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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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简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简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篇一: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对行政执法起着指导性作用的核心准则。

它反映了行政执法的客观规律,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根本宗旨,适用于行政执法的一切领域。

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权利救济原则主体合法: 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依据合法: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程序合法:行政程序必须合法依法成立,享有外部管理职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授权必须在其行政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能够承担行政执法带来的相应责任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必须有法律依据。

就某一方面的执法活动而言,已有法律的,应当有相应法律的具体条文作依据。

我国法律基本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示,判例在我国不能成为法律渊源,所以法无明文规定,是不能进行处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唐朝法律制度)、印度法系(古代印度)、伊斯兰法系(政教合一,最高领导人是宗教领袖,伊朗)、大陆法系(法、德,成文法)、海洋法系(英、美,不成文法/判例法)这里所说的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方式和步骤所构成的行政执法过程。

由于行政执法行为有不同种类,因而也就有不同的程序。

比如说,行政处罚有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行政许可有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实施某种执法行为时,要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

从目前情况来看,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较为普遍,总以为,既然有违法事实,有法定依据,我进行处罚,也开了处罚单,就是对的,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因为程序违法也会导致执法行为的违法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案例:2005年2月28日某城管执法局以申请人占道经营为由,暂扣了申请人路旁准备出售的自行车,未出具证据保存通知书,至2005年3月7日前一直未作出处理决定。

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
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这包括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法定、实施主体及其职权法定、处罚的依据法定、类型法定、内容和程序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受处罚行为应是法定的。

2.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
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要求“过罚相当”,不能畸轻畸重,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公开就是要增强处罚行为的透明度,包括处罚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终极目标是无
人违法、无行政处罚。

除了惩戒违法者、弥补社会损失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违法者的惩戒对其本人及社会公众产生教育效果,以减少甚至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
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这些原则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提出了总体要求,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原则应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福建师范大学2024年2月课程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考核试题

福建师范大学2024年2月课程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考核试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一、问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1.简述行政法的作用。

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一方面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现宪法赋予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权利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制度控制和监督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防止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从而达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最终目的。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件建设。

2.简述行政职权的特征。

1. 法定性:行政职权的产生和行使都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只有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2. 公益性:行政职权的行使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 专属性: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其他主体无权行使。

4. 国家意志性:行政职权的行使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行为,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

5. 单方性: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主体单方意思表示的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

6. 强制性:行政职权的行使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具有直接支配他方当事人的强制命令力量。

7. 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不能任意转让和放弃,因为它是与职责相关的统一体。

8. 优益性: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处于优越的法律地位,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3.简述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1)公定力(2)确定力(3)拘束力(4)执行力4.简述行政征收的特征。

(1)公共目的性。

行政征收主要是基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或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目的,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

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不仅表现为受益对象的不确定,也表现为利益内容的不确定。

立法上通常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办法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相对明确的规定,以限制行政征收权的行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主体不得基于非公益目的如商业目的而进行行政征收。

论述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众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系列原则。

以下是对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的论述。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的是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设定处罚的对象、处罚的方式和程度,且必须经过合法程序。

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决策的规定,不能随意行使权力,以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二、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的是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

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偏袒一方、歧视一方,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裁量,确保处罚决定的公正性。

三、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的是行政处罚应当适当、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确保处罚的力度和效果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效率性原则效率性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的是行政处罚应当高效、迅速、及时。

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应当尽量减少时间和成本的浪费,合理安排处罚程序,确保处罚的效果能够迅速、及时地实现。

五、教育性原则教育性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的是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教育和警示作用。

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应当注重引导和教育,告诉违法行为人其行为的错误和后果,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遵守法律法规。

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涵盖了合法性、公正性、适当性、效率性和教育性等方面。

这些原则的遵守和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作为国家治理的一部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有效的落实。

请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请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请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是介入全国治理活动的法律制度,它规范了国家在政府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程序等方面的行为,是一种具有自主性和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关乎着规范和管理社会关系的本质。

一般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尊重原则、责任制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法治原则、公正原则、民主原则、服务原则和效率原则。

一、尊重原则尊重原则是行政法最基本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时应当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自由权利,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按照尊重原则,行政机关必须认真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无视公民的合法诉求。

二、责任制原则责任制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施行行政法律时,对不当行为要追究责任,对不当行为的当事人要处以适当的惩罚。

按照责任制原则,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执行行政法律,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不准对当事人采取任意的行政处罚。

三、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以法治的手段解决社会问题,不得以口头命令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行事。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并不是自行决定,而是依法行事,全程受到法律制约。

四、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法应当赋予法治的功能和作用,要求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完全受到法律的约束。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得超出法定职权,不得超越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要坚持依法行政、以法治国,坚决抵制行政法外乱权。

五、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求他们公平正直,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歪曲事实,不得满足个人意愿,不得与当事人关系化,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机关规定。

行政机关要以公正、公平、客观的态度行使职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作出歧视性的行政行为。

执法面试题目大全(3篇)

执法面试题目大全(3篇)

