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投资促进第三章 投资保护第四章 投资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外商投资企业法习题答案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1·单选题】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A )万美元。
(2002年)A.500 B.480 C.450 D.400【2·单选题】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60%,乙出资40%;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甲乙出资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B )。
(2003年)A.甲至少应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60万美元B.甲至少应出资126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4万美元C.甲至少应出资12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0万美元D.甲至少应出资168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12万美元【3·单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届满前,经协商同意延长期限,并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申请而获得批准的,延长期限的起算日期是(D )。
(2005年)A.合作各方达成延长合作期限协议之日B.审批机关批准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之日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办理变更登记之日D.合作企业原合作期限届满后的次日【4·单选题】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800万美元。
在其注册资本中,中方认缴的出资额为500万美元。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方认缴出资最低限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C )。
A.外方至少应出资760万美元B.外方至少应出资400万美元C.外方至少应出资220万美元D.外方至少应出资100万美【5·单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订立的合作协议、合作合同以及制定的企业章程的内容不一致时,其处理原则是( B )。
(2009年)A.以合作协议为准B.以合作合同为准C.以企业章程为准D.以审批机关的认定为准【6·单选题】下列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共同特点的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C )。
外商投资企业法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由中外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 3.注册登记
பைடு நூலகம்
–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现金 –2.实物 –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4.场地使用权 –5.其他财产权利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为合作企业。是指 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 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中国的法律 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 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产品或收益、分担 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灵活 性
外资企业的特征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2)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是中国企业法人。 (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 (一)外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 (二)外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1.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可选择性
–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由中方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3.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5篇)

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以下简称《法细则》)是为了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有关外商独资企业的规定,规范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运营和改革等事项而制定的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吸引外商投资,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健全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建立并完全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运营和改革等事项,适用《外商投资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外商独资企业享受与中国境内企业相同的权益和待遇,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外商独资企业应当依法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条外商独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运营、改革等事项,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审批、备案等程序。
第八条国家对外商独资企业进行管理,应当依法保护外商独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九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商独资企业提供便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商投资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第十条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一条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前,应当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申请、投资许可申请等。
第十二条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领域和设立条件,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的审批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应当依托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投资主体,不得违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前,应当经过审查核准,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后,应当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后,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备案等程序。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2)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E.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同
(1)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 董事长;
B.投资回收不同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
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 资;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 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 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作者在合作期 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C.利润分配不同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中外合营各方的
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 件。 B.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 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 的文件。
C.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 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 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 项的文件。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资经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
A.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B.一方 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 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C.因自然灾害、战争等 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D. 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无发展前途E.企 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5.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 同意;
(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 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 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第05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经营企业法律规定,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 )万美元。(2002年)
A、500
B、480
C、450
D、400
A
服务性行业、从事土地开发和经营房 地产的、从事资源开发 的、国家规 定限制开发的
合
有的行业必 1、期限:一般项目10---30年
营
须约定期限
2、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用
企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2.设立条件和法律程序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 理
4.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五外资企业法 1.外资企业的特点 2.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3.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4.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率低以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
业
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或
期 限
有的行业 可以约定
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 可延长到50年
3、经国务院批准的,可在50年以上
延长
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
2002年2月1日--2002年8月1日,应当在2002年2月1日前提出申 请
香港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并以该部分资 产作为出资与境内丙公司于1998年3月1日成立一家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万 美圆。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价款支付方式 是:
CD
2.双方于是对合同作了相应的改正,合营企业于1997年1月领 取了营业执照。同年3月,HB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全部运抵,经 我国商检部门认定,这批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比HB公司的报价 低80万美元。对此,双方在磋商过程中提出了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其中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A.HB公司的这部分实物出资改为现金出资,于2个月内一次缴清 B.这80万美元算作HB公司欠合营企业的债务,从今后的利润分 配中扣除 C.HB公司的出资额减至220万美元,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相应地 减少20% D.HB公司将80万美元的出资份额转给第三方,由第三方以现金 投入并取得相应的投资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基本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生产经营计划权。
