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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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大厅日常管理制度

政务大厅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大厅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环境,保障政务服务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务大厅所有工作人员、来访人员以及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制度以及相关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热情服务,树立良好的政务服务形象。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作息第四条政务大厅实行周一至周五工作制,工作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30。

第五条休息时间:中午12:00至13:00,下班时间为17:30。

第六条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七条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树立良好的政务服务形象。

第八条工作人员不得在办公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第九条工作人员不得收受、索取、侵占、挪用公款或侵占公共财物。

第十条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客户隐私。

第四章服务规范第十一条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受群众咨询,耐心解答疑问,及时办理业务。

第十二条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确保业务办理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工作人员应告知群众原因,并引导其按规定补齐材料。

第十四条办理业务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放宽或收紧条件。

第五章设施与环境第十五条政务大厅应保持整洁、卫生,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六条办公区域不得堆放杂物,确保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章应急处理第十八条发生突发事件时,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对于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上报情况,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对在政务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服务效率,树立政府形象,制定本制度规章。

第二条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政府与社会公众互动沟通的平台,其任务是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条服务中心的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服务机构的设立第四条根据服务中心的规模和职能定位,确定相应的服务机构。

第五条服务中心应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包括接待、咨询、办理等功能。

第六条为了方便公众,服务中心应设立自助终端设备,实现在线办理功能。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七条服务中心应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服务中心应建立人员考核制度,对服务人员的表现进行评估,以确保服务质量。

第九条服务中心应建立奖惩制度,对服务中心人员的业绩进行奖励和激励,对不履行职责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惩处。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条服务中心应建立统一的服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指导服务人员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服务中心应建立24小时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公众的投诉和举报,确保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服务中心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明确投诉处理的流程和时限。

第五章设备管理第十三条服务中心应配备先进的计算机设备、传真设备、打印设备和网络设备,以支持各项工作的进行。

第十四条服务中心应建立设备维护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服务中心应建立数据备份制度,保障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服务中心应建立保密制度,对公众的个人信息及涉及行政事务的文件资料进行保密。

第十七条服务中心应建立安全防范制度,确保服务中心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完好,并开展安全培训。

第七章监督与评估第十八条服务中心应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服务中心应建立服务满意度调查制度,定期对公众的满意度进行调查,及时改进工作。

县政务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县政务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县政务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机制,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便利民众办事,保障政务服务的公平、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县政务服务中心是县一级政府的事务机构,是提供政务服务和便民服务的重要窗口,担负着为民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解决政务问题、协调办理政府事务等职责。

第三条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设立、职责、权限、工作流程等事项,应当依法合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依法自主承担与其职责范围相适应的工作自主权,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维护政务服务中心的正常秩序,确保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政务服务中心的领导班子应当紧密团结在县委、县政府周围,牢记为民众办事、为政府服务的宗旨,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确保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条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的工作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注重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政务服务的正常运行,确保政务服务中心的形象和声誉。

第八条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积极引导和倡导政务透明,促进政务公开,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民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九条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激情和责任心,不断提高政务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条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组织机构包括办公室、窗口服务部、信息查询部、投诉处理部、综合执法部等部门。

第十一条办公室是政务服务中心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管理全面工作,协调推进各项工作,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落实上级文件,负责对外联络等工作。

第十二条窗口服务部是政务服务中心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接待民众咨询、提供政务服务、协助办理政府事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信息查询部负责政务查询,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为民众解决政务问题提供支持。

xx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xx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xx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市民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的管理及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综合服务窗口的设立要与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相匹配,根据办事群众的需求确定工作人员的数量和服务种类,并按照规划设立。

第四条综合服务窗口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个工作日,每天8小时,不得迟到早退。

第五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熟悉本窗口所办理的各项业务,并进行相应的培训。

第六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尊重办事群众,礼貌待人,做到服务热情、耐心细致,不得有不准确、敷衍、懈怠等行为。

第八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保守办事群众的隐私,不得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第二章综合服务窗口的职责第九条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并办理行政服务中心所负责的各项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审批、登记备案、证件办理等。

第十条综合服务窗口要设立专门的接待区域,提供舒适的环境给办事群众,设置合理的排队系统,确保效率和顺畅。

第十一条综合服务窗口要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确保办事群众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所需服务。

第十二条综合服务窗口要及时更新相关规章制度和政策,向办事群众提供最新的业务办理流程和办理要求。

第十三条综合服务窗口要定期向办事群众进行满意度调查,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窗口工作人员的职责第十四条窗口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熟悉所负责的业务流程和业务咨询知识。

第十五条窗口工作人员要主动帮助办事群众解答疑问,提供准确的办理意见和信息,并耐心协助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六条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做到精神饱满、面带微笑,不得有躲避、推诿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工作时间不得私自外出或私聊,不得接受办事群众的礼品、请托等。

政务服务分中心管理制度

政务服务分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分中心的管理,提高政务服务效率,确保政务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务服务分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服务对象以及与政务服务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目标,打造便民、高效、廉洁的政务服务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政务服务分中心设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政务服务分中心的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一)主任:负责政务服务分中心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分管领域的管理工作。