第1篇一、基础知识类1. 请简要描述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2. 解释一下行政执法的概念及其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

3. 我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4. 简述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5. 解释一下什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

二、案例分析类1. 某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一位老人在街头摆摊,老人拒绝配合执法,并声称城管执法人员抢夺了他的物品。

请分析这种情况,并提出应对措施。

2. 一位交警在查酒驾过程中,发现一位司机涉嫌酒驾,但司机拒绝配合检查,并声称交警侵犯了他的隐私。

请分析这种情况,并提出应对措施。

3. 某城管执法人员在拆除违法建筑时,遭到建筑业主的暴力阻挠。

请分析这种情况,并提出应对措施。

4. 一位执法人员在对一家企业进行环保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请分析这种情况,并提出应对措施。

5. 一位执法人员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发现事故双方均存在违法行为。

请分析这种情况,并提出应对措施。

三、情景模拟类1. 某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一位老人摔倒在地,周围无人帮忙。

请模拟执法人员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2. 一位执法人员在处理一起纠纷时,发现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互相指责。

请模拟执法人员如何平息纠纷。

3. 某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一位群众质疑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请模拟执法人员如何回应群众质疑。

4. 一位执法人员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发现事故双方均受伤。

请模拟执法人员如何处理现场,确保伤者得到及时救治。

5. 某执法人员在处理一起打架斗殴事件时,发现双方均有违法行为。

请模拟执法人员如何处理这种情况,确保事件得到妥善解决。

四、职业道德与纪律类1.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以下情况:在执法过程中,你的亲戚朋友向你求情?2. 如果你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其他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你应该如何处理?3. 请简述执法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这些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包括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两个方面,可以概括为:(一)处罚法定原则这项原则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的第三条规定,其具体要求有四:第一,对公民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第二,行政处罚必须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设定,并以法定的程序制定、公布;无权的,不得设定;有权的,也不得越权设定;不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案例《经两级审判维持的行政处罚错在哪里?》);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必须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授权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才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

【案例《经两级审判维持的行政处罚错在哪里?》】基本案情:1997年10月17日(赶场天)罗某乘坐公交车运两筐仔鸡170只到某地销售。

刚下车,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市场管理人员即要罗某缴付市场管理费,罗称出行时带的钱除购买人乘车的车票外,又没有料到鸡筐占地方也被要求购票,所以身上无钱,待卖鸡后缴付,工商所人员不信,发生争执,"当即责令当事人到工商所接受调查",工商人员都关门走了,让当事人单独坐等数小时(没有吃中饭)其后作了询问笔录,要罗取钱来接受处罚,"最迟不能超过15点半",并将鸡暂扣,罗拒绝在询问笔录及暂扣通知上签字。

罗一去不回。

当日下午四点工商所动笔写报告,送往约十公里的县城,经局长审查同意将鸡变卖。

下午五点四十分在暂扣清单上注明,"下午五点半处理结束。

"10月20日经办人报请立案,21日批准立案,10月25日呈报处罚意见,26日领导批准同意处罚。

10月27日给当事人处罚告知,当事人拒绝签收,10月28日通过邮寄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什么是行政罚款

什么是行政罚款

什么是行政罚款行政罚款是指政府或相关行政机构在执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的经济处罚措施。

行政罚款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种主要手段,旨在约束和惩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一、行政罚款的基本原则行政罚款的实施符合法制原则,需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 合法正当原则:行政罚款必须依据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要求。

2. 公平正义原则:行政罚款应当公平公正,对违法行为应当实施相应的罚款,不得偏袒或歧视特定个人或组织。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公正评判,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3. 充分听证原则:行政罚款的实施应当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对于可能涉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限制与公正原则:行政罚款的确定应当遵循限制性原则,即不得超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高限额。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确定罚款数额,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二、行政罚款的适用范围行政罚款广泛适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涉及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相关行政机构可以依法对违法者实施行政罚款,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 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在环境保护领域,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相关环保部门可以采取行政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以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3. 市场监管和经济管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对于虚假广告、价格欺诈、垄断行为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以实施行政罚款,以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4. 食品药品安全: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相关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行政罚款等手段进行处罚,以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5. 建设和规划管理:对于违法建设、未经许可擅自改建等行为,相关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实施行政罚款,以维护城市规划和建设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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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一种制裁性具体行政行为,既不同于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处分行为,也不同于强制相对履行法定义务的强制执行。

同时也有别于法院经过审判程序采取的刑事处罚,因而具备许多特定的原则,这些行政处罚的具体原则一方面体现了行政处罚特点,另一方面又规范了行政处罚的基本要件和程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问题,理论界一直有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以前,主要集中在行政处罚基本原则的种类和具体表述上,表述主要有: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决定处罚机关与执行机关相分离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从新从轻原则,责任能力、责任年龄与刑法规定衔接原则,法定幅度内自由裁量原则,过失行为应予处罚原则。

合理处罚原则等,这些处罚原则的表述从不同方面揭示了行政的处罚的内涵和特色,但失之过泛。

我认为,以上有些表述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特点,不失为基本原则,有些则属于某一方面处罚的特殊规定,这些还没有上升为原则,不能统归于基本原则之列。

