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财产权及其民法保护的思考
公司法股东权益保护与权力制衡

公司法股东权益保护与权力制衡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样,其中以公司制为主的企业,在股东之间的权益保护与权力制衡上显得尤为重要。
公司法股东权益保护与权力制衡是指通过法律、制度等手段,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股东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制约、平衡的关系。
本文将围绕公司法股东权益保护与权力制衡展开讨论。
一、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和方式在公司经营中,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拥有决策权、收益权和监督权等多种权益。
保护股东权益是公司法的基本宗旨,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股东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激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只有当股东的权益受到保护,股东才会愿意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推动企业取得良好发展。
其次,股东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保护股东的权益可以有效防止公司内部产生权力滥用、腐败等问题,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康发展。
最后,股东权益的保护有助于提升公司的信用和形象。
当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公司能够更好地吸引投资者、合作伙伴及员工的信任,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实现股东权益保护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规范、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股东会的运作、选举制度的完善等。
只有通过各种手段的综合运用,才能更加有效地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权益保护与权力制衡的关系股东权益保护与权力制衡是紧密相关的,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权力制衡是指通过建立一种相互制约、平衡的关系,避免企业内部权力过于集中,防止权力滥用、损害股东权益的现象发生。
首先,股东权益的保护有助于实现制度层面的权力制衡。
通过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股东可以及时获取企业的经营信息,对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和约束,从而在制度层面上实现了权力制衡。
其次,权力制衡的建立也为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企业中,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实施权力制衡的两个重要机制。
通过构建一个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董事会,避免了董事会集权,有利于保护股东的权益。
最后,股东权益保护与权力制衡的关系也体现在选举制度上。
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若干建议

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若干建议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我国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过去几年,随着我国“放管服”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特别是2019年制定并实施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确立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行政法规,为我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奠定了法治基础。
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还任重道远,尤其是针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法治保护的问题仍较为突出,如一些地方增设不合理的市场门槛、直接干预企业关停、政府不守信不履约、滥用司法权力等等。
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缺一不可,必须形成一个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法治环境,社会各方共同推动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
在此,主要针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提出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若干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使营商环境法治化有法可依第一,建议出台商业行为法、行政程序法。
从世界范围来看,公认营商环境较好的国家,如新加坡、加拿大等,营商环境方面都有完善的法律体系。
我国涉及民营企业的商事行为法律有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证券法、海商法、合伙企业法等,但没有统一的商业行为法。
