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城墙保护条例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第五章人文资源保护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国家文物局关于西安地铁一号线穿越西安城墙朝阳门、玉祥门文物保护方案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西安地铁一号线穿越西安城墙朝阳门、玉祥门文物保护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0.06
•【文号】文物保函[2010]507号
•【施行日期】2010.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西安地铁一号线穿越西安城墙朝阳门、玉祥
门文物保护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0]507号)
陕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西安地铁一号线穿越西安城墙朝阳门、玉祥门文物保护方案的请示》(陕文物字[2010]52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对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方案应重点解决地铁施工及运行期对老城墙及基础所产生的位移沉降与振动影响。
(二)老城墙以及新老城墙接合处可采用化学注浆法加固地基,以满足施工沉降变形的控制标准。
(三)严格控制轨道的不平顺值及地铁运行速度,将地铁运行对城墙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四)加强对城墙的监测与监理工作,具体落实施工及运行期监测工作的设计与责任人。
建议文物部门人员参与相关监理工作。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12月25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15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安全使用义务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合理使用、规范治理的原则,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解开西安城墙历史保护的成功密码

解开西安城墙历史保护的成功密码
于洋
【期刊名称】《城市规划》
【年(卷),期】2024(48)4
【摘要】西安城墙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保护最完整的古城垣,在20世纪下半叶经历了历次拆城浪潮后成功保留至今,不得不说是一个奇迹,是我国在遗产保护领域为数不多的具有成功经验的代表。
在对西安城墙保护历程回顾的基础上,本文将详细剖析保护规划得以顺利实施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思考其中的得失。
希望通过对这段尘封历史的探寻与反思,能够起到以史为镜的作用,推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一步发展。
【总页数】9页(P104-112)
【作者】于洋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城市规划与管理系;中国城市规划学会规划实施分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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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墙

中国在全球最强盛的时代莫过于汉唐时期,最有代表性的城市是西安。
自强不息,厚德载物是西安精神的体现。
西安老城区内13.7公里长的古城墙系统,是在全国及世界范围内极具震撼力和吸引力的古城堡景观体系。
近年来,规划西安、发挥古城作用成了街谈巷议的一个重要话题,成了有识之士追求的目标。
.西安发展必须科技旅游先行。
专家们认为,“旅游业是21世纪中国的支柱产业”、“旅游业是一个永远的朝阳产业”、“旅游经济是党政一把手经济”。
墙上下工夫,城字做文章。
让我们关注城墙,走进西安。
传承文明,建强创新。
西安城墙的理性分析传统的中国,是封建社会的成熟的典范。
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具体体现在周秦汉唐。
而汉风唐韵的呈现基地是西安。
城墙恰恰是它繁荣昌盛的标志。
城墙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保护其利益和显示其尊贵身份。
古“城墙”一词原是从“城”字引申而来,“城”按《说文》解释,是“盛”的通假字,“盛”意是纳民,所以“城”字的本义是筑土围民而成国,由此引出“城墙”一义,唐朝著名诗人李贺的《雁门太守行》一诗中,“黑云压城城欲摧”里的“城”就是指“城墙”而言。
被誉为中华民族“脊梁”的“万里长城”的“城”字,也同样是“城墙”之义,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字又包含了今天的“城市”之义。
日本学者上田正昭在其主编的《日本古代文化的探究—都城》一书中,曾具体的剖析过汉语的“国”字,他认为:“‘国’字就是以‘戈’,亦即武器,守卫一定的土地‘□’,它围绕‘□’以成城墙。
总之,是表示都城的意思”。
古代的城墙,是人们为防御外来侵袭所修造的自卫设施。
随着近现代文明的逐渐深入,城墙的安全、保护功能逐渐弱化,它成了历史的见证和人们娱乐、休憩的地方。
世界上许多古老城市莫不如此。
中国西安,历史上保持的这座最大最值称豪的城墙(规格皇城级),变成了西安的象征。
也成了西安人闭关自守、夜郎自大、不思进取的标志。
机械、不灵活、简单蛮干,长期禁锢了人们的头脑。
西安城墙体现着安土知足、重农轻商和务实、厚重的民族文化传统。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7日起实施。
市长董军2015年12月7日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发展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协调,根据《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优秀近现代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其保护管理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优秀近现代建筑是指,从十九世纪中期起始,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较高历史、科学、文化、教育和艺术价值,并经依法认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管理工作。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认定、规划管理及监督指导工作;市、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承担房屋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于非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管理;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管理。
西安市周丰镐、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和唐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条例(2021年)
西安市周丰镐、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和唐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西安市周丰镐、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和唐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条例(1995年6月15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与经费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周丰镐、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和唐大明宫遗址(以下称遗址)的保护管理,继承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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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9
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安城墙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陕西省文
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西安城墙是指明代城墙墙体、城门、附属建筑、护城河及其遗址遗
迹。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城墙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西安城墙管理机构负责西安城墙的保护和管理,并接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委
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文物、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园林、水务、旅游、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安城墙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西安城墙保护坚持保护为主、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出资设立西安城墙保护基金,用于西安城墙
的保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安城墙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制止损毁西安城
墙的行为。
对在西安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编制西
安城墙保护规划,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编制西安城墙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第九条 西安城墙保护范围为城墙墙体、城门,城墙内侧20米以内,城墙外侧至护城
河外沿的区域和东、西、南、北城门内外侧的广场、绿地。
西安城墙建设控制地带为城墙内侧20米至100米的区域,以及护城河外沿以外180米
以内的区域。
第十条 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墙和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二)擅自在护城河内捕鱼、钓鱼;
(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
(四)打桩、取砖、取土、凿孔;
(五)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架设、安装与保护城墙无关的设施、设备;
(七)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八)其他可能损害城墙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确需在保护范围内架设、安装与保护城墙无关的设施、设备,进行建设工程
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的,应当将实施方案报西安城墙管理机构审核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西安城墙的修缮依照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文化旅游设施和管理用房数量,确需建设的,应当
符合保护规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建筑物的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等方面与城墙相
协调。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护城河水污染治理,采取截污、污水处理和生态补水等
综合措施,改善护城河水质。
第十五条 西安城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化的管理,建设与城墙景观及
环境生态相协调的环城绿化带,不断改善自然环境。
第十六条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的高度和形式应当按照《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
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经文物行政管
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买卖西安城墙的古城砖、条石、内包夯土、
门楣、碑石、擂石及古建构件等文物。
第十九条 西安城墙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西安城墙安全事故防范预案,加强和完善文物保
护安全措施,并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西安城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西安城墙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意识,
鼓励科学研究,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 西安城墙管理机构应当搜集、整理与西安城墙有关的录音、录像、代表性
图片以及其他资料、实物,进行分类保护。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西安城墙管理机构捐赠与西安城墙有关的资料、实物。
第二十二条 西安城墙管理机构应当统筹规划西安城墙的合理利用,发掘西安城墙文化
内涵,鼓励发展相关文化产业,防止过度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西安城墙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需要利用西安城墙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
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西安城墙管理机构应
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西安城墙的保护和维修经费,从下列渠道列支:
(一)国家、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
(二)市人民政府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经费;
(三)西安城墙的经营性收入;
(四)设立的西安城墙保护基金。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西安城墙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
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利用西安城墙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
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
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墙损毁或者周边环境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西安城墙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市其他古城墙的保护和管理活动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