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之后,行政处罚的原则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的原则,受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行政处罚原则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它贯串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提出了总体和普遍性的要求,是领会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的基础和出发点。

同时,行政处罚原则,也是对行政处罚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违反这些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三方面含义:(一)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

行政处罚涉及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关系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因此,必须法定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设定处罚,因而都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但是,能够作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据的法规、规章应当在设定处罚上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处罚的规定。

比如,如果地方性法规设定了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规章设定了高额罚款,那都是违法的,都不能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需要强调,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处罚设定权是两码事。

行政处罚设定权是指没有高层次法律规范作直接依据(如行政法规没有法律作为直接依据,地方性法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直接依据)的前提下,有关国家机关自行创设处罚的权力,这种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密切,必须严格控制。

但是,国家机关在上一层次法律规范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是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比如,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

同样,无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在其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中,可以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

我们把这种对行政处罚作出具体化规定的权力,称之为行政处罚规定权。

应当说,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不仅包括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也称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时,会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一种行为是在新的法律、法规施行前发生的,那么,应该以什么为依据来判断该行为是否违法和应受到何种处罚?从实际情况来看,我们考虑,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实行以前的行为,该行为实施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给予处罚,若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则适用新法。

这就是在适用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溯及效力的观点。

根据这一考虑,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在溯及效力问题上基本上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对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施行以前的行为基本上是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因此,我们在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似应把握以下几点:(1)行为实施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认为是违法的,不论现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如何规定,均不认为是违法(当然,低层次的法律规范不认为是违法,高层次法律规范认为是违法的除外),对这种行为不得予以处罚。

(2)行为实施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认为是违法行为并且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现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也认为是违法行为也是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并且是在施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时效之内的,就要按照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但是,如果现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处罚较轻的,则适用现在的这些法律规范。

(3)行为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认为是违法行为,现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认为是违法行为的,则适用现在的这些法律规范。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

在我国,行政处罚权是一种特定的行政权力。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下列机关和组织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此外,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有关事业组织实施处罚。

需要指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其中最主要的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检查、鉴定等技术条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在这些具备了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行使处罚权时,还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所谓越权,是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和组织超越了法定的权力。

越权的行政处罚,经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机关行使了属于司法机关的权力,如某质量技术监督局拘留了一名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并进行人身搜查。

(2)甲行政机关违法行使了乙行政机关的职权,如质量技术监督局治理整顿药品批发市场,就行使了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权。

(3)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委托的组织行使了其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60条规定:“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己做出了,对违反该细则的行政相对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越权行为超出了法定职权,不仅是一种无效的行政处罚行为,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

所谓滥用职权,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原则,并且不合理,称之为滥用职权。

①最突出的是所谓“罚态度”,即视相对人的态度好坏决定处罚轻重。

构成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第一,行政主体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超出法定权限;第二,该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第三,该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不合理的。

这里所讲的“不合理”,是由于行政主体不当地行使职权所致。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不严格履行法定的程序,如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和听证、送达处罚裁决书、告知受处罚人诉权等程序,就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做出的处罚也是无效的、违法的。

因此,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想法和作法是不对的。

国外对处罚程序是十分重视的,例如,奥地利的行政处罚就明确规定: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行为人非依本法所规定的程序不得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全面的规定,并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构成程序上的违法,是可以被撤销的行政行为。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这就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与教育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两种必不可少的手段。

社会中存在着不同的阶级和阶层,也就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要求,这些不同利益在一定程度是矛盾和冲突的。

法律既保护着各种不同的利益,又限制着不同的利益,使社会各阶级阶层的不同利益在最有益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总体框架下协调并行存在。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实质上是社会不同利益的调整器。

作为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行政处罚也具有教育的功能。

行政处罚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确实能起到“罚一人而百人惧,惟恐其似之也”。

但是,这种制裁的威慑功能,虽然能起到敲山震虎、罚一儆百的作用,但是,我们指的教育却不是指相对人对行政处罚的恐惧。

单纯靠处罚,并不能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最主要的保障,是人们对法的深刻理解和衷心支持。

因此,要维护法的尊严,制止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否则,搞“不教而诛”,就会适得其反。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国的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集中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因此,从根本上说,人民群众是拥护这些法律规范的,并且会自觉遵守和执行的。

但是,由于利益多元化、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又常常使一些人,包括一些单位会存在违法行为,对此,首先是通过教育使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即使依法要予以行政处罚,也不能单纯地采取惩罚主义,而是通过处罚,纠正违法行为,使行为人认识到违法对己、对他人都是不利的,从而达到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这一法律的目的。

正因为如此,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对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些都是为了更好地教育青少年。

对于成年人,如果违法轻微的,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这样做也是为了起到教育的作用。

总之,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

应当把处罚的手段与教育的手段结合起来,保障法律的实施,防止违法和犯罪,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

如果把行政处罚当成目的,或者不与教育手段相结合,过多、过重地实施处罚,就会使一部分人产生抵触情绪,影响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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