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讲义6
前田雅英 刑法总论讲义

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
(实用版)
目录
一、前田雅英及其刑法总论讲义简介
二、刑法总论的重要性
三、前田雅英的刑法总论讲义的主要内容
四、前田雅英的刑法总论讲义的贡献和影响
正文
一、前田雅英及其刑法总论讲义简介
前田雅英,日本著名法学家,他的《刑法总论讲义》是日本刑法学界的经典之作,也是学习刑法总论的重要教材。
该书系统全面地阐述了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和具体规定,对于理解刑法总论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刑法总论的重要性
刑法总论是刑法学的基础部分,它主要研究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学好刑法总论,不仅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掌握刑法的基本内容,而且对于正确运用刑法,防止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前田雅英的刑法总论讲义的主要内容
前田雅英的《刑法总论讲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罪责自负原则等;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等;刑法的基本理论,包括犯罪构成理论、刑事责任理论、刑罚理论等。
四、前田雅英的刑法总论讲义的贡献和影响
前田雅英的《刑法总论讲义》对日本刑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的许多观点被广泛接受并成为日本刑法学的主流理论。
刑法总论第六章[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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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9年我国加入该公约)的规定, 领事代表(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以及名誉领事和其 他领事馆人员)也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但其司法豁免权低于外 交人员。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1条第1项规定:“领 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遇犯严重罪行之情形,依 主管司法机关之裁决执行者不在此列。”该公约于该条的第2、3项 和第42条规定了对领事人员在刑事管辖方面的其他优遇。
2、赵秉志.刑法总则问题专论.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3、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钊作俊.刑法效力范围比较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
版社,2004 5、蔡敦铭.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
版公司,2001
第三节 刑法效力的限制
一、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限制 1.从旧兼从轻原则对累犯的限制适用 2.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连续犯、继续犯和同种数罪的限
制适用 3.法律不后及适用原则的限制
第三节 刑法效力的限制
二、属地管辖原则的适用限制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范围如下: 1.按照国际惯例,外国的国家元首(皇帝、国王、共和国
【问题与思考】
1.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原则有哪些? 2.从旧兼从轻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如何? 3.犯罪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时,刑法的时间效
刑法总论6-8章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 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包括故意、过失(合称罪过),以及动机和目 的。
其中罪过是必要要件,目的是选择要件,动机 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 恶性的大小。
犯罪主观方面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 大部分内容构成 意识因素是指行为人认识和分辨事物及 其性质的心理因素
案例
2003年8月7日,海淀区香山派出所的民警现四名 男子抬着一个可疑的编织袋。盘查后,警方获悉, 该四名男子编织袋中为其偷来的47斤科研用葡萄。 这是北京农林科学院投资40万、历经10年培育研 制的科研新品种。该次盗窃行为使得科学院的重 要数据丧失、研究中断。北京市物价局对被偷的 葡萄进行估价,直接经济损失为1.122万元。后 经数次退回补充侦查、鉴定为376元。 /view.jsp?oid=2594206 /index.php?showto pic=17073
(四)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规则
1、为追求非犯罪目的,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李某强行开车致吴某死亡案。若吴某没有死伤、 吴某重伤、吴某死亡对定罪有何影响? 2、为追求某种犯罪目的,放任其他危害结果发 生。
– (1)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属于同一罪质, 按故意犯罪一罪认定。如某甲毒妻放任子亡案。 – (2)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属于异罪质,按 主罪从重或按重罪处理。
犯罪动机是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 达到一定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意识冲 动。(目的的目的)
(二)目的与动机的关系
共性:都是心理活动 区别:
– 1、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 – 2、动机说明犯罪人为什么实施犯罪,目的 说明什么是犯罪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 3、目的具有自觉性的特点,动机更内在、 蕴藏更深,也许意识到也许没意识到 – 4、一种动机可以导致几种犯罪目的,同一 目的也可以由几种动机所推动。
《刑法》讲座讲义

《刑法》讲座讲义刑法概述一、刑法基本概念(一)刑法的概念:是国家制订的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