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在落实营商环境政策执行过程中,通过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政府采购法等,对政府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在执法程序上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无法有效规范执法者与相对人的行为。
因此,建议出台商业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等,弥补营商环境法治化进程中实体法与程序法方面的立法空白,以法律的形式,将行之有效的营商环境规定、措施、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上升为法律固定下来。
第二,赋予地方一定立法权限,鼓励地方特色立法、创新立法和重点领域立法。
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民营企业对政府办事效率、市场准入、税费负担等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仍未有效解决。
改制企业如何处理好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的关系

大影 响 . 有 违公 司法 率 质 。在现 实 中 , 但 尽管 现代 公 司 所有 与 控 制两 权 分 离 ,但 无 论 公 司 怎 样 被 股 东 以 外 的 利 益 主体 所 支 配 , 公 司归 根 到 底 是 处 于股 东 监 控 之 下 . 律不 允 许 其 违 背 股 东 的 法 根率利益 。 即使 股 东尤 其 是 上 市公 司小 股 东 事 实 上丧 失 了一些 权 利 , 公 司法 在 保证 股 东 诉 权 等 方 面 也 在 完 善 中 . 且 公 司 但 并 终 止 后 的剩 余 财 产 归 股 东 所 有 , 是各 国 公 司法 的通 例 , 以 叠 所 司财 产 权 并 不 是 公 司所 有权
公 司法人财产权性质的界 定 ,不仅要从 传统 民法上 产权 、
所 有 权 本 质分 折 , 要 结台 莸 国对 产 权 、 产 权 的 所指 。 有权 还 财 所 的 四项 权 能 只是 所 有 权 利 用的 一 些具 体 表现 形 式 』 财 产 权 法 、 不 是 法 』 所 有权 , 、 而是 公 司法 』 对 股 东 投 资 形 成 的 财 产 的 支 配 、 权 , 作 为 一种 物 权 存 在 的 , 是 即公 司 是 他 物权 主体 。 因此 , 业 企
当 并 终 将 拥 有 法 人 所 有 权 。 说 尽 管 在 学界 有 较 该
公 司 法 人 财 产 权 和 股 东 权 的 定 性 问题
法 人 财 产 权 作 为 一 个
概念 , 在 十 四届 三 中全 会 《中 共 中 史 关 于 建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是 经 济 体 制 若 干 问 题 的 决 定 》 首 次 提 出 的 , 《决 定 》 中 该 中规 定 “ 业 中 的 国有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于 国 家 ‘ 资 者 按 投 人 企业 的 资 企 出 奉额 享有 所 有 者 权 益 ” 企业 拥 有 包 括 国家 在 内 的 出 资 者 投 资 形 成 的全 部 法 人 财 产权 ” 。 19 93年 我 国《 司法 》 颁 布 . 法 律 上 确 认 了 公 司 法人 公 的 从 财 产 权 《 司 法 》 4条 规 定 : 司 股 东作 为 出资 者 按 投 入公 公 第 公 司的 资本 额享 有 所有 者 的 资 产 受 益 、 大 决 策和 选 择 管 理 者 等 重 权 利 。公 司 享 有 由 股东 投 资 形 成 的全 部 法 人 财 产 权 法 享有 依 民事 权 利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公 司 中 的 国 有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于 国 家 。 谓公 司法 』 财 产权 , 所 、 即公 司对 由股 东投 资 形 成 的 资 产享
中国私有产权保护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汇总

就制约条款来说,现代西方各国宪法大多承认私人财产权的社会性,肯定私有财产权受公共利益的制约。日本宪法第29条第2款规定:“财产权之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24条规定:“法律承认并保障私有财产,但法律为了保证私有财产能履行其社会职能并使其为人人均可享有,得规定获得与使用私有财产的办法,以及私有财产的范围”,德国宪法表述为:“财产权负有义务,即其使用应有利于公众”,“为公众利益起见,财产可予征收”。可以看出,其中的“义务”、“公共福利”、“法律规定”使私有财产已经不可能像以往那样为一已私利而任意妄为了。当然,这种条款也是有被滥用的可能的,这是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3>(p155)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保护实现法律制度
财产(property),是属于某人所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物质的总称,通常所说的财产仅包含积极财产,主要是指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财产权是指某人对财产的全部权利,我妻荣曾经这样描述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以能带来社会生活上利益的财产为内容的权利,原则上应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作为转让或担保的权利。”[[1>(p42)私有财产权,即私人对财产拥有的全部权利。在现代社会的理念中,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人权最基本的内容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现有的私人财产法律制度日渐显露出诸多缺陷,亟待整饬。2004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因此,如何建立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私有财产法律保障制度,是当前应当着力解决的重点问题。
