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法律化论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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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道德评价

论法律的道德评价

2011年6月刊改革与开放论法律的道德评价杨阳(郑州大学法学院)摘要:法律与道德紧密联系,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对法律进行道德评价的活动。

无论是论述法律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还是最低限度的自然法,都试图揭示道德与法律的联系,但是并未清晰指出法律的最低道德性这一本质属性。

如果把善的伦理学意义嫁接到法理体系,容易模糊法律和道德的不同核质,走向泛道德化的错误。

法律不能离开伦理意义上的评价,这种评价和融合应当建立在一种性质清晰分界的前提之下才可能顺利进行。

Abstract:close contact law and morality,to a certain extent promote the moral evaluation of the legal activities.Both addresses the inherent moral and external moral law is also a minimum of natural law,tried to reveal ethical and legal contacts,but did not clearly pointed out that the legal minimum of moral nature of this property.If grafted to good ethics significance of legal system,easy fuzzy legal and ethical by different nuclear mass,going Pan-moral w cannot leave the ethical sense of evaluation,nature of the evaluation and integration should be based on a premise of clear boundaries can only be carried out smoothly..关键词:道德自然法分析实证主义Keywords:Ethics natural law analysis of positivism作者简介:杨阳(1987-),河南滑县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浅析道德法律化的道德代价

浅析道德法律化的道德代价

法 律化是 一 个虚 假而危 险的 命题 , 对社 会道德 生活 存在着 巨大 的 德 建 设的玄妙 之处 就在 于虚无 胜存 有吗 ?我 倒认为 , 其说 道德 与 潜 在威 胁 。道 德法 律 化之 论 必然 遭遇 历 史和 现实 的双 重 困境 。
法 律化 是加 强道德 建 设的重要 途径 , 不如 说是 加强 法制 建设 的有
了道德 的形 态, 侵犯 了道德 的生存 权利 ; 其二 , 低估 了道 德的作 用 , 害 了道德 的形 象; 损 其三 , 坏 了道德 发 生机 制, 生 了道 破 滋
德 泡沫 。 关键 词 道 德法 律化 道 德 代价 道德 泡 沫
中 图分 类号 : 9 D0
文献 标识 码 : A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s e A d S ce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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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道德 三 化 的道 德代 价 去律
安 晋 军
摘 要 从表 面上看 , 德 法律化 在 一定程 度 上起 到 了强化 道德 的作 用 , 其 背后 却是 道德 付 出 了沉 重 的代价 : 一 , 道 但 其 掩盖
还 有一 种观 点认 为 ,关键 问题不 是道 德 应该 不应 该法 律 化 的 问 效 途径 。 题, 而是 在 多大 限度 和多 大范 围 内法律 化 , 他们还 提 出 了道德 法 律化 的 种种 限制 条件 。
道 德和 法律 有许 多共 通 的方 面 , 它们 之 间 是相互 渗透 、 互 相
方 。道德 可 以关照 法律 未能 涉及 的领 域和 层 面 , 反过来 , 律亦 法
可料 理道 德未 能奏 效之 事 , 因而 二者 是互 补 的。 在调 节 社会 关系 问题上 , 道德 与法 律没 有高低 尊卑 之分 , 只有 相互支 持 、 相互 补充 之份 。 当前 学界流 行 这样 一种 观点 , 即认 为 道德 法律 化 是加 强道

浅谈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

浅谈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

浅谈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摘要]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一直是法哲学无法解释清楚的问题。

法律是依托权利而存在的,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有着强制力和约束力。

道德就是约定俗成的规矩,大家都要遵守,但是它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

文章首先介绍了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概念,然后揭示了两者的法哲学倾向,同时确定法治这一社会基础。

[关键词]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法哲学;德治思想道德体现了一个社会的底线,也是一个社会人们共同价值观的体现,是约定俗成的规矩,其存在的时间很长,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基础。

法律是为了让人们的行为更加规范,明确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定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

一、概念解析道德法律化简单说就是某一个国家将自己的传统或某一道德理念、道德原则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其法律效力,在立法过程中也会对原有的道德观念进行一定的补充,使其更加规范、更加合理。

道德法律化有很多解释方式,这是最简单的一种,同时道德法律化也有很多的内涵,这里总结为两点:道德被国家所认可,并上升为国家的法律;道德成为法律后,道德的价值就成为法律价值,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这不能把道德法律化简单认为是立法过程,它只是要经历这一步,但道德渐变为法律不只是立法的过程,道德变成法律还包含了执行法律、遵守法律以及司法过程,不单单是立法。

