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
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附件: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一)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围绕我市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以基础和应用基础为主的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
(二)引进、培养学术带头人和优秀科研团队。
(三)创建开放的科研环境和技术平台,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提升我市的科技地位。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优胜劣汰。
第六条市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八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并负责协调在渝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有关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组织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及发展计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廊坊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产业技术研究院暂行管理办法2015第23号

廊坊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产业技术研究院暂行管理办法2015第23号廊坊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3日点击数: 164 【字体:小大】【收藏】【打印文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发中心”、“实验室”“产业研究院”)建设和管理,建立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参照《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发中心是指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设立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旨在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解决产业化生产关键共性技术,增强企业和相关产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研发机构。
第三条实验室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企业及其它机构(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设立的,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面向社会开放的基础研究机构。
第四条产业研究院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第五条廊坊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廊坊市科技局)是市级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建设的统筹规划与监督管理业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是本地区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等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优势、重点发展”的建设原则,围绕我市的重点发展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依托科技实力较强的企业、高等院监督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的建设和运行。
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青海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管理,增强(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本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水平,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重点)实验室围绕科学前沿发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学科领域发展的需求,是开展基础研究、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人才团队培养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包括,青海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青海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面向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等,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有助于推动学科发展,培育优秀的科技人才,搭建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着力发挥原始创新能力的引领带动作用。
省实验室:围绕国家战略,聚焦青海特色优势,面向我省重大战略需求,面向重大科学问题和产业转型升级,是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预备队”和全省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
省实验室是在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平台和创新团队的基础上,以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为主要目标,通过对各类平台进行优化、整合,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打造出的综合集成高层次省级科研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分批评估制度,坚持“总体规划、定期评估、以评促建、动态调整、择优支持”的原则。
省实验室实行“目标导向、协同攻关、试点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

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卫计发[2016]32号【发布部门】821060236【发布日期】2016.05.18【实施日期】2016.06.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卫计发[2016]32号各区(市)县卫计局,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级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成都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已经市卫计委第三十六次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5月18日成都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加速我市卫生计生优势学科群的形成,培养和造就一批学术技术带头人,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从而提升我市卫生计生整体服务水平,最终实现“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都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是指在学科影响力、人才培养、科技优势、医疗服务和学科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在全市具有领先水平或具有明显特色优势,经专家组评审认定的学科(实验室)、专科。
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围绕不同时期卫生计生事业的发展现状,按照相应标准和评估体系择优确定。
第三条成都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按照“统筹规划、准确定位、科学布局;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分步实施、周期建设、动态管理” 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四条市卫计委负责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医学会科研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科管专委会”)负责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的专业评审和技术指导;所在单位负责学科建设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京科院科发〔2008〕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关于加强地方实验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科基函[2002]20号)、《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科研院的意见》(京科院发[2007]206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基发字[2002]91号)、《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7]第52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本院在首都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中发挥突出作用的重要支撑,是依托优势学科和优先发展领域实施技术创新、聚集和培养创新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合作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北京创新型城市建设和本院创新型科研院建设的整体战略需求,在优势技术领域开展应用研究、公益技术研究、高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人才、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实验室是依托院属研究所(中心、馆)建设的科研实体。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本院科研开发处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实验室的有关政策、办法等指导性文件;(二)审批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三)监督指导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四)组织实施实验室的评估和考核;(五)组织协调实验室的相关科研项目,对实验室建设给予支持。
第六条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二)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科研经费等配套条件。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本院做好实验室的评估、考核等工作。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本院备案。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认定2024年度市级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认定2024年度市级重点实验室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4.09.04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认定2024年度市级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西安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与绩效考评实施办法》(市科发〔2021〕93号)有关规定,经前期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会议研究、网上公示等环节,现认定西安市医学计算影像重点实验等38家2024年度西安市重点实验室。
请各依托单位在平台搭建、经费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保障实验室良好运行和发展。
各实验室要持续加强原始创新和高质量科技供给,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力争更多科技成果从样品变成产品、形成产业,为西安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4日
2024年度西安市重点实验室名单。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20)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总局2019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场监管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重大科研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创新平台,是落实国家各项科技发展政策的高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市场监管战略目标,面向市场监管业务领域工作需求,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提升市场监管科技创新能力,引领和支撑市场监管事业发展。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建设,或可根据需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鼓励重点实验室在建设中探索更符合本领域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重点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
鼓励各省级人民政府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共建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市场监管事业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规划。
(二)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国家重点实验室认定条件
国家重点实验室认定条件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指国家级别的实验室,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价值,对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的实验室。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条件和要求,下面是相关的参考内容。
