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名家名著导读概要
论犯罪与刑罚

二十八、侮辱
二十九、决斗 三十、盗窃
三十一、走私 三十二、关于债务人
0 1
三十三、关 于公共秩序
0 2
三十四、关 于政治惰性
0 3
三十五、关 于自杀和流 亡
0 4
三十六、难 以证明的犯 罪
0 6
三十八、虚 伪的功利观 念
0 5
三十七、一 类特殊的犯 罪
0 1
三十九、关 于家庭精神
0 2
四十、关于 国库
谢谢观看
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 夺理。
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 起疑惑的词句做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当一 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论犯罪与刑罚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精彩摘录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领域
观念
书
犯罪
处罚
刑罚
时效
刑罚
原则
著作 法律
程序
刑法
暴侵
秘密
起源
功利
惩罚
嫌疑
内容摘要
《论犯罪与刑罚》这部著作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被誉为刑法学乃至法学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 之一。本书原著初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全书洋溢着伟大的人道主 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力倡罪刑相适应的近代量刑原则。本书问世后立 即给作者带来了极大声誉,被翻译为多种文字,它对于俄国、普鲁士以及奥地利等国的刑法改革具有重大的影响。 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自1993年由黄风教授第一次翻译成中文以来,本书已经被列为中 国刑法学研习者的必读书目。
《历代刑法考》主要内容简介及赏析

《历代刑法考》主要内容简介及赏析(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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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著导读

一、试评柏拉图《法律篇》的主要内容和地位。
P15主要内容:1、立法的最大目的是和平与善意。
2、立法者的首要素质是权力比例意识3、婚姻继承法的原则是国家利益至上4、刑法的基本特征是神的利益优于人的利益地位:二、试评亚里斯多德《政治学》中的法治理论。
1、法律和国家的关系。
两者目的都是为了善德,他们又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正义。
国家是最高的社团,法律是正义的具体表现。
法律的好坏是以正义作为划分标准的,人们服从城邦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现了正义。
2,法律和政体。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中小奴隶主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既是最好的又是稳定的。
中庸。
划分国家政体有两个标志:一是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是多少,二是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实行统治的目的。
君主政体—暴君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共和政体—平民政体。
正宗政体——变态政体。
3、法治和人治。
它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早崇尚法治的人物之一,他主张实行法治。
(一)法治的含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二)多数人的考虑要比少数人考虑周到。
正确得多。
其次,法律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
(三)立法。
应注意国境的大小和境内居民两个因素,邻邦关系,财产限额和各个家庭子女人数。
法律必须变革,但变革要慎重。
立法中特别要重视教育。
4、法律定义。
法律具有正义性;法律具有普遍性;法律具有平等性;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性;法律具有权威性。
亚里士多德发表了著名的《政治学》,从而把政治学从古代哲学和伦理学中独立出来。
古代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
创立了第二学园。
政体构成三要素思想,既国家的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
三、试述亚里斯多德《政治学》中的政治理论。
P30亚里士多德是“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是西方最早创立独立的政治学体系的思想家,是古希腊奴隶主中产阶级利益的思想代表。
他对城邦国家的产生、本质和目的做了系统地论述。
1 .国家产生的原因。
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产生基于人的本性,因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有天然要过道德生活的愿望。
刘凤科大帝刑法框架--超详细刑法总则学习材料

死缓及其法律 效果 主刑 死刑 死缓限制减刑 死缓减刑计算 规定 执行机关 罚金 第七 章-刑 刑罚 体系 缴纳方式 适用方法 内容 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刑 适用对象 刑期计算执行 范围 执行机构 没收财产 执行顺序 并罚问题 驱除出境
罚 论
