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类企业融资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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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内蒙古科技与经济September2011 第18期总第244期Inner M o ngo lia Science T echnolo gy&Economy N o.18T o tal N o.244
文化类企业融资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张丽丽
(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上海 200031)
摘 要:阐述了文化类企业融资的现状,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了文化类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促进文化类企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文化类企业;融资;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11)18—0065—02
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金融业的大力支持。国家高度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中宣部、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金融与文化全面对接,要求金融业加大对文化企业的有效信贷投放,并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其直接融资规模,紧紧围绕推动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有效对接,汇聚金融、财政资源,助推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繁荣。
1 我国文化类企业融资的现状
1.1 金融业支持文化类企业的力度较小
近年来,文化产业投入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是仍然无法满足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这使得通过融资来解决文化类企业发展的资金缺口的要求显得更加迫切。目前的现状是在政府投入力度不足的情况下,金融支持的力度也较小。央行副行长马德伦表示,由于金融业对文化领域还不太熟悉,目前总体上金融支持文化企业的力度还是比较小的。由于金融机构对文化项目评估的专业性程度很低,难以对以文化产品和服务能够在未来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准确的市场分析和收益预期,大多数金融机构尚未针对文化产业制定专门的授信政策,并且金融业对文化产业贷款保持非常谨慎的态度。
1.2 融资渠道单一,社会化资本参与度不够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社会资本对文化产业投资的积极性非常高,以美国为例,公司、基金会和个人对特定文化项目的捐助资金是政府投入的2~3倍。但我国文化产业的市场化融资体系处于发展初期,文化产业投资仍以政府投入为主导,民间及外资资本很少参与。由于文化产业的特殊性,外资引进受到政策和地域制约,目前国家对一些领域的行业准入还有一定限制。并且由于证券市场门槛高、创业投资体制不健全以及公司债券发行的准入障碍,文化类企业也很难通过资本市场公开筹集资金。
1.3 金融业对文化产业信贷投放偏重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大部分文化产业贷款性质为文化产业基础设施贷款,如主题文化乐园、文化产业园区开发等方面,这些贷款虽然可分类成文化产业贷款,但是,贷款合同中往往约定用土地、房产等作为抵押,这与一般性开发贷款的本质并无太大差别。上海银监局统计数据显示,沪上银行业近年加大了对文化产业的有效信贷投放,贷款规模大幅增长,但是与贷款总量比较,所占比重还是比较小的。截至2011年4月末,中资银行文化企业贷款余额为199.45亿元,同比增加101.4亿元,增长103.4%。其中固定资产贷款余额119.79亿元(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的世博会基础设施项目66.76亿元和迪斯尼地块土地储备项目20亿元),同比增加67.29亿元,增长132%;流动资金贷款余额79.57亿元,同比增加34.15亿元,增长75.19%。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金融业对文化类企业的信贷投放仍然集中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上,对中小文化企业的资本支持力度较少。
2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金融业支持文化类企业的融资政策和环境不健全
首先,我国文化产业依旧处于发展的初期,中小文化企业居多,没有形成相对比较成熟的运营管理模式。其次,服务文化产业发展的融资担保、项目评估、产权界定、登记备案、权益转让等中介服务体系还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资本对文化类企业的支持。并且,金融机构为文化企业贷款时面对的是全新的业务领域,由于其对文化类企业的业务模式不熟悉,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造成了金融机构对文化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可能太大。再次,金融机构针对文化产业的服务创新不够,仅仅提供一般的担保、有形资产抵押等传统信贷业务,缺乏专门针对文化产业、文化企业和文化项目的特色金融产品,如针对版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金融产品。
2.2 文化类企业的经营现状制约着金融资本投入的积极性
文化类企业大多具有规模小、稳定性差、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不像传统制造业企业具有比较稳定的产能和现金流入,而是普遍具有“轻资产”的特征,有形资产较少,还款来源不明确,大部分是难以评估的商誉之类的无形资产,盈利能力不确定性很大。而且文化类企业多数由文化人创办和经营,其总体缺乏经营管理和融资的专业知识,尚未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体系,盈利模式不清晰。而金融机构是通过资金回报、还款来源情况等来判断信贷投放与否,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业很难放开手脚大力支持这类企业。另外,与传统企业相比,文化企业的效益较低、投资回收期较长,在当前形势下,资金需求很难得到充分满足。
2.3 文化类企业缺少可抵押物,影响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
我国的文化类企业大多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规模较小,产业集中度不高,市场化程度低,通常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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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1-07-20
总第244期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有大量的房屋建筑、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能有时仅仅是个人创意,即使有知识产权和品牌价值也很难进行合理的评估,因此,在缺乏相应的抵押物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在当前的社会信用环境下很难给予信贷支持。并且,法律法规对无形资产质押等方面的一些细节性规定仍不太明确,也使金融机构在进行文化产业融资业务创新时仍面临一定的政策风险。3 解决上述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文化产业是我国的朝阳产业,政府应加大支持力度,金融业和文化企业应抓住机遇,大力拓展文化类企业的融资业务,取得文化类企业和金融业发展的双赢。
