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召回“毒奶粉” 税务处理不可小榷-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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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奶粉案件(3篇)

法律奶粉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其中奶粉行业尤为严重。

2013年,一场名为“奶粉事件”的悲剧在我国上演,众多婴幼儿因此受到严重影响。

在这场事件中,一款名为“三聚氰胺”的化工原料被非法添加到奶粉中,导致大量婴幼儿患上肾结石等疾病。

此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也使得我国法律奶粉案件进入公众视野。

二、案件经过1. 事件爆发2013年6月,湖南省长沙市一名2岁婴儿因肾脏结石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过检查,医生发现婴儿体内有三聚氰胺残留。

随后,其他地区也陆续出现类似病例。

经调查,这些病例都与一款名为“美素佳儿”的奶粉有关。

2. 政府介入事件发生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项调查组,对涉事企业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多家企业存在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的行为。

此外,政府还发现,部分企业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问题。

3. 法律诉讼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受害者家属纷纷提起诉讼,要求涉事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2014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该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决涉事企业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4. 案件二审一审结束后,涉事企业不服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三、案件影响1. 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奶粉事件”的发生,使得全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人们开始关注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要求企业加强自律,确保产品质量。

2. 严格食品安全监管事件发生后,我国政府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同时,加强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3. 维护消费者权益“奶粉事件”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得到提高。

消费者开始关注产品信息,对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抵制。

四、案件启示1. 企业应加强自律,确保产品质量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同时,企业应树立诚信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鹿”事件的法律分析

“三鹿”事件的法律分析

三鹿事件的法律分析一、案情简介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鹿公司)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

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

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

9月11日,除甘肃省外,陕西、宁夏、湖南、湖北、山东、安徽、江西、江苏等地都有类似案例发生。

2008年9月11日,三鹿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公司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

同日,甘肃省卫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向媒体通报了部分婴儿泌尿系统结石病因调查情况,目前,该省共上报病例59例,死亡1例,以农村患儿为多。

此外,江苏、陕西、湖北等地医疗机构也陆续收治了多例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婴儿均处于哺乳期,均曾经服用过或仍在服用同一品牌奶粉。

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加紧调查事件原因,三鹿奶粉事件无疑是一件影响巨大的公共卫生事件。

如果最终调查结果证明,三鹿奶粉制品是婴儿泌尿系统结石致病原因,三鹿公司将承担巨大法律责任。

二、“三鹿事件”民事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其中人身伤害包括人的肢体损伤、残废、灭失等,以及造成身体疾病、死亡等。

三鹿公司生产的该批受三聚氰胺污染的婴幼儿奶粉,已造成一名婴儿因肾结石死亡,近百名婴幼儿童肾功能不全,属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情形,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毒奶粉事件法律责任分析

毒奶粉事件法律责任分析

毒奶粉事件法律责任分析赵虎律师自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发生以来,因为一罐奶粉所发生的争议、事件、案件层出不穷。

三鹿奶粉事件以后,国人对洋奶粉趋之若鹜,国内奶业均遇到困境。

再一次爆发的毒奶粉事件让国人看到,原来洋奶粉也是靠不住的。

三鹿奶粉事件以后,许多奶企在宣传自己奶品的时候会重点宣传自己的奶源来自于新西兰,好像新西兰的是一个奶源可以绝对放心的地方,而这一次毒奶粉的源头的恰恰是新西兰最大的奶企恒天然。

恒天然在今年的8月2日向新西兰政府通报,其生产的浓缩乳清蛋白粉受到肉毒杆菌的污染,受影响国家包括新西兰、澳大利亚、中国、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和沙特阿拉伯等国,中国市场的多美滋、雅培、哇哈哈等品牌产品受到影响。

虽然到目前为止,尚未出现被核实的与毒奶粉有关的病例,但是一起安全事故出现以后,由谁对受害者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往往是我们法律工作者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因为一旦出现与毒奶粉有关的病例,马上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赔偿的问题。

本文主要介绍的是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除了民事责任还可能涉及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限于篇幅,对于后两者本文暂不讨论。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我国法律关于此类案件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另外,《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

根据上面所举法条的规定,毒奶粉因为含有肉毒杆菌,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所以应该属于《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存在“缺陷”。

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这种产品缺陷产于与生产环节,最终应该由产品生产者来承担责任。