死缓不是独立刑种,而是死刑执行方式之一。 2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 2年考验期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 2年考验期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 2年考验期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重新计算死缓执行期间,并报最高院备案。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 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可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是根据犯罪人犯罪性质与再犯可能性做出。 死缓,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死缓减为有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计算。 死缓期间,故意、过失犯罪,判处死缓,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凡法律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均应当依法并处,不以被告人执行能力为依据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限期一次缴纳;限期分期缴纳;欺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任何时候发现都可以执行。 有困难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单科式,是指单独使用;选科式要么适用要么单独使用;并科式,主刑同时并处罚 金;单科或并科式,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剥夺罪犯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剥夺内容4项。 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应当剥夺;死缓减为有期、无期减为有期政治权利1-5年;判处 管制附加剥夺,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以及死刑、无期;故杀、放爆投毒等。 独立适用,从判决之日;管制相同;判处有期、拘役,以及死缓、无期减为有期,附 加剥夺,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主刑执行期间 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财产 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同一个犯罪行为,不会既判罚金又判某手财产,是二选一 第一赔偿被害人(人身损害赔偿、其他损害);第二民事债务(经债券人申请,正当 债务);第三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⑴罚金并罚,累计相加执行总数额;⑵没收财产并罚;⑶罚金与没收财产并罚,分别 执行,不能吸收。【注意】罚金可以分期缴纳;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而且不能 减免。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原创实用版)目录1.柏浪涛讲刑法概述2.刑法的基本原则3.刑法的适用范围4.刑法的构成要件5.刑法的法律责任正文《柏浪涛讲刑法》是一本深入浅出地讲解刑法的著作。
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里,我们将根据提纲的五个方面来阐述刑法的相关知识。
首先,了解柏浪涛讲刑法的概述。
这本书从实际案例出发,讲解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知识。
作者用生动的案例和幽默的语言,让读者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刑法知识。
其次,探讨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有三个基本原则,分别是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任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接下来,了解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犯罪行为。
同时,对于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土范围外犯下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同样适用。
此外,对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土范围内犯下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也具有管辖权。
然后,探讨刑法的构成要件。
一个犯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和犯罪结果;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最后,分析刑法的法律责任。
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如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
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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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推荐书目_刑法书籍推荐刑法学推荐书目_刑法书籍推荐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
那么,有没有刑法方面书目推荐呢?今天,小编就为各位整理了刑法学的推荐书目,欢迎各位参阅。
刑法学推荐书目(1-10)1、《论犯罪与刑罚》该书是我国刑法学人熟知的刑法经典名著之一,曾被许多大学的法学院系指定为法律专业必读书。
在该书中,作者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和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罪刑法定主义、罪刑均衡主义、刑罚人道主义三大原则。
并且呼吁废除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作者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为了实现这种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适用刑罚应遵循三项原则:即维护刑罚的肯定性;应当使刑罚的强度和性质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对称;要使犯罪及时地受到刑罚惩罚。
该书中用了将近十分之一的篇幅论述了限制以至废死刑的观点。