3.1 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
我国发展文化产业必须加强政府的投入和引导。通过出台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扶持文化企业发展;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进行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来支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利用企业债券、股票等融资工具和保险、信托等融资方式发展文化产业。建立文化产业融资担保、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机制,保障信贷资金投入。加快信用担保、产权交易、无形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规范专利权、版权等无形资产评估、质押、登记、流转和托管的管理办法,为文化企业利用无形资本融资创造条件。
3.2 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
健全为文化类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体系。可以建立专门为文化类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符合政策要求但难以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文化类企业给予融资支持。 适度发展民间信用融资市场。建立支持文化类企业发展的基金,如信用保证基金、创业发展基金等。 建立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文化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多渠道分散风险,服务文化类企业的融资需求。 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更好地为中小文化企业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根据文化类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有差别的信贷管理政策;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发针对文化项目和企业的特色产品,探索知识产权、企业无形资产等质押方式,解决文化类企业抵押难的问题。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各方权益。尽快制定和完善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评估、质押、登记、托管、流转和变现的管理办法。积极培育流转市场,充分发挥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的作用,为文化企业的著作权交易、商标权交易和专利技术交易等文化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3.3 提高文化类企业的自身素质
文化类企业要想彻底摆脱融资困境,单靠外部条件与外部环境的改善是不够的,还必须致力于提高自身的素质。首先,文化类企业要改善经营机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次,文化类企业要规范各种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信用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再次,文化类企业要完善自身的信用体系。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使金融业对文化类企业的支持力度难以加大。企业本身需努力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加强企业信用文化建设,建立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金融资本,促进文化类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宣部,等.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
展繁荣的指导意见[Z].2010.
[2] 汪洋.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与投融资支持-陕
西文化产业现状调查引发的思考[J].中国党
政干部论坛,2010,(1).
[3] 王钢,陈涛,雷和平.文化产业正成为信贷资
金追捧对象[J].金融时报,2009,(7).
[4] 沈勇.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对策研究
[J].当代经济,2009,(8).
[5] 凌智勇.中小企业融资与中小民营银行[M].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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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应选择后进先出法计价,以降低期末存货余额而提高本期销售成本从而降低应纳所得税额,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应选择先进先出法计价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统筹安排使用资金的难度。
4 结束语
在21世纪的今天,我国市场经济已经发生了质的飞跃,许多科学的经营理念已被广大的管理者所接受并应用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企业提供了纵横驰骋的空间,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激烈竞争。财务成本控制力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所得税是财务成本的重要构成部分,因此我国企业应积极提高自身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水平,多多学习新的会计准则和新的税务法规,用好企业的纳税筹划权,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任何一个理性的经营人都希望能以一种合法的手段来尽可能的降低自身的税收负担。纳税筹划是税款征纳双方互相博弈的行为,只要税收法规存在差异,纳税筹划就存在必要性与可行性。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纳税筹划与避税有着本质的区别:避税是因为税法对其手段没有限制但亦未加以肯定而用之,实质上是在利用税法的漏洞;而纳税筹划虽然也是为了节税,但它是在不违反现行税收法的前提下,实现税法赋予企业不多纳税的权利,同时实现税收负担最低化,理性避税表明了企业管理者对待纳税的正确态度,它会促进企业有效地开展财务控制和合理开展经营活动,从而既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水平,又达到了增收节支的目的,企业经营效益越好,国家的财源税源也就越丰富。
[参考文献]
[1] 奚卫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操作指南[M].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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