(二)我国刑法制订的目的(见刑法第2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惩罚是手段,保护是目的。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对什么行为是犯罪,构成什么罪以及处以何种刑罚,都应由法律明文规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平等适用原则: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应当根据罪行的大小来确定处罚的轻重。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概说要点(一)犯罪的概念: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见刑法第13条)两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的本质:是对合法权益的侵犯。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反过来说明犯罪的本质是侵犯合法权益。
三、犯罪构成要点(一)犯罪构成的概念: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序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对自己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自然人,法人(单位)。
分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刑法总论讲义

思考题
现有人专门调查官员的房产情况,将官员 多套房结果公布于网上,引起全社会关注和民 众强烈不满,使相关国家机关非常被动。当中 有的调查人或掌握此信息而泄露此信息的人均 违反了相关规章制度或行政法规,有人认为这 些人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可以犯罪论 处。 你根据刑法与宪法的关系来论证上述看法 是否正确?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与属性(重点)
一、刑法概念 形式定义(教材称“内涵解释”定义):规定什么是犯罪和给予 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就是刑法。 “刑法”的混合定义或称实质定义: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维 护本阶级的利益、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 罪和对其如何处罚的法律。 二、刑法与相关概念关系 1、刑法与犯罪法,在我国是同义词,只是使用侧重点不同。在 外国近年来因无犯罪也有刑罚、有犯罪不一定有刑罚,故二者有区 别。 2、刑法与刑事法律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 刑事法律一般指除上述刑事实体法内容外,还包括刑事诉讼法、 监狱法等刑事程序法、组织法。有时与刑法同义。
(二)刑法的法律属性(特征)
刑法立法和其他部门法的立法并不 绝对都是同步的。 个别行为其性质决定其社会危害性 极大,直接纳入刑法调整,无相关先行 政、民事制裁,严重者再刑事制裁的规 定。 故刑法也不是绝对的第二次调整。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创制和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刑法 1、从中国进入阶级社会的夏朝开始,就产生了刑法,从夏至清末 的1910年以前,中国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在定罪、量刑 上因行为人主体身份不同而不同,刑罚的特点是残酷、多死刑和肉刑。 2 1910年,《大清新刑律》颁布,结束了诸法合体,产生了现代 独立的刑法典。 二、建国以后刑法的创制与发展 1 1979以前我国无刑法典,只有几个单行刑法条例和大量的中共 中央或国务院的文件起刑法作用。 2 1979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建国后的第一部刑法典,该法典于 1980年1月1日实施,此后不久,因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变革很大,为 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陆续通过并颁布了23个单行刑法和 104部其他法律中附设刑事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 3 1997年3月颁布了修改后的新刑法(1997年10月1日生效),一 直沿用至今。从1999年开始至今,全国人大颁布了8个刑法修正案,一 个决定,9个立法解释。这些修正或补充大多是关于经济犯罪的。 最高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解释有数百个。
刑法总则课件(第六章)概况

上编 刑法总论
目录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二)不作为
1.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 1.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 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 2.作为实施的方式有: 行该义务。它是与作为相对应的 另一基本形式。 1)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
危 害 二、 结 果 的 种 类
间接危害结果
上编 刑法总论
目录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三、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的地位
即:危害结果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还是某些犯罪的 构成要件要素?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要素,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 要件要素。
四、危害结果的作用
(一)区分罪与非罪
(二)区分此罪与彼罪
上编 刑法总论
目录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不作为 的义务 4. 来源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 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5.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纯正(真正)的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 罪;如遗弃罪 不纯正(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既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 现也可以由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
(三)影响量刑轻重
(四)区分犯罪形态
上编 刑法总论
目录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
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一)客观性 (二)相对性
(三)顺序性
(四)复杂性 (五)范围的特定性
上编 刑法总论