公司法中的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探究

公司法中的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探究关键词公司法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以其特有的财产组织机制,促进了市场经济发展,公司投资者与经营者分离成为企業经营制度标志,但制度设计初衷发生变化,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引起普遍关注。
公司法制定不断挑战传统公司理论。
我国公司法制度迅速发展,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确立,但我国公司制度被股东用作逃避契约的工具,公司法规定为债权人利益提供利益保护,但现行立法者不重视债权人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与公司利益制度相比不平等,本文总结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产生,揭示公司法对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探讨股东责任确立的债权人保护理论,提出完善公司法制度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建议。
一、我国现行公司法保护债权人制度的缺陷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国突破传统公司理论,债权人利益保护理论丰富,论证公司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作用。
传统公司法规范以公司盈利为本,在自有资本主义时期古典经济学下形成。
传统公司法理论将保障公司资本组成作为基本目的。
我国公司实践中股东侵权债权人现象屡有发生,我国公司法许多制度存在缺陷,难以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利益保护关系到公司制度发展。
应重视发挥公司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完善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体系。
我国公司法规定为债权人提供法律保护,是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中现行法律规定制度存在很多不足。
主要包括法定资本制度无法实现对债权人保护,公司公示制度流于形式,公司法缺少股东有限责任例外规定。
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与欧美公司法资本制名称相同,但蕴含内容不同,法定资本制是法定概念为核心交织成的概念网,我国公司法现行法定资本制具有最低资本限额最高,出资类型规定严格,法定审批手续繁琐等特点。
实践中不能解决债权人关心的现金流侵蚀,创设担保稳,不能体现债权人关心的公司变现能力,为债权人提供的为虚幻的保护模式。
公告是公司法领域的重要制度,将登记内容告示,是有限责任的抵消条件设立,我国公示制度存在很多不足,主要包括立法例与其地位不相配,公告发布主体条例规定不一致,公告效力不明。
【开题报告】论法人财产的性质

开题报告法学论法人财产的性质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一)选题背景21世纪是一个崭新的时代,在现阶段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刚刚结束,世界经济开始慢慢复苏的大背景下。
对于我国这个正在蓬勃发展起来的地区甚至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大国的法律学界而言,法人这一在经济法学范畴中具有重要地位概念正在逐渐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点。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一种民事主体,其具有和自然人的人格相似的法律拟制的人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法人通常被界定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可见作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民事主体,法人的最主要特征为:(一)法人是社会组织。
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是区别于自然人生命体的关键所在。
(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具有独立财产权利即法人的财产权利,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必要前提,是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必要保障。
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正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关键所在。
所以说明确法人的财产权利,对于法人的人格这一法人的根本属性的认识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选题意义但是对于法人财产性质的争议却是在我国法律学界一直未能解决的问题,关于该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其始于前苏俄20世纪20年代初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
当时苏俄从军事共产主义转向实行新经济政策,该政策的要点之一是国有企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配合新经济政策的实施,苏俄于1922年制订了第一部《苏俄民法典》,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学者们便结合其中关于所有权的定义,开始了延续至今日的这场历史性的讨论。
