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讲义
刑法学讲义

演讲人
202X-06-08
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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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一章 刑法基 础知识
第一章 刑法基础 知识
刑法:犯罪人 的大宪章
刑法:犯罪人的大 宪章
001 刑罚的起源 002 刑法是道德伦理的最低要求 003 不受约束的刑罚权,比犯罪 更可怕
刑法的基本原 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004 罪刑法定原则:对权力的严 格约束 005 空白罪状怎么填 006 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的标尺 007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 非多余的重复
刑罚的裁量与 消灭
刑罚的裁量与消灭
038 量刑 039 自首 040 累犯和缓刑 041 刑罚的消灭:减刑和假释
第四章 危害公 共安全罪
第四章 危害公共 安全罪
危险方法类犯 罪
危险方法类犯罪
042 危险方法类犯罪 043 投放危险物质罪 04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故犯罪
事故犯罪
生命健康
060 故意杀人 061 自杀行为 062 协助自杀 063 故意伤害罪 064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性自由权
性自由权
065 强奸罪 066 性同意年龄 067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068 职场中交易与强奸 069 猥亵与强奸
侵犯自由
侵犯自由
070 非法拘禁罪 071 绑架罪 072 拐卖妇女、儿童罪 073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婚姻家庭类
婚姻家庭类
074 婚姻自由 075 虐待和遗弃 076 家庭暴力 077 侵犯名誉和民主权的犯罪
第七章 侵犯财 产罪
第七章 侵犯财产 罪
强制占有型的 财产犯罪
强制占有型 的财产犯罪
06
083 索赔是 正当权利
刑法学讲义课件资料

但从另一方面看,1979年的刑法典毕竟是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 17年的实践也暴露出它的一些不足,既有立法时就存在的先天不足一 面,也有在社会变革面前难于适应的问题。
▪附属刑法。是指散见于其他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也属于广义刑法的组成 部分。
▪在中国具有效力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法律性质,是指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 法律的关系问题。
刑法与其他法律相比,有二个显著的特点:
第三节 刑法制定的根据
一、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它的内容必须体 现宪法规定的精神,刑法的规定及其解释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失 去法律效力。刑法正是根据宪法提出的任务,将上述内容具体化,以保 证宪法的有关内容得到贯彻和落实。
二、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是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创制与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国家便开始了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到 196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共草拟了33稿刑法草案。1979 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典,这部刑法典在1980年 1月1日生效后,结束了我国在相当长时间内刑事审判基本上无法可依 的不正常的局面。
“狭义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典形式公 布的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 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典,而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是我国现行的 刑法典。狭义刑法是广义刑法的主体和基础,单行 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以及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的附属刑 法规范是刑法典的补充与修正。
刑法学讲义书摘

刑法学讲义书摘
1.1刑法的任务是保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惩罚犯罪行为,预防犯罪发生。
1.2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原则、罪责个别化原则、法定刑与量刑裁量原则、法无规定不可罚原则、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原则等。
1.3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它要求刑罚必须事先明文规定,而且不能扩大解释,罪与刑应当合法、合理、适当。
第二章犯罪与刑罚的基本概念
2.1 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2.2 刑罚是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实施的强制措施,包括剥夺自由、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2.3 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第三章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
3.1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
3.2 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和犯罪人的主观过错。
3.3 犯罪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包括轻过失和重过失。
第四章刑法的特殊规定
4.1 刑法的特殊规定包括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破坏选举罪、破坏国防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恐怖主义罪等。
4.2 刑法的特殊规定是针对某些具体犯罪行为的规定,对于这些犯罪行为,应当根据刑法规定予以惩处。
4.3 刑法的特殊规定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要求司法工作者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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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 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 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1215年英王约翰(1167 1215年英王约翰(1167— 1、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1215年英王约翰(1167 1216年 签署的《英国大宪章》 1216年)签署的《英国大宪章》。 17、18世纪 世纪, 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罪刑法 定主义——罪刑擅断主义 定主义 罪刑擅断主义 立法化:1789年法国 人权宣言》 1791年法 年法国《 2、立法化: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1791年法 宪法》 1810年法国 刑法典》 1787年美 年法国《 国《宪法》、1810年法国《刑法典》、1787年美 国宪法、 国宪法、美国模范刑法典
三、刑法的性质、任务、功能 刑法的性质、任务、
(一)刑法的性质
• 刑法的阶级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 • 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法律性质 制定内容的特定性——犯罪、刑责 犯罪、 1、制定内容的特定性 犯罪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部门法律的补充性(补充性、 4、部门法律的补充性(补充性、 谦抑性原 则) 其他法律的保障性(保护法) 5、其他法律的保障性(保护法)