毒奶粉事件被害人法律救济途径及问题

毒奶粉事件被害人法律救济途径及问题

毒奶粉事件被害人法律救济途径及问题毒奶粉事件尤其给婴幼儿带来的巨大的身心伤害,毒奶粉事件被害人可以依托一些法律途径实现自身权益的保护和救济,当前遵循法律途径获得保护和救济客观存在着一些问题,应予以重视。

标签:毒奶粉事件被害人法律保护和救济途径存在问题“毒奶粉”事件曝光后,全国众多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向奶粉企业、质检总局等提起赔偿的诉讼。

在笔者的研究,这次毒奶粉事件被害人主要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实现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救济:一、依《刑法》追究奶粉企业的刑事责任含有三聚氰胺的奶制品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追究这些企业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通过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二、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赔偿费用并要求惩罚性赔偿金依该法,奶制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第四十一条)除了可以要求工商行政部门处罚外(第五十条),还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三、依《食品卫生法》主张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该该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食品卫生法规,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依《产品质量法》追究其产品责任并要求支付赔偿金该该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可以要求国家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依《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产品责任法》追究国家机关的责任被害人可以依上述法律起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其在奶粉事件中的错误行政行为及行政不作为向全国婴儿及全体国民公开道歉;由国家质检总局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此外,还可以依《民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安全管理》等主张人身侵权行为进行赔偿或追究其严重违约责任。

毒奶粉事件及产品质量监管法的完善

毒奶粉事件及产品质量监管法的完善

目录目录 (1)前言 (2)一、毒奶粉事件发生的法律原因分析 (3)(一)从立法的角度看 (4)(二)从执法的角度看 (5)(三)从守法的角度看 (5)二、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的完善 (5)(一)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立法 (5)(1)进一步完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5)(2)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统一采取严格责任 (5)(3)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确立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6)(4)完善保障食品安全法制度 (6)(二)、加强各产品质量监管职能部门的执法力度 (7)(三)、食品生产企业要自觉守法,加强自律监管 (7)三、结语 (8)四、参考文献 (8)前言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出现了众多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却又缺乏有效的措施来加以制止的重大事件,如“苏丹红事件”、“雀巢奶粉事件”、“阜阳奶粉事件”等,而今,尤其是“三鹿奶粉事件”再度把舆论的焦点引向产品质量监管法的制度完善上。

从三鹿事件报道后报道后在这么多事情里,“三鹿事件”经媒体曝光之后,引起全国震撼,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废止了质量免检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引咎辞职,撤换和处理了相关领导人和责任人,一些人受到刑事追究,并对全国所有奶粉包括成人奶粉、液态奶等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有问题的奶制品进行回收和处理,对儿童身体全部进行免费检查,对检查出有问题的儿童进行及时治疗,要求有问题奶粉的厂家进行整改,采取措施,以防今后发生类似问题。

同时,也要求对所有食品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要求保证产品质量。

但是,奶粉事件给社会以及人们心理造成的阴影短期内不会消除,在人们的心理留下不少的疑问。

要通过这一事件认真总结,吸取教训,不能就事论事,治标不治本,如果仅仅就事件处理事件,以后还会出现类似的事情。

我们只有从根源上找到病根,找到解决办法,完善相关制度,才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毒奶粉事件及产品质量监管法的完善[论文摘要]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我国有关产品质量的问题日益严重,如“苏丹红事件”、“雀巢奶粉事件”、“阜阳奶粉事件”、“三鹿毒奶粉事件”等,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和精神三方面的严重损害。

毒奶粉事件课件

毒奶粉事件课件
第十二页,共21页幻灯片
三聚氰胺造假原因:
三聚氰胺的含氮量为66.7%,白色无味,是理想的 蛋白质冒充物。“凯氏定氮法”通过测出含氮量乘以 6.25来估算蛋白质含量,因此,每100g牛奶中添加0.1克 三聚氰胺,理论上就能提高0.625%蛋白质。添加三聚氰 胺会使得食品的蛋白质测试含量虚高,从而使劣质食品 和饲料在检验机构只做粗蛋白质简易测试时蒙混过关。
进样量: 1μL
离子阱: 200℃;
传输线: 280℃;
歧管: 40℃; MSMS条件:母离子>327;子离子检测>171;189;285。
第十六页,共21页幻灯片
其他蛋白质冒充物 尿素
常用的一种冒充蛋白质的含氮物质是尿素。不过
尿素的含氮量不是很高(46.6%),溶解在水 中会发出刺鼻的氨味,容易被觉察,而且用 一种简单的检测方法(格里斯试剂法)就可
第十八页,共21页幻灯片
如何预防悲剧重演
• 首先,设立全国统一的食品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电话 号码要简短易记,发动全国人民一起来加强食品监督,并且 对重大案件的举报实行高额奖励。
• 其次,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人命关天,关系到国计民生、国 家形象,因此,对于此类犯罪必须严厉打击,在立法上应加重打 击力度,绝不手软。建议大幅度提高罚款金额和受害人的赔偿金 额,让违法者有所顾忌,不敢轻举妄动。执法者如果参与违法同 样要从严惩处。
第七页,共21页幻灯片
三聚氰胺是一种用途广泛的基本有机化工中间产 品,最主要的用途是作为生产三聚氰胺甲醛树脂( MF)的原料。三聚氰胺还可以作阻燃剂、减水剂、 甲醛清洁剂等。该树脂硬度比脲醛树脂高,不易燃, 耐水、耐热、耐老化、耐电弧、耐化学腐蚀、有良好 的绝缘性能、光泽度和机械强度,广泛运用于木材、 塑料、涂料、造纸、纺织、皮革、电气、医药等行业 。

