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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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武汉科技大学一般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科大教〔2023〕40号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旳教育教学秩序,增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旳新生,由本人持录取告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合法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并办理缴费手续者,予以注册,获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状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旳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旳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适宜在学校学习旳,经学校同意,可容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旳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当在同意后旳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退还其已交旳有关费用。

不按期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旳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旳医院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日期内,按《武汉科技大学一般本科生注册管理措施》,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基本学制按专业不一样分为四年制或五年制。

第六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

基本学制为四年旳专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6年(含休学);基本学制为五年旳专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4~7年(含休学)。

学生应征入伍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伍后一年,服役期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退伍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学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第一篇: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一、凡违反学校各项制度,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及公共秩序,侵犯别人人权,损坏公私财产,损害集体利益,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都是违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二、对违反纪律的的学生,根据错误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无后果者。

2、经常不遵守课堂、食堂、宿舍、会场、课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造成影响者。

3、一学期旷课三天者。

4、考试舞弊,情节较轻者。

5、损坏公私财物,态度不好者。

6、受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

7、顶撞教师,不接受班主任批评教育者。

8、随意更改学校通知或乱写通知者。

9、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者。

10、无故不上课,在校园内逗留或在宿舍装病睡觉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

2、一学期旷课一周内者。

3、考试舞弊,情节较重者。

4、破坏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影响,有小偷小摸行为者。

5、扰乱课堂、食堂、宿舍、会场、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情节严重或耍笑起哄者。

6、在校外不遵守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尚不构成违法者。

7、受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8、不听门卫劝阻,未经校方同意晚自习后擅自外出学校者。

9、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留房校外人员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1、在校内打架,后果严重或影响极坏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二周以上者。

3、偷盗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很坏影响者。

4、有较轻盗窃行为,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内者。

5、谩骂侮辱教师或校内工作人员者。

6、违反规定走进“三厅”者(含电子游戏厅)。

7、在校内吸烟、喝酒、打麻将或其它赌博行为者。

8、受过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9、未经学校许可,在校外住宿,并造成极坏影响者。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范围1.警告:适用于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学生。

2.严重警告:适用于有较严重违纪行为的学生。

3.记过:适用于有较严重违纪行为,影响较坏,造成一定后果或损失的学生。

4.留校察看:适用于有较严重违纪行为,影响较坏,造成较严重后果或损失的学生。

5.勒令退学:适用于有严重违纪行为,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学生。

二、处分程序1.学生违纪后,由当事人或知情人向所在院(系)或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填写《学生违纪报告单》。

2.院(系)或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学生工作部根据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处分决定,并书面通知受处分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4.学生工作部将处分记录存入学生档案,并通知有关部门撤销相关学生组织或撤销相关职务。

三、有关条款的解释1.“轻微违纪行为”,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偶尔发生的、尚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较严重违纪行为”,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发生的较为严重、但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严重违纪行为”,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发生的严重违法、违反校规校纪、违反社会公德、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行为。

4.“造成较严重后果或损失”,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发生的较严重的违纪行为,已造成一定的经济、财产损失。

5.“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行为,已造成较大的经济、财产损失。

6.“勒令退学”,是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违法乱纪的学生,或在学习过程中发现学生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学校作出决定,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学生违规与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违规与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违规与违纪处理办法一、违规与违纪的定义与区别违规行为是指学生在学校日常管理中违反规定或规范的行为,如迟到早退、不穿校服等。

违纪行为是指学生在学校纪律和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的违法或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如打架斗殴、作弊等。

二、违规与违纪行为的影响违规与违纪行为对学生个人、班级以及学校的影响都是非常负面的。

个人方面,违规与违纪行为会影响学生的品德修养和学业发展;班级方面,违规与违纪行为会破坏班级的良好氛围,导致班集体不团结;学校方面,违规与违纪行为会影响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三、学校对违规与违纪行为的处理原则学校对学生违规与违纪行为的处理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正、公平、严肃、教育、可操作性、激励和惩罚相结合。

