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XX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

团市委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团市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以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指对违反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机关干部进行查处的一项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团市委领导班子和机关干部。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违纪必究;(三)谁主管、谁负责;(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机关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机关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对领导班子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机关干部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对领导班子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包括:改组、解散。
对机关干部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第七条领导班子、机关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发现问题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了损失,有效地阻止了危害的发生和扩大的;(二)问题发生后,能积极主动地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责任追究是指在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的工作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责不清、失职溺职等行为,导致重大事故、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情况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惩罚的制度安排。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为了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标准和要求,确保责任的明确、追究的公正和效果的实现。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1. 法定原则: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依法确定责任人和追究方式。
2. 公正原则:责任追究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保障被追究人的合法权益。
3. 事实原则:责任追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依据证据进行判断和认定。
4. 适合原则:责任追究必须根据不同情况和责任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追究方式和惩罚措施。
5. 效果原则:责任追究必须达到预期的效果,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避免类似责任追究情况再次发生。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1. 事故调查:发生事故后,由专门的调查组成立,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采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2. 责任认定: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责任进行认定,明确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3. 追究程序:依据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责任追究,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追究方式:根据责任人的不同情况和责任程度,采取相应的追究方式,如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行政处罚等。
5. 追究结果:责任追究结束后,将追究结果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个人,确保追究结果的透明和公开。
四、责任追究的标准和要求1. 追究标准:责任追究要以事实为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责任人进行追究,不得超越法定的追究范围。
2. 追究要求:责任追究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追究,不得偏袒、纵容或者打击报复。
3. 追究程序:责任追究程序要依法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相关责任人有权进行申诉和辩护。
4. 追究方式:责任追究方式要根据责任人的不同情况和责任程度进行选择,确保追究方式的适合性和公正性。
大连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大连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大公发[200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警察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辽宁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依法追究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必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在追究责任过程中,各业务部门、政工、纪检、法制、督察等部门应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四条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举报公安机关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赔偿责任。
前款责任可合并追究。
根据具体情况并可同时作如下处理:(一)党纪处分;(二)辞退;(三)限期调离公安机关;(四)停止执行职务;(五)延期晋级、晋职;(六)通报批评;(七)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九)减发或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五)拒不执行纠正违法决定的;(六)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七)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
《洪山镇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洪⼭镇违反⼟地管理规定⾏为责任追究办法》《洪⼭镇违反⼟地管理规定⾏为责任追究办法》 为严格⼟地管理,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制定了《洪⼭镇违反⼟地管理规定⾏为责任追究办法》,下⾯是详细内容。
《洪⼭镇违反⼟地管理规定⾏为责任追究办法》 为严格⼟地管理,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太和县违反⼟地管理规定⾏为责任追究暂⾏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地管理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
各点、村“两委”和有关部门,应认真履⾏⼟地管理职责,分别承担⼟地管理责任。
第⼆条为加强组织领导,成⽴镇⼟地管理⼯作领导⼩组,组长:李飞、副组长:魏磊,陈磊。
成员单位:国⼟资源所、派出所、司法所、供电所组成,办公室设在国⼟资源所。
全⾯负责耕地保护、⽤地监管、制⽌违法违规⽤地⼯作。
(⼀)建⽴⼟地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每⽉⽉初召开⼀次,总结上⽉⼟地管理各项⼯作开展情况,研究部署本⽉⼯作,协调解决⼟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落实的有关问题。
(⼆)严格执⾏⽤地申请审批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进⾏建设,⽤地需要先申请,依法批准后⽅可使⽤。
(三)建⽴快速拆除机制,对违法⽤地当事⼈拒不停⽌建设、逾期不拆除或拆除不到位的,由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2⽇内强⾏拆除。
