春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1期摘要我国保险法根据保险标的不同,把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决定损失补偿原则、代位求偿权、超额保险不当得利等制度的不同。
本文通过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异同之法理分析,结合我国的现行保险立法,针对在实践中出现了中间性保险这一特性,厘清中间性保险的归属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相关制度。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损失补偿中间性保险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62-02一、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保险法按保险标的物的不同,将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两大类。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合同,而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标的的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根据合同内容又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疾病(健康)保险合同。
有别于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健康)保险具有如下特性:保险标的人格化;保险金定额支付;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健康;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
二、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不同及其法理分析从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概述中我们可以知道二者都是保险合同。
同时二者均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一是射幸合同;二是双务、有偿合同;三是格式合同;四是诺成合同。
作者试着对二者的不同进行法理探析。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最根本的不同是保险标的不同,这是二者最本质的不同。
该不同决定以下方面的不同:首先是损失赔偿原则适用不同。
损害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利益。
基于无损失无赔偿的财产保险观念,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经济价值,即有确定的金钱价值,财产价值可以评价和衡量。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介绍PPT

出口信用保险
三、人身保险分类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1、概念:事故发生给付保险金 2、基本特征:标的、事故、给付条件、性质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按保障范围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 伤害保险
按投保方式 个人人身险、团体人身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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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保险的分类
1、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 期限短、保费 低、保障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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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 二、 财产保险的分类 三、 人身保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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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保险对象 身体、生命 财产及其相关利益
保险期限 多为长期性 多为短期性
合同性质 定额给付
补偿性
稳定程度 相对稳定
相对较差
另外,两者的经营管理手段也不相同。
免体检 费率厘定主要以生命表中的生存率 为基础。
我国把年金保险叫“养老金”,在香港叫“公 积金” 202X/8/29
年金保险的种类
1、按给付开始日期:即期、延期 2、按缴费方式:趸交、期交 3、按被保险人人数:个人、联合、联合 及生存者、最后生存者。 4、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定额、变额 5、按给付期间:终身、最低保证、短期
基本特征
影响费率的的主要因素是职业;
费率厘定不以生命为依据,而以保额损失率计算。
承保条件较宽,高龄者也可投保,无须体检
只保意外引起的残疾或死亡,不负责疾病引
起的。
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即使确定时期间结束,
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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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按危险不同 普通、特定(区别于意 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分类 )
终身死亡 保险费率高、 有储蓄性
人身险与财产险比较

人身险与财产险比较。
人身险:以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老病残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财产险:投保人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缴纳保费,保险人按合同对其承保财产及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
同: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都具保险一般特征。
异:(1)人身险是定额险;财产险保额确定有客观依据(2)人身险具有变动危险率;财产险不会频繁改动费率(3)人身险是给付型保险;财产险是补偿性保险(4)人身险长期性;财产险一般不超1年,可续保(5)人身险保险标的无价性(6)人身险保险事故特殊性(7)人身险保险利益特殊性人身险与社会险比较。
同:保险事故基本一样;为了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
异:(1)经办主体不同,人身险是保险公司,社会险是政府部门(2)目的不同,人身险有盈利性(3)实施方式不同,人身险自愿性,社会险强制(4)保障对象和作用不同,人身险自然人,作用是对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以减轻其损失;社会险以劳动者及供养家属为对象,保障其基本生活(5)保障水平不同,人身险在于投保人的意愿和缴费能力;社会险只保障基本生活(6)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人身险建立在合同上,等价关系;社会险建立在劳动关系上,不对等。
人身险与储蓄比较。
同:(1)都是以现在剩余资金用将来准备,应付危机发生异:(1)危机处理技术不同,储蓄是个人行为,自助行为;人身险互助行为(2)所得性质不同,储蓄资金可自由提取,人身险保费则不能(3)保障性质不同,储蓄可收回本息;人身险则不同(4)经营技术不同,储蓄计息为复利,利率受金融政策影响;人身险保费精算技术更高更复杂。
简述人身险分类。
(1)按投保标的涵盖范围分。
人寿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健康险(2)经营方式分。
机构经营,代理人经营(3)事故分。
生存险,死亡险,生死险(4)投保方式分。
个人,联合,团体险(5)投保动因分。
自愿,强制保险(6)保险事故法身可能性。
健体,弱体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篇一:商法讲义18(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编商行为法第二十章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1课时)(赵商法665-699页,以教材为主,简单讲解,补充讲义内容)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补充:掌握第一种、第五种分类即可三、人身保险的特殊规定(一)保险利益(已有前述,不再重复)(二)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同上)《保险法》34条(三)为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时的特殊规定(同上)《保险法》33条(四)宽限期、中止、复效的规定(09版保险法改动较大,)1、人身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中止(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内)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2、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解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前,必须先介绍一下自然保险费与均衡保险费的区别。
在人寿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按其年龄和在未来一年内的死亡概率逐年支付保险费,则该保险费收取模式被称为自然保险费。
在自然保险费模式下,因为一般来说年龄越大,死亡概率越大,因此在保险金额相当的条件下,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年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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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一种书面凭证。
2019/9/26
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31
5
合同形式
4)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障单,目前,在我国,广泛运用于货物运输
保险和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凭证内容较简单,一般只列明被保险 人、保险标的、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等。其它内容以保险单为准,保 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
2019/9/26
财产保险:保险金
赔付形式
人身保险:保险 金或年金
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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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投保人和保险人 二、投保人义务相同:缴纳保险费
三、本质相同:是一种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2019/9/26
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27
2
合同特征
相同点
