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探讨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探究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探究作者:徐志刚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1期摘要:本文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及相关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及缺陷,国内外立法的对比与借鉴等方面进行探讨,希望可以寻找出解决此类疑难案件的新思路。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高空抛物行为;责任归责;公平一、高空抛物案件处理的新探索《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在处理高空抛物案件上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对于现阶段的社会情况来说还远远不够。
(一)法律上作出具体完善首先,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在其他住户难以证明与案件无关时需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具体为何种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补偿主体也只是用“其他”二字一带而过,这导致了补偿主体与责任范围不明确。
在此类案件中,责任主体的人数往往较多,如果法律没有限制范围会使得诉讼效率低下。
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为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问题,如果不对补偿主体及责任范围进行限制,会导致恶性循环。
笔者建议,将来法律应该配套比较系统的计算方法,不能把所有可能做出高空抛物行为的住户都囊括于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中,法院在做出裁判前应结合物体落下的角度,方向,下落距离,造成损害的大小而做出推断,适时地可以邀请鉴定人结合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案来限制责任主体的范围。
尽可能的限制补偿主体的范围及其责任。
其次,在责任范围方面,现行法律只是说由其他住户进行补偿,且补偿没有规定数额上限,只能由法官在发挥自由裁判权时去做出裁判。
笔者认为法律应当对赔偿额的限制作出规定。
结合受害者受到损害的大小、责任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家庭情况来确定补偿额。
法律的立法理念在于保护弱者,如果判决本来就需要社会救济的责任主体承担高昂的补偿费用,那么法律的保护作用就失去了意义。
第三,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同样的,在高空抛物案件中,原告要做的也是证明自己被从建筑物中抛出的物体砸伤,而被告要做的就是举出免责事由来说明自己与本案无关。
高空抛物行为法律探究

HEBEINONGJI摘要: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频发,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并且危害了公共安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此进行了规定,但其内容并不完善,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其进行了完善,但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解决仍存在很多的冲突,需要进行价值选择,所以本文将对高空抛物的法律行为进行分析。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法;价值选择高空抛物行为法律探究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李家杰引言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速,高楼林立,城市人口增多,近些年来在城市各社区经常发生高空抛物的现象。
高空抛物的行为不仅仅是社会公德问题,更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高空抛物的现象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一直是困扰司法界以及社会大众的难题。
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回应了这一问题。
但是这一条款在目前看来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让所有不能证明没有侵权的人来承担补偿责任,确实对受害人给予了充分的保护,但对于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也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有些不太公平。
目前,从现阶段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来看对该条法律规定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进行了完善。
本文将运用价值考量方法来分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法律规定的问题。
1《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价值分析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现象由于侵权人很难查明,受害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司法实践中也很难解决此类问题,对于是否侵权方面、责任主体方面、如何赔偿方面等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讨论的问题。
提起高空抛物行为,我们必然要提到2001作者简介:李家杰,男,1996年出生,河北唐山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年的重庆烟灰缸案,2000年5月11日,郝某被一个从高楼掉下来的烟灰缸砸成了重伤。
后来,郝某把所有的住户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所有人承担他的医疗费。
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楼内22户居民每户赔偿原告8100元,共计17万元。
法院的审理思路是认为楼内的住户都可能存在过错,把可能性推定为确定性,然后认为他们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最后判决都承担责任。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之法律探究

( 三 )总结分析
综上,从重庆市坠落的烟灰缸伤人事件 , 到之后济 南韭菜拌 砸倒孟 大娘案例 ,法院分 别根据过错决 。但 纵观各地 近年来 发生的 些类似案 例 ,法 院在 判 决时缺乏统 一的责 任依据 ,导 致当事人无 法获得 救济 ,公共 安
损害 ,而 非高空抛物侵 权; 其次 ,上述 法条规 定的都 是由所有人 或 者 管理人对其 无过错承 担举证 责任 ,而非行 为推 定,法 院实际上适 用的是共 同危险行 为 中的行为推定 。 再次, 《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 四条之 规 定 “ 当事人对 自己提 出的主张 ,有 责任提供 证据 ”,故 ,该案 中原 告需要证 明的是损害 事实 、损害行 为、 因果 关系 。也 即,只有原 告承担 了上述举 证责任 后,才有被 告的过错 推定的举证责任 问题 。 故 ,重庆市渝 中区法 院在法律 没有规 定 高空抛 物侵权责任 的情形 下,将建筑 物致人 损害 的规则适用 于高空抛 物侵权 ,并且将过 错推定错 误地 当成 了行 为的推定 ,这 一适用 显然超出 了当时法律规定 的范 围。
经 济与法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之法律探究
陈冰 ’
湘潭 大学法 学院 2 0 1 1 级 国际法 专业硕 士研 究生
摘 要 :高空抛物侵权是指从建筑物 中抛掷物 品致他人损害且加害人 不明确的侵 权。因在实践 中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又无统一 的法律依据 , 在理论界 与实践 中引起 了热烈的讨论 。本文从公平 的角度 出发 ,提 出高 空抛物侵权责任 的确定应 当偏 向于对被害人 的保护 ,最后 , 论述该侵权行为应 当适用 因果关 系推定 的举证责任及适 用公平 原则 对被害人进行补偿。 关 键词:高 空抛 物;侵权责任 ;举 证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高空抛物(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事件,旨在通过对该事件的法律分析,探讨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案例描述:某日下午,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一位居民在楼顶将一个装满硬币的塑料袋从四楼扔下,硬币散落至楼下行人道上。
