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合集下载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浙江泰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相关要求,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等十部委历经几年完成了《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2015版目录”)的修订工作,并于2015年3月9日正式发布,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届时《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以下简称2002版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废止。

2015版目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规定了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说明了《危险化学品目录》各栏目的含义和其他的相关注意事项,这使得使用者对《目录》的使用更加清晰和准确。

一、分类标准与国际接轨2015 版目录依据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从物理危险、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三个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

其中危险化学品的分类采用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X系列国家标准。

该系列标准是我国执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简称GHS,又称“紫皮书”,是由联合国出版的指导各国控制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的规范性文件。

)的具体措施之一,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通过合理使用GHS制度中的“积木块”原则,得到适应于我国的化学品危险性类别。

其关于化学品危害的分类标准与联合国GHS 第4修订版完全一致,将化学品的危害分为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大类,28个大项和81小项,详见表1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危害分类一览表所示。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

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技术解读

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技术解读

图1 新版危化品目录示例
CAS号是美国化学会的下设组织化学文摘服务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 简称CAS)为每一种出现在文献中的物质分配的唯一识别号,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化学物质有多种名称的麻烦,使数据库的检索更为方便。

如今几乎所有的化学数据库都采用CAS号检索。

新版危化品目录增加CAS号也是基于提高日常的检索和查阅速度。

由于《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将被新版危化品目录取代,为了便于日常查询,新版危化品目录采取了在“备注”的方式将所有剧毒化学品标识出来,凡是在“备注”栏有“剧毒”字样的即为剧毒化学品。

危化品目录(2015版)解读PPT课件

危化品目录(2015版)解读PPT课件

爆炸品 1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2
易燃液体 3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 和遇湿易燃物品
4
2020年9月28日
5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 有毒品 7 放射性物品 8 腐蚀品
8
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分类体系
物理化学危害(共16类)
爆炸物 1 易燃气体 2
气溶胶 3 氧化性气体 4
加压气体 5 易燃液体 6 易燃固体 7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8
6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实施
➢ 根据联合国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 分类体系。
➢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 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2020年9月28日
7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8类分类体系
10部门联合公告《目录(2015版)》。
2020年9月28日
15
2020年9月28日
3
制定原则
16
2020年9月28日
在与现行管理相衔接、平稳过渡的基础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从化学品28类95个 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 学品的确定原则;14个危险性较小的危险性类别的化学品, 不纳入《目录》管理,其中物理危险性类别8个、健康危害 类别4个,环境危害类别2个 。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 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 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 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解读

1 背景危险化学品目录是鉴定危险化学品重要依据,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基础性文件,在各个行业中都有广泛的应用,是一系列标准的基础。

2015年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2015版目录),同时《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以下简称2002版目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废止。

2015版目录实施近2年,已经逐渐为业内人士所熟知,但该目录在具体执行时仍有偏差,本文就具体方面进行实施方面的解读。

2 变动2015版目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规定了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

与2002版目录相比较,2015版目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了变动。

2.1 分类标准2002版目录主要依据GB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来确定分类标准,采用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7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

2015版目录在与现行管理相衔接、平稳过渡的基础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主要依据GB 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和《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X系列国家标准。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将危险化学品分为物理危险、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三大类;《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依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确定了化学品危险性28个大项的分类体系。

较之2002版目录增加了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的内容,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2.2 目录结构2015版目录删除了危险货物编号和UN号。

危险货物编号来源于GB6944-1986确定的编号规则,由5位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标识危险的类别和项别,后三位数字是该货物在《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顺序号。

危险货物编号随着GB6944-2012的发布已经废止。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一、前言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本目录列出了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和严格控制的危险化学品。

二、目录编制原则综合考虑危险化学品的毒性、易燃性、易爆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特性;参考国际通行的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结合我国实际,突出重点,合理分类;适时更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目录内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共包括以下几类危险化学品:爆炸品:如硝酸铵、硝酸甘油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化石油气、氢气等;易燃液体:如汽油、柴油、甲醇等;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如硫磺、铝粉、白磷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过氧化氢等;有毒品:如氰化钠、氯化汞等;放射性物品:如铀、钚等;腐蚀品:如硫酸、氢氧化钠等。