作者认为死刑不必要存在的理由是:第一,死刑的威吓作用是多余的;第二,死刑大多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第三,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第四,死刑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等。
这些振聋发聩的论述,引发并形成了持续至今的一场世界范围的死刑存废的大论战。
2、《刑法哲学》该书是当代美国颇具影响的著名法学家胡萨克的代表作。
英美刑法历史悠久,渊远流长,学派林立,新论迭出。
胡萨克教授则独树一帜,从道德与政治学角度出发,对刑法学中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如危害性、不作为、因果关系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对正统的英美刑法理论提出了尖锐批评,并在此基础上筑构了令人耳目一新,充满活力的刑法理论。
胡萨克刑法哲学的一个基本论点是: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正义的需要”,而正义则是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整个刑事责任基本原则的核心是限制国家当局滥用刑罚”,违反了这一原则就是对人权的侵犯,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必须充分尊重个人的基本权利。
优秀名家、经典名著导读
优秀名家、经典名著导读
经典名著在世界文学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们不仅具有文
学价值,还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和思想内涵。
下面我将从不同
角度对一些经典名著进行简要导读。
1.《红楼梦》,《红楼梦》是中国古典小说四大名著之一,以
描绘贾宝玉、林黛玉、薛宝钗等人物的爱情、婚姻和家族命运为主线,展现了封建社会的衰落和人性的悲剧。
作品通过对封建社会各
阶层人物的刻画,表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种种弊端和腐朽。
同时,
它也是一部思想性极强的文学作品,对中国传统文化、宗教信仰、
人生观、伦理道德等方面有着深刻的反思。
2.《傲慢与偏见》,简·奥斯汀的代表作之一,《傲慢与偏见》以英国乡绅家庭为背景,通过对伊丽莎白·班内特和达西先生之间
的爱情故事展开了对封建社会等级观念的批判。
小说通过对人物性
格的塑造和社会风气的描绘,展现了封建社会的虚伪和偏见,同时
也表现了女性的独立和自主精神,对当时社会风气进行了深刻的讽
刺和批判。
3.《老人与海》,海明威的代表作之一,《老人与海》以古巴
渔民桑地亚哥与他的孩子曼努埃尔之间的故事为主线,通过对渔民与大海的斗争展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
小说通过对人物内心世界的描写和对自然环境的描绘,表现了人类对自然的敬畏和对命运的顽强抗争,同时也反映了作者对生命、勇气和坚韧精神的思考。
以上是对一些经典名著的简要导读,这些作品都具有深刻的文学内涵和丰富的人文思想,对于理解历史、文化和人性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希望这些导读能够为你对这些经典名著有更深入的理解提供一些帮助。
柏浪涛刑法知识点总结
柏浪涛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概述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刑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实现社会公正和保障人民安全。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确立了刑责与法责的关系,保障了每个公民的法律权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原则: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违反法律的刑法规定都是无效的。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任何刑事责任和处罚都必须有法律规定,而且这个规定必须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某个行为有害于社会而要求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必须有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3. 无罪推定原则: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裁决前,被认为是无罪的。
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4. 最有利原则:在适用刑法时, 应当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 对被告人采取具体的适用方式,对被告人显著超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的处罚情节,或者对被告人采取导致其逃避刑事责任的适用方式, 依法予以改正。
5. 法无规则不可究原则:只有法规定了具体的行为为犯罪行为,才能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6. 法条适用原则: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的审判,必须依法实行。
7. 公平正义原则:刑法的适用要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不能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8. 限制原则:刑法必须合理使用,不能滥用,对被告人只能限制其犯罪行为,而不能限制其应有的基本权利。
9. 适用人权公约原则:刑法的适用要遵循人权公约的规定,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10. 文明原则:刑法适用要以人类文明的共同价值为基础,保护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
三、刑法的基本内容刑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犯罪的认定:刑法中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等。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的数罪数罚原则和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2. 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规定了当事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刑事责任。
