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医药顶尖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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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和实施方案为了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培养一批高水平的中医药人才,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全面有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和实施方案。

本文将提出一个包括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培养方法和评价体系的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1.培养具备全面中医药理论知识和临床实践技能的中医师。

通过系统的中医学科知识培养,使中医师能够熟练掌握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治疗,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中医药服务。

2.培养具备中医药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的科研人才。

通过深入研究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培养学生的科研思维和能力,使其能够进行中医药相关的科学研究,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创新提供支持。

3.培养具备国际视野和跨文化沟通能力的中医药国际合作人才。

通过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项目,培养学生的跨文化沟通能力和国际合作意识,使其能够在国际舞台上推广和传播中医药文化。

二、培养内容1.中医学科核心课程培养:包括中医基础理论课程(如中医学、中药学、中医针灸学等)、中医诊断课程和中药治疗课程。

通过教学和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中医学科知识和技能。

2.临床实践培养:通过实习和临床操作培养,使学生能够真实地感受和应用中医药临床实践,提高诊断和治疗的能力。

3.科研能力培养:通过开设科研导论课程、组织科研项目和实验室实训等方式,培养学生的科研思维和能力,使其能够进行中医药相关的科学研究。

4.国际合作能力培养:通过举办国际交流和合作项目,组织学生出国交流和参加国际会议等方式,培养学生的国际合作意识和跨文化沟通能力。

三、培养方法1.教学手段多样化。

通过讲座、实践操作、案例分析等方式,使学生能够全面了解和应用中医药知识。

2.实践环节设置合理。

通过临床实习和实验室实训等方式,使学生能够真实地感受和应用中医药临床实践和科研操作。

3.研究项目多样化。

组织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和论文撰写,使学生在科研能力培养中能够有所发展。

江苏省中医药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公布日期】2009.10.09•【字号】苏中医政[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中医药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中医政〔2009〕45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8﹞99号),深入实施中医药“人才强业”战略,加速培养造就一批在全国中医药领域具有先进学术水平的领军型人才,以领军人才带动优秀团队,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医药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推荐的要求,认真做好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的推荐和培养工作。

具体申报日期和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江苏省财政厅二○○九年十月九日附件: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江苏中医药人才高地,加速培养一批在全国中医药领域具有先进学术水平的领军型人才,引领和带动中医药学科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医药领军人才是指学术上有所专长、医德医风高尚、管理能力突出、创新能力强、能带动和推动本学科发展,并在重大疾病的预防与诊治,尤其是在疑难复杂疾病的救治及治未病中具有显著工作绩效的高层次中医药人才。

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的主要任务是,在全省范围内,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以资助课题研究为主要方式,经过5年努力,培养出30名左右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高层次中医药学科带头人。

第三条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自2009年起实施。

江苏省中医药局及有关部门对纳入培养计划的领军人才给予经费支持,并对领军人才培养进行动态过程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以确保领军人才培养的成效。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卫生重点人才培养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卫生重点人才培养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卫生重点人才培养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5.10.19•【字号】苏卫科人[2005]17号•【施行日期】2005.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卫生重点人才培养办法》的通知(苏卫科人〔2005〕17号)各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医学人才梯队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提升我市医疗卫生技术水平,特制定《苏州市医疗卫生重点人才培养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严格掌握选拔条件,认真做好我市医疗卫生重点人才的推荐和培养工作。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附件:苏州市医疗卫生重点人才培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医学人才梯队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青年学科带头人,加快提升我市医疗技术水平和预防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培养目标第二条在医疗和公共卫生领域选拔100名优秀人才作为重点人才培养对象,其中临床50名,公共卫生30名,医技20名。

自2006年起,采取导师带教制,以资助有计划、定方向的国外研修和课题研究为主要形式,经过5年左右时间的培养和锻炼,使他们成为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我市新一代学科带头人,其中5-10名成为省内甚至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高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章选拔范围和申报条件第三条医疗卫生重点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范围为:苏州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预防保健等卫生机构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培养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和奉献精神;2、有较深厚的本专业基础知识及实践经历,有较好的发展潜能;3、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的能力,并能较好地运用外语了解、学习新技术;4、年龄在45周岁以下;5、近三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工作差错。

江苏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苏中医政[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中医政〔2009〕41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全面做好我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21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管理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8〕7号)要求,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制定了《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全省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含助理)医师,均需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中医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中医类别执业范围中“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的条件之一。

附件:1.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2.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3.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报名汇总表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省财政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江苏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为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作用,确保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在我省顺利实施,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2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通过对全省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含助理)医师进行岗位培训,使之掌握全科医学概念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特点,熟练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方法,开展社区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达到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执业的基本要求,逐步建立一支能够满足社区中医药服务需求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队伍。

中医院中医人才培养计划及措施

中医院中医人才培养计划及措施

中医院中医人才培养计划及措施
为了提高中医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加快骨干人才队伍建设,以打造医德高尚、技能全面、素质优良的中医药人才队伍为目标,XXX制定了以下人才培养计划:
1.积极组织中医人员参加各类中医学术活动,每年拟派出30-40名中医人员参加短期理论研究班及学术交流会。

