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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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沪市监认检〔2021〕529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55号),进一步强化检验检测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树立“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的理念,围绕“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的发展目标,进一步夯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着力构建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十四五”发展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依法监管。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检验检测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分级分类。

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不同检验检测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量身定制差异化监管举措,实施不同频次监督检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

公开透明。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检验检测监管规则、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

科学高效。

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化等先进技术,切实提升检验检测治理能力,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检验检测机构干扰最小化。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沪市监规范〔2020〕1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0〕14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局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8日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能力验证项目的确定第三章能力验证项目的实施第四章结果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能力验证活动,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提升检验检测行业能力水平,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以及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原则】开展能力验证是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技术能力的行政监督管理方式,应当遵循科学严谨、统一规范、公平公正、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能力验证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市市场监管局能力验证工作,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特定项目能力验证。

第五条【参加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获得本市相关项目参数资质认定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以下简称参加机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级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级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级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3.08•【字号】沪市监标技〔2021〕141号•【施行日期】202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级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市监标技〔2021〕141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发挥标准化在上海打造卓越的全球城市、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和打响“四大品牌”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根据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系列文件要求,决定开展2021年度市级标准化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标通过标准化试点工作,促进标准的制定、实施和推广,形成一批高水平的管理、服务、技术标准;在相关领域形成科学适用协调的标准体系,推动科技创新成果标准转化,支撑技术、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树立一批标准化建设的标杆,在促进本市“四大品牌”建设、营商环境优化、城市数字化转型中发挥积极的引导、辐射和带动作用。

二、试点任务1.构建完善标准体系。

试点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在试点领域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框架,编制标准明细表。

2.收集制定相关标准。

对确定的标准化对象收集并采用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开展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研制,建立符合需求、体现行业和区域特点的标准体系。

3.开展标准宣传培训。

结合本区域、本行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开展相关标准的宣贯和培训,使全员了解、熟悉并掌握标准要求,提高标准化意识,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4.全面组织标准实施。

对各领域、各环节的标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纳入标准体系表的所有标准得到有效实施。

5.实施评价并持续改进。

建立相应的考核和持续改进工作机制,定期组织标准实施情况的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及时总结试点方法、经验并推广应用,针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完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计量比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计量比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计量比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沪市监计量20200214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计量比对工作的通知沪市监计量〔2020〕214号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各法定或授权计量技术机构,各有关单位:计量比对作为保障量值准确一致、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和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的有效手段,在计量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2020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市监计量〔2020〕32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实施2020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20〕65号)文件精神,根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和《2020年上海市计量工作计划》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力度,保障本市计量标准量值统一和准确可靠,现将2020年本市计量比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2020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组织工作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实施2020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20〕65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已取得相关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以及获得相关检定、校准项目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和取得相应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单位必须报名参加A类项目。

各类计量技术机构或相关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可自愿报名参加B类项目,鼓励各机构积极参加B类项目。

报名单位请填写《国家计量比对报名汇总表》(附件2)于2020年5月15日前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处。

(二)项目主导实验室对国家计量比对负主体责任。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要认真做好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论证以及项目实施、总结等工作。

在项目完成后15天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报送有关材料,确保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是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技术能力要求实施的技术管理手段,在保障和提升检验检测行业技术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能力验证工作的规范性,认可检测司自2019年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第9号公告)进行了修订,形成《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能力验证,是指采取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预先制定的考核规则,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技术能力要求实施的监管手段。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39号令,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能力验证工作。

”为规范和促进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国家认监委2006年发布《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立了能力验证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等要求,对规范能力验证工作、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支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15年来,总局、认监委持续组织实施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542项,考核机构5.6万家次;同时,部署省局每年组织辖区内能力验证约150项,考核机构2.2万家次。

但随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令,以下简称《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国内检验检测行业的发展变化和相关能力验证技术标准的更新,《实施办法》已严重滞后于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工作发展对能力验证的需要。

一是与上位法存在冲突。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将管理对象“实验室”调整为“检验检测机构”,且《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对检测机构和能力验证承担单位的罚则,对国内能力验证组织者和境外能力验证组织方的管理等,与《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不匹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沪市监认证20190109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市监认证〔2019〕109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现将《2019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16日2019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

