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劳动合同法视角论我国用人单位经济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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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无权罚款内容3篇

劳动合同法无权罚款内容3篇

劳动合同法无权罚款内容3篇篇1劳动合同法无权罚款内容在中国,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了雇主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守的规定。

然而,有些雇主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会设置一些违法的条款,例如对员工进行罚款。

针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雇主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雇主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义务,并且禁止雇主对员工进行克扣或拖欠工资。

因此,雇主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一旦雇主违反了这一规定,便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雇主可能会通过扣除员工工资的方式实施罚款,然而,即使员工违反了公司规定或者工作不合格,雇主也不能擅自扣除员工的工资。

只有在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下,雇主才能进行合法的处罚,但是处罚的方式和程度也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雇主在对员工进行处罚时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擅自处罚员工。

如果雇主违反了这一规定,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仲裁委员会将会对雇主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

员工也可以向劳动监督部门举报雇主违法违规行为,劳动监督部门将会对雇主进行处罚并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雇主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规定,雇主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员工的权益,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遇到雇主的违法行为时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有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环境,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篇2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合同时存在违法行为,比如无权罚款。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劳动合同法关于无权罚款的内容。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处罚权探讨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处罚权探讨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处罚权探讨[摘要]妥善解决劳资纠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依法治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本文着重论述了企业无罚款权的法律依据以及对劳动者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方式。

[关键词]用人单位;罚款;处罚权现在大多数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红头文件等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的一定数额的罚款。

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无法律依据?这就成为了众多劳动者关心的问题,也成为现在劳资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了解罚款这一处罚措施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来行使的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具有以下几点特征:1.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主体。

只能由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决定并实施,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能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指违反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被管理人、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之一。

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而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被管理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责任。

5.行政处罚是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以直接限制或剥夺被管理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内容,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并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国家制裁措施。

6.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行政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被处罚人有权按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按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人身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

试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试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定 : 用人 单 位违反 本 法规 定解 除或 者 终止 劳 动合 同的 , 当依 照 本 法第 4 “ 应 7条 规定 的经 济 补 偿 标 准 的
二倍 向劳 动者 支付 赔偿 金 。 这 些规 定都 是对 用人 单 位 的惩 罚 性赔 偿 规定 , 劳动 合 同 中规定 惩 罚 性赔 ” 在
20 0 8年 开始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劳动合 同法》 下称 我 国《 动合 同法 》 在法 律 责 任 中规定 了双倍 ( 劳 )
支付 工资 等规 定 , 开创 了我 国劳动 法 中惩罚 性 赔 偿 特 殊 法律 责 任 的 先 河 。所 谓 惩罚 性 损 害 赔偿 ( u i p n— t ed mae) 也 称为 示范 性 的赔偿 ( xm lr d m gs 或报 复性赔 偿 ( idci a a e ) 一 般 认 为 , i a gs , v ee pay a ae ) vn i v d m gs , te 惩罚 性赔 偿是 指 由法庭 做 出 的赔 偿 数额 超 出 了实 际的 损 害数 额 的赔 偿 , 具 有 补偿 受 害 人遭 受 的损 失 它 惩罚 和遏 制不 法行 为 等多 重功 能 ”1 惩 罚性 赔 偿 多适用 于 经济上 处 于优 势地 位并 滥用 其优 势 的一方 。 _ 如“ 国 2 美 0世 纪 8 0年 代 以后 , 大部 分惩 罚性 赔偿 都 针对 合 同 责任 , 其 是针 对 保 险合 同 中保 险人 恶 意 尤
偿是 在《 劳动 法》 的基础 上 提高 了用 人单 位 的违 法成 本 。


我 国 劳 动 合 同法 的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确 立 的 宗 旨分 析
关 于 民事 赔偿 的 目的 , 在传 统 民法 中一 直 较 少有 争 议 。主流 观 点 即 “ 偿 性 为 主 ” 以贯 之 , 为 补 一 成 通说 。从 合 同 的角度 看 ,损害 赔偿 的基 本 属 性 在 于 补偿 ” “ 。 因为 “ 同 法 并 不 ( 少 在 理 论 上 ) 合 至 寻