奶粉行业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转变,奶粉市场迅速扩张。

然而,在奶粉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一系列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

本文以某知名奶粉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奶粉行业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概述某知名奶粉企业(以下简称“奶粉企业”)生产的某品牌奶粉在市场上销售火爆,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在2018年,有消费者反映该品牌奶粉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婴儿食用后出现腹泻、便秘等症状。

随后,有关部门对该奶粉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在生产过程中,奶粉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原料进行严格筛选,导致部分不合格原料进入生产环节。

2. 奶粉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执行生产工艺,导致部分奶粉产品中重金属含量超标。

3. 奶粉企业在产品包装上未真实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4. 奶粉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产品质量承诺,对消费者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

三、法律问题分析1. 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奶粉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消费者损失:奶粉企业应按照消费者购买奶粉的金额,赔偿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2)承担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6条规定,生产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有关部门可对奶粉企业进行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2. 违法广告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在本案中,奶粉企业在广告宣传中未真实标注产品信息,误导消费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奶粉企业应立即停止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

(2)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9条规定,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召回案例分析

产品召回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健康与安全意识的提高,产品召回已成为各行业的重要课题之一。

本文将分析一起产品召回案例,探讨其原因、影响和应对措施,旨在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类似情况。

1. 案例背景X公司是一家生产婴儿奶粉的企业,在市场上拥有良好的声誉和知名度。

然而,近期该公司被迫宣布召回其某一批次的婴儿奶粉,原因是这批奶粉中检测出部分致病菌,可能对婴儿健康构成风险。

2. 案例分析2.1 召回原因经过调查,发现该批次婴儿奶粉的原材料供应商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部分致病菌污染婴儿奶粉。

这一问题可能是由于供应商的生产过程不符合标准或原料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所致。

2.2 召回影响产品召回对企业和消费者都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对于企业而言,除了造成品牌声誉受损外,还需要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如产品报废、召回通知和媒体危机管理等费用。

对于消费者而言,他们会因为消费安全问题而对企业失去信任,可能导致市场份额的下降。

2.3 应对措施针对该案例,X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来应对产品召回事件:- 迅速公开通知:公司第一时间向消费者发布召回通知,并在多个渠道广泛宣传,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意识。

- 赔偿方案: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赔偿方案,包括对购买该批次奶粉的消费者进行全额退款,并承担医疗费用等后续问题。

- 供应链管理加强:公司重新评估了原材料供应商,并加强对供应链的管理,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安全。

- 品质监控升级:公司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品质监控措施,加强对生产流程和产品质量的监管,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 结论和启示通过对该产品召回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启示:- 供应链管理至关重要:企业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评估,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安全。

- 品质监控措施是预防召回的关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品质监控体系,加强对生产流程和产品质量的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 公开和迅速的应对措施:企业在面对召回事件时,应迅速公开通知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企业的声誉。

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发的质量索赔及产品召回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发的质量索赔及产品召回案例分析标题: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发的质量索赔及产品召回案例分析案例一:婴儿奶粉污染事件时间:2008年9月事件描述:2008年9月,中国爆发了一起婴儿奶粉污染事件。

中国乳企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儿奶粉中,被发现含有有毒化学物质三聚氰胺。

该化学物质会引发尿路问题,并导致婴儿肾结石。

据统计,共有6个月以内的婴儿约有30万名因消费该婴儿奶粉而受到伤害,其中6名婴儿不幸死亡。

索赔及产品召回:三鹿集团在事件曝光后立即公开致歉,并全面召回其生产的婴儿奶粉,并提供赔偿计划。

此后,受害者和家属纷纷提起诉讼,要求三鹿集团进行赔偿。

律师点评:这起案例展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中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