【名家名篇】名著导读:《俊友》
【关键字】名家名篇名著导读:《俊友》(法国)莫泊桑著[故事梗概]乔治·杜洛阿是个乡镇酒店老板的儿子。
他曾在法国驻非洲的殖民军中当过两年兵,役满后,来到巴黎,在一个铁路局里当职员。
他挺着腰杆在街上走着,用出众的军人姿态,捏着“象泡沫一样在嘴唇上卷起的胡须”,丝光高帽偏在耳朵一边,鞋跟橐橐地踏着铺在街面上的石板。
他每月收入很低,口袋里只剩下三个金法郎和四十个生丁来过本月最后两天的日子了,这个数目只够他吃两顿饱饭。
正当他感到踌躇不安时,他遇见了过去在军队中认识的朋友管森林。
管森林是《法兰西生活日报》政治新闻的主编,生活过得很优裕,有一个“吃得考究的人的肚子”。
他见杜洛阿日子过得不如意,便邀请他参加他的新闻事业,所得的报酬比他现在当职员要高得多,并要他明天到他家吃晚饭,他将介绍他和报馆总经理洼勒兑尔先生认识。
杜洛阿满口答应了。
然后,他们一同到“牧人狂”游戏场去玩乐。
在那儿,杜洛阿用管森林借给他的钱,和妓女乐色儿过了一夜。
杜洛阿毕生第一次穿着租来的燕尾服去拜访管森林。
他象演员似地在镜子跟前,研究自己的表情动作。
他微笑,做着种种手势,表现种种情感:惊讶、快乐、称赞,尤其注意在太太面前如何表示殷勤…… 。
管森林的客厅里灯火辉煌,并且象花房一样摆满了盆景。
杜洛阿是第一个来到的客人,管森林的妻子玛德来因出来迎接他。
这是个有着出众的金黄头发的俏皮妇人。
在杜洛阿眼里,她有一副不甚匀称而有诱惑力的脸,满是聪明可爱的丰采。
接着进来的客人是玛德来因的女朋友和远亲马莱勒太太,一个矮小活泼,善于装扮的女人。
然后进来一个矮胖先生,胳膊上挽着一个美貌的长身妇人,原来这就是《法兰西生活日报》的总经理、金融家、众议院议员洼勒兑尔先生和他的太太。
最后还来了好些记者。
晚饭是精美的、丰盛的。
洼勒兑尔先生的食量抵得过神魔故事里的一个夜叉。
客人们交谈着新闻上事情,杜洛阿是个外行,插不上一回嘴。
他不时地望望坐在身旁的马莱勒太太,她那滚圆的胸部诱惑了他,一粒用金丝穿起的金刚钻,象一滴快要滴在皮肤上的清水似地挂在耳坠子下边。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摘要:一、西田典之及其刑法总论简介二、西田典之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1.刑法基本原理2.犯罪论3.刑罚论4.罪数论三、西田典之刑法总论在我国的影响和启示正文:西田典之是一位著名的日本刑法学家,他的《刑法总论》是一部在刑法学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著作。
该书以严密的逻辑、独特的见解和全面的论述,对日本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的内容主要包括刑法基本原理、犯罪论、刑罚论、罪数论四个方面。
一、西田典之及其刑法总论简介西田典之(Noriyuki Nishida)1927 年出生于日本滋贺县,1951 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曾任东京大学教授、日本刑法学会理事长。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是他长期从事刑法教学和研究工作的结晶,自1976 年出版以来,多次修订再版,是日本刑法学界的经典之作。
二、西田典之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1.刑法基本原理- 西田典之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权利。
- 他主张,犯罪是侵害法益的行为,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
2.犯罪论- 西田典之将犯罪分为实质犯罪和形式犯罪,实质犯罪是指侵害法益的行为,形式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 他强调,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三要件:违法性、有责性和故意或过失。
3.刑罚论- 西田典之认为,刑罚的目的是实现个别预防和社会预防,即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震慑他人不敢犯罪。
- 他主张,刑罚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相适应。
4.罪数论- 西田典之将罪数分为一罪和数罪,一罪包括连续犯、继续犯和状态犯,数罪指同时犯数罪。
- 他强调,罪数的认定要根据犯罪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
三、西田典之刑法总论在我国的影响和启示西田典之刑法总论对我国刑法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1.丰富了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视野。
2.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为我国刑罚论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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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家名著导读名家简介: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重点论文:(1)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中国法学,2010年04期;★(2)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人民检察,2009年03期;★★★(3)非法使用信用卡在A TM机取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再与刘明祥教授商榷,清华法学,2009年01期;★★★(4)事后抢劫的共犯,政法论坛,2008年01期;★★★(5)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研究,法学评论,2006年03期;★★★(6)盗窃与抢夺的界限,法学家,2006年02期;★★(7)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03期;★★★重点著作:《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2010年★★《刑法学(第三版)》2007年★★★《罪刑法定与刑法的解释》2009年★★★基本观点:一、学术立场(一)学派:新康德主义学派(旧派):相信自由意志,人可以不受因果法则的绝对支配而选择行为;立足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主张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行为和实害。
