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南京市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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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是关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南安市**业主大会;物业类型:住宅区;建筑物总面积:60873.48平方米;第三条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关于印发《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宁建物字〔2013〕98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有序地开展活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10月20日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协助、指导业主共同管理活动,为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提供倡导性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设立业主小组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自全体业主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之日起设立。

业主委员会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之日起设立。

本市提倡根据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按幢、楼道单元、楼层或若干建筑物组成的组团等设立业主小组。

第四条业主户数较多的住宅小区,可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是否设立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设立业主代表大会的住宅小区不再设立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本规则中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统称为业主大会。

第五条本市建立业主公共决策平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通过公共决策平台表决。

本市建立南京物业网业主自治活动信息发布平台(),用于业主自治组织发布相关公告、通知、决定和信息。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提供协助、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本市建立业主自治活动顾问辅导机制,市住建委在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中设立业主自治活动辅导专家小组。

业主大会、街道办事处可聘请辅导专家担任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对成立业主大会筹备和业主自治活动日常运作实行专业培训与过程辅导。

(完整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完整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本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关于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所作决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同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备案一、首次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一)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房产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1、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2、管理规约;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持县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县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变更、注销的,按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规定程序和要求,分别填写换届、变更、注销备案申请表进行备案。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负责管理日常物业管理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三)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组织和实施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确定合格中标人;(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五)及时了解业务,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八)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九)根据业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筹集或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十)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十三)督促未按《管理规约》的约定筹集或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物业管理中的业主大会与业主议事规则

物业管理中的业主大会与业主议事规则

物业管理中的业主大会与业主议事规则在物业管理中,业主大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为业主们提供了一个平台,让他们能够参与到物业管理中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共同决策物业事务。

为了确保业主大会的顺利进行,保证每位业主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制定一套业主议事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一、业主大会的目的及重要性业主大会是一个集体决策的机制,旨在让业主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物业事务的决策中。

通过业主大会,业主们可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提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共同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保障每个业主的权益。

业主大会不仅可以促进业主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也可以加强物业管理与业主之间的互动和合作。

二、业主大会的召开与程序1.召开业主大会的程序(1)业主大会的召开应提前通知所有业主,通知内容应包括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方式等。

(2)通知方式可以通过物业管理处的官方公告栏、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发送给业主。

(3)通知时间一般应提前15天以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议程及相关材料。

2.业主大会的程序(1)业主大会应按照召集通知上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开会,并应有足够的参会业主人数达到法定比例,确保决议的合法性。

(2)业主大会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主持,秘书由物业管理公司提供。

(3)业主大会应以出席人数达到法定比例作为开会的条件,并进行签到记录。

三、业主议事规则的制定1.发言规则(1)业主应提前报名登记,有序发言,不能无限制延长发言时间,以免耽误会议进程。

(2)每位业主发言时间一般应控制在3-5分钟内,确保每位业主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

(3)发言时应互相尊重,不得攻击他人,保持秩序和良好的沟通氛围。

2.表决规则(1)针对重要议题,应采取表决方式进行决策。

(2)表决方式可以采用手举票、无记名投票等形式,确保每位业主都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结果应记录在会议记录中,以备参考和查阅。

3.决议执行(1)通过的决议要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执行,确保决议的有效性。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经__ _年___月___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1第三条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接受本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一)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

(二)业主委员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______。

(三)业主委员会地址: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

(四)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物业类型(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办公楼□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楼□工业区□其他类型物业□)类。

(请用“√”表示)(六)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__ 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 ___平方米,__ _户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三)决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审议和批准业主委员会拟定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五)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六)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审议活动经费的开支情况;(七)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更改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八)审议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九)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公示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公示版)

清水西苑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一)业主大会名称:XXXX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XXXX4号楼院内东二层(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本小区内及外围商铺范围内(三)物业类型:商住小区(四)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北区:14594.33平方米,南区:55614.33平方米。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产生。

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清水县永清镇西关社区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宜居社区建设工作。

第五条 XXXX业主大会于2014年5月21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在公示7天无异议后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所需的材料报XXX房管局和XXXXXX社区备案。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告XXX房管局和XXXX社区。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18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685户,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为以下第(一)种形式:(一)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二)以幢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四)以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福州市区(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由小区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本业主大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本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全称:福州市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小区,北至路。

第五条本业主大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区路号。

第六条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的成立:本业主大会已于2005年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发起:(一)业委会成立前或最后一届业委会任期届满但未如期完成换届选举的,须由十人以上业主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在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组成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筹备组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的产生规则及议事规则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政府指导意见,依法进行。

(二)业委会成立后,由业委会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的议事内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委会或者更换业委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一)业委会成立前或最后一届业委会任期届满但未如期完成换届选举的,由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召开、业委会成立程序”作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完整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完整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___《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名称应当明确规定。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备案一、首次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向县房产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并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变更、注销的备案申请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负责管理日常物业管理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三)组织和实施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确定合格中标人;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五)及时了解业务,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七)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八)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制定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使用筹集或续筹方案,并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决定。