法律道德化是基于人们强烈的法律观念,要求社会成员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合理利用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在人人守法的基础上,通过时间的催化,让法律变成人们日常自觉遵守的道德。

但是要注意,法律就是法律,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道德化也不能简单认为是执行法律,它还包含了司法过程和立法过程。

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同时包含法律执行和一个司法程序,某种角度说它们是统一的,在法哲学领域它们是一致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向,用辩证法看,它们是一个问题的全部周延,是统一的。

可以这样认识这个问题,道德法律化就把道德变成法律,其中心思想就是道德就是法律;法律道德化,同样被简单认为是法律就是应该遵守的道德,其中心思想就是法律就是道德。

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法律还是靠道德辩论赛(1)

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法律还是靠道德辩论赛(1)

正方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法律反方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道德正方一: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各位嘉宾,大家好!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总是离不开秩序。

从小的方面说,出门有交通秩序,上班有工作秩序;从大的方面说,贸易来往有经济秩序,参政议政有政治秩序。

那么,这些秩序如何维系呢?我方认为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也就是说国家主要靠法律来调节人们的利益关系,保持社会协调运行。

第一,法律和道德各司其职,日月同辉、道德分善恶,辨美丑,告诉人们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而法律定规则划界限,更告诉人们如何去做。

我们热爱道德,崇尚道德。

讲道德可以改善民风、民情,影响社会风尚。

但要维系社会秩序主要还是靠法律。

可以说,道德与社会风尚息息相关,而法律与社会秩序唇齿相依。

第二,法律作为他律和自律的统一,(法律的作用:评价作用最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既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法不仅具有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而且由于法是建立在道德、理性之上的,所以也能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

发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

现实生活中,法并不是唯一的评价人们的行为的标准,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和社会团体的规章等也具有对行为的评价作用。

但是法所做出的评价却有着与他们不同的特点。

首先法的评价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性。

也就是说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都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其次发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

人民的道德观念可能不同,从而导致行为准则也因人而异,但法律规范不同,不论人们的客观愿望如何,只要他们的行为进入了法律行为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凭借癌作用对她们来说就是有效的。

所以我们认为社会的稳定,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法律。

在维系社会秩序上能够标本兼治。

人们自觉立法来约束自身行为,确定社会秩序的内容与规则,使生活有序化,规范化,条理化;而法律意识深入人心,人人自觉守法护法,更保证了社会秩序的井然有序。

道德和法律论文

道德和法律论文

道德和法律论文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和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道德和法律论文篇1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

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激烈,这促使我们以古看今,从古代法律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道德法治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

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

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

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

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道德法律化问题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道德法律化问题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专科毕业大作业学习中心:专业:学生姓名:学号:评定成绩:评阅教师:浅谈我国民法中的道德法律化问题内容提要:道德法律化指的是一定的道德观念或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的事实和过程。

一般而言,道德的法律化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

一是将某些道德观念或道德原则转化为民事法律原则.二是将某些道德规范或道德观念直接转化为法律规范.三是将某些道德理念渗入到法律规范当中,实现道德理念的法律化.本文立足民法领域的道德法律化问题,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入手,在阐述道德法律化的概念,对道德法律化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剖析我国民法领域的道德法律化现状,对完善我国民法中的道德法律化问题进行思考。

在当今社会,社会道德发生了剧烈的擅变,传统的道德受到冲击,使道德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依靠法律对道德的强制作用成为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的最重要途径。

但是法律本身在发挥其制约作用的同时,也并非是万能的。

因而就需要取用法律与道德的各自所长使得道德调节与法律调节优势互补,双管齐下,将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法律化。

一、道德法律化的概念所谓道德法律化,即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或者采取其他的方法,将占统治地位的一定(最低道德中需要使用强制手段)的道德规范上升为具有国家意志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或者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其目的是借以保障道德规范的实现,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1].二、我国民事法律中的道德法律化及其分析(一)民法通则中的道德法律化问题及其分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这是有关无因管理的规定,它把互帮互助、互利互惠的道德规范法律化了.在正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务,须有合法根据,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例如收留他人离家迷路的儿童,替在外地的邻居代缴水电费,下雨的时候为他人抢修危房等,都属于无因管理的行为,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论道德法律化的意义及局限性


