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丰台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丰台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2019 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基本情况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职能主要为:1、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务服务工作,并指导街道(乡镇)政务服务相关工作;2、负责指导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服务方式创新;3、负责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4、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专业大厅和下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5、协调推进“ 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等。
共包含行政单位 1 个(含行政执法机构0 个),事业单位0 个。
截至2018 年底,共有行政编制13 人,实际12 人;事业编制0 人,实际0 人;离退休人员0 人。
二、2019 年收入及支出总体情况2019 年部门收入预算819.1231 万元,同比2018 年增加401.9055 万元,增长96.33 % ,增长原因为工作内容增加,导致收入增加。
其中:财政拨款819.1231 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 万元,事业收入0 万元,经营收入0 万元,附属单位缴款0 万元,其他收入0 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 万元,上年结转和结余0 万元。
2019 年部门支出预算819.1231 万元,比2018 年增加401.9055 万元,增长96.33% ,增长原因为工作内容增加,导致支出增加。
其中:基本支出预算362.4431 万元,项目支出预算456.68 万元。
按支出功能分类,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21.8077 万元,教育支出 4.55 万元,其中:进修及培训 4.55 万元。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5712 万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33.5712 万元。
住房保障支出59.1942 万元,其中:住房改革支出59.1942 万元。
三、主要支出内容上述支出中,主要用于以下内容:1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转经费;2、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日常办公的物业管理经费、网络租赁经费和安保服务经费;3、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日常对外服务办公用品购置经费;4、保障区政务服务大厅对外服务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经费。
政务服务中心_制度范本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解释各项政策、法律法规,接受群众咨询;办理行政服务、科技服务、村帐服务等业务;代办各类外来投资项目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开展基层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政务活动。
第三条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执行服务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工作制度第四条服务承诺制:接待热情和蔼、主动询问、有问必答。
做到来有应声,走有送声,接待热心,询问细心,解答耐心,办事诚心。
让办事(来访)者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第五条一次性告知制: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办事群众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情况,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等事项。
第六条限时办结制:中心各窗口对办事群众的申请,应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
确需延长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承诺办理时限。
第七条首问负责制:中心工作人员对办事群众的首次咨询,应负责解答或指引办理。
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八条预约服务制:对特殊原因或需紧急办理的事项,中心窗口可实行预约服务,约定办理时间。
第九条透明办公制:中心各窗口要将办事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在窗口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质量责任制: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办理各项业务,确保办理质量。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协作,相互支持。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按时到岗,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
第十六条中心收费项目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一、总则政务服务中心是政府向公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便民服务的窗口机构,是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效能的重要举措。
为提高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水平,确保其高效运行,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1.政务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应根据服务需求和地区特点进行合理规划,确保服务能力的覆盖和连通性。
2.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责包括:提供证照办理、行政审批、政务咨询、综合查询等服务;推进政企对接,提供服务信息;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承办政府决策的实施、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服务标准1.政务服务中心应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包括服务态度、时限要求、服务内容等方面。
服务标准应公之于众,在大厅明显位置公示。
2.政务服务中心应开展顾客满意度调查,定期分析调查结果并评估服务质量,及时改进工作。
四、队伍建设1.政务服务中心应加强队伍建设,确保人员素质与服务需求相适应。
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素养、业务能力和良好的沟通技巧。
2.政务服务中心应制定人员培训和绩效考核制度,推动工作人员的持续学习和提升。
五、信息化建设1.政务服务中心应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政务服务系统,实现业务流程的电子化、在线办理等功能,为客户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2.政务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和防止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
六、窗口服务流程1.政务服务中心应规范窗口服务流程,确保服务内容和办理流程的透明、公正、高效。
2.政务服务中心应根据服务需求,合理划分窗口,明确窗口服务对象和办事指南,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
七、服务管理1.政务服务中心应建立定期服务评估机制,评估服务标准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政务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接收并及时处理来自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投诉意见,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八、信息公开政务服务中心应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信息公开的及时、全面、便利。
政务服务中心应及时公布服务标准、办事指南等相关信息,提供相关政务信息查询服务。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范文一、概述政务服务中心是为了提高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行政服务流程,满足市民和企业的需求而设立的机构。
为了规范和指导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结构1. 政务服务中心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中心主任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中心主任,并根据工作需要分管具体业务领域。