2.每年拟选派10名中医人员参加中医技能短期培训班,
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

3.每年拟选派10名中医药人员到上级中医医院进修研究,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中医诊治水平。

4.做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和“三基”训练工作,
通过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提高中医初级人员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5.按照国家、省、市师承教育工作要求,做好师承教育工作,通过师承教育,培养中医人才。

6.积极申报国家、省、市中医重点人才、优秀人才,通过中医人才建设,提高中医医疗水平。

为了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XXX还制定了以下措施:
1.每年制定中医药人员外出进修计划,并按计划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外进修。

2.做好信息交流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参加国家、省、市继续教育项目研究。

3.做好中医临床住院医师的规范化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参加全省进行的理论考试和临床操作技能考核。

4.各科室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XXX业务工作,选派人员外出参加培训。

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和实施方案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和实施方案随着中医药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中医药的研究和应用。

为了培养和提高中医药人才的素质和能力,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和实施方案。

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是指依据国家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医药学科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规律,制定目标明确、内容全面、方法科学、适应需求、可持续发展的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

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关键性支撑,它是为了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的目标是根据国家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培养具有高素质、全面能力、多专业、多元化发展趋势的中医药人才,达到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

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的内容应该包括中医药学科、中医药技术、中医药管理、中医药教育等方面的内容,培养中医药的学术水平、临床能力、科研能力和管理能力。

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的方法应该科学灵活、实用有效,以培养出能适应社会经济需要的高素质中医药人才为目的,培养方式要包括传统中医药理论教学、基础医学教学、临床实践教学、合理用药教学、继续教育等方面。

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的适应需要保证中医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应适应现代医疗需求、传统中医药与现代医学融合发展的需求、医疗卫生领域发展趋势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等。

二、中医药人才培养实施方案中医药人才培养实施方案是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

它是根据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的目标、内容和方法,结合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求、人才培养的特点和规律,以及教学基地和师资等条件,实施中医药人才培养的具体方案。

中医药人才培养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教学内容的具体规划中医药人才培养实施方案要对教学内容进行具体规划和安排,包括中医药理论、基础医学、临床实践教学、中西医结合诊疗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还应该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教学质量。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苏中医政[2009]72号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苏中医政[2009]72号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苏中医政〔2009〕72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按照《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要求,经过公开报名、单位推荐、资格审查、现场答辩及公示等程序,现确认沈洪等30人为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特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邀请同行专家对培养对象的学术主攻方向、研究课题、培养目标、考核指标等进行专题论证,制订完善培养计划。

我局将根据各单位确定的培养计划情况,正式签定《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合同书》。

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拟定年度经费资助计划。

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匹配经费比例不得低于省财政资助额度。

三、我局将对培养对象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和目标考核,定期评估,滚动支持,实行淘汰制。

培养对象所在单位须于每年12月底前向我局提交书面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我局将按照《合同书》内容和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评估。

四、《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合同书》(《合同书》式样已在我厅网上公布,请自行下载)一式六份和论证专家名单,于2010年1月31日之前报送我局医政科教处(并附电子版)。

请各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该项目的管理,督促、指导培养对象单位制订完善培养计划,建立支持领军人才培养的相关政策,积极营造良好的培养环境。

联系人:戴运良、虞凯电话:************邮箱:***************.cn附件:1.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名单2.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合同书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名单序号姓名单位专业1沈洪江苏省中医院消化内科2姚昶江苏省中医院外科3方祝元江苏省中医院心脏内科4盛梅笑江苏省中医院肾脏科5孙建华江苏省中医院针灸科6居文政江苏省中医院中药学7纪伟江苏省中医院风湿科8王瑞平江苏省中医院肿瘤内科9史锁芳江苏省中医院呼吸内科10陆启滨江苏省中医院妇科11徐新荣江苏省中医院眼科12吴明华江苏省中医院神经内科13陈彦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中药学14朱佳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呼吸内科15曹鹏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中药学16谢林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骨伤科17田耀洲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消化内科18倪光夏江苏省第二中医院针灸科19王茵萍江苏省人民医院针灸科20金黑鹰南京市中医院肛肠科21钮晓红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外科22谭善忠南京市第二医院中西医结合传染病23陆曙无锡市中医医院心脏内科24王建伟无锡市中医医院骨伤科25吕国忠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烧伤整形科26令狐庆徐州市中医院肛肠科27张琪常州市中医医院心脏内科28葛惠男苏州市中医医院消化内科29龚旭初南通市中医院外科30李乐军连云港市中医院神经内科附件2:中医药局编号: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合同书姓名:课题名称:培养单位(甲方):江苏省中医药局所在单位(乙方):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丙方):合同起止年限:2010年至2014年江苏省中医药局二○○九年共同条款为顺利完成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任务,江苏省中医药局(甲方)、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丙方)、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作为甲乙丙三方在合同执行中共同遵守的依据。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人才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07]10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人才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07]10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人才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人才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07〕10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深入实施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战略工程意见的通知》精神,今年我厅将启动新一轮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和医学重点人才培养工作,计划建设28个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培养120名医学重点人才。