化 、 度 化 。从 这 个 角 度 讲 , 德 法 律 化 就 是 道 德 立 法 。 制 道
在 这 里 , 者对 道德 法律 化 之 “ 笔 法律 ” 以扩 大 理 解 , 应 加 它 该 包 含 宪 法 、 律 、 政 法 规 、 方 性 法 规 ( 括 自治 条 例 法 行 地 包 与 单 行 条 例 ) 由有 权 机 关 制 定 和 认 可 的 由 国 家 强 制 力 等 保 障实 施 的 具 有 普 遍 效 力 的 行 为 规 范 。 二 、 行道 德 法 律化 的重 要 意 义 推 ( ) 利 于 个体 私 德 向全 体 公 德 的 转 变 。 现 社 会 一 有 实
又 有稳 定 中 间人 乃 至 品行 恶 劣 者 , 因此 , 德 标 准 无 法 用 私

把 尺子 去 衡 量 之 。 而 国 民 的公 德 , 为 人 们 公 共 生 活 作 的指 导 方 针 和 伦 理 原 则 却 是 每 个 国 民应 恪 守 不 渝 的 道
德 。 而 反思 传统 道德 建 设 由 于 主 要 依 赖 道 德 教 育 , 往 往
关 注 的是 个 人 意 识 、 人 行 为 等 “ 体 善 ” 养 成 。 虽 然 个 个 的 其 通 过 强 调 个 体 本 身 修 养 来 扬 善 , 天 仍 不 失 其 时 代 价 今 值 , 也 面 临 着 个 体 善 如 何 转 化 为 群 体 善 的 问题 。 个 体 但 善 是 群 体善 的基 质 , 这 并 不 代 表 每 个 个 体 实 现 自身 的 但
在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建 设 中 将 道 德 上 升 为 法 律 或 日 道 德法 律化 , 以说 是 我 们 党 重 视 法 律 对 道 德 保 障 作 用 的 可 认 识 符合 逻辑 发展 的 结 果 。 党 的 十 五 大 正 式 提 出 了“ 依 法治国” 的重 要 方 针 ,0 1 1 1 20 年 月 0日 的 全 国 宣 传 部 长 会 议 上 , 泽 民总 书 记 又将 “ 德 治 国 ” 到 了 治 国 方 略 江 以 提 的 位 置 。 笔 者 认 为 推行 道德 法 律 化 对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设 程 序 以 法 律 这 种 国 家 意 志 的 形 式 表 现 出 来 并 使 之 规 范

法律大于道德辩论赛案例(3篇)

第1篇正方立场:法律大于道德反方立场:道德大于法律辩论赛题目: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究竟哪一方占据主导地位?正方一辩:(开场陈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正方团队坚信,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大于道德。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的保障。

以下是我们的主要论点:1. 法律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而道德则较为模糊和主观。

2. 法律是社会共识的体现,道德则可能因地域、文化、时代等因素而异。

3. 法律具有强制力,而道德主要依靠个人自觉和社会舆论。

正方二辩:(论点一展开)首先,法律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明确了权利与义务,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例如,刑法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哪些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而道德则较为模糊,不同的人对同一行为可能有不同的道德判断。

这种模糊性容易导致社会冲突和混乱。

正方三辩:(论点二展开)其次,法律是社会共识的体现。

法律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代表了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愿。

道德则可能因地域、文化、时代等因素而异,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对道德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具有更高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正方四辩:(论点三展开)再次,法律具有强制力,而道德主要依靠个人自觉和社会舆论。

法律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罚。

道德则主要依靠个人内心的良知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道德约束力往往不足以应对复杂的社会问题,而法律可以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

反方一辩:(开场陈词)于法律。

道德是人们行为的内在规范,是社会和谐的基石。

以下是我们的主要论点:1.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不能脱离道德而存在。

2. 道德具有普遍性和超越性,而法律则具有地域性和时代性。

3. 道德对人的心灵具有深刻的影响,而法律主要关注行为的外在表现。

反方二辩:(论点一展开)首先,道德是法律的基础。

法律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公平正义,而道德正是这一价值的基础。

警惕道德法律化危害论文

警惕道德法律化的危害摘要:面对当前社会转型期出现的诸如道德滑坡等现象,“道德法律化”便随之被提出并不断加以论证。

然而,倘若一切违背公序良俗的现象都用法律的手段加以解决,其后果也许只能是“泛法律化”。

因此,明确道德与法律的界限,认清道德要求法律化的危害,具有重要的特殊的意义。

关键词:道德;法律;道德法律化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4-0017-02早在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曾有32名代表建议增设“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也有学者提出应制定“见义勇为奖励法”。