部门负责人负责各自部门的日常工作。
2. 中心设立综合业务部、行政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和服务窗口四个部门。
综合业务部负责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监督工作。
行政管理部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信息技术部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和维护工作。
服务窗口部负责接待市民和企业的咨询和投诉,并协助综合业务部办理相关事项。
三、工作职责1. 综合业务部综合业务部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监督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1) 接收市民和企业的申请材料,核实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2) 审核申请材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3) 监督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过程,确保办理时限和质量;(4) 统计和分析政务服务中心的办理数据,提出改进措施。
2. 行政管理部行政管理部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1) 拟定政务服务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相关规章制度;(2) 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人事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奖惩等;(3) 组织开展政务服务中心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员工综合素质;(4) 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场所管理、设备维护等。
3. 信息技术部信息技术部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和维护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1) 制定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方案;(2) 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工作;(3) 提供技术支持,解决信息系统故障和问题。
4. 服务窗口部服务窗口部负责接待市民和企业的咨询和投诉,并协助综合业务部办理相关事项。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提高行政服务质量,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服务中心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行政服务中心是为提供行政服务而设立的机构,负责集中办理相关行政事务和提供行政服务。
第三条行政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为群众和企业提供咨询、申请、受理等服务;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相关行政事务的办理和服务;推进政务公开及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服务的透明度和便利性。
第四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诚信守法的服务理念,积极推行阳光服务,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
第五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依法保护申请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申请人和服务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阻碍申请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要求。
第六条具体的行政服务事项、服务流程和要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来执行,服务中心不得擅自变更或违法违规办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的组织机构包括:中心领导班子、业务部门、综合事务部门等。
第八条中心领导班子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的决策、规划和监督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带领,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副主任。
中心领导班子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第九条业务部门是行政服务中心的核心部门,承担具体行政服务事项的受理、受理及办理工作。
第十条综合事务部门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财务、人力资源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服务中心设置职能辅助机构,提供行政服务中心的相关支持和协助,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十二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规范的服务流程,明确各个服务环节的职责和要求,确保服务的高效和便捷。
第十三条服务流程应当包括申请入口、受理、审查、办理、结果反馈及归档等环节,服务流程应当简化流程、简化材料,便于群众和企业的办事需求。
第十四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网上服务平台,提供网上申请、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等电子服务,方便群众和企业查询资料、交流意见。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进驻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进驻中心为中心各窗口进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成果的机构~及一些提供便民服务的机构~依法设立~并收取相应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预算、会计审计、资产,房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测绘、检测、检验、认证等机构~工商登记、项目审批、税务、房地产等代理机构及电信、移动、数字电视、供水、供气、供油等办事机构~银行服务~商务中心。
第四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在本行业内市场占有率高、诚信评估名列前茅,,三,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原则要求无执业资格人员不得进驻中心~但确有充分理由需进驻的~应经中心认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介机构进驻中心的程序:,一,相关机构提出进驻申请~提供《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申请表》、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二,中心进行调查审核和决定~并根据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该机构在中心的服务事项,,三,签订协议~填报《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登记表》~发放工作牌。
中心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准予其在中心内设置服第六条务窗口~明确其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和经营期限~从事营利性中介服务活动,中介机构应接受中心日常管理和考核~自行负担办公、服装等费用。
第七条中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亮证、亮照经营~其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应在窗口公示.第九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中介机构与被收费单位协商从低收费。
政务大厅管理制度范本

政务大厅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大厅的管理工作,提高政务大厅的服务水平,保障政务大厅的正常运转,便于群众办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大厅是政府向社会提供行政服务和公共服务的窗口,是政府与社会沟通的重要平台,是政府服务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政务大厅管理应当遵循政务服务的原则,以服务为宗旨,以便民利民为宗旨,高效、便捷、诚信、规范的提供服务。
第四条政务大厅管理制度适用于政务大厅的管理工作,明确政务大厅的管理职责、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第五条政务大厅管理制度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持一致。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政务大厅应当设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政务大厅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政务大厅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管理部门、服务部门、监督部门等职能部门。
