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试验区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_杨峰
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相关制度创新的再思考

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相关制度创新的再思考作者:郁鸿元来源:《上海城市管理》 2015年第2期文 \ 郁鸿元 \ Yu Hongyuan \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监督处副处长,高级经济师导读:上海自贸试验区是我国第一个完全与国际接轨的自由贸易园区,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体制都要深度调整,未来还要推广到其他沿海城市甚至全国。
上海自贸试验区要通过贸易和服务规则上的先行试点以及进一步扩大开放力度,实现我国与世界的接轨,从而捍卫我国在全球贸易中的主动权和话语权。
构建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金融中心不仅有助于上海自贸试验区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同时对于未来我国的改革和发展意义深远。
关键词:自贸试验区;沿海城市;改革开放;利益平衡DOI:10.3969/j.issn.1674-7739.2015.02.012去年年末,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指出:“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
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一年多来,上海市和有关部门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制度创新为核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在建立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制度、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
”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成立贯彻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要切实建设好、管理好,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决定精神。
一、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成立体现了国家战略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各个领域包括贸易投资规则的竞争更加激烈。
近年来,美欧日三大经济体先后发起TP P(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议)、T T I 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和P S A(多边服务业协议)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力图形成新一代高规格的全球贸易和服务规则,来取代目前的W T O规则。
浅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的几点体会

司法管辖权、征税权、对商业船只颁发许可证、注册财产的所有权等。
基于此,国际法院将两个岛屿判归英国所有。
在2002年的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利吉丹岛与西巴坦岛”一案中, 国际法院对“有效占领”的要求并没有像在“英法海峡岛屿案”中那么严格。
国际法院在首先审议了1891年英国与荷兰的条约之后,发现两国签署的条约没有涉及到争议的岛屿;于是国际法院转向依据“有效占领”原则来审理案件。
在审理中,国际法院发现马来西亚在争议的岛屿上从事乌龟蛋的商业收集并建立了“鸟类保护区”,还有灯塔;而印度尼西亚并没有在岛上有什么活动,于是国际法院认为对于人口稀疏的利吉丹岛与西巴坦岛,马来西亚在岛上的活动足以构成“有效占领”,因而将争议岛屿判给了马来西亚。
汉斯岛与利吉丹岛、西巴坦岛的相似之处就在于人烟稀少。
尽管丹麦提出了当地因纽特人历史性使用的法律主张,但是这一主张非常薄弱。
因为1917年之后,丹麦才获得了包括汉斯岛在内的格陵兰岛北部的主权,而当时格陵兰岛的因纽特人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主要定居在格陵兰岛的东西海岸地区,世世代代以捕鱼、狩猎为生。
从国际法院的判例来看,在不能以“有效占领”原则来单方面决定领土主权时,国际法院并不太会考虑国家的地理位置、经济、历史或文化等因素。
尽管这些因素经常由争端当事国作为法律主张,但是国际法院在审理领土争端案中很明显尽量不依据这些因素作出判决结果。
相反,国际法院倾向于采用“公平合理原则”来解决领土争端。
对于汉斯岛的主权之争,国际法院最可能依据的原则正是“公平合理原则”。
如果依据“公平合理原则”来解决汉斯岛的主权问题,最简便的方法就是在小岛两端选定界点,然后划定界线从而将小岛一分为二。
以这种原则来审理汉斯岛之争,既能保护加拿大与丹麦的利益,也能保护那些拥有遥远而无人居住的岛屿所属国的利益;同时它可以向世界明确传达一个信息:多次造访无人定居的遥远岛屿并不能获得这些岛屿的主权,从而避免更多的类似汉斯岛一样的主权之争。
上海自贸区建设取得的成就