之后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该问题与前苏联的法律思想一起传入了我国。
但一直到现在,始终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或较为权威的观点。
目前在我国学界对于法人财产的性质仍然有着较大的的争议,出现了经营权说、所有权说、综合权利说、怀疑说、信托说、经济所有权说等众多观点。
其中所有权说还可以分为“双重所有权说”、“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说”、“终极所有权与法人相对所有权说”等等不下10余种观点,其它观点也有着众多的分支。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保护公民财产权益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保护公民财产权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但是,在财产权方面的保护问题上,许多公民仍然缺乏足够的保障。
因此,政府和社会应该关注并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以确保人们的生活安稳和社会的平稳运转。
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的重要性公民的财产权益是人们创造和积累财富的结果,是一种基本和不可分割的人权。
在一个健康、稳定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享有保护财产权利的权利,并且政府和法律制度需要广泛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以确保公民在经济上的自由和有尊严的生活。
因此,保障公民财产权益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保证。
法律如何保护公民财产权益1.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具有重要意义,是保护创新与竞争力的重要制度安排。
专利权是发明人享有的独占权,在规定期限内,他可以防止任何人使用、制造、销售发明。
商标权是指企业标识的独占权,可以防止竞争者使用类似商标,保证企业的知名度与品牌形象。
版权则是作者或出版者享有的独占权,避免他人未经许可地使用、复制、出版、演出、广播等。
因此,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提升创新力与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2.依法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在财产法律管辖的范围内,公民享有财产所有权。
但在现实社会中,仍然存在一些过失或恶意导致公民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况。
此时,法律需要依法予以适当的补偿,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都需要法院依法进行判决与执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防止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恶意不当地占有公民财产,侵犯了公民正当权益。
为了防止非法占有,法律采取了多项措施,如抵押、质押登记、保管制度等,以加强对财产的监管和保护。
同时,在刑法范畴内,制定了盗窃罪、抢夺罪等条款,依法处罚占有者,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
4.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是公民财产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消费秩序稳定的重要因素。
法律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权益。
法人财产权的本质是法人所有权
权 的规定有明显的不同。旧《 司法》 4条规定 : 公 第 “ 司享有 由股 东 投 资 形 成 的 全 部 法 人 财 产 权 , 公 依
收 稿 日期 :0 8—1 0 20 1— 5
面 目, 更重要的是充分体现 了市场经济体制立法客
作者简介 : 郭
潞 (9 2一) 男 , 15 ,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 。
《 物权法》 2条第三款规定 :本法所 称物权 , 第 “ 是指 权利 人依 法对 特定 的物 享有 直接 支配 和排 他 的
我 国新 、 旧公 司法 对 法 人 是 否有 独 立 法 人 财 产
成员 的财产 , 法人拥有独立 的财产是其具有法律人
格 的基 础和前 提条 件 , 法 人 独 立 地 享 受 民事 权 利 是 和 承担 民事义 务 的物质 基 础 。新公 司法 关 于 “ 立 独 的法 人财 产 ” 规 定 , 原 了公 司 法 是 私 法 的本 来 的 还
和场 所 ; 四) 够独 立 承担 民事 责 任 。 在 上述 成 为 ( 能 ” 法人 的条 件 中 ,有 必要 的 财产 或 者 经 费 ” “ 是核 心 的
法 人 的独立 财产 是法 人 拥 有 的 , 立 于 其创 设 人 或 独
条件 , 是团体具备法人资格 的最核心的条件和重要 前提 。
D c ,0 8 e .2 0
Vo . No 4 1 2l .
【 民商法研讨 】
法 人 财 产 权 的 本 质 是 法 人 所 有 权
郭 潞
( 西财经大学 , 山 山西 太 原 0 00 ) 30 6
[ 摘 要 ] 法人 财 产权是 我 国公 司法在公 司制 企业 中所规 定 的 财 产权 利 , 立 的 法人 财产 权 独
谁来保护民企和个人私有财产?
谁来保护民企和个人私有财产?重庆涪陵的一民营加油站因三十年期满而即将被回收,最近成为各民企老板讨论最多的热门话题。
而涪陵区商务局官员熊泉庆针对此事的解释是:“他们已经赚了30年钱了,凭什么不能收回来,让大家都去赚钱。
”此话一出,众多民营企业家的心哇凉哇凉的,有人在微博上说:“昨天,又有一位几个月前还雄心勃勃的老总告诉我他彻底看明白了,民企永远无法和国企竞争。
他准备卖了企业去移民了。
不保护私有财产,不承认私有物权的神圣不可侵犯,中国经济将只有一条路——死路;中国将只有一种人能够赚钱——行政权力持有者,但他们同样长久不了。