第八条政务大厅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领导小组,对政务大厅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第九条政务大厅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政务大厅的日常事务管理。
第十条政务大厅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服务窗口,提供政务服务、接受群众咨询、投诉等。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政务大厅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政务大厅的整体管理工作,制定政务大厅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政务大厅服务部门应当负责政务大厅的服务工作,提供政务服务、解答群众疑问、协调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政务大厅监督部门应当负责监督政务大厅的服务质量、保障政务大厅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政务大厅领导小组应当牵头协调政务大厅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政务大厅办公室应当负责政务大厅的日常事务管理,协助政务大厅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服务内容第十六条政务大厅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便民服务。
第十七条政务服务应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服务、办事指引、政策解读等。
第十八条公共服务应当包括邮政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等。
第十九条便民服务应当包括衣食住行、文化娱乐、法律援助、精神慰藉等。
第五章服务标准第二十条政务大厅的服务标准应当包括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便捷、服务诚信。
北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建立健全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务服务标准化是指对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服务流程、服务平台、监督评价等实施全方位标准化管理,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条件下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为企业群众提供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品质统一、品牌形象统一的政务服务。
第三条市、区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推进本区域内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
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遵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好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等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行使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办事指南标准化第五条市政务服务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
本市对事项目录实施清单管理,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单独设立和实施清单之外的政务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应当依据事项目录编制,对事项办理主体、依据、流程、结果等作出明确规范,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明确清晰的办事指引。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对企业群众提出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六条办事指南应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条件、服务对象、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结果名称、结果样本、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流程、办理形式、审查标准、通办范围、预约办理、网上支付、物流快递、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等要素。
不同层级、不同区域间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其事项名称、基本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所需材料、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办理结果等基本要素内容应保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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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创新政务服务方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政务服务中心,是指丰台区政府设立的由区级审批部门集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受理、办理、反馈等综合性服务的实体平台。
第三条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以及相关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综合协调、指导督办等工作。
各审批部门按照区政府要求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并承担对本部门进驻的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区政务服务中心应遵循依法行政,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开放共享,简化办事,高效便民的原则,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二章进驻事项管理
第六条本区保留的区级行政审批事项、初审转报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
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和双重管理部门适合依托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也可纳入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第七条对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相关审批部门应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办事指南,逐项列明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受理条件、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相关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八条对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相关审批部门应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审批手册,制定审查工作细则,逐项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
审查人员应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依法履责,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第九条对因涉密、场地等因素限制暂不能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以及依法依规需对已进驻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予以变更、取消或退出的,相关审批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审改办和区政务服务办审核。
经批准暂不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接受区政务服务办的统一管理,实行
信息共享。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条区政务服务中心应按照“一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一平台共享、一网式通办”的模式,建立统一规范的运行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各审批部门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要求,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