第二节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适 用 刑 法 平 等 原 则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概念 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 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 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准则 (二)特征 1、刑法规范所特有的准则 贯穿全部刑法规范, 2、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全局性和根本 性的原则 刑法制定、 3、刑法制定、解释与适用必须遵守的准则
刑法讲义

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基本知识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类对刑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分法有:1、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刑法”一词有时在狭义上使用,有时也在广义上使用。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
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均属于特别刑法。
3、刑式刑法与实质刑法刑式刑法是从外形或名称上(形式上)一看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就是指刑法典与单行刑法。
实质刑法是指外形或名称上不属刑法,但其内容规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或条款,就是指附属刑法。
刑法理论上还有纯粹刑法与不纯粹刑法的分类。
纯粹刑法就是形式刑法、不纯粹刑法就是实质刑法。
4、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完备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有明确、完备的规定,适用时毋需参照其他法律。
空白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没有作出完备规定,适用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者说,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委任于其他法律时,就是空白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性质具有两种含义:一是阶级性质,二是法律性质。
马克思主义刑法学认为,刑法具有阶级性。
刑法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而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定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刑法所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是作为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而存在的;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性质决定的,有什么样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样性质的刑法。
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与剥削阶级刑法具有本质区别。
刑法学课程讲义

刑法学复习提纲1、刑法学的概念2、刑法三大原则概念及各原则的含义及具体要求。
3、刑法效力范围的含义,掌握刑法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的概念,相关原则及我国刑法的规定。
4、我国犯罪概念及特征。
5、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概念、组成,各构成要件的含义、内容。
6、掌握犯罪客体的概念、种类以及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7、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内容,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方法、时间和地点;不作为犯罪的特征。
8、犯罪主体的概念、自然人主体的年龄、责任能力的含义及其划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特殊身份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9、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及内容,故意的概念、种类及其特征,过失的概念、种类及其特征,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犯罪目的与动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10、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特征及成立条件,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中的各项内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1、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的含义、存在的范围,各停止形态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区别、联系,刑法处罚原则。
12、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共同犯罪形式及共同犯罪的分类,掌握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3、一罪与数罪的判断标准;实质的一罪、裁判的一罪和法定的一罪的概念及具体犯罪形式和各犯罪形式的定罪原则。
14、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的关系和刑事责任的实现我国刑罚方法的主刑和附加刑的具体种类、特点及适用。
15、累犯、自首、立功的概念、特征刑法适用规定。
16、数罪并罚的几种原则;不同情形下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
17、减刑、假释的概念、条件、法律适用。
18、我国追诉时效的期限、时效的中断、时效的延长。
19、刑法具体条文构成,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分类。
20、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危害国家安全罪各具体罪名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本章重点犯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特征,掌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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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刑法概论、犯罪总论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派生原则)和价值1.内容:依“法”定罪判刑:依照①成文的、②行为时有效的(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③适当(确定)的法律,经司法④严格解释、适用(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定罪判刑。
(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2)事前法,禁止不利被告的事后法(重法)。
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3)适当法,明确、合理。
禁止不确定、不人道刑罚,不得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4)严格解释刑法,禁止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
*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为准,因此可以适用于其“出台”前发生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0年)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答疑编号27720101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罪行法定原则,要求依照成文的、行为时有效的、明确(确定)的法律,经严格的司法解释、适用,定罪判刑。
因此选项D正确。
2.价值基础:①民主、②人权。
人民法律制定“自律”(民主)·(法律规则)“可预测”(保障人权自由)。
类推:法官造法、破坏民主(立法);公民不可预测、侵犯人权(自由)。
【例题·单选题】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2011年)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答疑编号2772010102]『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
