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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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2004年8月24日印发施行)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2004年8月24日印发施行)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2004年8月24日印发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罚没或按规定上缴的资产;(三)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四)因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发生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变更的资产;(五)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六)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七)“非转经”或因行政工作、事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八)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七条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

第八条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非转经”。

确有闲置不用的资产或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为充分发挥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办理“非转经”,但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申请办理无价调拨资产,须提供:(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三)调出、调入双方(或置换双方)签订的协议;(四)申请调出、调入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办法-长沙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办法-长沙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长沙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

下文是长沙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为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称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由国家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和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企业销售存货、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性风险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退出等行为除外),享受改制优惠政策取得资产的企业(以下称改制企业)处置通过改制途径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含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按本办法执行。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资产处置,国有股东应按本办法和相关文件要求发表股东意见。

企业破产的财产处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资产处置原则(一)依法依规的原则;(二)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资产处置的情形(一)产权(股权)转让;(二)因改制、分立、撤销、合并、投资、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三)报废或淘汰的资产处置;(四)拆迁(征收)进行的资产处置;(五)改制企业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未纳入改制范围移交管理的各项资产的处置及纳入监管的相关负债的重组(以下称后续监管资产处置和负债重组);(六)改制企业对通过改制途径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含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七)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四、资产处置的程序(一)资产处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

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武财规[2009]453号)实施有效期已届满,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1.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2013年9月27日附件1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等。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七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意见,是各单位制定资产配置计划、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各单位应及时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滁政办〔2017〕79号•【施行日期】2018.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7〕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3日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

本办法涉及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和货币性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附属的后勤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对外捐赠(仅限固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汕尾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汕尾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06〕24号市直各单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市检察院、市法院、各民主党派、市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5、经国家、省和市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6、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报废,指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一)无偿调出。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本部门内的资产调拨,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万元以下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除此之外的资产调出,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资产[2013]43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资产[2013]43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资产〔2013〕43号)市级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现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2013年12月31日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其处置资产的范围包括房屋、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物权和对外投资等形式形成的股权等财产权利。

其中股权的处置由我局另文规定执行。

第四条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六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是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

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全文

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全文

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全文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仅供大家阅读参考!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房屋资产处置第七条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第九条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整。

第十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审批同意。

国管局对拟转让的房屋资产可以优先调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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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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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理财,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区财政局是负责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转让,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售,指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指行政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以公益性社会团体和非盈利性事业单位为对象,以对外捐赠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指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或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行政事业单位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必须进行账务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
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总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由主管部门于每年度一月和七月将资产处置备案表报送区财政局。

(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总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相关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报主管部门审批的,占有、使用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交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报区财政局审批的,占有、使用单位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提交的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资产处置报告(或申请函)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出售、置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需提供由评估机构出
具的资产评估文件;
(四)出售、报损、报废等事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五)单位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六)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
(七)处置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还需提供相关机构证明、单位内部处理意见及处理落实情况等材料;
(八)货币性资产损失,须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京财绩效[2006]1690号),提供货币性资产损失相关证据;
(九)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资产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十二条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资产,区财政局有权根据各单位资产配置情况统一调剂.
第十三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区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处置后的国有资产,以不低于区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中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十五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坚决制止和纠正国有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严禁擅自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对于资产处置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丰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规定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材料明细单
附件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附件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
附件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申报材料明细单
一、资产无偿转让、置换
1.主管部门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函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凭证。

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接收单位资产使用需求情况说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产出售
1.主管部门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函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及确认文件
4.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产报废
1.主管部门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函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除有报废标准的资产外,报废事项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资产损失
1.主管部门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函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凭证。

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资料
4.非正常资产损失,须提供相关机构证明、单位内部处理意见及处理落实情况等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资产对外捐赠
1.主管部门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函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凭证。

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公益性社会团体和非盈利性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需求情况的证明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申报单位(加盖公章):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
单位法人代表:填表人:联系电话:
本表一式四份,分别由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财政局业务科室和资产管理科室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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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
单位法人代表: 填表人:联系电话: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主管部门、财政局业务科室和资产管理科室留存。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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