全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五个中心”建设和打响“四大品牌”,全力对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围绕《上海市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的各项部署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发展环境,推动行业整合改革,不断提升检测认证技术能级和服务质量,推动产品、服务、工程质量水平有效提升。

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强化行业监管,持续规范行业秩序1.全面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

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全面梳理行业底数,制定完善随机抽查工作规范,在市区两级分别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基础上,组建行业监管专家名录库,并对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关注监管过程,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制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2.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5.17•【字号】沪市监认检20190166号•【施行日期】2019.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18〕38号),规范检验检测市场,促进行业质量提升,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集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

现将项目征集申报要求通知如下:一、对申报项目的要求各相关单位申报的能力验证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坚持需求导向,报送的项目应聚焦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建工建材、电子电器、轻工纺织、日用消费等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

2.报送的项目应科学、可行,有成熟的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制备的样品具有代表性,且样品均匀性、稳定性能够达到有关标准要求。

3.报送的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预计参加的本市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家。

二、对申报单位的要求能力验证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项目申报单位应取得申报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获得认可机构能力验证提供者资质。

2.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所报送项目相关领域的能力验证工作经验,具有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技术专家和统计专家,熟悉能力验证项目的操作流程。

3.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各项资源保障到位,能够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技术核查,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重要判断依据。

三、申报流程能力验证项目具体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1.请申报单位如实填写《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申报表》和《能力验证项目信息数据采集表》(电子表格)。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1.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改革,依据新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评审准则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认可检测司工业品检测机构处(邮政编码: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评审准则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征求意见稿)2.修订说明2022年1月28日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定义〕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修订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统一资质认定评审条件、评审程序,依据新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评审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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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检验检测
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5.10
•【字号】沪市监认检〔2021〕265号
•【施行日期】202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能
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各检验检测机构,有关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
为规范检验检测活动,提升检验检测技术能力,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我局决定在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组织开展2021年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项目
本年度能力验证围绕支撑市场监管工作和提升关键检测技术能力,聚焦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监测、建筑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经征集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需求和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鱼肉粉中兽药残留的测定”等10个项目作为2021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项目名称和考核参数等信息详见附件)。

二、参加范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得我局上述10个项目中相关参数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本次能力验证,不得拒绝参加或无正当理由申请取消能力参数。

未取得上述项目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自愿报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

三、组织实施
(一)项目承担单位
我局委托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作为各项目具体承担单位。

(二)能力验证费用
本次能力验证不向参加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未取得资质认定自愿报名参加的,应向项目承担单位缴纳必要费用。

(三)时间进度要求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以下时间进度开展能力验证:
1.准备阶段:5月底前完成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和审定工作,并报我局备案。

2.实施阶段:7月底前完成样品发放、现场核查、数据结果报送和能力评定工作。

3.整改阶段:8月底前对可疑、不满意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4.总结阶段:9月底前按照统一要求提交工作报告,我局将组织专家对各能力验证项目进行验收。

(四)结果处理
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满意的参加机构,在2年内可以免于本市相关参数资质认定的现场评审。

对能力验证结果评定为可疑或不满意的参加机构,我局将依法作出暂停、撤销或注销资质认定能力参数等处理决定。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在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检验检测任务时,应当优先选择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对评定结果为可
疑、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予以限制。

四、工作要求
(一)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
1.高度重视本次能力验证工作,综合考虑技术实现、避免串通、结果利用等因素,确保方案的科学性、样品的可靠性以及结果判定的准确性。

2.按照一定比例和数量要求,随机选取参加机构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检查现场检测过程的规范性,以及人员、场地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能力符合性。

对补测机构应当全部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计划应在实施前抄送相关区市场监管局。

3.对机构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以及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机构有弄虚作假、数据串通等行为或其他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情形,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我局及相关区市场监管局。

(二)对参加机构的要求
1.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具体通知后,按要求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取得联系,反馈报名信息,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2.按照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样品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承担单位报送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

3.被列入核查机构名单的,应当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的现场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对于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被核查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4.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可疑、不满意的参加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全面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完成整改后,可以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补测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安排补测验收。

(三)对各区市场监管局的要求
1.督促辖区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按要求参加本次能力验证。

2.根据现场核查计划,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行政监督检查。

对在能力验证过程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调查处理。

五、申诉和联系方式
参加机构对能力验证过程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诉。

联系人:倪大伟,64220000转2839分机;王玉杰,54215113。

附件:2021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0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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