(一)是要式合同 (二)是一种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
5)批单 批单是指保险人在同意被保险人就保险单的某些内容进行更改申请时所
出立的一种单据。在保险的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需要就保险单的某些 内容进行修改,必须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附加批条,予以证明,凡是经更改的各项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如果 在保险有效期内,多次进行批改,其最终效力以最后批单为准。
(三)是附合合同 (四)是一种机会性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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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最大诚信合同
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28
2
合同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定额给付性 长期性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特定的
各自的特有特征
人身保险利益确定的特殊性
储蓄性与投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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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29
人身保险复习整理.doc

人身保险复习1.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①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无法用货币衡量,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从投保人对人身保险的需求程度和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来考虑的。
财产保险标的是物质财产和有关利益,有客观价值标准,财产保险依据具体可保利益的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来确定。
②人身保险是给付性保险。
财产保险属于补偿性保险。
③人身保险具有变动的危险率,不同年龄的人死亡率不同,且年纪越大死亡率越高,所以人身保险采用“平准保费法”。
财产遭受危险的概率基本上不变化,不会因为危险逐年变化而频繁地调整保费。
④人身保险的主体—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质,无论保险事故发生与否,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都可以收回保险金额的全部或部分。
财产保险是补偿性的,保险事故未发生,不退还保费。
⑤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
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不超过1年。
⑥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特殊性,事故发生具有必然性、分散性。
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具有不确定性。
⑦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特殊性,保险利益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维持合同有效、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保险利益贯穿整个合同始终。
⑧人身保险保险金给付,不存在重复保险,也没有比例分摊原则和代为追偿权。
2.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1)保险的经营目的和权利义务不同。
①从经营目的看,两者都是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经济生活的安定,使其遭受不幸事故后,可以获得货币补偿,不因危险事故的发生造成经济利益上的损失。
社会保险:只对基本生活提供物质保障,政府是实施者,不以营利为目的。
人身保险:一种商业活动,自愿投保,以营利为目的,保障项目广,给付标准高。
②从权利义务来看。
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保险金给付与所缴纳的保费不对等,且以被保险人最低生活需要为标准给付。
人身保险:合同关系,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保险金与保费对等。
(2)保险责任与保险受益人的资格确定不同①保险责任来看。
社会保险:保险人是政府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领域中常见的两种保险合同类型。
它们有着不同的保险对象、保险范围和赔偿方式。
本文将分别介绍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和区别。
一、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公司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而签订的合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对象主要包括房屋、汽车、货物、设备等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通常限定在合同中明确的风险和损失范围内。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和金额进行赔付,以实现对被保险财产的保障。
二、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公司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和利益而签订的合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对象主要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等。
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更加广泛且涵盖面更高。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类型的人身保险险种,如寿险、意外险、重疾险等。
每种险种都有特定的保障项目和赔偿方式,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特定需求。
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以获取相应的保障。
三、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1. 保险对象不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是财产,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是人的生命和健康。
2. 保险范围不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主要限定在合同中明确的风险和损失范围内,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更广泛,涵盖了更多的保障项目。
3. 赔偿方式不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赔偿金额通常是根据被保险财产的价值进行计算的;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赔偿金额可能涉及到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寿险保险金等多个方面。
4. 保险费用不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通常是根据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和风险程度进行计算的;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则会受到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因素的影响。
总结: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领域中常见的两种保险合同类型。
财产险和人身险的区别

财产险和人身险的区别推荐文章财产险和寿险的区别热度:财产险公估业务工作流程热度:财产险投保流程热度:财产险理赔流程热度:什么是财产险再保险热度:你为你的人生做规划了吗,如果我们真的要遇到问题的时候再想办法有时候已经迟了,因此,为自己购买一份保险,学会未雨绸缪,让这短暂的人生绽放得更加美丽。
本文为你介绍人身险和财产险。
一起来看看吧。
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
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下列问题上各具特点(一)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上有所不同: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所以保险人在承保时,是以投保人自报的金额为基础,参照投保人经济状况、工作性质等因素来确定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金额依照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二)保险期限除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外,大多数人身保险险种的保险期限都在1年以上。
这就要求在保费计算中要考虑利率因素,不仅包括利率的绝对水平,还要考虑利率未来的波动走势。
除工程保险和长期出口信用险外,财产保险多为短期(1年及1年以内),计算保费时一般不考虑利率因素。
(三)储蓄性长期人寿保险所交纳的纯保费中,大部分被用于提存责任准备金。
这部分资金是保险人的一项负债,保险单在一定时间后,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单抵押贷款等一系列权利,而这是一般财产保险所不具有的。
(四)超额投保与重复投保保险中的补偿原则规定:所获的补偿金额不应超出实际损失金额,即不允许通过保险补偿而获利.事实上,此原则仅限于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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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纯费率=平均保额损失率+均方差 • =
x
i 1 n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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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x)
i 1 i
n
2
n
人身保险
毛费率=纯费率+附加保费率
健康 保险
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 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 支出或损失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意外伤 害保险
以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死亡 或残疾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
基本特征
1
2
保险标的可否估价性
Click to add Title 保险金额的确定
3
保险金交付原则
4
保险期限
数理基础
财产保险
保险费率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方法
增减法 观察法
分类法
对同一类别的保险 标的的投保人,适 用相同费率.