(完整版)陈永生刑法讲义

理论精讲阶段刑法学讲义陈永生主讲需要说明的是,本讲义内容的排列与考试大纲有一定的差别。
由于考试大纲不少内容司法考试实际上不会考,因而我这里不讲;另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考试大纲自08年将每一节升格为一章,但实际上,这两类犯罪考试分数比重并不大,因而我还是将其作为一章;此外,有些内容大纲里没有规定,但实际上司法考试经常考到,因而我将其单列为一个问题甚至一章予以讲解。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刑法的解释:1 •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
(2 )立法可以创制新的规则,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不得超越法律条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创制新的规则。
2 •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又包括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
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就司法考试而言,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 理论基础:保障人权。
2 •派生规则:8项派生规则。
这8项派生规则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形式方面的要求和实质方面的要求:z (1)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由中央立法机关制定:排斥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 )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法:排斥判例、排斥习惯法。
Y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4 )禁止有罪类推;不禁止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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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讲义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即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在什么条件下是犯罪以及犯罪的后果和承担方式的法律)二、刑法的分类1、按照使用的范围广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刑法ﻩ狭义的刑法:是指系统的规定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即刑法典2、ﻩ普通刑法:即狭义的刑法也即刑法典广义的刑法单行刑法:是指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形式上独立于刑法典但内容上专门规定犯罪和刑法的一切法律规范性文件ﻩ特别刑法附属刑法:是指非刑法法律中刑事责任条款三、刑法的特性1、阶级属性2、法律属性①规制性:规制人的行为,是人的行为准则②制裁性③(强制的)严厉性(这决定了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④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的广泛性:它调整所有收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四、刑法的机能1、惩罚犯罪,保卫社会安全:通过惩罚犯罪来预防犯罪,从而保护公民的权益2、保障人权:规定犯罪圈不得随意侵入个人私权利;在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发生冲突时,首先保障人权3、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维护社会秩序五、刑法的体系和解释1、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的刑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构成。
2、刑法总则是指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性规则的法律规范;分则是指具体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体系;附则则是规定刑法法典的实施日期,刑法典与其他单行法的关系以及新刑法典生效后某些单行法失效3、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到具体。
总则指导分则,分则则是总则所确定原理的具体体现4、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解释。
ﻩ立法解释: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刑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做的解释(按效力分)ﻩ学理解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从学理上对刑法做的解释ﻩ文理解释:对法条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的解释刑法解释(按方式分)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可分为当然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张解释当然解释:依照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当然应该包括在该规范范围之内的解释(按常理,常情,正常的逻辑就可得出的结论)限制解释:对刑法做狭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释义狭于原义)扩张解释:对刑法做的超出其字面意思的解释(释义广于原义)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刑法所特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具有普遍适用并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的准则刑法基本原则的三要素:1、贯穿全部刑法规范 2、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普适性 3、体现刑事法制精神二、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人人平等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以及有什么刑种和如何量刑都应该有刑法明文规定(话句话说就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⑴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a.三权分立理论:三权分立理论要求立法、行政、司法权三权分立,那么立法者便不能同时执法,执法者就不能立法,就必须按严格照立法者制定的的法律执行即需要做到罪刑法定b.心理强制说:犯罪者犯罪时会衡量犯罪带来的快感和刑罚惩治时的痛苦,一般来说只有当这种快感超过痛苦时一个人才会选择犯罪,所以必须明确这种痛苦是什么c.人权保障:如果不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惩治犯罪,执法者可以任意裁量的话,人权便无法得到保障⑵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a.排斥习惯法原则(法律主义原则):即要求作为处罚依据的刑法必须是成文法,习惯法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b.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原则(禁止事后法原则):刑法只适应其实施之后的犯罪,不能溯及适用其实施之前的犯罪行为(一般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c.禁止类推原则:类推是指对刑法没有规定的犯罪行为,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的制度d.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绝对不定期刑:指作出刑事裁判时只作罪名宣告,不指明所需服刑的刑期,而完全由行刑机关根据罪犯表现决定释放时间。
绝对的不定期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刑种和刑量法律均未加以规定;(2)只规定刑种而未规定刑量。