四、学生违规与违纪行为的认定标准学校对学生违规与违纪行为的认定标准应该严谨而公正,通常会参考以下几个方面:学校规章制度、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等。

五、学生违规与违纪的处理过程学校对学生违规与违纪行为的处理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事实核实、调查取证、听证审理、认定违规与违纪事实、制定处理措施、执行处理措施以及跟踪整改等。

六、学生违规与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学校对学生违规与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应该因人而异,既要根据违规与违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也要结合学生的品行和表现给予教育和纠正。

七、学校应建立的预防机制学校应该建立完善的预防机制,通过加强学生守则教育、加强班级管理、加强家校合作等方式,提高学生对规章制度的遵守,减少违规与违纪行为的发生。

八、家庭对学生违规与违纪行为的责任与作用家庭在学生违规与违纪行为的预防和处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家长应该和学校共同合作,制定家庭教育计划,引导孩子养成良好习惯,树立正确价值观。

九、教师对学生违规与违纪行为的教育与引导教师在学生违规与违纪行为的教育与引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教师应该注重激励学生遵守规章制度,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严格执行管理规定。

违纪违规学生处理办法-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违纪违规学生处理办法-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违纪违规学生处理办法: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一、凡违反学校各项制度,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及公共秩序,侵犯别人人权,损坏公私财产,损害集体利益,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都是违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二、对违反纪律的的学生,根据错误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无后果者。

2、经常不遵守课堂、食堂、宿舍、会场、课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造成影响者。

3、一学期旷课一节课者。

4、考试舞弊,情节较轻者。

5、损坏公私财物,态度不好者。

6、受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

7、顶撞教师,不接受班主任批评教育者。

8、随意更改学校通知或乱写通知者。

9、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者。

10、无故不上课,在校园内逗留或在宿舍装病睡觉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

2、一学期旷课一天者。

3、考试舞弊,情节较重者。

4、破坏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影响,有小偷小摸行为者。

5、扰乱课堂、食堂、宿舍、会场、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情节严重或耍笑起哄者。

6、在校外不遵守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尚不构成违法者。

7、受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8、不听门卫劝阻,未经校方同意晚自习后擅自外出学校者。

9、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个月处分。

1、在校内打架,后果严重或影响极坏者。

2、一学期内旷课一天以上者。

3、偷盗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很坏影响者。

4、有较轻盗窃行为,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内者。

5、谩骂侮辱教师或校内工作人员者。

6、违反规定走进网吧、游戏厅等营业性场所者。

7、在校内吸烟、喝酒、赌博行为者。

8、受过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9、未经学校许可,在校外住宿,并造成极坏影响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

1、持械打架或勾引校外人员到校打架者。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2篇)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2篇)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是指学校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用于管理学生的行为,处理违反校规或学生行为规范的情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1. 违纪行为定义:明确列出学生违纪的行为,如作弊、偷窃、打架斗殴、吸烟、吸毒、欺凌等;2. 处理程序:规定了学校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程序,包括举报、调查、听述、证据收集等;3. 处理方式:制定了不同违纪行为的处理措施,如口头警告、批评教育、书面警告、劝退、停课、留校察看等;4. 处理权:明确了学校的违纪处理权,规定了由学校管理部门或指定的老师来负责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5. 学生权益保障:规定了学生在违纪处理过程中的权益保障,如听证、辩护、自由撰写申诉书等;6. 违纪记录: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记录方式和保存期限;7. 违纪处理结果公布:说明了学校对违纪学生处理结果的公布方式和范围;8. 违纪处理的追溯性:规定了学校对违纪处理结果的追溯性,即对学生的历史违纪记录的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可能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所以具体的处理条例还需要按照学校的规定来制定。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二)(____字)第一章:引言1.1研究背景学校是培养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是维护校园秩序和学校声誉的关键环节。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学生违纪行为也日益增多,给学校教育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学生违纪处理条范文成为了当务之急。