劳动合同法无权罚款内容专业版

劳动合同法无权罚款内容专业版

劳动合同法无权罚款内容专业版一、引言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

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合同约定的处罚措施一直备受关注。

然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罚款。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法中无权罚款的内容,为读者提供专业的解读。

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公正、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根据这些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保持平等地位,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合同内容,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三、用人单位无权罚款的原因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罚款,这是因为罚款涉及到财产处分权的行使,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合同约定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这些处罚措施已经可以满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惩罚需求,因此没有必要增加罚款这一手段。

四、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罚款,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一种经济赔偿方式,用于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的约定必须合理、公平,不得过高或过低,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

五、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但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六、劳动合同法的改革与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变化,劳动合同法也需要不断改革与完善。

对于劳动者违约行为的处罚措施,可以考虑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劳动合同法员工罚款

劳动合同法员工罚款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公平与和谐。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为了管理方便,往往采取罚款的方式来约束员工行为。

那么,劳动合同法对于员工罚款有何规定?以下将从法律角度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员工罚款的规定1. 禁止用人单位非法罚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用人单位不得采取非法手段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罚款的形式非法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罚款需符合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实施罚款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执行:(1)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2)罚款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和程序。

(3)罚款应当用于弥补因劳动者违反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二、员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1. 了解法律法规员工在面临罚款时,首先要了解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用人单位罚款的合法性。

2. 保留证据员工在遭受罚款时,应尽量保留相关证据,如罚款通知、工资条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提供有力支持。

3. 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员工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要求其撤销非法罚款。

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

4.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撤销非法罚款,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监察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5. 依法维权员工在遭受非法罚款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劳动合同法对于员工罚款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实施罚款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员工在面临罚款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和谐的劳动关系环境。

关于用人单位规定罚款等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分析

关于用人单位规定罚款等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分析

关于用人单位规定罚款等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分析一些用人单位规章对职工处予罚款,这类做法引发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权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本企业的职工处予罚款;第二种意见是各种用人单位均有权按照经过本单位制定通过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对职工处予罚款;第三种意见是按照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用人单位不能对职工处予罚款。

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同日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该条例的上述两条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这是我国劳动法律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

以前,确实有不少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对职工处予罚款的内容,一些企业在实际处理职工的违法、违纪行为中也采用了罚款的处罚方法,在一些仲裁机构的裁决、法院的裁判中也有支持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违法、违纪职工采取罚款的案件。

但是国务院2008年1月15日公布、同日生效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包括对职工处予罚款在内的内容已经废止。

可见,第一种意见显然是不正确的。

第二种关于各种用人单位均有权按照经过本单位制定通过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对职工处予罚款的意见也同样是错误的。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工罚款没有法律规范依据,只能按照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规定,对职工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或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和第23条中的规定,要求按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支付培训费或违约金。

2024年劳动合同法无权罚款(二篇)

2024年劳动合同法无权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实施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的机关,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法者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而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1.企业规定对员工罚款无依据可查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了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罚款的权利,但____年____月____日出台的国务院令第516号文明确废止了改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

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企业行使处罚权的依据不复存在,如果企业仍将罚款作为对员工的惩处办法,可能面临相关条款被认定无效,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或者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风险。

因此,无论是从管理的有效性、实用性与科学性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合法性来看,用人单位都应当摒弃“罚款”这类简单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选用风险更小更利于促进用工和谐的管理模式。

2.对于涉及职工利益的内部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设立合法、有效、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

企业针对这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应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首先,针对考勤问题,可以在工资构成中设置全勤奖来进行有效管理:若员工当月满勤的情况下则可享受全勤奖;若员工当月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等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扣除员工当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奖。

其次,针对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的次数与时间设置不同程度的违纪处罚措施,并依法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企业对员工罚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 一、引言 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员工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常常会对违规员工进行罚款。然而,企业在实施罚款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本文将详细阐述企业对员工罚款的法律规定,以帮助企业合法合规地处理员工违规行为。

二、罚款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罚,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其中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罚,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是我国关于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其中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罚,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罚款的适用范围 1.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规范,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如迟到、早退、旷工、违反保密规定等,企业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 2.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等,企业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