(2)资金筹措运用权。
(3)物资采购权。
(4)产品销售权。
(5)外汇收入使用权。
(6)劳动用工管理权。
(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
义务:(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3)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4)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和经营情况,接受中国政府有关机关的管理和监督;(5)应承担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1)掌握有关现金出资的规定。
外方合营者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其用外币缴付的出资,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整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以人民币缴付的出资如需折合外币,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
(2)了解有关实物出资的规定。
(3)了解有关工业产权、技术出资的规定,注意掌握技术转让协议的7点规定。
(4)其他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很重要,特别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掌握5点出资期限的规定。
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五篇)

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标题】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范文【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商独资企业法)制定。
第二条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以自己的全部资金或者以自己的全部资金和中方合作方的资金合作,在中国境内独立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独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合同、章程自主经营。
第四条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境外上市公司。
第五条外商独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外合作的协议、章程,不得从事有害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六条外商独资企业享有与中国法人相同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承担与中国法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外商独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取得合法身份。
第八条外商独资企业设立自主经营的权限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确定。
第九条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享有与中国企业相同的待遇。
第十条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和管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外商独资企业的收购、合并等重大经营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二条对于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应当依法支付各项税费,并按照相关税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外商独资企业依法自主决定本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办公场所的选址。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外商独资企业应当遵守并执行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中方的合作协议。
【结束语】以上所列范文仅供参考,具体的外商独资企业细则请根据当地政府颁布的法规和实施办法进行查询,以确保准确性和合法性。
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二)[企业名称]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名称】(以下简称“本企业”)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依法在[所在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金额],经营范围是[经营范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合营企业的企业形式和法律特征
《合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 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 其特征如下:
1. 属于中国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和责任。
2. 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3. 不设立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直接实行董事会 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4. 股权式的合营企业。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或者 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而设 立的企业。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又称三资企业,是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 独资企业的简称。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案例分析
某西方跨国公司A拟向中国内地有关领域进行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 计划,如下:
在上海寻求一位合营者,共同举办一家合营企业,该合营企业采取有 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外方出资1000万美元,公司拟建 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管理机构。
请问该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合营企业法》的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依照《合营企业法》及其 《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 等互利的原则,经我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一个或几个中 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共同经营和共负盈亏的股权式合 营企业。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 和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8年4月13日七届人 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该法于2000 年10月31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作了修正,本法及其他具体法 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终止 和解散等行为活动,以及解决中外双方争议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按照利用外资的形式不同分别立法,主要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方看了草案后认为其中多处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进行 修改。请分析上述条款中,跟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有冲 突的地方。
外商投资企业在出资、经营组织、管理机构、注册资本的减少、股权 转让、利润分配、剩余资产的分配等方面跟一般的公司企业都有不同,并且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有很多不同,通过本章的学习,您 将掌握基本的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内容。Βιβλιοθήκη 2.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 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 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其人员由 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或任命。
•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 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 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 的商业竞争。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本章学习提示
•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外商独资企业法
引入案例
2007年11月,中国某工业公司与日本某有限责任公司商议 成立一家中日合资经营企业,日方先提出了合资企业的协议草 案。草案中有下列条款:
第1条: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 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在 合营企业合同中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3.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 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 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六、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 营管理机构,或者说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 理负责制。 1.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制度 2.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三、合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者数项要求:
• ⒈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 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 ⒉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 ⒊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 ⒋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四、合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具体来说包括 申请立项、报批协议、合同和章程以及登记注册三个阶段。
五、合营企业的资本制度
1.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 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 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从来源分包括自有资 本和借贷资本。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要包括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 通过、并经过1990年和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简称《合营企业法》),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公布并经1986年、1987年 和2001年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简 称《实施条例》)及其他关于合营企业的法律法规。
1.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合营企业中董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
出资比例协商确认,然后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分别委派董事。董事的 任期为4年,经合营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2条:双方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出资必 须在3个月内缴纳,并且不能少于认缴出资额的15%。
第3条:双方都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或向第三者转让出资, 转让出资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第4条:公司设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 构。
第5条:本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日本 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