(三)各业务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业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第五条政务服务分中心各部门职责:(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政务服务的综合协调、组织安排、档案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业务科室: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政务服务工作,包括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便民服务等。

(三)监督科:负责对政务服务分中心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政务服务分中心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工作人员接到咨询或办理事项时,应主动热情接待,耐心解答,提供准确的信息和引导。

(二)限时办结制:对行政审批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公共服务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供。

(三)一次性告知制:工作人员在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应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等。

(四)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第七条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程序:(一)咨询与受理:工作人员接待咨询,了解办事需求,指导办事人准备相关材料。

(二)审查与审批:业务科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批。

政务中心工作管理制度

政务中心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中心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政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各级领导、各部门、各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条政务中心工作管理制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廉洁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务服务工作有序、高效、廉洁地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政务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政务中心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政务中心下设综合办公室、业务受理科、审批科、监督科、后勤保障科等职能部门。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职责如下:(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政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文秘、档案、会议、接待、宣传等工作。

(二)业务受理科: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查、转办等工作。

(三)审批科: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核发等工作。

(四)监督科:负责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务服务工作的规范、高效、廉洁。

(五)后勤保障科:负责政务中心的物资采购、设备维护、环境保洁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八条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如下:(一)申请人向政务中心提出政务服务申请。

(二)业务受理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审批科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者核发相关证件。

(四)申请人领取相关证件。

第九条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如下:(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不超过法定时限。

(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时限不超过承诺时限。

第十条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方式如下:(一)现场办理:申请人直接到政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政务中心网站提交申请材料。

(三)邮寄办理: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一条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一)政治纪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县政务中心管理制度制度

县政务中心管理制度制度

县政务中心管理制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县政务中心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政务公开和信息共享,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务中心内部管理,负责规范、指导和监督全县政务中心的工作。

第三条坚持“政务中心为民服务”的宗旨,以服务为中心,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提高政务便民服务水平。

第四条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全面网上办理,提升政务服务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第五条加强队伍建设,培养和锻炼管理干部和服务人员,提升政务中心整体服务素质,为市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遵循法律法规,注重政务中心服务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切实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建立健全政务中心管理体系,强化工作流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障政务中心工作的公开和公正。

第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政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设立政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由政务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担任主任,政务中心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政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条政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是政务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政务中心的整体规划、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政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政务中心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政务中心设立多个专业部门,包括综合管理部、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部、公共服务部等。

第十三条每个专业部门设立专业经理,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工作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政务中心各专业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政务中心实行领导职责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鼓励干部敢于担当,带头作战。

第十六条政务中心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制度,对工作业绩进行全面、科学、公正评价。

第十七条政务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全员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政务中心建立领导干部定期轮训制度,提升领导干部的管理水平和领导能力。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九条政务中心要积极推进“一网通办”服务,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提高民众办事的效率和便利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政务服务中心的设立1.政务服务中心是为民众提供行政服务的机构,旨在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提升政府公信力。

2.政务服务中心的设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负责设立和管理。

三、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责1.为民众提供办事咨询和办事服务,明确承办的行政事项范围。

2.积极推动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查询服务。

3.提供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和协调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4.解决民众在办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满意度。

5.及时反馈民众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改进建议,促进政务服务的不断完善。

四、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1.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由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2.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政务服务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监督执行情况。

3.管理委员会召开例会,定期研究讨论政务服务中心的重点工作和管理问题。

4.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办公室,协助管理委员会处理日常管理事务。

5.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政务服务中心的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和沟通。

五、政务服务中心的人员管理1.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行政管理和服务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并服务承诺。

2.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岗位设置和职业发展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人员岗位和职务晋升。

3.政务服务中心建立业绩考核机制,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和激励措施。

4.政务服务中心对工作不到位、服务不规范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

六、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流程1.政务服务中心应制定明确的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提高服务的效率和一致性。

2.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流程应以简化程序、便利民众为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办理时间和手续。

3.政务服务中心应提供一站式服务,实行网上办理、预约系统和快速通道等便民措施。

4.政务服务中心应建立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的跟踪和提醒机制,确保民众及时了解办理进度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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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制度县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便民、透明的原则,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服务。

第三条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受理、内部流转、联合审批、限时办结、统一收费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县政务服务中心是为政府职能部门统一办理或者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提供服务的场所,其运行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应当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

第五条进驻部门要逐步依法将所有行政审批职能、审批事项和审批人员向一个内设股(室)集中,内设行政审批股(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

进驻部门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将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较少的部门将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或委托办理。

第六条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监察部门负责对中心各部门窗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办理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效能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政务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对进驻或者退出中心的实施部门及其行政服务事项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三)对依法由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并联审批制度;(四)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审批等行政服务事项,由综合窗口提供代理代办服务;(五)对进入中心的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日常管理、监督和考评;(六)为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提供后勤保障;(七)县人民政府决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窗口办件管理第八条进驻部门应当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办事窗口和部门网站公开行政服务事项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流程、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以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办人、监督渠道等。