1.2研究目的与意义本文旨在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特点和处理的原则,制定一套全面、系统、科学、可操作的学生违纪处理条范文,以提高学校违纪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保障学校教育管理的顺利进行。

1.3研究方法和结构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实证研究法等方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和调查问卷等方式,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制定一套学生违纪处理条范文。

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具体结构如下:第二章:学生违纪行为分类及特点2.1学生违纪行为分类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将其分为治安违法行为、校规校纪违反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三类。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是为了维护学校纪律,保证学校正常秩序,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品德的养成而制定的规定。

一、一般违纪行为处理
1.迟到早退、旷课:根据违规次数和情节轻重,采取警告、批评教育、罚款、请家长等处理措施。

2.赌博、吸烟、淫乱行为:严重违反校规的学生,将被立即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课、劝退等处理。

3.诽谤、污蔑:存在严重后果的,实行无条件劝退,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暂停学籍。

4.偷窃、抢劫: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予以劝退处理。

二、考试违规处理
1.作弊:根据作弊行为的严重程度,情节轻重,采取降低或取消本次考试成绩,书面警告、停考、除名等处理措施。

2.帮助他人作弊:降低或取消本次考试成绩,书面警告、停考等处理措施。

3.抄袭、剽窃:取消本次考试成绩,要求重写、降低成绩、留校察看等处理措施。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的处理
1.酗酒、吸毒:除名,严重者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2.持械斗殴: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停学、留校查看,严重者劝退。

3.参与非法集会、传播违法言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批评教育、停学、劝退等处理措施。

以上只是一些典型的违纪行为及其处理措施,具体的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可能会根据学校的规模和特点而有所不同。

学校应该在制定违纪处理条例时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年龄、心理特点和教育需要,给予适当的教育和引导,让学生认识到错误,改正错误,并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实践,培养他们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加强管理,保证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专升本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具体适用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共分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二)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需处分的;(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七)酗酒肇事的。

第六条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内处理;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以下处理。

第七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认真悔改者可按期终止对其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终止对其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校纪的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等对其作出处分决定。

第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凡受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其学位授予按相关规定执行。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认定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纪:(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三)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的;(四)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五)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六)考试作弊的;(七)抄袭他人作业、论文等学术成果的;(八)旷课、迟到、早退的;(九)在校园内吸烟、酗酒的;(十)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的;(十一)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的种类第五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罚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警告是对轻微违纪行为的处罚,一般适用于初次违纪且情节较轻的学生。

第七条严重警告是对较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罚,适用于多次违纪或情节较为严重的学生。

第八条记过是对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罚,适用于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学生。

第九条留校察看是对特别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罚,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在察看期间,学生如有悔改表现,可解除察看;如再次违纪,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开除学籍是对极其严重违纪行为的最严厉处罚,适用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学校纪律且屡教不改的学生。

第四章处罚的程序第十一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取证。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二)告知。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听取陈述和申辩。

学校应当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应当予以采纳。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部分:违规违纪的背景违规违纪行为在学生中时有发生,它不仅损害了学校的声誉,也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为了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学校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二部分:严重性与种类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严重性有所区别。

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如欺诈、作弊、偷窃等会对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造成严重威胁。

一般违规违纪行为如迟到、旷课、打闹等则对学校教育秩序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三部分:处理机制与程序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一定的程序与机制。

首先,学校应成立专门的纪律处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负责处理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

其次,根据具体情况,学校可以采取多种处理方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分、扣奖学金、留校察看等。

第四部分:公平与公正原则处理学生违规违纪行为时,学校应坚持公平与公正原则。

对于相同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不应存在两重标准。

学校还应确保惩罚与罪行相称,避免过度惩罚或温和处理。

第五部分:教育机会与警示作用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教育机会。

学校可以通过教育谈话、心理辅导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并思考如何改正。

违规违纪处理还应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使学生认识到违反校规的后果。

第六部分:家校配合与家长参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不能仅停留在学校层面,家庭的配合与家长的参与也是不可或缺的。

学校与家长应保持沟通,共同制定家校合作方案,加强对学生的监管和引导,从而提高处理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效果。