”盛世移民正成为目前中国社会的一种奇特现象。
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之际,一场大规模的移民潮却在悄无声息地席卷中国。
这部分人群,尤以专业精英及富裕阶层人士所占比例较大。
这种移民潮反映的是国内制度环境无法有效保护私人财产的现状。
如果中国让财富拥有者感到不安全,那么有钱人当然会更倾向于把财富转移到制度更加完善的海外,比如美国。
民营企业为什么拼不过国企?如今,民营企业明显拼不过国企,不论是扶持优先政策,还是金融贷款方面都处于弱势。
但问题还不仅仅于此,还有个别官员凭借手中权力,肆意掠夺民营企业家财产,甚至对其罗织罪名,施以酷刑,有的地方上百亿打黑查扣财产收归政府。
发个文件,赃款赃物不依法由法院判决后进行拍卖处分,公安直接就拍卖处理掉。
有的学者形象地说,过去是“打土豪、分田地”,现在是“打土豪、归政府”。
打了以后,财产没入国库,政府富了,企业家完了。
有两种手法比较常见,一种是因为各种原因违法剥夺民营企业家财富,没入国库,以“打黑”和“均贫富”的美丽口号,进行财富的第二次“打土豪”;另一种主要是介入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博弈,用司法强权,为自己的关系人服务,违法地重新瓜分、掠夺和重新分配财富。
一些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利及人身自由遭受地方公权力肆意侵害,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利,导致中国民营经济空心化,缺乏创新动力。
公司法
第一章概述一、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1、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我国现行公司法为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并分别于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再次修订后于2006年1月1日实施,共13章219条。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
2、公司法的性质:a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内外的组织关系,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公司是财产的组织形式,公司法还就公司财产的构成、股东参与公司利益的分配等作出规定。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体,要从事各种管理、交易活动。
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同时对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等行为进行规范。
b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公司法调整公司组织活动,就必须对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公司法除规定实体内容外,还就保障权利实现、追究法律责任等程序法内容作出规定。
c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1)公司法中的规定,即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但强制性的占大多数。
公司法是商法的组成部分,属于私法范畴,但私法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规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2)公司法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原则。
因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不纯粹是个人私事而是与整个社会想联系的,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方面。
国家通过立法干预,是为了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促进稳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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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1月(中
)
公司法人财产权及其民法保护的思考
赖燕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00
摘要: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公司法人具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公司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是其在社会上参与活动的必要条件。基于此,本文从公司法人所有权出发,探讨通过健全公司资本制度的民法保护、完善公司法规对公司法人的清
算时财产保护,以及加强公司制度重视和法人财产保护等措施,以期为促进公司法人财产权及其民法保护的完善提供帮助。关键词:公司法人;财产权;民法保护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83-02作者简介:赖燕萍(1991-),女,汉族,福建厦门人,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士,从事法务工作。
