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食品管理规定修订稿
散装食品制度范本

散装食品制度范本一、引言为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加强散装食品的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散装食品经营要求1. 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
2. 经营者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散装食品储存、销售设施,确保食品存放安全。
3.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备查。
4. 经营者应定期对散装食品容器、工具进行清洗、消毒,确保食品容器、工具卫生。
5. 经营者应在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上明确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6. 经营者不得经营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散装食品。
三、散装食品销售管理1. 经营者应将散装食品分区、专柜销售,设置明显的销售区域标志。
2. 经营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散装食品的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检查。
3. 经营者应对散装食品销售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经营者应在销售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污染和交叉污染,如防蝇、防尘、防鼠等。
5. 经营者应在散装食品销售区域设置消费者自助取食区,并明确标示取食工具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6. 经营者应定期对散装食品销售环境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确保销售环境整洁、卫生。
四、散装食品质量保障1. 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散装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2. 经营者应定期对散装食品进行质量自检,发现问题食品应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3. 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散装食品进行定期检验,确保食品合格。
4. 经营者应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及时整改食品安全问题。
五、违规处理1. 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 经营者因散装食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经营者拒绝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11•【字号】沪市监食经〔2024〕329号•【施行日期】2024.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市监食经〔2024〕329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加强散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散装食品销售经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促履行主体责任(一)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依法取得散装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等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要求,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督促食品销售企业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制定,强化散装食品等重点食品风险管控,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二)强化从业人员管理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加强对散装食品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引导加强食品安全自律,进一步提高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三)规范散装食品销售经营行为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严格落实散装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食品来源合法和质量安全。
食品销售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标明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出厂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经营过程中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
销售、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设置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防污染等设施设备,使用有效覆盖或隔离容器盛放食品,并配备售货工具,确保不被消费者直接接触。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三篇)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散装食品的卫生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散装食品的定义和分类第二条散装食品是指制作、包装后没有进一步经过密封的食品。
根据食品的特征和材料,可以分为干货类、粮油类、调味品类等。
第三章散装食品的生产经营许可第三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并在食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证照。
第四章散装食品的原材料选择第四条生产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选择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材料,不得使用过期或者不合格的食品原材料。
第五章散装食品的储存条件第五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散装食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第六章散装食品的包装和标识第六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对散装食品进行适当的包装,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第七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对散装食品进行明确的标识,标识内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七章散装食品的销售和服务第八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备满足卫生要求的销售场所和设备,确保销售环境的卫生安全。
第九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员工的卫生安全意识。
第十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销售散装食品的合法合规。
第八章散装食品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食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十二条消费者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散装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如果违反本规定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
关于散装食品制度范本

散装食品销售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散装食品的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主体。
第三条散装食品销售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满足消费者需求。
第四条散装食品销售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经营活动。
二、销售资质与条件第五条散装食品销售者必须持有合法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具备与经营规模、品种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散装食品销售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销售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和设施;(二)具有与其销售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距离;(三)销售冷藏、冷冻食品的,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四)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并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三、食品质量与安全第七条散装食品销售者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八条散装食品销售者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九条散装食品销售者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销售的散装食品进行包装、标识,并在标识上注明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散装食品销售者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散装食品销售者不得经营过期、变质、掺假掺杂、有毒有害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散装食品销售者应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健康证明,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遵守卫生操作规程,佩戴整洁卫生的口罩、衣帽和操作工具。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第十四条散装食品销售者应定期对销售场所、设施、食品等进行自查,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023年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2023年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散装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条散装食品是指在销售过程中不经过包装,以散装方式出售的食品。
第三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明。
第四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散装食品经营者的责任第五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术水平,确保食品安全。
第六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过期食品或有安全隐患的食品。
第七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标识,标注食品名称、原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确保清晰可见。
第八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保证食品销售场所的卫生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第九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检验,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章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第十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与正规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签订食品供货协议,并对供货企业的食品质量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供货企业应当具备食品生产资质和质量检测能力,确保所供食品符合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批次食品均留样备查。