(3)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总则中的体现①犯罪法定化a.明确了犯罪的概念b.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c.明确规定了除罪的情况②刑罚法定化a.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b.明确规定了各种量刑原则和各种刑罚制度c.明确规定了行刑制度③取消了类推制度④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在分则中的体现:a.规定了犯罪的范围b.规定了各种罪、罪状和犯罪构成要件c.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法定刑(4)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①准确定罪量刑和依法行刑定罪上: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量刑上:应严格根据刑法对犯罪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按照良性原则,考虑相关的量刑情节,确定适当的刑罚。
行刑上:应严格按照减刑、假释的规定进行。
②正确进行司法解释(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体现:①在定罪上一律平等②在量刑上一律平等③在行刑上一律平等(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事责任,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具体包括:①有罪当罚,无罪不罚;②轻罪轻罚,重罪重罚;③一罪一罚,数罪并罚;④同罪同罚,罪刑相应;⑤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ﻬ罪刑阶梯:罪刑ﻩ危害性最重最重的刑罚重重轻轻危害性最轻最轻的刑罚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二、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人和对地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一)各种原则1、属地原则:是指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是指以人的国籍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还是国外,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即以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不论犯罪人是在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4、普通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在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在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5、折中原则(综合主义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综合多种其他原则(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凡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规定外,均使用我国刑法我国领域就包括:1、领陆: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2、领水: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的界水的一部分)和领海(宽度12海里以及地下层)3、领空:领陆和领水的垂直上空4、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这部分可看做领域的延伸部分)特别规定:(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3、刑法典制定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所做出的例外规定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地或者结果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国的领域内的犯罪。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凡是我国公民,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犯罪,均适用我国刑法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不论按当地刑法是否为犯罪,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
但是按照当地的刑法规定,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一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免于追究(可以免于追究,并不意味着放弃追究的权利,若认为又追究的必要时,我国还是可以追究的)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任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意味着我国原则上不承认外国的判决的效力)(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或者我国公民实施的犯罪,而按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保护管辖权的条件:1、行为主体: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行为的性质:重罪即该犯罪行为的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3、行为属“双重犯罪”:即该行为无论根据外国的刑法还是我国刑法的规定都属于犯罪4、犯罪地点是在我国领域外5、犯罪的对象是我国公民或者国家(四)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我国有权利也有义务行使行使管辖权对其进行管辖。
三、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ﻩ立即生效即从公布之日起生效,此类通常是特别刑法的做法生效时间ﻩ公布之后过一段时间在生效明示: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失效方式自然失效:新法实施后同类内容的旧法自然失效刑法的溯及既往:是指在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尚未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若适用则有溯及力,否则,没有溯及力ﻩ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无溯及力从新原则四种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包括我国都是采取这一原则)第四章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一、犯罪的概念1、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这种定义的优点在于强化了犯罪的违法性,体现了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揭示了犯罪的法律性质;缺陷在于未能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2、犯罪的实质概念:是指对社会产生危害,侵犯他人受刑法的权利的行为。
(这种定义优点在于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却忽视犯罪的法律特征)3、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这种定义即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又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犯罪:是指会对社会产生危害,违反刑法规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的特征1、危害性:即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并且这种社会危害性只有达到一定的程度才会构成犯罪,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必须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违法性:即犯罪行为必须违反刑法的规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3、应罚性: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合。
(依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1、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犯罪所侵犯的权利(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通俗的说就是犯罪行为所表现出来的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因素,如犯罪行为,犯罪结果,手段,时间地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