3.员工在工作中造成损失 员工在工作中因疏忽大意或故意造成企业损失,如损坏设备、浪费材料等,企业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

四、企业罚款的数额和程序 1.罚款数额 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数额应当合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如员工当月工资低于2000元,则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解释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解释用人单位作为雇主,如果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基本条款,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将就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详细解释。

首先,用人单位在雇佣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是以违反《劳动合同法》为重点的。

该法规定了雇主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义务,如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劳动时间和休假等方面。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合同签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未按照法定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应当赔偿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损失,并补足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2. 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支付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应当支付劳动者延迟支付工资期间的赔偿金,赔偿金不低于欠付工资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同时,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经被扣留的工资。

3. 劳动时间和休假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或者强迫劳动者连续工作,未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应当按照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原则支付加班工资,并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休假工资。

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安排补休。

除了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注意。

4.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劳动者权益严重损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赔偿劳动者损失,并可以处以罚款,并记入违法记录。

其中,罚款金额根据违法所得、损失金额和情节大小等因素确定。

5.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理和补偿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调解或者裁决,根据违法所得、损失金额和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判决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罚款条例

劳动合同法罚款条例第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工资的两倍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未支付工资的数额支付赔偿金。

第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加班工资的150%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第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按照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因此受到的损害支付赔偿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因此受到的损害支付赔偿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因此受到的损害支付赔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依法支付劳动者生育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因此受到的损害支付赔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医疗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因此受到的损害支付赔偿金。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依法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应当按照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二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擅自离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金。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培训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因此受到的损害支付赔偿金。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提供休假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因此受到的损害支付赔偿金。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所产生的纠纷,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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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劳动合同法视角论我国用人单位经济处罚权 在劳资关系失衡背景下,许多用人单位以内部规章为依据,用经济处罚的方式来维护劳动秩序。但由于经济处罚是对劳动者权利的减损,在实务操作中容易引发劳资纠纷。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经济处罚行为,围绕用人单位经济处罚权存废的立法沿革,结合我国经济处罚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用人单位是否有经济处罚权,并对规范用人单位经济处罚行为提出建议。

标签: 用人单位;劳动者;经济处罚权;规章制度 经济处罚权是指用人单位为保障自身生产经营秩序,对自己雇佣的劳动者进行处罚的权利,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实体对特定的人实施的财产罚行为。这种处罚行为以内部规章为依据,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减损,具有惩罚性。

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经济处罚权,目前学界尚无定论。但在现实劳动关系的维护中,部分用人单位以内部规章为依据,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罚,严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引发大量劳动纠纷。由于没有具体细致的规定,各地执裁标准不一,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实务的混乱。因此,对我国用人单位的经济罚款权进行研究,能够规范企业管理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安定的劳动关系提供理论支撑。

1 我国企业罚款权的法律规制 我国关于企业罚款的最早法律依据始见于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这是我国第一次关于国企内部劳动惩戒进行立法的尝试。1984年4月10日,国务院颁布实行《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其第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有权对违纪职工行政进行经济处罚,并对可以进行经济处罚的行为进行详细列举。原劳动人事部对此作出进一步解释,出台了《关于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对经济处罚的种类、使用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详尽规定。但《企业职工奖励条例》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516号令)所废止,其调整事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对劳动制度作出了较大的调整,关于经济处罚的方面的规定也有了新的变化。在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按法律效力等级区分,关于企业罚款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有学者认为这是法律授权给用人单位企业自治权的法律依据。但笔者认为,这仅能说明《劳动合同法》要求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必须内容合法,并履行正当程序。这仅是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生效的前提,而不是明确授权。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该司法解释对企业内部规章效力予以认可。只要规章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并且符合正当程序,皆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作为司法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3)地方立法及行政规章:由于《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经济处罚权没有具体规定,使企业自主权的边界不明,导致地方立法有所差异。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肯定用人单位享有经济处罚权。如《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等。二是地方立法禁止企业不得随意进行经济处罚;如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通过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综上所述,法律没有明确用人单位享有经济处罚权,其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行为并无法律依据。