第十三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对每个供货环节进行记录,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十四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及时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五条监督检查机关应当依法对散装食品经营者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机关发现散装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机关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散装食品经营者,可以吊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消费者对散装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范本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散装食品的卫生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散装食品是指没有包装或者只有简单包装、无商标、无产品标签、无明确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
第三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包括生产、加工、经营散装食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散装食品的质量安全监控,在销售环节提供明确的产品信息,确保散装食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第五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所需的条件,包括生产、加工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具备质量检测、监测设备,培训有关员工等。
第六条散装食品经营者禁止生产、销售已经过期的食品,禁止以次充好,禁止使用含有重金属、有害物质的原料进行加工。
第七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对散装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销售质量不合格的食品。
第二章散装食品经营许可第八条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手续,取得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第九条申请散装食品经营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必需的设施和设备,包括具备卫生要求的生产、加工设施,质量检测、监测设备等;(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从业人员,并按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三)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存储、运输和销售设施;(四)有完善的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运行规范;(五)能够提供产品的溯源信息和质量安全合规证明。
第十条申请散装食品经营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核查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驳回,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二条散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规范散装食品的管理制度
规范散装食品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散装食品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生产的单位及个人。
三、相关定义1. 散装食品:指没有任何包装或者包装不完整的食品或者已打开的包装的食品。
2. 散装食品经营者/生产者:指经营或生产散装食品的单位或个人。
3. 散装食品销售场所:指出售散装食品的商户、场所或其他临时销售点。
4. 质量安全责任人:指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生产的单位内具体负责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员。
4. 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对散装食品的管理。
四、散装食品的采购1. 散装食品经营者/生产者采购散装食品应当选择合法、有资质的生产企业的产品,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采购散装食品应当根据产品特点、销售情况和库存情况采取适量采购原则,避免过期及变质的食品。
3. 采购散装食品应当保留采购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五、散装食品的存储1. 散装食品经营者/生产者应当建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存储场所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2. 存储散装食品应当采取适当的温度、湿度、通风等措施保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3. 存储散装食品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要求分类存储,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4. 存储散装食品应当保留存储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数量、存储时间等信息。
六、散装食品的销售1. 散装食品销售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并配备洗手设施。
2. 出售散装食品的商户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并具有相应的健康证明。
3.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用专用容器或包装,并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4.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避免与不安全的食品混合,防止食品污染。
5. 销售散装食品的商户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质量安全情况,并配备相关食品安全宣传资料。
七、质量安全管理1. 散装食品经营者/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指定质量安全责任人进行管理。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范文(3篇)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散装食品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散装食品是根据消费者要求在销售场所现场从大包装或散装商品中取出并直接装入消费者所提供的容器内的食品。
第三条消费者购买散装食品应当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减少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散装食品销售场所应当具备卫生许可证,并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卫生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
第五条散装食品销售场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并监督销售场所的卫生状况。
第六条散装食品销售场所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卫生设施,包括洗手间、洗手盆、食品加工区域等,并保持设施的清洁和良好状态。
第七条散装食品销售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如消毒、防虫措施等,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第八条消费者在购买散装食品前应当充分了解销售场所的卫生状况,并选择信誉良好、卫生管理有保障的销售场所购买。
第二章卫生管理要求第九条散装食品销售场所的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有责任指导销售人员和操作人员遵守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散装食品销售场所的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了解散装食品的卫生管理要求和操作规范,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散装食品销售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用品和设备,如清洁剂、消毒剂、防尘罩等,并严格按照卫生标准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十二条散装食品销售场所应当对食品从采购、储存、加工到销售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散装食品销售场所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和卫生安全管理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食品的来源、质量检验、销售记录等信息,并保存一定期限。
第十四条散装食品销售场所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和抽样检验,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散装食品销售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控制措施和设备,如加热设备、冷藏设备等,用于确保食品在销售过程中的温度控制和保存。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增加。
散装食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食品形式,但由于其易受污染和变质的特点,散装食品的卫生管理尤其重要。
本文将从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角度进行探讨,以匡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如何保障散装食品的卫生安全。
一、散装食品的选购与储存1.1 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散装食品,避免购买来源不明的产品。
1.2 注意散装食品的包装是否完好无损,避免购买已经开封或者破损的产品。
1.3 储存散装食品时,要避免与易腐烂的食品接触,保持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
二、散装食品的加工与处理2.1 在加工散装食品前,要彻底清洗双手和工作台等工具,确保无菌操作。
2.2 加工散装食品时,要避免使用生熟混合的工具,避免交叉污染。
2.3 加工后的散装食品要及时包装或者盖好,避免灰尘和害虫的污染。
三、散装食品的销售与展示3.1 销售散装食品的商家要定期清洁销售台和餐具,保持卫生。
3.2 展示散装食品时,要避免直接接触手部或者其他物品,使用专用工具取食品。
3.3 销售散装食品的商家要定期检查产品质量,避免售卖过期或者变质产品。
四、散装食品的消费与食用4.1 消费者购买散装食品后,要尽快食用,避免长期保存导致食品变质。
4.2 食用散装食品时,要注意食品的口感温和味,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住手食用。
4.3 食用散装食品后,要及时清洁嘴巴和双手,保持个人卫生。
五、散装食品的监督与检测5.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散装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确保产品符合卫生标准。
5.2 消费者在购买散装食品时,要注意查看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避免购买过期产品。
5.3 消费者在食用散装食品后,如浮现食物中毒等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确保食品安全。
综上所述,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对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消费者在购买、加工、销售和食用散装食品时,都应注意卫生安全问题,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保障身体健康。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散装食品市场的卫生安全。
市场散装食品管理规范 (2)
市场散装食品管理规范
在日常生活中,散装食品是我们时常接触到的一种商品,但是由于散装食品的特殊性,管理规范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权益,市场散装食品管理规范显得尤其重要。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市场散装食品管理规范。
一、散装食品的采购管理规范
1.1 选择正规渠道采购散装食品
1.2 注意散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1.3 对散装食品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
二、散装食品的存储管理规范
2.1 严格控制存储温度和湿度
2.2 防止散装食品受到污染和异物混入
2.3 定期清洁和消毒存储容器和环境
三、散装食品的销售管理规范
3.1 标明清晰的商品信息和价格
3.2 保持散装食品的整洁和卫生
3.3 禁止销售过期或者变质的散装食品
四、散装食品的包装管理规范