(反向:刑事人类学派,即新派:反对自由意志,主张决定论;立足于社会利益,强调刑罚的改善功能。
)主张违法性的根据是客观的行为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的,是客观主义。
主张违法性的根据是行为人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人身危险性的,是主观主义。
(二)立场:结果无价值的客观主义立场:主张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及其危险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
(反向:行为无价值: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本身的反伦理性以及实施行为时的心情,即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
)二、犯罪构成模式的选择1、犯罪论体系应该进入一个多元化的时代,既可以激发年轻学子思想的火花,促进学术争论所引起的学术发展,也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从不同的体系看问题,能够更明确事物的不同侧面,更准确地权衡各种观点的利弊。
2、二阶层犯罪论体系犯罪论体系的支柱是不法与责任两个范畴。
(1)不法: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主体、行为、结果、违法性阻却事由(2)责任:主观(责任)构成要件:故意、过失、责任阻却事由强调犯罪论体系对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
例:18岁的甲应邀为13岁的乙的盗窃行为望风的,如何处理?三、实质的解释论对刑法解释,不单单是对文字的字面意思进行阐明,更要发现和实现正义。
对刑法条文的解释,是一个“透过文字寻求正义的过程”。
所谓实质的解释论,就是要求构成要件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和威胁,而不单单是行为符合文字的表述。
1、“透过文字”:(1)尊重立法已经形成的法条文字,认可“没有学者之意高于法律之意”的道理,不愿意批评立法。
“与其动辄批判刑法,不如反复解释刑法”。
(2)但是反对大规模的、还需要再解释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二者都会使违反文字含义的意思优于文字含义的意思,使得类推解释被合理化,并使得解释的权威高于成文刑法。
(3)解释不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损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2、“发现正义”:(1)假设刑法是正义的文字表述,应该以善意将条文、用语朝着正义的方向解释。
不是夸大实然(现行刑法条文)与应然之间的距离,而是使实然接近应然,试图采用各种方法将刑法解释为良法。
(2)解释的结论要符合罪刑均衡。
具体的观点(重要)一、因果关系1、条件说即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1)作为条件的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一般概率。
(极其偶然的因果关系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结果指具体的、特定形态、特定规模与特定时间发生的结果。
(因果关系是具体的实行行为和具体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3)条件关系是客观联系,与行为人的主观预想无关。
(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故意中认识因素的内容)2、认定因果关系的具体依据:(1)一因一果:“无A则无B,A就是B的原因”。
(2)多因一果: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
“只要具体的行为对最终的结果事实上起作用,行为和结果之间就有条件关系”。
(等值理论)(3)介入因素:介入因素的情况下,要考虑介入要素异常性(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能否预测)的大小和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来判断是否隔断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一般人无法预料的,并且对危害结果的出现起到重要作用的介入因素会隔断因果关系”。
二、犯意转化、另起犯意、行为对象转换1、犯意转化犯意转化的第一种情况,行为人以实施A罪的犯意实施预备行为,却以B罪的犯意实施实行行为。
如预备抢劫,到达犯罪地点后却发现无人,于是实施盗窃行为。
此时的处理有按照吸收犯处理和按照数罪并罚处理两种意见。
目前通说采取吸收犯的处理原则。
犯意转化的第二种情况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如在杀人的过程中,改变犯意,意图伤害。
此时的处理方式是:犯意升高者,从新意;犯意降低者,从旧意。
2、另起犯意是指在前一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
如意欲强奸,却发现对方奇丑,自己不喜欢,于是放弃强奸另起犯意实施抢劫。
此时应以强奸中止和抢劫罪并罚。
3、行为对象转换是指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原先设定的行为对象,转移到另一行为对象上。
分为三种情况:(1)如果行为对象的转换依然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而且法益主体没有变更,则不影响对既遂的认定。
如甲原打算盗窃乙家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
行为对象由现金变为珠宝,都属于盗窃罪中的“公私财物”,法益主体是同一人。
甲的行为就是此种类型的行为对象转换,仍然成立盗窃罪的既遂。
(2)如果行为对象转换导致法益主体变更,但是法益属于非专属法益(可以在不同主体间让渡的法益)的,也只成立一罪的既遂。
如甲意欲盗窃乙的手机,倾入乙丙合住的房间后,只盗窃了丙的手机。
虽然法益主体变更,但是行为对象属于财产,是非专属法益。
则甲只成立盗窃罪既遂。
(3)如果行为对象转化,导致个人专属法益(不可以在不同主体间让渡的法益)的主体变化,或者导致法益性质变化,就属于另起犯意,应该数罪并罚。
如甲意欲强奸乙女,深夜侵入乙家,发现在乙家的丙女更漂亮,就只强奸了丙女。
此处女子的性自主权属于专属法益,则甲成立对乙女的强奸罪中止和对丙女的强奸罪既遂。
再如甲为了抢劫普通财物,对乙使用暴力,在强取财物中,发现乙还有枪支,便使用暴力仅夺取了枪支。
此处法益的性质由财产权变化为枪支管理秩序,甲成立抢劫中止和抢劫枪支罪既遂。