目录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三)关于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 四、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地位 1.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对结果承担责任。 2.有了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则应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 3.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前田雅英 刑法总论讲义

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摘要:一、引言二、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1.刑法的定义与作用2.刑法总论的范畴3.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三、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四、犯罪论1.犯罪的定义与特征2.犯罪构成要件3.犯罪形态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五、刑事责任论1.刑事责任的内涵与依据2.刑事责任的种类3.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减免六、刑罚论1.刑罚的种类与适用2.刑罚的执行与减刑3.刑罚的替代措施七、刑法的历史与发展1.刑法的起源与发展2.我国刑法的历史变迁3.当代刑法的发展趋势八、案例分析与讨论1.典型案例解析2.热点案例讨论九、结语正文:一、引言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权益的基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法总论作为刑法学的基石,系统地阐述了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和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等内容。
本文旨在概括介绍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以期为读者提供刑法学习的参考。
二、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1.刑法的定义与作用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刑法具有以下作用:规范犯罪行为、教育预防犯罪、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
2.刑法总论的范畴刑法总论主要研究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等方面的内容。
3.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分论是对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总论则是对刑法分论的概括和总结。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刑法体系。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的种类、范围和程度,禁止对同一行为进行法外处罚。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要求对所有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平等的待遇,不得因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给予不平等对待。
3.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罪人所受到的刑罚应与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四、犯罪论1.犯罪的定义与特征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的行为。
众合刑法总论讲义(详细版)__徐光华

众合刑法总论讲义(详细版)__徐光华刑法总论讲义(详细版,根据2010年⼤纲修订)作者:徐光华刑法学结构图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刑法概说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范围基础知识论犯罪的概念犯罪概说犯罪的分类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年龄、⾝份犯罪论体系犯罪主观⽅⾯:罪过形式、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为、结果、因果关系排除犯罪性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承诺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犯罪论特殊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总论(论犯罪)单位犯罪实质的⼀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罪数论法定的⼀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刑罚的概念刑罚概说刑罚的⽬的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死刑刑罚论刑罚的体系(静态)附加刑:罚⾦、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量刑:累犯、⾃⾸、⽴功、数罪并罚、缓刑刑罚的运⽤⾏刑:减刑、假释刑罚的消灭:时效、赦免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论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违反职责罪[掌握刑法结构图的意义]:第⼀篇基础理论第⼀章刑法与刑法解释⼀、刑法的概念与渊源(⼀)刑法的概念从⼀般意义上讲,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名称叫“刑法”的)。
⽴法机关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性地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即狭义的刑法。
注意:刑法修正案的来由,⽬前有七个刑法修正案。
2.单⾏刑法。
刑法典之外,独⽴地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这类单⾏刑法的特点在于,它规定的内容也是犯罪与刑罚,⽽没有其它的规定;但是,它所规定的内容仅仅涉及某⼀个⽅⾯,⽽不像刑法典⼀样,系统地规定犯罪与刑罚。
⽬前我国的单⾏刑法只有全国⼈⼤常委会1998年12⽉29⽇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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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罪数形态 讨论: 3.罪数形态 讨论:作为法定手段的伤害行为 4.殴打、 4.殴打、轻伤与重伤的界限 殴打