具备条件的审批部门,应逐步将分散在多个内设机构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批办理职能和审批办理人员进行整合,向审批服务科室集中,审批服务科室向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
第十二条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制度。
凡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批部门应集中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统一受理,不得在他处另设受理窗口。
第十三条实行“一站式”办理制度。
各审批部门应授权本部门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团队(以下简称进驻窗口)依法开展业务咨询、受理、协调、审批、制证、送达等工作。
对按规定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以及不需要采取集体决策方式审批的事项,应授权进驻窗口依法直接办结。
第十四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各审批部门进驻窗口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则上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最迟不能超过五个工作日。
依法应先由乡镇、街道(地区)审批部门审查后报区级审批部门决定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申请材料。
对不予受理或已受理未予批准的,应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实行首席代表制度。
各审批部门应在本部门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中指定专人作为本部门进驻窗口的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应是本部门正式在编人员,熟悉本部门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和相关业务办理工作。
各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就以下事项对首席代表予以授权:
(一)负责本部门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办结和协调催办等工作的管理。
(二)行使本部门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决定权、协调催办权、一般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决定权、集体决策事项的审批建议权。
(三)负责本部门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本部门与区政务服务办的联络协调工作,代表本部门参与区政务服务中心相关联办项目和协调督办项目的协调办理。
(六)负责本部门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度。
各审批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依法依规明确办理时限,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应按程序办理。
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针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
对批准的事项,应在承诺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在承诺期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实行主办部门牵头负责制度。
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联办事项,依据事项类别、办理阶段、所属行业等确定一个主办部门作为并联审批和联合审批的牵头部门,承担统筹协调、并联告知等职责。
第十八条建立重大项目审批分级协调和督办落实工作机制。
依托区政务服务中心构建重大项目协同联动审批平台,建立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区政务服务办、牵头部门分级协调的工作机制,并由相应协调部门负责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重大协调事项,纳入区政府督查工作范围。
第十九条建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工作机制。
区政务服务办应会同相关审批部门,对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进行再造和优化,强化信息共享,促进协调联动。
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联办事项,推行一窗口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和单位、集中勘查、并联审批、联审会办等工作模式,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二十条实行审批信息公开制。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审批部门应通过设置公开查询场所、门户网站、相关媒介等渠道,主动公开本部门的审批事项目录、办事指南、项目审批信息等内容,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实行行政审批信息系统联网共享制度。
依托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全区统一行政审批系统平台(含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进该平台与区级审批部门、各乡镇、街道(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对接,逐步实现网上咨询、预约、申报、预审、办理、进度查询、违规预警和结果反馈等功能。
推动部门间、区与乡镇(街道)间政务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推进申报材料的电子化和重复使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使用部门行政印章和特殊专用印章外,各进驻窗口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时,可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各审批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行一口收费制度。
各进驻窗口应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开具票据,所缴款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章服务窗口及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区政务服务办根据各审批部门进驻事项类别、办件量、进驻人员数量等情况,统一配置和调整进驻部门的服务
窗口数量和后台审批用房面积。
对日常办件量较少、受理要件清晰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可纳入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综合代理窗口统一受理和反馈。
第二十五条各审批部门应根据窗口工作要求,选派业务水平高、服务意识强的工作人员进驻。
进驻工作人员应是国家公务员或依法满足相应岗位资格要求的工作人员。
原则上进驻人员在进驻窗口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年,期间不再承担本部门其他工作。
进驻人员在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应接受相关培训。
各审批部门选派、调整进驻人员,应报区政务服务办备案。
对不能胜任窗口工作的人员,派驻部门应及时调换。
第二十六条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对外办公期间,各进驻窗口应保证服务工作不间断。
如遇窗口值守工作人员因事暂时离岗,应安排其他工作人员及时到窗口履行服务职责。
第二十七条区政务服务办定期对各进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及时通报派驻部门。
定期考评结果作为对进驻审批部门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和对窗口工作人员评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各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了解进驻窗口审批服务工作情况,并定期到窗口现场办公,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将全区统一行政审批系统平台与监察、审计、
统计、法制等部门对接,实现互联互通,提高监管效能。
第三十条区政务服务办应通过窗口自查、现场巡查、电子监督、绩效考评等方式,加强对各审批部门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以及进驻工作人员的审批服务行为、审批服务效能、审批服务作风等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等第三方公开监督评议制度;定期向各审批部门通报进驻窗口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区政务服务办应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区政务服务办向派驻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派驻部门予以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乡镇、街道(地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