依据核保人员的经 验判断,提出一个 费率供双方协商.
在分类法的 基础上,结合个别 标的的风险状况予 以计算确定费率的 方法.
=
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
• 毛费率=纯费率+附加保费率 • 保额损失率= 赔偿金额
第三节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比较
I 概述
四
基本原则
三
基本特征
二
分类
一
定义
财险定义
•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的利益和 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以补偿被保 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保险。
• 财产泛指一切可以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物品,利益是指 由于财产价值和人类社会行为的变化对于当事人的经济 活动所产生的实际影响,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被保险人 的过失或疏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 的责任。 • 标的包括:各种动产、不动产、在产品、产成品、预期 利润、运费、信用、责任等。
保险金交付原则
财产保险 • 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 遵循损失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 • 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 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 是给付性保险
保险期限
财产保险 • 通常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 短期性质 人身保险 • 除意外伤害保险外,大都 属于长期性质,保单持续 数年至数十年
原则
财产保险
最大诚信 保险利益 损失补偿 代位求偿 分摊原则 近因原则
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 最大诚信 近因原则
基本原则
案情:
2000年10月27日,原告王金虎 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签 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王金虎投保主险平安康泰人身险,保险金额为20000元,附加险 为意外伤害保 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 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实际支出的合理医 疗费用 超过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还规定了十一项免责条 款,但合同中没有约定原告如受第三人侵权而得到第三人的赔偿, 被告可以对第三人已 经赔偿的部分不支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2003年8月6日,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因与案外人侍海龙驾驶的小客车相撞而受伤。经 住院治疗,共 支出医疗费用20195.57元,该医疗费用由肇事车主支付了13600元,原告支付 了6595.57元。此后,原告依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向被告主张意外 伤害保险金10000元,被 告仅向原告支付了保险金6595.57元,拒付差额3404.43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 付保险金3404.43 元。 被告辩称,保险实行损失赔偿原则,在本案中原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只有6595.57元, 对此被告已进行了足额赔付。现原告要求取得损失以外的利益于法无据,故请求驳回诉讼 请求。
判决: 2005年6月2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依 照保险法第二条、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 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向王金虎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404.43元。一审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一、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 : 人身保险之所以不实行损失赔偿原则的主要理由在于人和财产的区 别,人和财产的最本质的区别在于 人具有感觉、思维和精神,被保险人因保 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医疗、误工、营养、交通等物质损失当然是可以计算 的,但因事故而造成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却是无法 衡量的。如果保险法不考虑 人和财产的本质区别这一因素,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也就没有实质意义 了。另外,从保险法律的文字表述上也可以看出人身保险合同 不适用损失赔 偿原则。无论是保险法总则、分则,还是保险规章,对财产保险支付保险金 均用“赔偿”来表述,而对人身保险支付保险金均用“给付”来表述。 二、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实行损失赔偿原则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为设立保险法律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而 订立的协议。它和其他种类的经济合同一样,属于私法的调整范畴,适用私 法的意思自治原 则,只要根据意思自治的约定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的任一种情形,那么约定就是有效的
财产保险
财产损 失保险
责任 保险
信用保 证保险
火灾保险 汽车保险 工程保险 航空保险 海上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农业保险 保证保险
人身险分类 ——据《保险法》
人寿 保险
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保险人在保险 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为保 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
保险标的可否估价性
财产保险
• 可以。 • 有形财产本身就有客观的市场 价;对于无形财产而言,投保 人对其具有的经济利益也必须 是确定、可以用货币来估算的。
人身保险
• 不可以。 • 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寿命或 身体,而无论是寿命还是身体, 都无法用货币来度量价值,因 此不可估价。
保险金额的确定
人身保险 • 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 财产保险 • 依据对保险标的的估价而 确定
人身保险定义
•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 以人的生、老、病、残、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 种保险。
财险分类
——按保险保障范围进行分类
财产损 失保险
标的:有形的财产.
责任 保险
标的: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 证保险
标的:经济合同所确定的预期应得有形财 产或预期应得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