判断方法:当时的伤情(原发性病变) 损伤的后果结局(并发症后遗症) 判断方法:当时的伤情(原发性病变)+ 损伤的后果结局(并发症后遗症) = 综合评定 判断标准: 判断标准:法定鉴定标准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概念与特征 1.客体要件 生命?生命权? 客体要件: 1.客体要件:生命?生命权? 2.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 2.客观要件: 对象:他人—— ——自己以外的有生命的自然人 ⑴对象:他人——自己以外的有生命的自然人 讨论1 生命的开始—— ——独立呼吸说 讨论1:生命的开始——独立呼吸说 讨论2 讨论2:生命的结束 综合标准: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 ①综合标准: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 脑死亡标准:无反应性和感受性;没有运动和自主呼吸;没有反射; ②脑死亡标准:无反应性和感受性;没有运动和自主呼吸;没有反射;脑电 图平直(哈佛标准) 图平直(哈佛标准) ③采用脑死亡标准的利与弊 讨论3 讨论3:不能犯 行为: ⑵行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讨论4 讨论4:行为方式 3.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 3.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 4.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238)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247)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238)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247)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248)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289)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248)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289) 聚众斗殴致人伤残的(292) 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333) 聚众斗殴致人伤残的(292) 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333) 讨论:333条规定的伤害是否包括轻伤?(5~10 条规定的伤害是否包括轻伤?(5~10年 年以下) 讨论:333条规定的伤害是否包括轻伤?(5~10年、3年以下)
2、客体要件: 客体要件: 普通强奸: ⑴普通强奸:①违背妇女意志 理解:违背妇女意志? 理解:违背妇女意志? A. 前提条件: 能够抗拒知道抗拒 前提条件: 认定方法: B. 认定方法:推定 C.认定资料 妇女的行为表示(抗拒行为、驳斥言语等) 认定资料: C.认定资料:妇女的行为表示(抗拒行为、驳斥言语等) 认定基准: D 认定基准:客观判断 讨论1 行为人自以为违背(实际不违背) 不违背(实际违背) 讨论1:行为人自以为违背(实际不违背)、不违背(实际违背) E. 认定时点:当时的行为表示 认定时点:
②采用暴力、胁迫、其他手段 采用暴力、胁迫、 A.行为手段 行为手段: 讨论; A.行为手段:不法有形力的物理强制 讨论;范围 讨论: 以恶害通告的心理强制 讨论:胁迫 与 利用 讨论:麻醉、冒充、 其他类似性质强制手段 讨论:麻醉、冒充、诱骗 B. 行为强度:应否要求达到难以抗拒的程度? 行为强度:应否要求达到难以抗拒的程度? ③强行发生性行为 准强奸: 讨论: ⑵准强奸: ①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讨论:幼女的认定标准 ②手段不限 3、主观要件 ⑴普通强奸:故意(奸淫目的 + 强行决意) 普通强奸:故意( 强行决意) 准强奸: 故意( 奸淫目的) ⑵准强奸: 故意(明知幼女 + 奸淫目的) 讨论: 讨论:奸淫幼女是否以明知幼女为要件 学说:肯定说(确知说/应知说) 学说:肯定说(确知说/应知说)/ 否定说 / 折衷说 私见:明知(一定是、可能是、不管是不是) 私见:明知(一定是、可能是、不管是不是) 4、主体要件 普通强奸:14岁以上的男子 岁以上的男子, ⑴普通强奸:14岁以上的男子,妇女可以构成共犯 讨论1 妇女可否构成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共同正犯、 讨论1:妇女可否构成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共同正犯、直接正犯 讨论2 丈夫:共犯强奸、婚内强奸( 为生育强制性交?) 讨论2:丈夫:共犯强奸、婚内强奸(事实婚强制性交 ? 为生育强制性交?) 准强奸:14岁以上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⑵准强奸:14岁以上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理解:17条第2款 理解:17条第2 236条第2款 236条第2 条第 条第
①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无责 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 造成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行为所致但不可辨认何人所致— ②造成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行为所致但不可辨认何人所致—不究 造成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可辨认何人所致— ③造成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可辨认何人所致—均未遂 造成了轻伤或重伤而能认定各自行为造成何种伤害的—— ——分别追究 ④造成了轻伤或重伤而能认定各自行为造成何种伤害的——分别追究 (二)认定 相关特别条文的规定( 1.相关特别条文的规定(转化犯 ):
(二)认定 1、强奸与通奸的界限 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 ——拉扯引诱等协助手段 ⑴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拉扯引诱等协助手段 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强奸与通奸的转化—— ⑵强奸与通奸的转化—— 司法解释及其存在的共犯问题 利用职权的强奸与基于利用的通奸—— ——有无胁迫行为 ⑶利用职权的强奸与基于利用的通奸——有无胁迫行为 半推半就—— ⑷半推半就—— 学说: 学说:行为人主观认识说 私见: 私见:推的衡量说 2、奸淫幼女案件区别对待 ⑴不明知幼女的 14-16的男少年与幼女自愿发生的 ⑵14-16的男少年与幼女自愿发生的 ⑶个别幼女染有淫乱恶习主动与多名男子淫乱的 ⑷嫖宿幼女的 3 、强奸罪的既遂与未遂 ⑴普通强奸——结合说 普通强奸——结合说 —— ——接触说 ⑵准强奸 ——接触说
一、强奸罪 (一)概念特征 普通强奸 + 准强奸 1、客体要件 学说: 性的不可侵犯权/ 学说:性的自主权 / 性的不可侵犯权/ 人格尊严权 私见: 私见:性的自主权和人格尊严权 讨论:得承诺的性行为(妇女、幼女)? 讨论:得承诺的性行为(妇女、幼女)?
