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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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教材和国行政诉讼法(附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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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附英文)分类号 111501198903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附英文)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日期 19890404实施日期 199010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刑事诉讼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题注 1989年4月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章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4月4日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官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八章执行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第十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一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章名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章名第三章管辖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章名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二十八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第三十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章名第五章证据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第三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章名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章名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四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章名第八章执行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章名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六十九条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章名第十章涉外行政诉讼第七十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一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七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章名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七十五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名称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题注章名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章名Whole Document (法规全文)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S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pril 4, 1989, promulgated by Order No. 16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pril 4, 1989, and effective as of October 1, 1990)章名 Contents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Chapter II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Chapter III JurisdictionChapter IV Participants in ProceedingsChapter V EvidenceChapter VI Bringing a Suit and Accepting a CaseChapter VII Trial and JudgmentChapter VIII ExecutionChapter IX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 for Infringement of RightsChapter X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Involving Foreign InterestChapter X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Article 1Pursuant to the Constitution, this Law is enacted for the purpose of ensuring the correct and prompt handling of administrative cases by the people's courts, protecting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and safeguarding and supervising the exercise of administrative powers by administrative orga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Article 2If a citizen, a legal person or any other organization considers that his or its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have been infringed upon by a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 of an administrative organ or its personnel, he or i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bring a suit before a people's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Law.Article 3The people's courts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exercise judicial power independently with respect to administrative cases, and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interference by any administrative organ, public organization or individual. The people's courts shall set up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for the handling of administrative cases.Article 4In conducting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the people's courts shall base themselves on facts and take the law as the criterion.Article 5In handling administrative cases, the people's courts shall examine the legality of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s.Article 6In handling administrative cases, the people's courts shall, as prescribed by law, apply the systems of collegial panel, withdrawal of judicial personnel and public trial and a system whereby the second instance is the final instance.Article 7Parties to an administrative suit shall have equal legal positions.Article 8Citizens of all nationaliti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use their native spoken and written languages in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In an area where people of a minority nationality live in concentrated communities or where a number of nationalities live together, the people's courts shall conduct adjudication and issue legal documents in the language or languages commonly used by the local nationalities.The people's courts shall provide interpretation for participants in proceedings who do not understand the language or languages commonly used by the local nationalities.Article 9Parties to an administrative sui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debate.Article 10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exercise legal supervision over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二)-2_真题-无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二)-2_真题-无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二)-2(总分151,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因某企业排污影响李某的鱼塘,李某要求某环保局履行监督职责,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B.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

某外地乳制品企业对通知提起诉讼C.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某区房管局对此进行预售预购登记。

后刘某了解到某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房屋,遂以某区房管局违法办理登记为由提起诉讼D.《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张某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2. 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

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

李某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B.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D.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3. 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

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

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李某妻子应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B.法院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为60日D.本案原告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4. 某市工商局发现,某中外合资游戏软件开发公司生产的一种软件带有暴力和色情内容,决定没收该软件,并对该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

中方投资者接受处罚,但外方投资者认为处罚决定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侵害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外方投资者只能以合资公司的名义起诉B.外方投资者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C.法院受理外方投资者起诉后,应追加未起诉的中方投资者为共同原告D.外方投资者只能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为由提起诉讼5. 某区公安局派出所突击检查孔某经营的娱乐城,孔某向正在赌博的人员通风报信,派出所突击检查一无所获。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精品文档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是行政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范围问题的研究,从行政诉讼法起草时就受到立法和理论部门的高度关注。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试图界定受案范围,但在当时的立法者看来,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只不过是法律迁就现实的一种表现,是行政诉讼制度初步建立阶段的历史现象。

[1]所以随着行政诉讼法实施10多年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原则的确立,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诸多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不断引发学术争论,并有升温的趋势。

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语,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包括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都有关于受案范围或者类似的规定,只是各自对这一问题的表述有所不同,学者或称之为“司法审查的范围(ScopeofJudicialReview)”;或“司法审查监督的范围”;或“法院/受理机构的主管范围”或“行政诉讼的范围”等等,不一而足。

其实尽管角度不同、用语各异,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所揭示的都是在法治环境当中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拥有的司法审查权限的大小;或者说,是行政相对人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对造成自身不利益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救济资源的多寡。

所以笔者认为,所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突出而重要的问题,它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以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2]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界限。

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是法院受理案件、解决争议的标准的依据。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者:覃波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04期[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行政案件也变得日益复杂化。

从理论与实践以及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来看,行政主体的哪些行为可诉仍有诸多不明之处,这不仅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也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相距甚远。

针对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路,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做出了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以适应当代世界民主潮流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观念日益发展的新趋势。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4-0033-02时代在发展,人们对行政诉讼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不仅会束缚法院和法官的手脚,更会造成公民合法权益在遭受不法行政行为侵害后得不到及时维护的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虽几经拓展仍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学术界要求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

修改、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本着开放的态度,着力解决受案范围的立法方式、保护权益的范围及可诉情形等方面的问题,使其能够满足现实与将来的诉讼需求。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与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是指一国确定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方式和基本制度。