随着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此背景给各大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因此,完善和健全的管理与保护公司发展的配套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而实际情况下,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对较晚,导致公司法人财产权及民法保护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本文重点分析公司法人财产民法保护实施具体路径。一、公司法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析(一)公司法人所有权具有中介意义公司法人所有权主要是指出资者个人所享有的权利,此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强化出资者的个人权利,保证其利益不受侵害,法人财产属于是物权的一种,其不会受到所有权的影响,主要是对企业总资产的适应和受益权能,同时还具有对债务的偿还义务。由于通过个体的身份开展经营活动,其财产风险将会受到巨大的限制,因此需要将个体进行联合,通过个体之间的联合共同发展从而形成公司。公司所有权是由个人所有权演变而来,其主要是基于对个人所有权的进一步发展而产生的,公司法人所有权能够起到对个人所有权不足之处进行补充。根据对相关法规研究,公司法人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虽然公司法人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存在一定的矛盾和排除,但并不代表公司法人所有权剥夺个人所有权,公司法人所有权只是提高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法律工具;第二,个体或团队出资成立一个公司其目的是为了使自己资金价值得到提升,因此相关法律则需要对其资金和权利作出保护措施;第三,对公司法人所有权进行保护,无论是“法人所有权”还是“法人财产权”,都是指“法人财产所有权”,对此需要进行明确规定[1]。(二)公司法人财产权法律性质分析公司法人所有权主要是为了法人在财产上享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等权利提供保护的法律。公司所有权法律性质为以下几点:第一,公司所有权的受益者和享有者就是公司法人自己,现阶段对公司所有权存在否定态度的主要因素,就是其不承认公司是具体存在的,认为其只是一个虚拟的,而“法人财产权”也只是观念上存在的,破坏了传统财产法律关系,因此相关法律加强对公司所有权进行一系列的完善,补充其中存在的不足,明确“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并对其性质进一步明确;第二,公司法人能够独立享有公司所有权的权利,其具有独立的人格,并且对外则直接享有所有权。对内则根据法人机构按照管理章程及法律规定实施日常经营和决策。二、股份公司法人财产特征分析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法人的财产具有等额划分上的特点,由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对外承担责任,根据公司相
关管理制度股东需要承担有限的责任,股份制公司法
人财产权就是股份公司享有的发起人募集到的股本所产生的资金,因此其对公司资金具有使用、处分和占用
等权利。股份制公司与其他公司具有共同的特性,但
其也存在自身的特点具体分为以下三点:第一,公司的
资本具有股份的性质,其中每个股份都代表一样的价
值;第二,公司的资本具有一定的证券性质,一般以股
票的形式代表权利凭证,同时根据股票的交易进行不
断转让;第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价值具有不固定性,其会随着市场环境、企业发展前景及其他因素等影响而出现一定的浮动,从而出现价值的增加或减少。由
此可见,法人财产权的实际形式比较广泛可以是技术、货币以及实物等,或者一些无形资产,因此其给公司财产权及民法保护的有效实施造成巨大困难[2]。
三、公司法人财产民法保护实施路径分析(一)健立公司资本制度的民法保护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的规定,不管是股份制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制公司,在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时都是以
公司全部财产来承担的,因此相关法律需要加强对公
司财产的保护和监管。公司的资本主要分为固定资产
和流动资金,同时公司资本也是公司所有股东出资的
总和,在公司出现债权或债务时,便需要公司所有财产
来承担责任,根据自身享有的财产对所存在的债务进
行偿还。由于公司初始的资产是由股东募集而来,所
以公司资本就是股东最为重要的部分。因此在保护公
司财产时需要对公司法进行详细了解:第一,对于缴纳出资相关内容,公司法中需要明确规定公司的股东具有足额的缴纳出资,并且需要在公
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情况,如果其发生违规现象,公
司法人将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转投资主要是指已经
进行过投资的公司以现金或其其他形式实施出资,最
终创造另一个具体法律效应的实体所有者。在公司法
中对转投资现象进行严格规定,主要是防止公司以转
投资的形式抽逃资产,从而形成空壳公司,对市场经济
秩序造成影响。在《公司法》第12条中明确规定,除
了一些特殊的或者在国家允许的情况之外的公司,其
他所有公司对外投资金额不能超过公司总资产的50%;第三,关于减资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管理中出现
减资现象主要是由于资产过剩或发生非常严重的亏损(下转第182页)
·381·2019年01月(中)法制博览法制园地
(一)完善竞争法,抵制垄断主义