四、管理要求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相关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附则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目录的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所有。

六、附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详细清单。

七、结语制定《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共同维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危险品的定义原则详解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时间:2015.04.02来源:《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 2年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反复研究修改完善《目录(征求意见稿)》。 2015年2月27日,10部门联合公告《目录(2015版)》。
三、制定原则
制定原则:在与现行管理相衔接、平稳过渡的基础上逐步与 国际接轨。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从化学品28类95个危 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 的确定原则;14个危险性较小的危险性类别的化学品,不纳入 《目录》管理,其中物理危险性类别8个、健康危害类别4个, 环境危害类别2个 。
定义
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
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主要增加了“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根据有 关部门提出容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同时具有较高急性毒性(符合急 性毒性,类别2)的化学品,经过10部门同意后纳入剧毒化学品管理 。
A ( 化 学不稳 定性气 体) 3
B ( 化 学不稳 定性气 体)
冷冻液 溶解气 化气体 体 3 4 C D E F G
2 2 2 B
3 3 3 C
D
E
F
G
三、制定原则
危险和危害种类 急性毒性 皮肤腐蚀/刺激 类别 1 1A 2 1B 2A 呼吸道 致敏物 1B 1B 1B 1B 2 2 2 急性2 3 1C 2B 皮肤致 皮肤致 敏 物 敏物1A 1B 2 2 附加类 2 别(哺 乳效应) 3 4 2 5 3
四、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对比
(3)删除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军事毒剂、物品等 10个。例如,铝导线焊接药包。
(4)其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情况,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成
分不明的,以及国内没有登记的农药等400多个化学品条目。例如, 火补胶化学品名录》(2002版)对比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帮 助劳 动者 树立 职业 病危 害防 治意 识 的重 要措 施 ,也 是 用人 单位 职 业健康检查 可以及早 发现职业禁 忌证和疑似职 业病 ,尽 早采取措 的法 定义 务 。当前一些 用人 单位 不组织 劳动者 进行 职业 卫生培 训 , 施避 免上述人 员受到进 一步危害 ; 用人单位职 业健康监护 档案是劳
接触职 业病危 害的作业 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 当按照 国务院 安全生
法规 、规 章和操 作规 程 ,指 导劳动者正确 使用职业 病防护设 备和 个 产监 督管理部 门 、卫生 行政 部门的规 定组织上 岗前、在 岗期 间和离
人 使 用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
岗时 的职业健康 检查 ,并将 检查结果 书面告知 劳动者 。职业 健康检
制修订 工作会议 及专 题会议 ,就 《目录 有关 问题进行 反复研究讨
组和 专家组 ,并在 国家安 全监管 总局化 学 品登记 中心设 立 《 目录
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等 8 部门 公告 2 0 0 3 年第 2 号) ,包 括剧毒化学 制修订工作组 ,承担 目录制修订 的具体 工作 。
品条 目 3 3 5个 。
2 0 1 1 年 7月以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组织 召开 多次 《 目 录*
或者 劳 动者 培训 不合 格就 上 岗位作 业 。本 条规 定对职 业 卫生培 训 动者 进行职业 病诊断的 重要证据 。当前一些用 人单位不按规 定组织
提 出了要 求 。
劳动 者进行职 业健康检 查 ,不为劳 动者 建立职 法 第 三十 五条第 二款规 定 :用人单 条规 定对这两项 工作提 出了要求 。 位应 当对 劳动者进 行上 岗前 的职业卫生 培训和在 岗期间的定 期职业 卫生 培训 ,普 及职 业卫生 知识 ,督促 劳动者 遵守职 业病 防治 法律 、 主 要依据 : 《 职业 病防 治法》 第三十 六条 第一款规 定 : 对 从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
《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
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名录》(2002版)
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