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制定法来明确规定受案范围,主要有概括式、列举式以及概括列举并用的混合式。

概括式是由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对受案范围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其优点是简单、全面,不致发生遗漏,但却失之宽泛和不易掌握。

列举式有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两种方法。

2018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浏览字号: 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7年6月29日 10:11:4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摘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是解决行政诉讼问题的重要环节,把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基本需要,本文通过把大陆法系中的法国、英美法系中的美国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加以对比分析,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律法规中对受案范围规定的局限性。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范围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行政诉讼法律法规中都存在,只是基于国度文化的差异,各国的称谓不同而已美国将该问题称之为“司法审查的可得性”,法国称之为“行政法院的审判权范围”还有称为“行政审判权范围”或者“可诉行政行为范围”的。

1不管表述如何,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即法院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公法争议,也无力审查所有的行政行为,法院能够解决的争议范围是特定的、有限的。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以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法院审查,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界限。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要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这是行政诉讼的特点,也是《行政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区别之一。

二、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取了概括列举式、肯定列举式、否定列举式三种方法加以规定,但简要说来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以下这些,首先受案标准有三个:(一)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二)行为标准:①具体行为②违法行为;(三)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只有在符合以上三种标准的情况下,法院才受理。

详细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法律规定,从相关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大概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即①行政处罚案件;②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④行政许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⑥行政给付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1汪栋、沈盼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中外比较[J]. 唐山学院学报,2007(7).二是学理上分为以下几种,即①行政裁决案件;②部分行政确认;③行政检查案件;④部分行政合同;三是司法解释,即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排除以下几种情形:①国家行为案件;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定行政终局裁决;⑤刑事侦查行为;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⑧重复处理行为;⑨阶段性行政行为(有例外);⑩劳动监察指令书。

第二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工程

多样性
由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因而行政法规范也呈现 多样性的特点。
广泛性
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几乎涵盖 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具有较强的变动性, 需要不断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 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 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义务的决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不同,行政处罚可分为人 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申诫罚四种类型。其中人身 罚主要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行为罚主要包括责 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 财产罚主要包括罚款和没收财物;申诫罚主要包括警 告和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 种。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 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 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适用于除简易程 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于行 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 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 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 织听证。
监督。
06 行政执法与行政 监督
行政执法概述
01 02
行政执法定义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 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 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 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执法原则
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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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100908
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一节 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和方式
一、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为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主管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
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一)、目的因素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法制定的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
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技术因素
主要应该考虑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三)、现实因素
三、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与标准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1)、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类型
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分为概括式、列举式和混合式等。
(2)、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属于混合式,但也有自己的特点。
具体表现在:
A、、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
B、肯定式规定与排除式规定相结合。
C、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与单行法律法规的个别规定相结合。
2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标准
确定标准是指法律规定受案范围时的依据:
1、 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2、 权利标准;
①、人身权和财产权标准。
②、合法权益标准。

(三)、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立方式与标准的评价
从法理上来看,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方法存在以下问题:
a) 对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应采用列举的方法加以规定。
b) 以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会不当限制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和种类;
c) 《行政诉讼法》第11条前7项对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很不一致;

第二节 应予受理的案件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内容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
的;
3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
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
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司法解释规定的属于受案范围的案件
1、 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项
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
起行政诉讼。
2、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7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确立了一种新的行政案件类型。
3、 反倾销行政案件;
4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200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4、 反补贴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2003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反补贴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5、少年收容教养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8月15日所做的《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
案范围的答复》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的这种决定属于受案范围。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是否应由法院主管的答复》
(1998年3月15日)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争议,如因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
费与社会保险金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用人单位认为社会保险金管理机构的相关管理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的争议等,都属于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7、教育行政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8月11日做的《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
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规定,该类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8、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
1996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布实施的《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
5

有偿使用费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可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规定,该类争议属于行
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9、计划生育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而
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规定,该类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0、乡政府收费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1月1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乡政府申请执
行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行政决定案件的复函》规定,乡政府就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
筹款作出的书面决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乡政
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1、交警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1999年2月2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广东声雷州市外经公司凯华食品厂、刘秋海和冯昌炳不服广西北
海市银海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汽车及其行驶证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意见》认为,
不应将开具暂扣凭证和将车辆及行驶证暂扣的行为看成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开具暂扣凭
证和将车辆及行驶证暂扣的行为是一种强制措施行为。

第三节 不应受理的案件
6

一、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四种不予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1)、国家行为的含义
《行诉解释》第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
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
行为。
(2)、国家行为的判断标准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国家行为,要看这个行为是否以政治上的利益为目的,是否以国
家名义作出,是否涉及国家主权的运用。
(3)、国家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原因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定标准
《行诉解释》第3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原因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1)、内部行政行为的含义
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
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2004年试卷二第49题)
A.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
B.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
案范围
C.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
责任

三、其他由最高人民作出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27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如何处理劳动监察指令书》问题批
复》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
监察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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