上海自贸区建设取得的成就自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正式设立以来,上海自贸区在探索改革开放新模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引领国际合作共赢等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就。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上海自贸区的建设成就进行述评。
首先,上海自贸区的建设为推动市场开放和便利贸易发挥了积极作用。
自贸区内的金融、贸易、投资等领域的开放程度大幅提高,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贸易自由化程度不断扩大。
自贸区创新了贸易便利化的方式和路径,实行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减少了非核心领域的审批,进一步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发展环境。
其次,上海自贸区在金融领域的探索成就显著。
自贸区率先实行了人民币自由可兑换,推动了资本项目可兑换和利率市场化改革。
自贸区还探索了金融创新,开展了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多元化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等方面的试点工作,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径和机遇。
第三,上海自贸区在服务贸易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自贸区率先推出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鼓励跨境服务贸易,推动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积极拓展国际服务贸易合作。
同时,自贸区还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培育了一批领军企业,推动了房地产、文化创意等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第四,上海自贸区在人才引进和人才创新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自贸区建立了人才引进和人才评价的创新机制,推出了一系列吸引海外高端人才的政策和措施。
自贸区还积极引导企业加大人力资源投入,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五,上海自贸区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自贸区成立之初,便明确提出要打造“集聚全球资源、带动国内转型、带动市场体制改革”的目标。
自贸区将自身定位为推动国家战略和上海市的发展战略,积极探索国际经贸规则,推动制度创新,引领经济转型升级。
最后,上海自贸区在推动国际合作共赢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
自贸区积极扩大与国际机构、国际贸易组织等的合作,加强与全球经济大国、国际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的交流和互动,推动了中国与世界经济的深度融合,为国际合作共赢的格局做出了积极贡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15.03.30【实施日期】2015.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2015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的相关规定,市政府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集中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作出如下决定:一、在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28.78平方公里),原由本市发展改革、商务、规划国土、建设管理、交通、绿化市容、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知识产权、新闻出版、民防、水务、卫生、科技等部门依法行使的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权(详见附件1),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集中行使。
二、在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28.78平方公里),原由本市城管执法、文化执法、规划国土、建设管理、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知识产权、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防、水务、统计等部门依法行使的有关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2),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集中行使,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一并随之转移。
三、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实施的其他职责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要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和执法体系,落实各项责任,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09•【字号】沪府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9〕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本市贯彻〈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9日本市贯彻《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国发〔2018〕38号)的精神,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推进上海自贸试验区与全市改革联动,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优化投资环境(一)在上海市取消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
(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商务委)(二)在上海市取消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须具有三年以上相应领域从业经历等限制。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委)(三)将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片区综合用地改革试点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推广,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按功能需求适当提高容积率,允许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按规定兼容多种功能。
(责任部门、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浦东新区)(四)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试行以级差地租为主、土地性质为辅的土地定价模式,产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供应,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可采取先租后让、差异化年期出让等供地措施,探索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模式。
(责任部门、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浦东新区)(五)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审批,并将权限下放至上海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体措施的意见

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体措施的意见深化商事制度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经济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推动商事制度的深入推进,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具体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商事主体的保护。
商事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只有保护好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才能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和创造力。
具体来说,可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包括提供更为便利的融资渠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创新创业政策等。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大对虚假广告、不合理价格等不良商业行为的查处力度。
其次,要深化市场化,加强市场监管。
市场化是商事制度的核心要义,只有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调节资源配置,才能真正实现市场经济的理念。
具体来说,可以进一步简化商事登记手续,降低办事成本,推动全国一体化的企业登记制度。
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第三,要加大对创新的支持力度。
创新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加强对创新的支持力度,有助于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新兴产业和企业。
具体来说,可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建立风险投资基金,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力度。
同时,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为创新提供保护。
最后,要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商事制度的国际化。
商事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的经验和做法。
可以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规则制定和对话,推动建立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的统一化,为我国企业的对外经营提供更加稳定和透明的国际法律环境。
综上所述,深化商事制度需要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对商事主体的保护、深化市场化和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国际合作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力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我国经济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议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议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是推动经济发展和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
以下是一些意见建议:
1. 简化企业注册程序,简化企业注册流程,减少办理手续和时间,提高注册效率。
可以通过在线注册系统、一站式服务等方式,简化企业注册所需的材料和环节。
2. 优化商事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商事登记制度,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加强对企业名称的管理,避免重名和混淆,提高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3. 改进企业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清算和退出机制,提高企业退出的效率和公正性。
加强破产法律的适用和执行,鼓励企业主动申请破产,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4.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对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5.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商事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加强对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6. 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大对商事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提高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能力。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和约束。
7.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加强对市场操纵、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市场监管的效果和公信力。
以上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一些建议,通过简化注册程序、优化登记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信息化建设以及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等方面的改革,可以促进商事环境的优化,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自贸试验区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自贸试验区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工商注[2017]11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5.25【实施日期】2017.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自贸试验区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17〕111号)各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有关处室、机场分局: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精神,聚焦国家战略,以自贸试验区改革为突破口,以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重要载体,持续挖掘制度创新红利,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特制定服务自贸试验区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一、深化自贸试验区商事制度改革,助推新兴行业发展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支持人工智能科技、标准化服务、大数据服务等新兴行业发展,及时梳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包含的新兴行业,制定全市统一的支持新兴行业发展的行业分类和经营范围指导意见。
同时,建立完善政府各部门间的协同机制,统一行业分类标准,形成管理合力,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二、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梳理相关后置审批事项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完善“双告知”工作流程,确保改革事项落实到位。
对于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
申请人取得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后,即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无需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推进“多证合一”和全程电子化登记,提高注册便利化水平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等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一照一码,一码通用”,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