第七部分:个案处理与群体教育在处理学生违规违纪行为时,学校应兼顾个案处理与群体教育。

对于个别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处理;同时,学校也要在群体教育方面下功夫,向全体学生普及守纪律、尊重规则的重要性。

第八部分:活动设计与培训学校可以组织相关的活动和培训,以加强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防范。

通过开展礼仪培训、规则宣讲等活动,学生可以更好地了解校规校纪,以免违反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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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武科大学[201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从严治校,以德育人,教育引导广大学生遵纪守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文明和谐校园,营造优良校风和学风,净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校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查看的时间一般为12个月,对临近毕业的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期可为6个月(均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内能改正错误并取得明显进步的,可按期终止留校察看;有突出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和有关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执行时间不能少于3个月);留校察看期内无悔改表现或继续违法、违规、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受到以下处理: (一)从受处分之日起1年之内,取消其参加各级各类评奖评优和资助金评定资格;

(二)取消其推优入团、入党资格和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推荐资格; (三)如已领取校内外奖学金、资助金或获得荣誉称号的,追回当年奖学金,取消当年获得的荣誉称号;

(四)学位授予按武汉科技大学有关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依法免予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不得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八)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九)其它危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偷窃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盗公私财物,数额不大,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数额较大或者屡次盗窃,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盗窃加重处理。

(二)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使用各类公文、证件、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互联网管理法规和学校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浏览播放、下载复制、制作传播非法或色情淫秽文章、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网络资料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网络隐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创办非法或色情网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散布政治谣言、宣传反动内容、辱骂侮辱诽谤他人或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评论诋毁学校声誉的,视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侵入、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讯网络,损害计算机系统及通讯网络运行和安全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4、非法获取、盗用信息,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5、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学习传播极端宗教思想的;

6、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金额较大者。 第十三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践踏损坏校园花草树木、污损校园环境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毕业生离校前,有意损坏公物,参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肇事者、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持械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斗殴者应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受伤者的医疗、营养、护理等必要费用。

第十五条 违法违规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藏匿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法违规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知情不举报或帮助隐瞒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掩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虽未直接参与赌博,但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赌资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屡次参与赌博者或赌博活动的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以上; (七)聚众赌博、赌资赌物较大或其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在校内打麻将或进行其他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酗酒或酗酒滋事者,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一)初次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多次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酗酒滋事,影响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因酗酒损坏公物或造成打架者,分别按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相关条款处分;

(四)因酗酒滋事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含考查、实验、大学英语水平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课程考试和实践环节考试等所有考核环节),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严重影响考试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2、私自变动考场座次,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的; 3、闭卷考试时,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交到监考老师或考场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的;

4、考试证件不按要求放在桌面上,且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而拒绝出示的; 5、考试时不按要求摆放试卷及答题纸,尚未构成考试舞弊的; 6、超过考试时间不交考卷的; 7、交卷后在考场停留或翻阅试卷、提示他人的; 8、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的; 9、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后未放到指定位置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考试舞弊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过程中,夹(携)带考试内容以及在身体部位、考场桌面等涂写考试课程内容的文字或公式;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内容藏在试卷下或课桌内的;

2、偷看抄袭邻座考卷、稿纸,或将考卷、稿纸提供他人抄袭的; 3、考试中,以口头、手势、纸条、计算器等方式相互传递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4、闭卷考试翻看书籍、资料的; 5、协同他人违反考试规则、考场纪律的; 6、考前私自交换A、B卷的 7、在闭卷考试过程中,将事先存储有考试信息的手机等电子设备带进考场,未主动上交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或互换姓名作弊的; 2、篡改偷换他人试卷进行作弊的; 3、在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获取或传递信息作弊的; 4、携带无线耳机等专用舞弊工具进入考场未主动上交被查处的; 5、窃取试卷或试卷标准答案,篡改考试成绩的; 6、策划、组织作弊的;考场内外作弊或串通作弊的; 7、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8、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9、其它舞弊手段特别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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