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广开门路积极安置城镇盲聋哑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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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待业的盲聋哑残青年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民[1983]城120号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待业的盲聋哑残青年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民[1983]城120号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待业的盲聋哑残青年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待业的盲聋哑残青年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1983年10月17日民(1983)城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帮助盲聋哑残人员创造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条件,是我们的责任。

近年来,各地通过民政部门、劳动部门和街道组织以及个体开业等多条渠道,使城镇中一大批待业的盲聋哑残青年得到了安置就业。

但是,由于有些地方的领导重视不够,有关部门配合协作不力,目前城镇中仍有一部分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残青年未得到安置。

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根据党和国家“三结合”的劳动就业方针,对城镇中盲聋哑残青年的就业问题,继续采取多条渠道,即:民政部门举办社会福利工厂安置、劳动部门介绍或组织指导就业和街道组织生产等渠道,积极地逐步地加以解决。

二、各级民政、劳动人事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在招工中,录用单位可以根据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关于招工考核择优录用的暂行规定》,对具有专业技能的盲聋哑残人员,应积极予以接收;在组织待业人员举办集体企、事业时,对凡适合盲聋哑残人员从事的生产和劳动,应尽可能吸收他们参加。

三、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工厂要挖掘潜力,为盲聋哑残人员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集体所有制社会福利工厂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由省、市、自治区解决;全民所有制社会福利工厂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省、市、自治区劳动工资计划内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生活和学习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生活和学习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生活和学习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11.18•【字号】京政发[1985]161号•【施行日期】198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生活和学习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京政发〔1985〕161号文件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它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的规定,特作如下规定:一、本规定所指残疾人,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智力残缺者。

关心残疾人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是全社会和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依靠社会力量,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兴办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妥善安排残疾人的就业、生活和学习。

二、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要因人制宜,安排就业。

市、区、县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以及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兴办地区性残疾人福利生产和服务单位,安置残疾人就近就业。

各单位招收职工时,对符合招工条件的残疾人要给以照顾,凡工种或岗位适合的,应尽量予以录用。

各卫生医疗单位招收按摩人员,应优先安排盲人就业。

对有条件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其从业物质条件上给予支持。

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升级和劳保福利等方面,与健全职工同工同酬,享受同等待遇,从事按摩工作的,要按规定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

三、对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居民的,由市民政局所属社会福利院收养;农民按《北京市农村五俣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供养。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家中虽有依靠,但要求社会福利院收养的,社会福利院应尽量予以接受,所需费用由供养人自付。

自付有困难的,经供养人所在单位和民政局同意,可由福利院、供养人和供养人所在单位三方负担。

四、各学校招生时,对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残疾人,要予以招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2000]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2000]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2000〕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崇文区、宣武区、丰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先期试点组织实施,并注意总结经验,为今后在全市范围推广做好准备工作。

城市危旧房改造是一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城市发展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试点工作要大力支持,确保其顺利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3月23日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的精神,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以下办法:一、危旧房改造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市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有关的协调工作。

二、市和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对全市危旧房情况重新进行普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房屋破损程度和改造难易程度,编制所辖区域危旧房改造计划,进一步明确近期和远期工作目标。

三、有关部门要简化危旧房改造项目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本市计划部门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汇编.doc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汇编.doc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汇编目录1.《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2.《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3.《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4.《关于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京残发〔2007〕23号)5.《对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给予奖励暂行办法》(京残发〔2007〕61号)6.《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07〕62号)7.《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07〕63号)8.《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24号)9.《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25号)10.《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已经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引导和护送工作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京公治字[2003]95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3.09.10【实施日期】2003.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引导和护送工作通知(京公治字[2003]950号)各区县民政局、公安分县局、城管监察大队、卫生局:8月1日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民政局在城八区分别设立了救助站或救助咨询站,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了救助。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为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得到救助,做好日常救助工作,市政府提出,在本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前,由各区县政府牵头,组织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体现我市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执法为民、执政为民思想的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公益性活动。

各部门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区(县)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开展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日常和联合集中救助工作,切实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使《救助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30•【字号】京政办发[1999]28号•【施行日期】199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意见近十年来,本市残疾人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残疾人扶贫解困、康复、就业、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生活福利等工作,取得很大成绩,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日益形成,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各级残联组织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得到加强。

但是从总体上看,本市残疾人事业仍然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特别是在当前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残疾人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适应全市深化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本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使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同奔向小康社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尊重残疾人的价值,发挥残疾人的潜能,依法保障残疾人的权利,使残疾人能够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我国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首都稳定和实现小康目标的高度,认识做好残疾人工作的意义,把残疾人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要大力培育残疾人自强自立典型和扶残助残典型,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形成扶残助残的良好风尚,推动首都两个文明建设。

二、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利益,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在推进医疗、养老、劳动用工、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改革中,要把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考虑在内,制定配套的政策,保障残疾人的生活,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特殊照顾。

【精品】北京按比例安排

【关键字】精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汇编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二〇〇七年七月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摘录)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摘录)3.《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10号)4.《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5.《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6.《关于印发〈关于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摘录)第四章休息就业第二十七条[职责]国家保障残疾人休息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休息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休息就业条件。

第二十八条〔指导方针〕残疾人休息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休息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二十九条〔集中安排〕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条〔分散安排〕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第三十一条〔自谋职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第三十二条〔农村休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休息。

第三十三条〔优惠与扶持〕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休息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京残发[2009]2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9.03.24【实施日期】2009.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24号)各区县残联、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残疾人就业的影响,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稳定残疾人就业局势,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2、用人单位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残疾人职工花名册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就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岗位补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3]2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3〕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推进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首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确保首都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以来,本市着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了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供暖等专项救助相配套,临时救助和应急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但是,随着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对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各区县、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努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稳步提高救助水平;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和精确化管理水平,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化、规范化、精确化、专业化的发展目标,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推动社会救助从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京民救助发[2013]443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京民救助发〔2013〕443号)各区县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民政部《关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33号)精神,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社会化,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专业社会工作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适应新形势下救助管理工作需要,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群体特点与救助需求,逐步引入社会力量承接事务性、专业性救助服务,大力推动救助服务社会化,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及时、有效、专业的救助服务,加快建立人性化救助、亲情化服务、规范化管理、社会化参与的首都救助管理工作模式。

到2015年,建立健全救助管理社会工作制度,培训建立一支救助管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我市特点、与新型救助管理服务体系相适应的救助管理社会工作机制。

二、主要内容(一)发动社会力量开展主动救助积极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救助网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1.加快建设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救助保护网络,积极探索救助进社区。

各区县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在主动开展街头巡视工作的同时,以网格化管理手段拓展救助覆盖面,在街道(乡镇)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区域内救助管理工作,对其进行救助知识培训,鼓励积极开展宣传、巡视和流浪乞讨人员引导、劝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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