如何解决这种时代道德困境,是诉诸法律还是重塑道德。

仔细思考会发现,诸如这些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属于道德范畴,若将它们都列入法律范畴而一味地将其法律化,其结果很可能会导致一种道德专制甚至是暴力。

所以,明确道德与法律的界限,认清类似道德要求法律化的危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在哪里道德和法律作为调整、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的手段:一般说来,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在道德上也被认为是恶的,而道德所倡导的美德或善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可是“法律反映或复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真理。

”[1]82 道德的核心内容是善和恶(善即道德、恶即不道德);法的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是合法的,反之则是非法的)。

在调节人类社会生活秩序的过程中,必须清楚认识到道德和法律各自作用的尺度和领域,不能在可以依靠软性规范来调节的领域贪图效率而引入硬性的法律法规,这很容易对现代民主建设造成巨大的潜在危险。

首先,道德是通过人们自身的内省来发挥作用的,重在从人们应遵循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等角度来调解多种冲突,以人们“应当怎样做”为调解的尺度;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之总和,在调节各种行为冲突时是不会以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的,人们需要做的只是根据法律规定行事,以人们“必须怎样做”为调解的尺度。

关于道德法律化的思考

关于道德法律化的思考摘要:道德法律化是道德和法律辩证统一关系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发展,道德法律化倾向越来越明显,但要把握好道德法律化的限度。

关键词:道德;法律化;倾向;思考引言随着社会发展,道德法律化越来越深入人心。

道德法律化是将包含道德良心和理念的道德规范在立法过程中上升为法律规范从而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道德的法律强制”。

道德法律化的提出有现实背景和立法必要,更是基于道德和法律之间内在关系的必然要求。

一、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看道德法律化道德和法律是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的两种最基本的手段。

两者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共同保驾护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良性运转。

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康庄大道而言,道德和法律这两种手段相辅相成、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

道德和法律都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最高限度的法律。

法律是低限度,道德是高要求;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有力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对于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来说,道德和法律这两种手段不可偏废、缺一不可。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是对立统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区别来看,道德和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调控手段:道德自人类社会之初就约定俗成的存在,法律是伴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才应运产生;法律主要表现为正式的成文法、判例法,非常严谨、规范,道德主要通过人的思想和言行体现,相对比较抽象、模糊;道德主要靠自律,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的“软约束”来发挥作用;法律主要靠他律,通过国家强制力,靠军队、监狱和法庭等暴力机关的“硬约束”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道德和法律的调整范围也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更为宽泛,凡法律所力不能及的,基本属于道德的调整范围。

两者在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存在碰撞和冲突。

道德和法律的辩证统一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使得道德法律化既必要又可能,既有合理性又有一定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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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化”论评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 湖北省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 戴茂堂 夏忆

Abstract: There is a popular theory of legal priority in the discussion concerning the relativity between morality and law. The theory holds that the law, as the means of social norms and control, is better than morality. Facing the condition that moral landslip becomes more and more serious, we should take the road of moral legalization, i.e. change morality into legal rules which can force people to abide by and carry out, and this is what has been called “moral legalization”. By analyzing the perplexities of moral legalization, the thesis proposes an opposite viewpoint of legal moralization and head for moral self-discipline.