(四)建⽴督查通报机制,领导⼩组每⽉组织对各点⽚和村⼟地管理⼯作进⾏检查,实⾏⽉通报,季考核,兑现奖惩。
(五)建⽴约谈问责机制,对违法⽤地现象严重的村,由镇主要领导对各点⽚、村“两委”主要负责⼈进⾏约谈,限期整改。
整改不到位或未通过整改验收,以及其他需要实施问责情形的,启动问责程序。
第三条各点⽚、村总⽀书记是本辖区内⼟地管理第⼀责任⼈,包保⾃然村的两委成员是直接责任⼈。
主要职责是: (⼀)依法管理本村⼟地,引导各类建设依法依规⽤地,对农民建房申请,把好初审关。
(⼆)划分责任区,明确村⼲部责任。
开展每⽇例⾏巡查⼯作,对发现的违法⽤地⾏为应⽴即制⽌,同时向领导⼩组报告;对拒不停⼯的,应及时由村“两委”会同点⽚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对确实⽆法控制的违法⽤地⾏为,应⽴即申请领导⼩组,启动快速拆除机制。
中共滁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市直机关违反工作纪律和作风效能建设制度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

中共滁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市直机关违反工作纪律和作风效能建设制度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滁纪发[2005]60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滁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市直机关违反工作纪律和作风效能建设制度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滁纪发[2005]60号)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省直机关作风加强效能建设的意见》,结合《滁州市市级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评议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三)有错必究,错罚相当;(四)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五)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市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一)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定、部署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继续使用已经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三)违反决策规则和程序,擅自、盲目决策,造成损失的(四)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的;(五)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不按规定给予答复或处理,甚至刁难的;(六)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服从工作分配,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七)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举止粗暴的;(八)其他违反机关工作纪律的。
违反GPS监控制规定责任追究处理制度

违反GPS监掌控规定责任追究处理制度为加强企业生产管理,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高效进行,规范员工行为,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全部员工,包含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员工。
一、概述为了保障公司对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工作行为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公司通过GPS定位系统对车辆、设备和员工的位置和行动进行监控。
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对GPS监控装置的使用和操作,建立违规违纪的责任追究机制,以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二、GPS监控装置使用规定1.公司为保证生产活动的安全和监管员工行为,要求车辆、设备和员工安装GPS监控装置。
2.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私自移除、破坏或擅自关闭GPS监控装置。
3.车辆驾驶员应按规定将GPS监控装置正确激活,确保GPS监控装置正常工作。
4.员工如需调休或请假,在提前申请经批准后离岗,须按要求将GPS监控装置关闭。
5.公司有权对GPS监控装置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违反GPS监掌控规定的责任追究1.违反GPS监控装置使用规定的行为,依据违纪性质和严重程度,将分为细小违纪、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责任追究相应加重。
2.对于细小违纪的行为,将依照以下处理措施进行:–第一次违规:备注员工档案,口头警告。
–第二次违规: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第三次违规:书面警告,扣减个人绩效奖金一次。
3.对于一般违纪的行为,将依照以下处理措施进行:–第一次违规: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第二次违规:书面警告,扣减个人绩效奖金一次。
–第三次违规:降低岗位级别,并扣减个人绩效奖金一次。
4.对于严重违纪的行为,将依照以下处理措施进行:–第一次违规:书面警告,扣减个人绩效奖金一次。
–第二次违规:降低岗位级别,并扣减个人绩效奖金一次。
–第三次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5.对于有意破坏或擅自关闭GPS监控装置的行为,无论性质和程度如何,一律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将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申诉和投诉途径1.员工对追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附带相关证据料子。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规范员工从业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公司各项目部、办事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员工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因此给公司造成资产、财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监察审计部立案调查或核实~认为当事人存在违法违纪、违反公司规定事实的~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追究责任: ,一,出现重大经营管理偏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二,项目出现重、特大质量问题,,三,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的,,四,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五,其他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六,被人民法院或国家行政机关判定有罪或违法受到追究的,,七,党员及公司领导受到上级纪检部门处分的。
责任追究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前款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与适用第五条根据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追究其行政责任~包括以下方式:,一, 警告,,二, 记过,,三, 记大过,,四, 降职、降级,,五, 撤职,,六, 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第六条员工因违法违纪、违反公司规定给国家和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其行政责任外~还应依据经济损失情况追究其经济责任~包括以下方式: ,一, 扣除当月绩效奖金,,二, 扣除或部分扣除当年年终奖金,,三, 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经济责任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八条责任追究期限为:,一, 警告、记过~6个月,,二, 记大过~12个月,,三, 降职、降级~18个月,,四, 撤职~24个月。