侵犯妇女、 第三节 侵犯侵犯名誉2
侵犯民主权利6 侵犯民主权利6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破坏选举罪 报复陷害罪 妨碍婚姻家庭 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罪 重婚罪 遗弃罪 破坏军婚罪 拐骗儿童罪
侵犯其他权利7 侵犯其他权利7 诬告陷害罪 刑讯逼供罪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2.犯罪形态 2.犯罪形态 未遂: 重伤未遂?伤害致死未遂? ⑴未遂: 轻伤未遂 ?重伤未遂?伤害致死未遂? 既遂: 意图轻伤—轻伤? 意图轻伤—重伤? 意图重伤—轻伤? 意图重伤—重伤? ⑵既遂: 意图轻伤—轻伤? 意图轻伤—重伤? 意图重伤—轻伤? 意图重伤—重伤? 加重: 伤害致死——对死亡没有故意, ——对死亡没有故意 ⑶加重: 伤害致死——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
侵犯生命、 第二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二)认定 相关特别条文的规定( 1、相关特别条文的规定(转化犯 ):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38)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247)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38)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247)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248) 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289)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248) 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289)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292)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292) 以放火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 ——想象竞合 2、以放火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想象竞合 讨论:放火致死与杀人既遂谁重? 放火未死与杀人未遂谁重(结果与情节) 讨论:放火致死与杀人既遂谁重? 放火未死与杀人未遂谁重(结果与情节) 安乐死: 3、安乐死: 不作为安乐死—— ——消极安乐死 ⑴类型 不作为安乐死——消极安乐死 作为的安乐死—— 本来安乐死—— ——① ——没有缩短患者生命 作为的安乐死——①本来安乐死——没有缩短患者生命 间接安乐死—— ——具有缩短生命危险 ②间接安乐死——具有缩短生命危险 积极安乐死——作为缩短生命手段(故意杀人) ——作为缩短生命手段 ③积极安乐死——作为缩短生命手段(故意杀人) ⑵积极安乐死非犯罪化的利弊 4、自杀案件 ⑴相约自杀 ⑵引起他人自杀 教唆帮助、逼迫、诱骗自杀—— ——间接正犯 ⑶教唆帮助、逼迫、诱骗自杀——间接正犯 ①教唆帮助没有辨认控制能力人的 利用某种关系地位以心理强制的—— ——例如邪教组织 ②利用某种关系地位以心理强制的——例如邪教组织 ③欺骗被害人对死亡发生认识错误的 5、大义灭亲案件
案例:向某出于杀人故意,将刘某邀至家中喝酒, 案例:向某出于杀人故意,将刘某邀至家中喝酒,在喝酒时向某趁刘某不备拿起菜刀朝 刘头部连砍2 刘当场倒在血泊之中不能动弹。此时向某突然醒悟, 刘头部连砍2刀,刘当场倒在血泊之中不能动弹。此时向某突然醒悟,觉得对不起朋友立 即打电话叫来救护车,将刘送往医院抢救。在入院第二天, 即打电话叫来救护车,将刘送往医院抢救。在入院第二天,刘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概念与特征 二、类型 (37 ) 侵犯生命健康 4 侵犯人身权利 侵犯人身权利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 3 侵犯人身自由 9 第一节 概述 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 非法雇用童工罪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侮辱罪 诽谤罪
5.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界限 5.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界限
事实说) ⑴界限(目的说 / 故意说 / 事实说) 界限( 私见: 打击部位、 私见:主观推定杀人故意 犯罪工具 、打击部位、手段强度 行为心理、犯罪动机、 客观认定杀人行为 行为心理、犯罪动机、实施过程 ⑵中止与犯意转化
(三)刑事责任 234条 轻伤的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 234条:轻伤的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 重伤的3 10年 重伤的3-10年; 致死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10年以上、无期、 10年以上 致死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10年以上、无期、死刑 讨论:伤害未遂的: 讨论:伤害未遂的:①意图重伤但未造成伤害 ②意图重伤但轻伤的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