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

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
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

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档案“资政惠民”作用,更好地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中直驻冀机关、事业单位和新型社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机关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事业的基础。全省各级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和提高本机关档案工作。自“十二五”起,全省各级机关均需按照本办法实现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并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2008年之后认定“省二级”、“省三级”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AAA、AA 级标准进行对标定级,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四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等级分为:“AAAAAA级”、“AAAAA级”、“AAAA级”、“AAA 级”、“AA级”五个等级。“AA级”为合格等级,是各机关档案工作应达到的基本要求。“AAAAAA级”为最高等级。各机关可根据本单位档案工作发展状况申报相应等级,

取得相应等级后应经过一年以上时间改进提高,再申报上一等级。

第五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工作在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省档案局负责省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和中直驻冀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全省申报AAAA级(含AAAA级)以上单位的认定工作;设区市档案局负责市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申报AAA级、AA级的认定工作;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县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申报AAA级、AA级的认定工作。新型社会组织由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认定,报省档案局备案。

第六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等级有效期为五年,期满需重新进行认定。省档案局将不定期抽检,发现有违反认定程序、降低认定标准、在有效期内不能保持认定等级的,将取消该单位的原定等级,并通报批评。

第七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标准由省档案局制定(附件一),采用百分制。各等级分值标准为:75-80分为“AA级”;81-86分为“AAA级”;87-92分为“AAAA 级”;93-97分为“AAAAA级”;98分以上为“AAAAAA 级”。

第八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程序:

(四)颁发证书: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认定考评组的认定意见进行审定后,印发目标管理认定文件,颁发标牌及等级证书。

第九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等级标牌、证书由省档案局统一印制、统一编码,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第十条申报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前提交认定申请书,9月底前完成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等材料,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10-12月进行考评认定。未列入当年或准备不充分的,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年度内已通过认定单位名单上报省档案局,省档案局将对全省已取得等级证书的单位定期公告。

第十二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证书是持证单位档案工作已达到相应水平的标志,是持证单位档案工作部门和人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晋级晋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当依法对在本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将首先从已取得等级证书的单位中产生。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等级,将依据档案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没有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无档案管理机构的;

(二)各门类档案未实现集中统一管理的;

(三)有积存零散文件及未进行年度立卷归档的;

(四)无档案库房或库房狭小存在安全隐患的;

(五)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六)档案发生霉变、虫蛀、鼠咬、破损、火灾、水淹、丢失、被盗、失密、泄密的;

(七)档案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冀档(2003)4号)、《河北省省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特级标准考核办法(试行)》(冀档发(2006)1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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