十)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状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本)

编号:HB – XX - XXXX - XXX(省市县年份编号)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示范文本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说明1、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2、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各市(州)、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3、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和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大会名称:(项目名称)业主大会项目地址:市(州)县(区)街(乡、镇)号;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由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建设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是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住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业主自治第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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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制二O一七年使用说明1.本文本为示范文本,供业主组织依法制定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使用,非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可参照使用。

2.本文本中下划线文字为倡导性意见,下划线实际内容根据文本制定情况填写。

3.未经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本文本。

4.本文本的有关内容由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业主大会第一条本业主大会名称为业主大会(位区街道)。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四)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五)决议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七)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八)决议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九)决议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十)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十一)制定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十二)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十三)声明劝阻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十五)决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前款第七项的,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属于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项目的除外);决定前款第八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第九项的,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下列要求召开:(一)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1、物业管理情况报告;2、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3、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4、。

(二)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1、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计划;2、选举需要补选或者定期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3、审查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4、。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六十日前,应当就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有关事项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二)经业主委员会半数(含)以上委员提议召开的;(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以上的;(四);(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情形的。

20%以上业主认为需要改(换)选现任全部或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指导提议业主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当自收到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核查,并作出是否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书面决定应同时告知辖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决定不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在前款所述书面决定中载明理由。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作出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于书面决定公示后十五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第六条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下列方式(可复选):(一)使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议事电子平台;(二)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三)。

第七条业主大会发布决议、公告,业主委员会发布公告、通告、意见征集书采取下列方式(可复选):(一)本小区公告栏(出入口),位于;(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自治信息发布平台;(三)。

业主委员会在(位置)设提案箱、提案簿,并安排专门的委员每月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一)会议筹备。

业主委员会(或会议召集人)负责开会前的准备工作,公告会议提案和议案,并书面征集修改建议,公告期不少于七日。

(二)意见反馈。

业主委员会(或会议召集人)综合征集到的书面建议,向提议业主书面反馈采纳或不采纳建议的理由。

(三)发布公告。

业主委员会(或会议召集人)完成议题征集和调整修改后,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业主,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送达和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议题、表决票回收起止日期等,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

(四)会议召开。

业主委员会(或会议召集人)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或会议召集人)应在投票日期七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列席指导。

(五)表决票送达。

业主委员会(或会议召集人)负责向全体业主送达表决票和有关业主大会会议资料,以下方式均视为完成送达义务:1、送达至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所,并由业主本人或住所内的其他人员签收回执单;2、按照业主预留至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邮局挂号信;3、按照业主预留至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通讯方式,采取发送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各种可追溯证据的方式;4、使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议事电子平台的遵照平台规则及相关要求。

(六)表决形式。

1、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表决形式的,表决票采取下列方式(可复选):□纸质表决票□手机信息□电子邮件□□;2、业主大会会议使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议事电子平台,遵照平台规则及相关要求;3、。

(七)表决票回收业主大会会议采取下列方式回收选票,由业主委员会(或会议召集人)在发布业主大会会议公告时载明:1、设置表决票回收票箱,位于:;2、由业主委员会(或会议召集人)派员向业主回收;3、业主大会会议使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议事电子平台的,遵照平台规则及相关要求;4、。

(八)公告业主大会会议情况。

业主委员会(或会议召集人)完成会议表决票回收和结果统计后,应公示表决统计结果和表决清单,表决清单内容应包括参加表决的业主房号、表决票权数和具体表决意见。

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公示期间内,业主认为表决清单中公示的表决意见与本人真实意见不符的,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会议召集人)补正表决清单。

(九)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前项公示期满后,业主委员会(或会议召集人)完成表决清单补正和表决结果统计后,应当公告业主大会决议,同时书面告知当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十)资料归档。

业主委员会(或会议召集人)应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或会议召集人)发布或签署,加盖印章后存档。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涉嫌伪造、篡改,或不是业主真实意思表达的,应提供有效证据材料。

本小区验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表的方式有:笔迹鉴定、。

验证所产生费用由责任(过错)方承担,同时可追究责任(过错)方赔偿。

第九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

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撤销申请;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业主表决意见应当选择同意、反对、弃权其中一项,表决结果分别统计。

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

(一)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房地产登记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明所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已领取房地产登记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的车库、车位,按照权属证明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领取权属证明但具有销售(预售)许可证的车库、车位,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不计算投票权。

第十二条本业主大会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如下:(一)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派专人保管。

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印章暂时保管人,并办理暂时交管手续。

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应当妥善保管,防止印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使用印章。

每次印章使用应当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

记录应当存档,业主可以查阅。

(三)违反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印章或拒绝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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