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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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云南省中小学图书室建设标准与规范

云南省中小学图书室建设标准与规范

附件2云南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编制说明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促进我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和图书馆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云南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标准与规范》)。

本《标准与规范》立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与管理,总体要求是: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源,服务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和终身学习的能力;多方投入,加强图书馆(室)的硬件建设,增加藏书量和增添设备设施;提高馆藏图书质量和使用效益,积极发展网络数字化图书馆,扩大资源信息量;建立一支有较高专业技术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人员队伍,推进全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向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二、《标准与规范》分小学、初中、高中三个部分。

小学每班按45人计算,初中、高完中、高中每班按50人计算。

考虑到各地办学条件的差异,将装备标准分成了两类,让每一类学校都有可实现的阶段性目标,促使其分步骤、分阶段地去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最终实现均衡发展。

第Ⅱ类为必备标准,是符合教学需要的合格学校必须达到的装备要求,各类学校都要达到的基本标准;第Ⅰ类具较高标准要求,是学校实现装备现代化的基本条件。

三、编制依据1.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育部教基〔2003〕5号);2.建设部、国家计委、教育部发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3.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4.《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编号JGJ38-99);5.《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WH0502-96)。

五、本《标准与规范》由省教育厅装备中心制定。

小学图书馆(室)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一、馆(室)建设标准1、馆(室)建设应达到以下要求2、电子阅览室环境要求:(1)、电子阅览室须温度适宜,应具有良好的防雷设施,远离强电磁场辐射和强腐蚀性的物体,单独接地电阻≤1Ω,设火灾报警装置和灭火装置,有合理的应急疏散通道。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05.25•【文号】公安部令[第39号]•【施行日期】1999.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9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

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2006-10-27 14:16:39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71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原《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87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选址和总平面布置;4、建筑设计;5、文献资料防护;6、消防和疏散;7、建筑设备以及附录。

修订工作主要是对上述技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其中主要有:1、增加了开架阅览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2、增加了藏、阅空间合一,采用统一柱网、层高和荷载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3、增加了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在图书馆应用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4、根据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对藏书量设计估算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5、对照现行防火规范修订和补充了相关内容。

本规范容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陕西省西安市西七路173号;邮政编码:710003)。

本规范参编单位是: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东南大学、国家图书馆、上海图书馆、文化部文化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是:王天星、梁永直、高冀生、冯金龙、罗淑莲、金志舜、何大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G B J38—99主编部门: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施行日期:1 9 8 7 年 1 0 月 1 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第一批)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71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38-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 建 省 - 武平教育网

福 建 省 - 武平教育网

福建省普通高中教育技术装备标准Ⅰ(试行)福建省教育厅印发二○○七年四月福建省教育厅文件闽教基〔2007〕24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中教育技术装备标准Ⅰ(试行)》和《福建省普通高中教学仪器配备增补目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福州一中、福建师大附中: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教基[2003]6号)精神,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要求,全面推进我省普通高中教育技术装备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现将《福建省普通高中教育技术装备标准Ⅰ(试行)》和《福建省普通高中教学仪器配备增补目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省教育生产供应管理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二○○七年四月十六日主题词:教育高中技术装备标准通知抄送:省普教室、省会考办、省生供办、省电教馆,各设区市教学仪器(装备)站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4月18日印发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教基[2003]6号)精神,提高我省普通高中教育技术装备水平,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促进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高中。

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分可按本标准参照执行。

一、指导方针1、实验室和附属用房及专用教室的建设,应满足学科教学的要求,要有完善的设施和设备,有配套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器材(配备标准和目录将根据课程改革需要适时修改印发),有严格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合格的实验教师、管理人员。

2、符合现代教育的特点,有利于各种媒体信息的传播、收集和运用,实现资源共享。

3、适应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有利于营造学科实验的优良环境,有利于创设体验科学探究过程,培养创新能力的教学环境。

十七类场所消防安全标准

十七类场所消防安全标准

十七类场所消防安全标准一、商业服务网点消防安全(一)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商业服务网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三)商业服务网点营业厅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小于2米,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小于1.5米。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门内外1.4 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禁止占用疏散通道,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

(四)商业服务网点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易燃材料上;高温照明灯具、电源开关、插座、荧光灯等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应选用不燃、难燃材料。

场所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易燃液体、气体和使用明火。

(五)商业服务网点可选用水型灭火器、ABC 型干粉灭火器。

每25平方米设置1个摆放点,每个摆放点配置数量不应少于2具,不应多于5具。

注:商业服务网点,是指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超市、商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场所。

二、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度;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日常消防检查;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针对性演练。

(二)不得违规设置在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内;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防火分区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采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搭建建筑。

(三)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疏散通道、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防火门应处于正常启闭状态;楼道、门厅、楼梯间不得违规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现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pt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pt

一级耐火等级
二级耐火等级
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
适用于多层民用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
三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火等级
适用于农村建筑和工业建筑。
四级耐火等级
适用于临时建筑和简易建筑。
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难燃材料
燃烧时发烟,但不易燃烧的材料,如混 凝土、石材等。
可燃材料
容易燃烧的材料,如木材、纸张等。
易燃材料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主要包括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电动装置等组成。
系统设备的设置要求与功能要求
火灾报警系统设置要求
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探测器应设置在可能发生 火灾的部位,手动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 。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置要求
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环境条件,满足使用场所的消防 安全要求,合理确定联动控制方式及点位数量。
3
通风采光
建筑物内部应设置通风、采光设施,避免使用 易燃易爆材料,减少火灾发生概率。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数量
建筑物安全出口数量应根据建筑物使用性质、容 纳人数等因素确定,并应均匀分布,确保人员能 够迅速撤离。
疏散距离
建筑物内部各部位之间的人员疏散距离应根据建 筑物使用性质、容纳人数等因素确定,确保人员 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撤离。
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 楼、商业建筑等。
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地下防空工程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地下防空工程等其他地下建筑。
规范遵循的法规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遵循国家…