恰巧,一位老人经过此处,被散落的硬币绊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最终查明了抛物者的身份。
二、法律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作为建筑物使用人,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抛物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抛物者的行为导致老人腿部骨折,构成故意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高空抛物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不仅会造成人身伤害,还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在本案中,抛物者的行为导致老人腿部骨折,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2. 法律责任追究的必要性追究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潜在的抛物者起到震慑作用。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是指行为人在高空抛掷物品,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行为。
该行为的发生不仅危及他人安全,也与公共秩序和道德相悖。
因此,对于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应做出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1. 归责原则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当遵循民法中的原则,即“因果关系原则”。
行为人对于高空抛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并且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也应当遵循“举证责任原则”。
被侵权人应当证明其财物损失或人身损害是由于行为人高空抛物所导致的,而行为人应当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没有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失。
2. 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和雇主、业主等背后的责任主体。
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也应当对其依法予以处理。
雇主、业主等背后责任主体应当在落实监管责任方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们应当采取适当和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制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
例如,雇主应当对其员工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管教义务,业主应当对其住户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监管义务。
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他们也应当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3. 建议在高空抛物问题的治理中,应当注重的是预防而不是后置补救。
因此,建议政府加强立法和培训教育,增加市民的行为规范和安全知识。
同时,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检举和处理也需要加强力度,让行为人感受到法律的严厉和公正。
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治理高空抛物的氛围和合力。
只有全社会共同发力,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高空抛物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国法律对高空抛物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诸多困难。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案件为例,分析高空抛物法律案件的特点、难点及解决路径。
二、案件概述某小区居民楼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一名路过的小孩头部受伤。
经调查,抛物者系该小区业主,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遂将物品从阳台抛下。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将抛物者抓获。
法院审理后,判决抛物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处以罚金。
三、案件特点1. 主体多样:高空抛物案件涉及的主体包括抛物者、受害者、物业公司、业主等,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
2. 证据收集困难:高空抛物案件往往发生在高空,现场难以找到直接证据,给案件侦破带来一定难度。
3. 损害后果严重:高空抛物行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的痛苦。
4. 社会影响恶劣:高空抛物事件容易引发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
四、案件难点1. 证据认定困难:高空抛物案件现场难以找到直接证据,仅凭目击者证言难以认定抛物者身份。
2. 侵权责任难以确定:由于抛物者身份不明,导致侵权责任难以确定。
3. 侵权赔偿难以落实:即使确定了侵权责任,由于抛物者赔偿能力有限,侵权赔偿难以落实。
五、解决路径1. 加强证据收集:公安机关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监控录像、无人机侦查等,加强对高空抛物案件的证据收集。
2. 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高法律震慑力。
3. 明确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认定上,应根据抛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合理分配责任。
4. 完善赔偿机制:建立高空抛物专项赔偿基金,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
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高空抛物危害,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抛物者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故意高空抛物致人受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抛物行为的故意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等因素,依法判决抛物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大厦日益普遍,高空抛物事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就高空抛物事件的侵权责任加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高空抛物事件一般包括以下构成要件:行为人、高处、抛物物品、制造侵权行为。
行为人是指具有抛物行为的主体,包括直接抛物者和共同抛物者。
高处是实施抛物行为所处的位置,一般指在室内或室外高层窗户、阳台等处。
抛物物品是指被抛物行为所投掷的实物,可以是生活垃圾、建筑材料等。
制造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抛物行为的故意或过失。
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划分标准针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划分,学界和司法实践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主要有三种观点:绝对责任观点、过失责任观点和过错责任观点。