2 用人单位经济罚款权存在的制度缺陷 2.1 经济处罚权相关法律废而不立,企业自主权界限不明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处罚权的规制就成为盲点。我国现行法律对惩戒事由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只是由用人单位通过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来规定惩戒事由和程序。但是此举会导致用人单位权限过大,会导致经济处罚行为滥用等问题。因此在法律中应当对惩戒事由作出基准性规定。

2.2 惩戒权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以及告知、公示等程序要求。但在实务操作中,民主协商机制缺乏可操作性,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要依法制定。但目前我国关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法律法规尚无相关规定,法之不全,无法可依。二是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天然弱势,根本无法参与劳动规章的规定。对于劳动者在进入单位前,对于先行存在的劳动规章只能被动接受,无法自主选择。三是对于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其劳动过程与所属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相分离,《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的民主 表决程序根本无法执行。 2.3 受惩戒劳动者程序保障不完善 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绝对的弱势。《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目的在于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指引,规范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内容、执行以及权利救济等程序,劳动争议将会大量出现。如在内容上可以设定罚款上限,在程序上要求不利处分必须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告知救济途径,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此方面我国地方立法已有先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2.4 劳动规章备案制度执行不到位

1997年,原劳动部发文,要求建立劳动规章备案制度,以确保企业内部规章符合法律规定,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处罚权。但这一制度几乎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如果加强劳动规章备案制度执行力度,对违法制定规章制度加强监管。对劳动者向管理部门投诉时,应审查用人单位的处罚是否合法,对于违反法律的责令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开辟举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通道,减少监管漏洞。对违法制定规章制度,滥用处罚权的用人单位进行曝光,列入相关档案记录。在劳动者进行举报或受到不公正处罚向管理部门投诉时,应审查用人单位的处罚是否合法,对于违反法律的责令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如劳动者在举报或投诉时要求保护个人信息,受理人员应注意保密,避免劳动者不因举报或投诉行为受到进一步处罚或解雇。

3 用人单位经济处罚权法律制度的再建构 从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完全取消企业罚款权是不现实的,企业罚款权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企业罚款行为是对劳动者经济利益的剥夺,必须要受到法律规制。

3.1 明确用人单位享有经济处罚权 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体系中,企业是否享有经济处罚权尚不明确,在地方立法中甚至被严厉禁止。如果明确规定企业经济处罚权作为法律权利,划清用人单位的权力边界,并以一定程序设置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样才能构建安定和谐的劳资关系。至于处罚数额可以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该做法不仅能够维持了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同时又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不至于因为经济处罚而影响生存。 3.2 加强用人单位经济处罚权的程序保障 (1)严格执行劳动规章备案制度。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对劳动者实行经济处罚的直接依据,如果严格执行劳动规章备案制度,就能从源头加强对企业经济处罚行为的监管,保障企业规章订立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在1997年,原劳动部下发了《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第338号),规定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备案制度,对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对于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包括劳动纪律)是否有效,该规定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随后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0号)、《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第46号)中也未对此进行明确。笔者认为,对于未报送备案的企业规章制度不能作为企业实施经济处罚的依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规章制度有效必须以“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如违反企业规章备案制度,就不符合正当程序,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建立不利处分告知制度。这一制度是借鉴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其核心在于行政机关做出可能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以此程序来保障当事人享有必要的知情权,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行使辩护权和防卫权,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权力。

与此类似,当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详细告知劳动者企业规章中涉及的经济处罚条款,对劳动者疑问进行解答。当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及时场面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救济的途径,充分尊重劳动者的知情权,促使企业经济处罚权的公正行使。

(3)遵循证据规则。在我国用人单位经济处罚所引起的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必须对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举证,劳动者只对事实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先查证后处罚,不得违反“处分理由追加禁止原则”,充分遵从“谨慎处罚”的指导思想。

3.3 劳动者的救济制度 用人单位的经济处罚行为不以劳动者同意为要件,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天然的弱势。如不赋予劳动者救济渠道,以制衡用人单位的经济处罚,用人单位将可能逾越企业自主权的边界,滥用经济处罚权。

(1)建立申诉制度;如果劳动者对经济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其证明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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