目前就国内来说,我国贸易市场中的多个行业都存在垄断性的企业,这些企业由于一直处在龙头地位,逐渐掌握了国家大量的财富,国家为了维持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不得不对这些企业进行一些适当的保护。虽然2007年我国颁布了《反垄断法》,但由于各种现实因素的制约,没有发挥充分的作用,对于较大的垄断企业还是没有触动其垄断地位,这使反垄断工作的开展更加困难。因此,我国应该逐渐完善经济法,对垄断企业实施更多的、更有效的规制,增加各个企业之间的竞争机制,逐渐消除一些大企业的垄断地位,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让我国经济更加充满活力。(二)加强对农村经济的刺激目前我国的各大经济区都处在城市,城市的经济发达,但人口压力也是巨大的,环境压力也是越来越严重。对于多数农村地区,经济还是处于待开发阶段,经济水平十分低下,而且一些劳动力因素也是比较便宜,有着巨大的优势。我国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持有较多资本的企业开发农村地区,激发农村地区的经济活力,提高农村地区的经济水平。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遵循我国正在实行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环境,绿色开发。(三)优化部分地区政策,刺激经济发展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同步,有一部分原因是交通、地形等自然因素,但也有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是政策因素。由于一些政策的抑制或某个政策的刺激作用,致使了有的地区经济发展快、财富积累能力强,有的地区经济发展缓慢、人们收入低下,这便形成了一线城市和三四线城市的明显差距。国家应该对于经济落
后的地区制定一些开放性的刺激政策,鼓励更多的人
前来开发投资,把经济发展好的地区的人流引过来,既
可以刺激地区的经济发展,又能解决地区的人口压力
问题。五、总结社会分配与社会和谐、社会发展息息相关,良好的
社会分配原则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人民生活
的和谐,而不良的社会分配原则会导致社会贫富差距
加大,影响人们的生活和谐。由于经济法的作用,我国
可以通过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进行适当的调控,保证了
我国经济不会出现很大的问题,但经济法也不是没有
瑕疵的,现在社会还存在很多不平衡的问题,人们贫富
差距过大、城乡收入差异过大和地区经济发展不同都
导致了人们对社会公平的质疑。希望在国家领导人和
政治工作者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社
会分配原则逐渐得到完善,我国经济能更稳定、更快速
地发展,人民更和谐地生活。[参考文献][1]徐丽.改善民生视角下的经济法功能探究[J].东北师大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25-28.[2]薛江武.完善我国收入分配机制的经济法思考[J].河北法学,2008(8):35-38.[3]李全娣.关于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的几点探讨[J].法制与社
会,2015(31):7-8.
(上接第183页)所引起的,从而将资本归还股东,在此过程中会对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公司法中相关法律也对此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规定;第四,股东利益分配规定,由于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会涉及到公司财产问题,若不能得到有效的限制,则极易出现股东撤资现象,对此公司法作出以下规定,股东在弥补亏损或提取了法定的公积金后,同时还要获取股东会的同意后才可提取公积金[3]。(二)完善公司法规对公司法人清算时财产的民法保护公司清算主要是针对公司解散事宜进行处理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会把公司内剩余财产进行合理分配,并对公司内所指定的法律消除,对于公司解散方式通常会分为一般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形式。而在公司清算时经常会涉及到公司财产结算分配等相关事宜,公司法中需要对相关法规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公司财产流失严重,从根本上防止财产不清现象发生,对此公司法需要制定合理的规定。具体措施为以下几点: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定合理的清算人员;对清算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并设立专职的债权人委员会或相关检查机构对清算人员和清算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避免出现清算疏漏;对于存在争议的债券债务进行正确处理。(三)完善公司制度加强法人财产保护在加强我国法人财产保护的同时还需需要对公司制度进行完善,并将现有的公司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细化,从而使公司法人财产权得到健全,主要实施措施为以下几点:第一,对于股东出资缴纳相关事宜,公司法
对于股东的出资缴纳规定相对较为粗略,对于一些不
能按时缴纳的现象,没有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对此建
议可以通过提高迟延交付利息、收回股份分红或者增
加承担责任等措施进行约束,提高股东对出资缴纳的
重视;第二,对于股利分配需要实施进一步限制,例如
未能将到期的债务进行偿还等,不得参与分股利息;第
三,对于清算事宜,公司需要增加对债权人的会议规
定,完善公司清算的管理工作,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保
护提供帮助。四、结语综上所述,公司属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
一,同时也是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经过
上文分析可得,要想实现公司法人财产及其民法保护
的有效实施,需要对公司法进行细化,完善现阶段公司
法中存在的不足,同时还需要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从而提高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保护措施;因此,加强公司法人财产权及其民法保护措施能够充分应用到公司法的完善中来。[参考文献][1]李志远.论法人财产权的意义[N].发展导报,2016-06-24(025).[2]徐金鹏.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混同[J].法制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