为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和条件:依据《江苏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医学重点人才培养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科和人员均可申报。

(一)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申报条件:1、学科医学科技水平处于省内领先,达到国内先进,并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学术技术梯队结构合理,人员素质好;3、学科带头人须在60周岁以下,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省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4、有第一负责人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和科技成果;5、申报重点学科必须是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近三年获省部级二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除外),核定床位不低于50张。

申报医学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500万元。

6、单位组织领导有力,配套措施扎实;(二)医学重点人才申报条件: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素质,治学态度严谨,有高尚的医德医风,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2、具有坚实的医学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有一门外语达到听说读写四会,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较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本专业较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已成为本部门的主要业务骨干并已作为本单位或本地区重点培养对象;3、截止2006年底,年龄未满45周岁(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副主任医师(或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4、有第一负责人的省部级(含卫生厅)及以上科研课题和市(厅)级及以上科技成果;5、近三年中获得省部级二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前三名)、或SCI收入5篇论著(第一作者)、或承担省部级(含卫生厅)及以上重大科研课题(第一负责人)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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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实施方案
为加强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高等职业教育领军人才和行业大师(下称专业领军人才),省教育厅决定组织实施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强师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12‟1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强师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8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教师函…2014‟81号),特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和任务
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是广东省“强师工程”之职业教育教师技能提升工程的组成部分。

2014-2016年,计划在4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7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单位、18所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和其他专业特色突出的高职院校中,遴选100名专业带头人作为培养对象,在3-4年培养期内,从专业建设、社会服务、技术应用与创新以及教学团队建设等方面对其进行系统培养,促使其成为广东省高职教育专业领军人才,为打造一批全省领先、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品牌专业打下坚实基础。

二、职责和分工
省教育厅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实施,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确定培养对象,并对培养对象进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以确保培养成效。

有关高职院校负责结合本校专业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专业带头人培养规划;在未来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大、发展前景好、学校准备重点支持和建设的专业中,遴选符合条件、有实力、有培养前途的专业带头人作为省级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候选人;落实对省级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并且按照要求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制定总体计划。

省教育厅根据我省高职教育发展实际,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情况,制定培养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组织申报。

省教育厅组织有关高职院校推荐省级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候选人。

候选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国家或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专业带头人;
2.在教学第一线工作,年龄45周岁(含)以下,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同时具备中级以上行业企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中青年专任教师;
3.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教学工作业绩突出,近5年独立而系统地讲授过两门及以上专业课程(含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近3年学生评教均为优秀,年均课时量不少于160课时;
4.在教研教改、课程和教材以及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学生实训等方面取得较显著成绩,并作为负责人获得校级及以上相关项目的立项;
5.科学研究能力较强,注重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在科技攻关、生产工艺改进、产品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取得过创新性成果;或主动参与校企合作,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并取得一定成绩,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已入选高职院校珠江学者计划、“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的人员及已获得“强师工程”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项目资助的人员,不纳入本次培养计划的推荐范围。

(三)校级选拔和推荐。

高职院校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按要求认真填写•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申报表‣(附件1-1),在教师个人申报、院系初审推荐的基础上,成立校级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专家评审确定推荐对象,并在校内公示7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高职院校将其申报材料上报至省教育厅。

每个专业推荐人选不超过1人。

(四)省级评审。

省教育厅根据全省各专业领域的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遴选;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提出拟定人选后,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示7天。

经公示无异议者,正式列为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五)制定任务书。

有关高职院校组织培养对象依据•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申报表‣,制定任务书,进一步细化培养方案和考核要点等,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成果考核。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省级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进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1.年度考核。

培养期内,每年12月底前,培养对象应依据任务书向省教育厅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重点考核本年度预期目标实现情况以及校方承诺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落实情况。

年度考核分通过和不通过两个等级。

2.终期考核。

培养期满后,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培养对象进行终期考核。

依据•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申报表‣的目标承诺和•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领军人才培养目标‣(见附件1-2)的有关要求,从专业建设、社会服务、技术应用与创新以及教学团队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结果在广东省教育厅网站上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省教育厅发文公布考核结果。

终期考核优秀者可优先推荐申报“广东省高职院校珠江学者”。

四、资金安排和管理
(一)根据•广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粤教师函…2014‟81号),专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列入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建设评审考核指标,经费纳入高职院校教师能力提升计划奖补经费。

省财政按照•广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对广东省高职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所在院校给予奖补。

(二)有关高职院校应按照资金扶持承诺,按时足额落实培养经费,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培养经费预算一经确定,不得自行调整;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培养经费用于培养对象从事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等直接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用于实训设备购置。

(三)对年度考核为不通过等级的,省财政将按10万元/人的标准扣减培养对象所在院校下一年度的高职教师能力提升计划项目奖补资金,同时取消该校下一年度省级高职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推荐资格。

对终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省财政将按30万元/人的标准追回培养对象所在院校的高职教师能力提升计划项目奖补资金。

(四)使用培养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应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

五、责任追究
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粤财教…2014‟86号文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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