Key Words: moral legalization; legal moralization; perplexities

一 从道德与法律之关系说起 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长久以来就是学界十分关切的话题。通常认为,道德和法律是人类文化史总结、提炼出来的两种基本的社会规范手段和制约机制。法律一般地说是由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合法和违法为基本范畴调整行为关系、治理社会秩序的规范体系;道德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个人良心等非强制性力量发挥作用,以善和恶、正当与不正当为基本范畴调整行为关系、治理社会秩序的价值导向体系。法律意味一种限制,人必须把自己置于法律的约束范围之内,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就是美国著名法哲学专家博登海默所说的:“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该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在社会中推行法治所必须依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1与法律对义务的履行的制约具有外在的强制性相区分,道德对义务的履行的制约不具有外在的强制性,道德(律)意味着个人的自我立法、自我命定,道德行为是个体的自我约束行为,即自律行为,内蕴着个体的自觉与自愿。主体的意志对于道德规范来说是自由的。在这个意义上,道德是自由的体现,道德使人得到自由,而不是感到限制。作为某种规范,道德的本质不是强制而是自由。也就是说,道德行为一定是自由行为。所以,伦理学尽管肯定道德作为规范也是法律,但强调这是自己给自己立法。一般意义的法律没有自己的加入,总是带有强制性。道德(律)通过人自己的加入,自在的必然性就转化成为我的必然性。规范由法律转换为道德(律),表现为主体自身的行为动机由原来的外在约束转换为内在约束,由外在的立法和命令转化为内在的自我立法、自我命令。尽管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执行道德律也是强制的,道德法则对理性者也表现为一种绝对命令。但道德律作为自律由于是自我强制,所以不体现出被迫性,不让人感到是异己的、消极的。这是道德律与一般的法律的基本不同。 进一步说,道德规范社会生活靠的是内在的良心。良心是公民在履行社会职责和道德义务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强烈的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良心就是每个人的自律,道德良心内在于个体自身,没有良心就没有道德。良心是道德的自律性最集中的表现形式。道德有行为规范的要求,却没有对违规行为的硬性制裁。道德规范不须使用强制性手段为自己开辟道路。可见,道德规范是非制度化的,非外在化的一种特殊的规范。道德规范的特殊性,就是在于它是柔性的,是一种软约束,重在教化,重在范导。道德不是一种制约行为的行为规范,而是一种影响选择的价值向导,它的命令以“应当”为联系词,但不一定是“非得如此”的规范,而更具有劝导的意味。而法律是刚性的,法律是一种硬约束,重在制裁,法律不允许对

1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9页。 它的命令有任何相反的作为,甚至不允许提出疑问。法律从制定到实施,靠的是国家强制性手段来为自己开辟道路的。总之,法律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境界和道德觉悟。如果说法律是以“必须怎样”为调解尺度,那么道德是以“应该怎样”为调解尺度。如果说法律的至高无上出于人们的畏惧,那么道德的崇高感出于人们的敬仰。法律规范的主要作用,体现为在人们犯罪之后给予必要的惩罚,道德规范的主要作用,体现为在人们犯罪之前给予道德教育,使人们有羞耻之心,有道德责任心和道德义务感,并使这种义务感和责任心能够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动,从而不去违法犯罪。法律与道德的这种不同,导致这样的情况:迫于压力而循规蹈矩的人可以是法律意义上的好公民,但不一定是道德意义上的能自觉自愿做好事的善人。在一定情况下,一个人所做的在法律上不允许的事却可能是合乎道德的。如一个人处理了一件由他代管的物品,使这件物品的所有者蒙受损失,这在法律上是错误的,作为一种背信行为,这种做法应受到惩罚。但在道德上它却是正确的。假如他只有挪用他保管的这件东西方能使自己和他人免于一场大祸,他也许就可以这样做而不受良心责备。在法律面前他可以是有罪的和该受罚的,但在良心和道德法庭面前他是无罪的。这又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不一致。 正因为道德和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不同的范导和调节作用,所以对于一个健全的社会来说,道德和法律都是不可缺少的。首先,历史和现实都表明,道德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法律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如:道德可以成为人们的内在约束力,有道德的人可以自觉地按照理论原则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又如道德可以成为人们的精神支柱,有了道德,人们就可以获得某种理想性和崇高性以及内在驱动力。纯粹靠暴力无法形成真正的和谐社会,理想的社会不能缺少道德的熏陶。道德是提升人的精神境界,使人从自然世界超生出来,进入文明社会的保证。然而,法制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保障机制,法制是防止做恶的有力武器,法制是调节冲突的有效手段,法制是制约行为的基本手段。没有任何人可以完全将法律置之于不顾,而仅仅依靠个人超凡的道德理想来生存。同样有许多问题并不涉及道德,因此要靠法律来解决。法律为了调整社会秩序而存在,法律为了保持社会安宁而存在,法律为了维持社会现状而存在,法律为了实现大多数人的权益而存在。法制之所以不可缺少,不仅是因为法律可以限制人的行为,防止犯罪或惩罚犯罪,起震慑作用,而且可以规范人的行为。有国家就有法制,法制并且是文明国家的象征。文明的现代国家甚至被称作法治国家,文明的现代社会甚至被称作法治社会。建设文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现代社会,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法制建设,又要坚持不懈地推进道德建设。任何充分的德性伦理都需要法律作为其副本,就像任何充分的法律制度都需要道德作为副本一样。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支持、相互补充。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二 道德法律化的困境 当然,法律与道德之间除了存有以上重要的区别之外,也有深刻的关联。人们把道德规范称之为道德“法”或道德“律”,本身就表明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深刻关联。不过,学界在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联问题上,形成了各有偏重的两种趋向: 一种趋向是以法律为轴,从道德向法律关联,强调法律是高于道德的更好更优的社会规范手段与制约机制。历史上,“毕达哥拉斯派认为服从法律是最高的善,而法律本身(“好的法律”)则是最大的价值。”2近代自然法理论认为,基于人性的自然法就是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正义的最高标准。因此道德的善恶最终要依据自然法。如霍布斯就认为,关于自然法的科学就是真正的道德科学,自然法就是道德法,正义的根据在于植根于人性之中的自然