三鹿集团提供赔偿计划是一个良好的示范,但由于违法行为造成了多名婴儿死亡,仅提供赔偿是远远不够的。

对于生产和分销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加大处罚力度,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案例二:汽车制动系统安全隐患时间:2004年11月事件描述:2004年11月,在美国,福特汽车公司面临着一起巨额索赔案。

该案件涉及福特的探险者SUV车型,这款汽车的制动系统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受影响车主的诉讼,这些汽车在紧急制动时会出现制动失灵的问题,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

索赔及产品召回:面对市场和法律压力,福特汽车公司决定进行产品召回,共涉及约150万辆探险者SUV汽车。

此外,福特还同意对索赔案进行和解,最终支付了数亿美元的赔偿金额。

律师点评:这起案例再次强调了企业在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重要性。

福特汽车公司通过召回和赔偿,避免了更大范围的损失,但这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财务压力。

对于生产和销售有安全隐患产品的公司来说,及时召回和赔偿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企业声誉的首要任务。

案例三:安全气囊缺陷事件时间:2000年事件描述:2000年,日本汽车制造商高田公司面临严重的安全气囊缺陷问题。

高田公司生产的安全气囊存在缺陷,可能在事故中发生异常爆炸,导致灾难性后果。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在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中,婴幼儿配方奶粉中被检测出致命的三聚氰胺,导致大批婴幼儿免疫力下降、肝肾功能损害及多种疾病,甚至有婴儿死亡。

这一事件引起全社会的极大关注和痛心,并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提出了强烈的质疑。

首先,我们来看看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缺陷。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已经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但是由于制度执行标准不够严格,执行不力,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等问题,增强了质量问题的隐蔽性。

其次,缺陷产品召回存在的问题并不局限于三鹿奶粉事件。

40多年来,敌敌畏事件、防盗门把手事件、孔雀绿事件、劣质燃气事件以及“某车厂”事件等等类似事件层出不穷。

通过调查与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着“抽象、缺乏约束力、监管混乱、法的效力差”等问题。

最后,还需要关注的是一些有争议的案例。

例如长城汽车召回事件中,一辆超范围召回的长城汽车车主因“车没有问题”而想退车,但被厂家忽悠将问题车交回厂家,得不到明确的维权结果。

此等事件使得许多消费者拒绝购买三四线车品牌,增强了品牌建设在质量保障上的重要性。

综合来看,我国目前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还有很大的提升和完善空间。

质量监管部门和厂家需要认真履行产品安全监管的职责与义务,加强产品风险评估和监测,提高产品召回的效率与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人们对于自己的生命安全和消费权益感到更有保障。

除了三鹿奶粉事件外,我国还有一些其他的案例也体现出了产品召回制度的缺陷和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2014年通用汽车召回事件。

通用汽车在全球范围内召回了超过2900万辆汽车,其中包括中国市场的数十万辆。

但是通用汽车中国的召回方案在发布后遭到消费者和媒体的批评,认为对召回车辆的检查和维修工作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这一事件暴露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执行标准和监管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其次是2016年三星Note7手机爆炸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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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企业召回“毒奶粉” 税务处理不可小榷-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企业召回毒奶粉税务处理不可小榷
三鹿毒奶粉事件的爆发,引发了全社会对我国奶制品安全的担忧。

人们在谴责商家无良的同时,也对监管部门的失职提出了质疑和批评。

而作为事件主角的问题奶粉及问题奶制品生产企业,更是一边集体向社会谢罪,召回问题产品,一边忙着打折、促销、赠送,希望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挽回声誉。

对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提醒,相关企业不要只是忙着救火,如何做好召回产品的税务处理也是十分重要的。

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最新统计数据,截至9月23日上午9时,全国各级工商机关共出动执法人员217.6万人次,检查奶制品经营主体600.7万户次,下架退市问题奶制品7074吨,共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31万件,为消费者退换奶制品614.5吨(其中奶粉576.3吨、液态奶38.2吨)。

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表示,对于三鹿毒奶粉事件中牵涉到的奶制品生产企业来说,召回和销毁问题产品虽然是出于质量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但这种情况下的销毁,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工艺损耗或保管中的挥发等合理的自然损耗,应当列入企业的非正常损失。

这部分产品损失,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问题产品应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的规定,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比如生产过程中的合理损耗等;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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