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强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产资源管理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的下列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追究责任:(一)未履行检查职责及时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有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或者未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的;(三)明知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事故而隐瞒不报的;(四)为非法矿山提供购买火工用品证明的;(五)违法干预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追究责任:(一)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1个月内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2处及2处以上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二)明知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事故而隐瞒不报的;(三)发生矿产资源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四)违法干预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五)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矿山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六)对应当关闭的矿山未决定关闭、未依法实施关闭或者关闭不到位的。
学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
学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介绍本文档旨在规定学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维护学校的声誉,并促进师生之间的和谐与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必须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适当处理和责任追究。
职业道德违反行为定义职业道德违反行为是指学校教职工在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或代表学校采取行动过程中所涉及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不履行教学职责或职业承诺;2. 违反诚实和诚信原则;3. 教学和评估中的舞弊行为;4. 骚扰、歧视或人身攻击他人;5. 对学生侵犯隐私或进行不正当的行为;6. 未经授权披露机密信息;7.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8. 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准则。
惩处与责任追究措施学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将采取以下惩处与责任追究措施:1. 口头警告或口头批评;2. 书面警告或书面批评;3. 暂停工作或调整岗位;4. 终止雇佣合同;5. 回收或暂停任职资格证书;6. 要求赔偿学校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所造成的损失;7. 提交相关证据给相关机构或组织,以便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罚。
责任追究程序学校将按照以下程序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1. 收集和确保事实准确性的证据;2. 向被指控人告知指控及相关证据;3. 对被指控人进行听证;4. 进行内部调查和核实;5. 根据证据和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6. 就惩处结果向被指控人进行书面通知。
申诉机制被指控人可以在接到惩处通知后的一周内提出申诉。
申诉将由专门的委员会或机构进行审理。
申诉的结果将作为是否修改或维持原始惩处决定的依据。
纪律数据记录学校将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纪律数据记录。
该记录将保留在个人档案中,用于将来的惩处决策和责任追究。
结论学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是确保学校教职工遵守职业道德的重要手段。
学校将严肃对待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并采取适当的惩处措施。
这将有助于维护学校的声誉,促进良好的教学环境。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第一篇: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关于公布《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酒店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能,规范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工作失职失责行为责任的追究,根据酒店员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作失职失责行为,是指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酒店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工作效果不佳,给酒店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而造成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工作失职失责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公平公开,客观公正。
5、向外界泄露酒店销售信息、价格信息、客户资料等机密。
6、不按规定保管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等各种违禁品。
7、制造谣言恶意中伤酒店及宾客和员工,情节严重。
8、利用工作之便开黑帐,侵害客人利益和酒店利益。
9、因自身原因遗失酒店物品,使酒店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后果。
10、利用工作之便干私活、拿回扣。
11、拉帮结伙,搞小团体,排挤他人或不配合其它部门工作。
12、其它严重失职失责行为。
第三章责任确定与处罚标准第六条酒店督导层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所承担的行为与责任共分为:个人行为和集体行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共同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岗位职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不良后果。
3、违反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导致失职失责行为。
(二)各部门具体负责人在行使审核、批准、检查、监管等指导职责时,应当发现、纠正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的工作失误或行为过错,而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负领导责任。
(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失职失责行为的,共同承担失责责任。
第七条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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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XX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机关(以
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
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
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
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
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
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未建立健全下列制度、机制的,由上一
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一)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制度;
(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