2 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3—34页。 法。伦理学家的一切道德准则都从自然法中推导出来。洛克认为,法律上许可的行为在道德上都是善的,法律上禁止的行为在道德上都是恶的。伦理的善恶与道德的邪正主要看行为是否符合于一种法律所拟的模型而定。“所谓道德上的善恶,就是指我们底自愿行动是否契合于能致苦乐的法律而言。它们如果契合于这些法律,则这个法律可以借立法者底意志和权力使我们得到好事,反之则便得到恶报。这种善或恶,乐或苦是看我们遵守法则与否,由立法者底命令所给我们的,因此,我们便叫它们为奖赏同刑罚。”3在西方历史上这种法律高于道德、法律造就一切的思想影响和推动下,今日学界产生了道德立法的呼声,要求使道德获得法律的强力支持,甚至将道德变成法律规则,强制人们去遵守和执行,这就是所谓的“道德法律化”之论; 另一种趋向是以道德为轴,从法律向道德关联,强调道德是高于法律的更好更优的社会规范手段和制约机制。学界认为,法律的约束并不能从人的思想上消除犯罪的根源。因此,只有加强了道德教育,提高了人们的道德觉悟,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社会风气,才能消除人们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道德价值是人们理解和自觉接受法律的惟一理由。道德是法律的伦理确证,是法律的思想基础。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和对人的低层次要求。社会问题往往是由于社会的法律要求不能转化成道德主体的内心自觉。法律离开道德就可能变成恶法。有了规范意识,有些人知法犯法,利用法律知识规避法律,逃避责任。因此只有内心树立起法的权威和尊严,崇尚法的公平和正义的精神,理解并认同法律,外在的法律规范才能变成内在的行为准则。根本上说,法不是靠国家来维护,而是靠人们的信仰和信任。实际上法治本身就有很高的道德诉求,道德自律是现代法制国家本身的内在需求。道德自律是公民意识的最高境界,也是法治建设的最高形式。高级社会应该是靠道德自律建立秩序的社会。在这种思想趋向的推动下,学界产生截然相反的呼声,这呼声要求将纸上的法律变成心中的道德律,这就是所谓的“法律道德化”之论。 在时下关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联问题的讨论中,道德法律化之呼声明显高于法律道德化之呼声。然而,在我们看来,道德法律化之论必然遭遇历史和现实的双重困境。 从现实层面上看,当今几乎所有持道德法律化之论的人们,都是有感于现实生活中道德滑坡之势愈演愈烈,而寄希望于通过法律手段来拯救社会风尚和推进道德建设。基于这样一种现实的考虑,持道德法律化之论的人们纷纷去寻找他们自以为是的理论依据。他们认为,道德是一种不完善的法律,虽有行为规范的要求,却没有对违规行为的硬性制裁,而法律则是一种完善的道德,它可以起到普遍伦理价值准则的作用,它可以在道德的基础上加上一个强力制裁,从而弥补道德的这一天然缺陷。因此,道德应该法律化。在他们看来,道德法律化是文明进步的标志,文明的发展必然使道德转化为法律的步伐越来越快,并最终将道德融于法律之中。这种要求道德法律化的主张的背后暗含着极度显明的法律崇拜意识。然而,现实生活中,法律远非人们想象得那么美妙与完善,当然法律也并不必然带来社会的道德进步。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是一种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它不能随意接受法律提供的许多成果,更不能由法律所取代。首先,法律是一架机器。作为一架机器,法律必然漠视人的生命。邓晓芒先生指出:“法律是(并且应当是)一架机器,人心却不是机器,它不能够仅仅是加减乘除。”4正因为法律是一架机器,席勒借《强盗》的男主人翁摩尔之口说:“法律永远不能产生伟大人物,只有自由才能造成巨人和英雄。”5卢梭甚至明确断言:“法律的力量是有限度的。”6其次,国家的法律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坏的,不好的法律是恶法,恶法显然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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