1. 绝对责任观点绝对责任观点认为,不论行为人的过错与否,只要发生高空抛物事件,行为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这一观点主张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然而,绝对责任观点容易造成侵权行为人的权益受损,对于仅有轻微过失的行为人可能过于严厉。
2. 过失责任观点过失责任观点认为,行为人只有在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并且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才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一观点注重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但可能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足。
3. 过错责任观点过错责任观点认为,行为人只有在故意或恶意制造高空抛物事件时才应承担责任。
这一观点对行为人的过错要求较高,侧重于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但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可能不充分。
三、解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措施为了更好地解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高空抛物事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媒体、学校、社区等渠道,向公众普及高空抛物案例和法律法规,增强大家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认知。
2. 增加监控设施加大对公共场所的监控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发现和记录高空抛物行为的能力。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探讨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探讨[摘要]高空抛物侵权案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一大顽疾。
这类案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了不确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案件发生后相同的是受害人的悲惨遭遇以及受害之后无法找到真正行为人的痛苦与无奈。
不同的是一个又一个遍布全国各地的受害人,还有就是案件发生后各地法院的判决。
笔者先对高空抛物之人损害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而后对该行为的司法实践、规则原则、承担责任的正当性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高空抛物;民事责任;损害行为一、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界定(一)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概念要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认定进行分析和研究,必先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进行法律意义的界定,唯有如此才能确立对此问题展开讨论的基础。
高空抛物,从广义上说,主要是指从建筑物内抛出的物品造成临近该建筑物的人身或财产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的情形。
狭义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也是争论之焦点,是指从建筑物内抛出的物品对于临近该建筑物的人身或财产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但又不能查明抛落物品的行为人,以致依照现行法律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的情形。
(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性质目前我国学者对其概念上的阐述,直接体现了对此问题的认识。
就目前学术界讨论的情况来看,王利明教授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
但杨立新教授对此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不管投掷的也好,倾注的也好,悬挂物坠落或者搁置物坠落也好,其实都是建筑物中的物坠落所致损害。
作者认为一个是物件责任,一个是行为责任,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否则,《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中坠落的物品”,将二者分开讲述将毫无意义。
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认定(一)高空抛物案件的主要司法实践分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一般多发生在区分所有的建筑中,因为是区分所有,所以往往很难确定谁是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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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探讨
[摘要]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不仅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隐藏着巨大的危害,有的还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虽然《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及其责任作了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文章试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点分析,对高空抛物与相关行为的比较及对相关立法的认识等来探求高空抛物损害救济对策。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建筑物使用人;损害赔偿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高层建筑迅速增多,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中虽然致人损害的物件不同,但都具有损害性强,具体侵权人不明等特点,给城市社区及街道的公共安全造成较大的影响。
这个有关城市高空抛物威胁人们“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一直倍受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关注。
虽然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时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法中关于高空抛物侵权的规定是否合理,仍有争议。
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促进司法正义,本文拟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述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讲,包括物件从建筑物、飞机、桥梁、高山或其他高处抛下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从狭义上讲,则将高空抛物的场所限制于高层建筑物内。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是从狭义上对该行为进行规定的。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特殊性。
一般侵权构成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及因果联系等四要件。
违法行为的存在离不开行为主体,因此,首先要确定行为主体即侵权人,才有可能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而高空抛物侵权主要表现为高层建筑的使用人从建筑物内抛出物件,损害建筑物外人员的行为。
由于该建筑物内的人员众多,受害人很难寻找到充足的证据来认定是谁实施了抛物的侵权行为。