一、科研实力条件1. 研究方向与国家重大科技需求相关:实验室的科研方向应与国家重大科技需求直接相关或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能够解决国家面临的重大科学问题和科技难题。
2. 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实验室应具备一定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能够推动科学和技术的前沿进展,具备开展独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能力。
3. 科研成果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实验室应具备较多的科研成果,并在学术界和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够为国际科学和技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二、学术团队条件1. 团队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实验室应拥有一支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团队,成员包括研究人员、博士、硕士以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开展前沿的科研工作并取得重要成果。
2. 团队结构合理:实验室的学术团队结构应合理,包括高级专家、中青年骨干和有潜力的青年科研人员,能够保持强大的研发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 优秀人才支持:实验室应有政府相关科技计划的支持,吸引和培养一流的科学家和工程师,提供良好的科研和创新环境,吸引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加入与留住。
三、科研资源条件1. 先进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实验室应配备先进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能够支持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满足实验室科研的需要。
2. 充足的经费和项目支持:实验室应有充足的经费和项目支持,能够开展长期和稳定的科研工作,支持人员的培养与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
3. 学术交流与合作平台:实验室应具备良好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平台,与各方面的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进行密切合作,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四、组织管理与评估条件1. 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实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组织架构,能够保障科研工作的有序进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发文字号】黑科发[2016]4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科技厅【发布日期】2016.09.28【实施日期】2016.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科发〔2016〕43号)省科技厅各有关单位: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科技厅取消和调整部分权力事项的批复》(黑政函〔2016〕88号)要求,省重点实验室认定由权力事项调整为备案管理事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修订了《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9月28日附件: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主要任务是:(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
注重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基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
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紧紧围绕十大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性基础研究,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与企业对接技术需求,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成为我省科技成果的转化基地。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扶持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扶持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珠府[2010]166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扶持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10]16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扶持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八日珠海市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扶持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产学研合作,搭建高层次创新平台,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潜力,鼓励高校参与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促进产学研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指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含国家级工程中心,下同)部分迁入我市或在我市建设分支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须经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同意,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必须本着“双实”的原则,即实验室要“实体”引进和建设;要与珠海产业“实际”需求相结合。
第五条市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从2011年起,连续三年每年投入1000万元用于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引进、建设以及与我市企业共同开展科技攻关。
第二章引进与建设第六条引进和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具有在本学科领域的技术集成能力和产业化能力,应密切结合我市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其技术成果可在我市转化,带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
第七条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的建设应以有效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科技资源为方向,以面向我市产业发展开展科研合作攻关为目标,有利于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与我市企业的广泛合作,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有利于提升我市产学研合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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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与规范化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组建,开展高水平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本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是促进项目、基地、人才结合的重要载体。
其主要任务是:
1、面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促进相关领域和行业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2、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面向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在相关领域起到技术辐射和服务作用;
3、组织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的科研人员到重点实验室承担应用技术研究或前瞻性、探索性研究课题,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
4、推动产学研用战略合作与协同创新,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应用与转化,协助企业开展技术集成创新,加快技术向产业的转移。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根据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择优遴选建设,并保持适度规模。
第二章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研究方向应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明确的近、中、远期目标,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在本领域中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
2、科研团队结构合理,拥有学术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高素质的科研团队,有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3、拥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
依托企业应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近两年在实验室所属领域承担的课题经费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4、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场所应适合相关研究的开展并相对集中,具备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并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实现对外开放和资源共享,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500万元;
5、具有良好的科研实力和基础。
近三年内拥有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经历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高水平的论文专著等科技成果;
6、依托单位能够提供保证重点实验室运行与开放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
实验室具备较完善的组织体系、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较强的研发组织水平,具有稳定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实验室认定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
2、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附件1)、《大连市重点实验室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财务报表、立项文件及合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技术标准、管理制度、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等);
3、申报单位所在地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报送市科技局。
申请单位为中央、省驻连单位和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
4、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大连市重点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并进行实地考察;
5、市科技局根据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择优审核确定认定名单。
认定结果在“科技指南针”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6、经公示无异议的实验室,由市科技局行文批准,统一命名为“大连市XX(技术领域)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Dalian Key Laboratory of XX(技术领域))。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一般应设立由行业知名专家和单位技术骨干组成的学术委员会,负责实验室发展战略研究、咨询、技术决策和研发工作计划审定等。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应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需求,加强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资产、考核、激励等内部管理制度,实现技术、人才、经济的良性循环。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报送重大成果和动态信息。
第十条对于变更重点实验室名称及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要注重创新团队建设,稳定一批高水平技术队伍;拓宽全球视野,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国际科技合作;重视实施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战略,加强专利保护。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四章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重点资助其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等。
第十四条各类科技计划按照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十五条对管理规范、运行良好并且符合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的,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