三、法定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的既遂犯。
在解决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时,有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行为计划理论等解决方案。
作者采取了法定符合说的理论,强调主观想法和客观行为的内容被规定在同一个法条的范围内,是为“主客观相一致”。
四、部分犯罪共同与完全犯罪共同说以及行为共同说相区别,共同犯罪的成立以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但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不需要必须绝对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只要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就可以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重合性质的情况有四种:(1)法条竞合:如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与盗窃罪、抢夺罪。
(2)两罪侵犯的法益相同,严重犯罪包含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时: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和抢夺罪,抢劫罪与盗窃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3)两种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完全相同,但一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种犯罪侵犯的法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4)在法定转化犯的情况下,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的,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五、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指行为人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使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被害人的财物,行为人或者其他人因此获得财物,受骗人处分财物意图达到的目的没有实现的情况。
信用卡诈骗罪作为诈骗罪的特殊法条,也同样具备诈骗罪的特征,即信用卡诈骗罪首先是诈骗罪。
六、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法益不同:人身安全——行动自由目的不同:不法要求——非目的犯1、债权人(以及为了债权人利益的其他人)为索取到期债务(包括非法债务)而拘禁他人(包括债务人及与被害人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成立非法拘禁罪。
2、行为人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的,认定为绑架罪(抢劫罪)。
3、为索取未到期债务而扣押他人的,成立绑架罪(抢劫罪)。
4、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被害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认定为绑架罪(抢劫罪)。
七、敲诈勒索罪1、敲诈勒索罪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威胁内容的实现自身不必具有违法性。
威胁内容是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
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用威胁手段,如果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也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原则上不以犯罪论处。
2、一般情况下,编造虚假的“恶害”威胁被害人时,如果在谎言中行为人自己冒充“恶害”发出方,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人冒充麻烦解决者,以解决“恶害”为由骗取钱财的,成立诈骗罪。
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恐吓性质,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二者同时起作用,成立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八、盗窃罪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和平手段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
2、非法占有目的: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构成。
单纯的毁弃、隐匿目的不能成立盗窃罪。
3、“使用型”盗窃罪:以非法使用为目的,未经所有者或者占有者许可窃取他人财物,用后随意丢弃或者归还时已丧失特定价值的行为。
4、既遂:控制说,当犯罪人控制财物时,是盗窃罪的既遂。
但当被害人丧失对物的支配时,就应该认为犯罪人已经控制。
九、事后抢劫作者认为虽然《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才可能转化为抢劫罪,但是利用法条竞合关系以及对抢劫罪的分解,可以在盗伐林木罪中出现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也可以出现抢劫罪后再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案例一】甲为获利,于深夜到张某承包的林地偷砍树木,欲运往市场出售。
刚出林地被夜晚在林地巡逻的村治保员发现。
治保员看到甲后,大声呵斥,并上前抓捕甲。
甲不得已操起砍斧威胁治保员,并迅速逃跑。
事后查明,甲所砍树木体积已达20立方米(属于“数量巨大”)。
【案例二】甲将乙灌醉后,拿走乙的钱包。
甲正欲逃跑,恰逢乙妻丙出现。
甲吃惊逃走,丙紧追不舍,甲见难以逃脱,虽回身使用暴力将丙打倒(重伤)。
十、贪污罪1、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使是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也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