这是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最明显、最重要的特征,也是将其独立出来加以研究的基础。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相关行为的比较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物件致害侵权行为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从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是行为人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下实施的本不该实施的作为行为,本质上属于行为致人损害。
物件致害侵权行为,是指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控制下的物件因疏于管理或维护,致其物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行为。
楼房阳台上的搁置物如花盆被大风吹落,楼房外墙上的悬挂物如空调外机箱因年久失修坠落,从而伤及人或物,这本质上都是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作为所致。
因此,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能混同于物件致害侵权行为。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
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两者具有真正的侵权行为人难以确定,受害人财产或人身遭受重大损害需要得到法律救济的相同点。
但是,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而p(二)归责原则
基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点,《侵权责任法》对其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了高空抛物侵权事件,一定范围内的建筑物使用人都要承担经济补偿责任,除非他们能自己举证证明主观上没有过错,
没有实施抛物的加害行为。
受害人不需要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要求,去举证证明谁为侵权人,只需要证明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其两者间有因果关系即可。
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及举证责任降低了受害人一方的举证难度,有利于其权利的维护。
(三)法理基础
对于追究众多住户的赔偿责任是否合乎公平正义,是否具有正当性,众多学者从各个角度对其法理基础进行探讨,有的基于公平原则主张分担责任说,有的基于保护公共安全原则主张连带责任说。
四、立法之评述
虽然《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仍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导致对其的认识和处理存在很大的争议。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从侵权责任法的体系结构来看,将高空抛物行为放置于“物件损害责任”一章中,忽视了高空抛物行为是人的作为致害这一特点,与物件致人损害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不宜将两者放在一章中予以规定。
第二,使用单一列举法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限定在建筑物中,不足以概括实际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虽然从建筑物中抛扔物品,导致建筑物外的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在生活中可能是最多发的一种,但是高空抛物还可以是从飞机、桥梁或其他高处抛下物件致人损害。
第三,条文明确了一定范围内的可能加害人可以自己举证证明没有或不可能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从而免于承担责任。
但是这种证明责任要求比较高,往往很难以寻找到充分证据来予以证明。
第四,关于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只是明确了由“可能加害人”对受害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对承担责任的方式规定的很抽象,没有明确究竟是实行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在审判案件时,就需要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旦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产生纠纷。
法国、比利时、智利等国的民法典中对此问题明确规定“如果物品是由建筑物的某部分抛掷出来的,在无法确定实际行为人时,由居住在该部分的所有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2] 这一做法值得我国立法的借鉴。
我国应在立法中规定可能加害人赔偿时应采用按份责任方式,这就使得每个人分担到的赔偿责任没有那么沉重,而且每个人履行了自己的那份赔偿责任后获得免责。
如果适用连带责任,这种追偿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对追偿人来说是一种负担,还会徒增大量社会成本。
同时会使每一位“可能加害人”都想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增加判决执行的难度。
另外连带责任作为最严厉的侵权责任形态,是“对自己行为负责”之传统民法伦理的例外,其适用应奉行“法无明文规定不连带”的原则,严格禁止类推扩展适用。
[3]五、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
由“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能充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但是让那些非真正侵权人的众多建筑物使用人也承担责任,就意味着为了维护一人的利益而损害数十人的利益,明显是有失公平的。
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更多地取决于社会发展水平,我国立法如此规定,在现有国情下可能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对高空抛物侵权损害我们可以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化救济方式。
首先,对高空抛物侵权成立高空抛物救助基金。
该基金的来源可以多样化,如由政府投入启动资金而设立,也可以是从社会募集资金而设立。
高空抛物的社
会救济是社会发展的趋势,通过社会化救济以填补传统救济方式的不足。
[4] 其次,由保险公司推出针对高空抛物侵权的商业保险产品,充分发挥保险分散损失的功能,使受害人的损失最起码能够得到金钱上的补偿。
遭受高空抛物损害,应该属于意外事故的一种,完全可以将这种风险纳入意外伤害保险范畴。
只要投保了包含高空抛物损害风险的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了该种行为的损害,被保险人便可以从保险公司处得到保险金的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损失。
最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一般都会使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遭受重大损失。
因此,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仅会涉及民事责任,也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如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高空抛物案件后果严重,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在科技迅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公安机关查明高空抛物肇事人,并没有多少技术障碍。
[5]运用各种科技手段,进行现场勘测、抛物实验、痕迹鉴定等,找到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人。
这样承担赔偿责任就有了明确的主体,不仅不需累及众多其他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而且让其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这将更具有震慑力,从而遏制该类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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