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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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两业融合共进”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两业融合共进”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两业融合共进”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3•【字号】湘政办发〔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两业融合共进”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两业融合共进”行动方案(2024—2027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3日湖南省“两业融合共进”行动方案(2024—2027年)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以下统称两业)融合发展,实现两业共进,是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先进制造业高地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推动我省两业融合共进、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消费升级趋势,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培育新质生产力,以两业融合发展为着力点,强化创新驱动、数字赋能,鼓励制造行业发展服务业态,支持服务行业向制造领域拓展应用,推动产业链拓展延伸、创新链精准适配、供应链安全可靠、价值链高端跃升,实现两业共进,构建竞争力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为湖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7年,全省两业融合共进取得明显成效,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融合共进的新业态、新模式、新路径不断涌现,品牌影响力稳步提升,两业之间的技术嵌入、要素耦合、业务关联和市场整合不断深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全省规模工业先进制造业增加值占制造业比重超过53%,生产性服务业占服务业比重超过45%,新增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20家以上,新增国家级两业融合共进试点单位50家以上,省级两业融合共进试点单位1000家以上,建成150个左右省级工业旅游基地,发布200个两业融合共进典型案例。

徐州市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6〕38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6〕38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6〕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有效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不断增强经济持续增长的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1.引导金融机构利率正常化。

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贷款定价不得以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服务对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

清理规范金融机构收费项目,鼓励推行收费清单制,并在营业场所、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抓住省财政厅在我市开展“苏微贷”试点机遇,进一步加大“苏微贷”推进力度,适度扩大贷款规模。

在其他金融机构推广“苏微贷”贷款新模式,通过政银合作模式,实现共赢。

(徐州银监分局牵头,市金融办、市物价局、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等参与)2.降低企业担保抵押成本。

在清理整顿资产评估市场的基础上,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财政补贴0.5个百分点。

鼓励银行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向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三十六条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三十六条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三十六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3•【字号】湖政办发〔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三十六条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三十六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3日湖州市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三十六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振发展信心,促进全市实体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

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中介网上超市,降低服务中介收费,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统筹解决。

全面完善投资项目“全流程”、“三联动”审批制度和代办服务机制,推行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政府不再审批改革,创新审批目录清单管理及承诺验收制,强化联审联办机制。

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提供规范、高效的审批服务。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全面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除国务院公布的银行、证券等27个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外,其他全部实行实缴改认缴登记。

进一步放宽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

全面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保留34项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根据《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建立全市“先照后证”改革后的共同监管机制。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纾解市场主体困难推动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纾解市场主体困难推动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纾解市场主体困难推动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纾解市场主体困难推动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关于进一步纾解市场主体困难推动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9日关于进一步纾解市场主体困难推动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力纾解市场主体困难,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经济恢复回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等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普惠性纾困措施(一)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六税两费”减征政策。

将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按国家政策规定申请减免。

落实好国家新部署的存量和增量全额留抵退税工作,确保应退尽退。

(二)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三)缓缴或降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政策。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5号)的规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于2024年5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建设数字经济强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字技术和数字生态创新、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以及为数字经济提供支撑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工作的领导,统筹部署、组织推进全省数字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制定鼓励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建立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协同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组织实施全省大数据战略,协调推进数据要素制度建设、拟订数据标准规范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省区域发展布局,加强数字经济跨境跨区域合作和政策协调,共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20•【字号】陕政办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推进降税清费工作(一)积极落实物流领域相关税收政策。

严格执行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积极推动落实国家物流业增值税相关政策,加快推动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系统的研发与配套制度出台。

积极争取中央车购税投入,带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入货运枢纽建设。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负责)(二)合理降低车辆通行费用。

积极开展我省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落实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

落实好从2017年起实施载货类车辆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下调9%的优惠政策(期限三年)。

积极推行载货类车辆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并给予适当通行费优惠。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负责)(三)做好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相关工作。

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开展我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工作,并逐步扩大到一级收费公路和二级经营性收费公路。

推进税务系统与公路收费系统对接,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后的发票管理制度,确保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财政厅负责)(四)加强物流领域收费清理。

积极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4.29•【文号】发改运行〔2022〕672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672号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经信局、工信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2021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有力支持了市场主体纾困发展,促进经济持续稳定恢复。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继续加大助企纾困力度,2022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8个方面26项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坚持阶段性措施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坚持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性成本相结合,坚持普惠公平与精准支持相结合,坚持政府帮扶与企业挖潜相结合,加大纾困支持力度,有力提振市场信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湘政办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企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5日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股权代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管理权限,遵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分类、惩防并举等原则,建立追责工作制度,明确追责工作职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在追责工作中,涉及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条责任追究范围。

在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产权股权及资产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等方面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2日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带动引导作用,统筹科技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高水平建设创新型省份,制定以下意见。

1、推动动能转换促进高质量发展。

面向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聚焦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重点支持智能制造、自主可控信息技术、新材料、环境治理、生物技术和人口健康等重点产业和重大民生改善领域的关键核心共性技术攻关,提升科研承载能力。

建立省部共同出资、联合组织实施国家科技计划的新模式与新机制,按国家规定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建立与科技贡献率相匹配的税收增量奖励机制,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2、引导社会加大研发投入。

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财政奖补等普惠政策。

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研发创新投入,省级财政根据经审核确认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对其中非财政性资金部分,按照10%的比例给予奖补,最高奖补500万元。

推动运用“互联网+”模式,简化程序,提高政策兑现效率。

支持高校加强科研,将研发资金投入、技术合同交易额等科技绩效指标作为“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湖南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1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小微企业是我省全面推进“四化两型”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1、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切实做好对中小微企业的纳税辅导工作,优化“减、免、缓”办税流程。

对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基地,经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有特殊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筑设施竣工投入运营之日起,其经营单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给予减免税照顾。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法定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2、加大中小微企业财政支持力度。

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

从2013年起,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全部合并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1.4亿元增加到1.6亿元。

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等项目建设,以及改善对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和创业基地建设。

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金,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倾斜。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扩大出口,加大小型微型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工作支持力度,按其实际缴纳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的75%给予资助,降低小型微型外贸企业出口外汇风险。

新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筑设施报建费按综合费率不超过40元/平方米征收,利用闲置场所改造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筑设施,免征各项报建费。

3、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激励机制。

从2013年起,省财政将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考核奖励资金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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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
综合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6]6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29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6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9日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园林绿化费、船舶通行费、涉案物价格鉴证费、条形码检验费、质监考核收费等5项收费标准降为零。

(二)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降低50%。

(三)计量标准考核费、质监许可证考核审查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3项收费标准降低20%。

(四)质监检验检定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2项收费标准降低10%。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人防办)
二、进一步降低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标准降低10%-20%。

其中,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降低10%,协议出让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降低15%,其他交易服务费降低20%。

(二)建设档案利用技术服务费标准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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