图书馆规范

图书馆规范

4建筑设计4.1一般规定4.1.1图书馆建筑设计应根据馆的性质、规模和功能,分别设置藏书、借书、阅览、出纳、检索、公共及辅助空间和行政办公、业务及技术设备用房。

4.1.2图书馆的建筑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合理安排采编、收藏、外借、阅览之间的运行路线,使读者、管理人员和书刊运送路线便捷畅通,互不干扰。

4.1.3图书馆各空间柱网尺寸、层高、荷载设计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使用的灵活性。

藏、阅空间合一者,宜采取统一柱网尺寸,统一层高和统一荷载。

4.1.4图书馆的四层及四层以上设有阅览室时,宜设乘客电梯或客货两用电梯。

4.1.5图书馆各类用房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应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外墙、外门窗和屋顶等围护结构应区别使用要求,按照本规范第7.2.1条所规定的温度、湿度指标及当地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和有、无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等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的构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需要采暖时,围护结构的传热热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2当需要空气调节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执行。

3当无采暖和空气调节时,书库的外墙和屋顶的传热热阻值分别不应小于0.66m2·K/W 和0.90m2·K/W4.1.6各类用房的天然采光标准,不应小于表4.1.6中的规定。

4.1.7各类用房在平面设计时,应按其噪声等级分区布置,其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4.1.7中的规定。

4.1.8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

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4.1.9建筑设计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4.1.10建筑设计应与现代化科学技术密切结合,宜根据建设条件为建筑物的智能化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能性。

4.2藏书空间4.2.1图书馆的藏书空间分为基本书库、特藏书库、密集书库和阅览室藏书四种形式,各馆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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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文化部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1996年2月6日,文化部《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文化行业标准,已于1995年10月24日由我部科技司主持召开的审定会上通过。

现予以发布,并于199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 ,,0502—96 1 范围1(1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综合性公共图书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其附属设备和专用设备的防火安全技术。

学校图书馆、科研及各种专业图书馆(室)、其它各类型图书馆(室)可参照本标准的条文执行。

1(2 图书馆建筑高度不超过24,的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高度超过24,的应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3 图书馆建筑工程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2 引用标准,,,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8—8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38—87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1 建筑分类3(1(1 综合性公共图书馆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火灾发生后的损失、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一般可按下列范围(具备条件之一)进行划分。

一类建筑物:1、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图书馆;2、建筑高度超过50,的图书楼;3、可容藏书量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

二类建筑物:1、地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地区、盟、州)级图书馆;2、建筑高度不超过50,的图书楼;3、可容藏书量10万册以上,100万册以下的图书馆。

三类建筑物:1、县(县级市、旗)级及县级以下的图书馆;2、可容藏书量10万册以下的图书馆。

3(2 耐火等级3(2(1 图书馆的耐火等级,属于一类建筑物的图书馆和各类建筑物中储存珍贵文献的特藏书库应为一级;属于二类建筑物的图书馆应不低于二级;属于三类建筑物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为三级,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亦不得低于二级。

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本标准另有规定者除外)。

3(2(2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等存放图书资料或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平方米的房间,如不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按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提高0(5,,地下室的房间,其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2(3 一级耐火等级的图书馆,建筑高度不应超过100,;二级耐火等级的图书馆,建筑高度不应超过50,。

4 建筑基地、总平面和平面布置4(1 建筑基地及防火间距表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 耐火等级 || |--------------------------------------------------------|| 构件名称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防火墙 |不燃烧体4(00|不燃烧体4(00| 不燃烧体4(00 |||------------------------------|----------------|----------------|--------------------|| |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 |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50 ||墙|------------------------------|----------------|----------------|--------------------||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 |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0(50 ||----------------------------------|----------------|----------------|--------------------|| 柱 |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50 ||----------------------------------|----------------|----------------|--------------------|| 梁 |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 | | | 不燃烧体0(50 || |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 || 承重构件 | | |(疏散楼梯1(00)||----------------------------------|----------------|----------------|--------------------||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 ------------------------------------------------------------------------------------------------注: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分,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2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的不燃烧体;3 与二级耐火等级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不上人的屋顶,其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的不燃烧体;4 各种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6—87)附录二确定。

4(1(1 图书馆的基地不宜选择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图书馆建筑附近如有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时,必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分类和易燃、可燃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图书楼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表2 图书楼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 | 耐火等级 || |----------------------------------------|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 | 防火间距 (,) | |--------------------|----------------------------------------|| 一、二级 | 10 | 12 | 14 || 三级 | 12 | 14 | 16 |------------------------------------------------------------------ 注:1 两座建筑物相邻的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3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4 高度超过24,的图书楼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

重要性公共图书馆与甲、乙类厂房;甲类库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与乙类物品库房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一般性公共图书馆与甲、乙类厂房库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

4(1(3 图书馆的围墙,与馆区内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4(2 消防车道4(2(1 图书馆建筑物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如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超过150,或总长度超过220,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

4(2(2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

4(2(3 建筑物的封闭内院或天井,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2(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4(2(5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道路上空遇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

4(2(6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12,的回车场。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15,。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4(2(7 高度超过24,的图书楼,消防车道靠建筑物一侧不应布置妨碍登高消防车辆操作的绿化、架空管线等。

4(3 平面布置4(3(1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阅览室与锅炉房、变电室、汽车库,厨房及家具库、纸张库等应分别布置,不应互相毗邻。

其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并应设在专用的房间内。

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一、不应布置在书库、非书型资料库、阅览室及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而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2,的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如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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