第九条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实行首席代表制。

进驻部门必须向窗口派遣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分管领导或行政审批股(室)负责人为本部门窗口的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或其它服务事项;(二)根据本部门授权,行使本部门行政审批一般申请事项的决定权、重要审批事项的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以及印章使用权;(三)负责政务服务中心与本部门的工作衔接,并做好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四)完成本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进驻部门服务窗口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行政服务事项的申请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决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办理期限从受理日期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受理的审批事项,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转报件、退办件,并采取不同的办理方式。

(一)即办件,是指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驻部门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的事项。

对即办件,应当场作出行政决定。

(二)承诺件,是指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过审核、现场勘验等法定程序,才能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驻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由部门窗口送达决定。

(三)联办件,是指同一个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进驻部门联合审批办理的事项。

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确定主办窗口和协办窗口,实行并联办理。

对涉及审批部门较少、程序简单的事项,由主办窗口直接转告各协办窗口;协办窗口分别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由主办窗口首席代表商协办窗口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涉及审批部门较多、程序复杂的事项,可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办理。

联席会议前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由主办窗口提出意见,县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组织,原则上一次完成,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联席会议由主办窗口提出,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召开,各协办窗口必须在联席会议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由主办窗口首席代表会同协办窗口部门共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联办件的送达工作由主办窗口承担。

(四)转报件,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级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转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

转报件由主办部门窗口先行受理服务申请事项,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由受理部门初审后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转报,并负责跟踪全过程办理。

(五)退办件,是指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经业务受理窗口初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或经有关部门现场勘验、调查核实后,认定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事项。

窗口工作人员当场认定为退办件的,应出具《不予办理决定书》,注明不予办理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投诉的权利;窗口工作人员无法当场认定为退办件的,应按承诺件处理。

服务对象对退办件有异议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窗口单位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送达服务对象。

第十二条进驻部门在办理审批事项时,除国家规范性的证照加盖行政机关印章以外,其它行政审批件都加盖部门行政审批业务专用章。

进驻部门要根据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需要,在窗口统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除另有规定的外,审批专用章由进驻部门按统一规格自行刻制,名称统一为:“**县×××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使用。

县内审批环节中,审批专用章与单位公章具有同等效力,县外或上报的审批批文需审批机关签署意见或加盖公章的,凭审批专用章的意见即到即办。

第十三条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收取行政事业性规费和服务性费用的,应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开具缴费票据,申报对象凭缴费票据在政务中心窗口统一缴费。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政务服务中心应当通过办公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定期公开发布办理结果。

第四章管理和考核第十五条进驻部门应当派驻至少两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具有两年以上业务工作经历工作人员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实行授权窗口审批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及AB岗工作制。

进驻部门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

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定岗两年以上。

需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整的,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报请县政务服务中心同意。

第十六条进驻部门要对窗口充分授权,要与窗口首席代表及窗口工作人员签订行政审批授权委托书,授予首席代表行使本部门承办的即办件和退办件的审批权,承诺件、并联办件和转报件的牵头协调和督办权,代表本部门组织联合审批或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联合审批,并签署联合审批事项会签意见等权限。

第十七条窗口工作人员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和进驻部门双重管理,人事关系保留在进驻部门,业务工作由所在部门领导,日常管理、考核由本部门首席代表和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

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将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通报进驻部门。

窗口运行所需的专用业务办公设施由派驻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部门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专职从事窗口工作,与原单位其他工作脱钩。

进驻部门应当为窗口工作人员履行窗口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全力支持窗口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学习、教育和培训。

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进驻部门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

县考核办将全县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单位的业务办理、行政效能、工作作风纳入单位(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合理确定考核分值,明确目标考核责任。

其中,对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考核量分应略高于未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

县人社部门应将县政务服务中心及窗口人员评优实行单列,不占用原单位和政府办名额,并适当增加年度评优指标。

县政务服务中心应按进驻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情况,每年年终组织开展“优秀服务窗口”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凡被评为“优秀服务窗口”和先进工作者的,由县委办、政府办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各进驻部门应将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将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表现作为晋职晋级、后备干部推荐和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对政务服务中心后备干部推荐、培养、锻炼实行单列管理。

对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窗口工作人员,进驻部门应当根据县政务服务中心的意见及时调整。

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一年内两次以上调整窗口人员的,由政务服务中心报请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在相应部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因多次违规退回的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一条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确定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反馈进驻单位。

县财政部门将窗口工作人员(A角,即窗口长期坐班人员)年终奖划入政务服务中心账户,经中心组织考核后,按评定格次兑现奖惩。

第二十二条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人社、监察、考核办等部门,负责对本中心的进驻部门窗口进行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纳入进驻部门年度综合考核,作为县人民政府对进驻部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有关依据。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第二十三条县纠风办(优化办)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效能监察室,与有关投诉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进驻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按照管理权限提请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建议,按照管理权限报请相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应当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而不进驻的;(二)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之外的场所受理申请的;(三)进驻部门没有向中心派驻首席代表和合格的窗口工作人员,或随意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四)对应当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不履行牵头责任、协办责任,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五)不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公示应当公示的内容的;(六)违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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