4.1 使用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4.2 包装要具有防潮、防尘、防虫等功能
4.3 包装标识要清晰明了,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五、散装食品的监督管理规范
5.1 加强对散装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
5.2 对违规经营散装食品的商家进行处罚
5.3 增加消费者对散装食品的监督参预
总结:市场散装食品管理规范对于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惟独严格执行管理规范,才干有效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希翼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重视市场散装食品管理规范,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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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管理规定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散装食品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本公司散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散装食品的购进、贮存、运输及各零售门店销售散装食品的管理。
4.术语和定义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即无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包括预包装食品经分拆后以专门容器装承的食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5.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部门在订购散装食品前,应向供货方索取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经食品安全管理员审核合格后方可购进。
(1)《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拟购进散装食品标签及合格证明复印件。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将审核合格的供货方及散装食品录入计算机系统,建立基础数据库。
采购部门从基础数据库选择供货方和拟购食品,建立采购订单,未录入计算机系统基础数据库的不得购进。
购进散装食品,应与供货方签订明确双方质量责任的购销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供货方供应散装食品时应开具随货同行单,随货同行单应包括散装食品名称、规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方名称、送货日期等内容。
供货单位供应散装食品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验收人员应对购进的散装食品进行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查验不合格的应予以拒收,不得入库。
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进口食品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查验散装食品的包装标识,应与本公司采购订单及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一致,内容包括:(1)食品名称、生产者、生产者地址、联系方式;(2)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包装规格;(3)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4)应予标识的其他内容。
查验合格后,验收员应及时在计算机系统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应按规定保存五年。
不得购进存在以下质量问题的散装食品:(1)无生产资质生产的散装食品,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2)无“标识牌”、涂改、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3)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4)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5)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6)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7)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8)其他异常情况。
6.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本公司从事食品采购、安全管理、验收、保管、销售、配送等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办理健康证,体检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人事部门应及时将其调离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岗位。
行政人事部门应及时安排进入本企业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并办理健康证。
体检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安排上岗。
行政人事部门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散装食品的工作。
行政人事部门应组织进入本企业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对本企业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食品从业人员遵守以下卫生管理规定:(1)衣着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发、常洗澡等,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2)接触食品前以及接触污染物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进行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
7.散装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对本企业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经营过程等如实逐项自查,每周一次、每月一表,自查记录存入自律档案妥善保管。
自查过程中发现影响散装食品安全的问题及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确保食品安全。
8.散装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对购货单位的散装食品经营资格进行审核,不得向无散装食品经营资格的单位销售散装食品。
销售散装食品时应随货附加盖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专用章的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销售散装食品应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送货日期等内容。
计算机系统应建立散装食品销售记录台帐,台帐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送货日期等内容,计算机系统数据应按日备份,保存五年备查。
9.散装食品仓储保管制度贮存散装食品的仓库应根据散装食品品种、数量配备相应的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霉、防腐、温控、冷藏、照明、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
接触散装食品的各种设备、工具、容器等应由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
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当在贮存位置醒目处标明其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仓库保管员应经常检查散装食品在库贮存期间的质量状况,根据散装食品的品种特性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对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应及时停售,不得发货。
10.不合格散装食品退市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9)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经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立即停止销售,待售食品应立即撤下货架,销毁或暂存在不合格食品集中存放区域,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2)需销毁处理的,应采取就地拆除包装或捣毁、染色等方式处理,以破坏其原有形态;(3)销毁由专人负责,在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监督下进行,并按规定做好不合格食品销毁记录;(4)属于应予召回的食品,应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的要求实施召回;(5)不得将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再次加工制作后销售,回收后的食品不得加工后再次使用。
11.散装食品运输管理制度运输和装卸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定期消毒、保持清洁。
运输和装卸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识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不得将散装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应注意保护产品标识,防止脱落和模糊。
运输散装食品应采用密闭的箱式货运工具,并符合卫生要求:车箱底板平坦、洁净,无泥沙、灰尘、铁锈、水渍和油渍、无异味等。
在运输过程中,司机应注意道路状况,避免急停、急拐和颠簸路面对产品造成的损坏,并及时注意天气的变化,采取防尘、防雨、防晒措施。
12.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新进公司的员工必须经过健康知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从事散装食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应每年接受公司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按规定保存五年。
13.不安全散装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在经营过程发现经营的散装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按《不合格散装食品退市管理制度》的规定停止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销售、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在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向购货单位发送召回通知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2)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3)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4)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本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经营范围内实施主动召回,并将召回情况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当告知生产者。
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本企业应在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不安全食品的召回程序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1)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2)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3)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实施一级召回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2)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3)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4)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5)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6)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7)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8)召回的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