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散装食品)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确保散装食品在销售过程中的安全性,保障消费者健康。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销售散装食品的超市、市场、食品店等。
二、散装食品定义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如散装糕点、散装熟食等。
三、食品采购管理1. 供应商选择: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并定期评估其供应的食品质量。
2. 采购记录:详细记录每次采购的食品名称、数量、供应商信息及采购日期。
四、食品储存管理1. 储存条件:确保食品储存在干燥、清洁、无异味的环境中,避免直接阳光照射。
2. 分类存放:不同种类的食品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五、食品销售管理1. 销售环境:保持销售区域的清洁卫生,定期清洁消毒。
2. 标识清晰:在散装食品销售区域明确标识食品名称、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六、员工卫生管理1. 健康证明:员工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2. 个人卫生:员工应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和帽子,定期洗手消毒。
七、食品安全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八、消费者告知向消费者明确告知散装食品的选购、储存和食用方法,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九、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事故记录: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记录事故详情。
2. 应急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十、监督检查定期对散装食品的安全管理进行自检,并接受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记录与档案管理建立散装食品管理档案,详细记录采购、储存、销售、培训、事故处理等环节的相关信息。
十二、持续改进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和消费者反馈,不断改进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机构名称]负责解释。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散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散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散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散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散装食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五条散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生产散装食品。
第六条散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七条散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保证散装食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八条散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散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散装食品生产记录,记录生产日期、生产批次、产量、原料来源、生产过程、检验结果等信息。
第十条散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散装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散装食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十一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经营散装食品。
第十二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保证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散装食品进行进货查验,确保其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十五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散装食品销售记录,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等信息。
第十六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散装食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散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散装食品定义本制度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消费者自行选购的食品,包括蔬菜、水果、肉类、海鲜、糕点等。
第三条管理制度一、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
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储存管理制度(一)散装食品应当存放在符合食品储存要求的场所,保持通风、干燥、避光、防尘、防蝇、防鼠、防虫。
(二)不同种类的食品应当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三)散装食品的储存容器和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
四、食品销售管理制度(一)散装食品销售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销售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子、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三篇)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散装食品的卫生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散装食品的定义和分类第二条散装食品是指制作、包装后没有进一步经过密封的食品。
根据食品的特征和材料,可以分为干货类、粮油类、调味品类等。
第三章散装食品的生产经营许可第三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并在食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证照。
第四章散装食品的原材料选择第四条生产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选择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材料,不得使用过期或者不合格的食品原材料。
第五章散装食品的储存条件第五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散装食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第六章散装食品的包装和标识第六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对散装食品进行适当的包装,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第七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对散装食品进行明确的标识,标识内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七章散装食品的销售和服务第八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备满足卫生要求的销售场所和设备,确保销售环境的卫生安全。
第九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员工的卫生安全意识。
第十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销售散装食品的合法合规。
第八章散装食品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食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十二条消费者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散装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如果违反本规定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
散装食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散装食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散装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销售散装食品的商家,包括但不限于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等。
三、责任主体商家是散装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四、采购管理1. 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采购的散装食品来源合法、渠道正规。
2. 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
3. 定期对采购的散装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储存管理1. 散装食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清洁的环境中,避免直接阳光照射和潮湿。
2. 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3. 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或变质的食品。
六、销售管理1. 散装食品销售区域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2. 销售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口罩和手套,保持个人卫生。
3. 销售过程中应使用清洁的工具和容器,避免直接用手接触食品。
七、标签与标识1. 散装食品应有明确的标签,标明食品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2. 对于易过敏源的食品,应在显著位置进行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1. 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及时响应并处理。
2. 对于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监督检查1. 商家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
2. 接受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商家负责解释。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商家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补充本制度内容,确保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要求。
散装食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消费者健康,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散装食品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的商户、企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
三、管理制度1. 经营许可(1)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的商户、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2)经营者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等进行经营活动。
2. 食品原料采购(1)采购食品原料应从合法渠道进货,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可追溯。
(2)采购时应查验供应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采购散装食品原料时,应索要进货凭证,并妥善保存。
3. 食品储存(1)食品储存场所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尘等条件。
(2)储存食品应按照食品种类、品种进行分类存放,不得混淆。
(3)储存食品应定期检查,确保食品质量。
4. 食品加工(1)加工食品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工具、设备。
(2)加工过程中,操作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手套,保持个人卫生。
(3)加工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5. 食品销售(1)销售散装食品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规格、净含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2)销售散装食品时,应确保食品包装完好,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掺假等不合格食品。
(3)销售散装食品应按照规定进行计量,确保计量准确。
6. 食品追溯(1)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2)食品追溯信息应包括食品原料、生产过程、加工过程、销售过程等信息。
(3)消费者有权查询食品追溯信息。
7. 食品安全培训(1)经营者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培训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
(3)员工应掌握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8. 食品安全检查(1)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散装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2)检查内容包括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追溯等环节。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一、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保障散装食品质量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2. 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提高食品经营者自律意识;3.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1. 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公示许可证信息;2.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3. 严格落实散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4. 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严禁购进无合法来源或不可追溯来源的散装食品;5. 落实进货查验和登记台账制度,确保散装食品来源可追溯;6. 严格执行散装食品销售过程管控,确保销售环境整洁卫生,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7. 加强散装食品销售行为监管,严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超期或变质等违法行为;8. 落实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确保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可追溯;9.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监管部门的职责1. 加强对散装食品经营者的监管,确保其依法经营;2. 定期开展散装食品质量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4.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5. 加强与食品经营者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五、监督管理1. 食品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散装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经营者立即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3.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公开曝光;4. 鼓励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举报违法行为给予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的实施,旨在确保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散装食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散装食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散装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散装食品安全管理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
2. 设立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散装食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监督和检查工作。
3.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散装食品采购与验收1. 采购散装食品时,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食品来源可靠。
2. 采购散装食品时,应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如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等。
3. 验收散装食品时,应严格检查食品的外观、包装、标识、保质期等,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四、散装食品储存与保管1. 散装食品应储存在通风、干燥、清洁、卫生的环境中,避免阳光直射、潮湿、污染。
2. 储存散装食品时,应按照食品种类、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行分类存放,避免混淆。
3. 定期检查散装食品的储存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散装食品销售与配送1. 销售散装食品时,应保证食品新鲜、卫生,避免食品变质、污染。
2. 在销售过程中,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信息。
3. 配送散装食品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害。
六、散装食品安全管理监督与检查1. 定期对散装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散装食品的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确保食品安全。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散装食品安全管理教育与培训1.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散装食品安全管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2. 加强与员工的沟通交流,了解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散装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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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加强本公司散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散装食品的购进、贮存、运输及各零售门店销售散装食品的管理。
4.术语和定义4.1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即无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包括预包装食品经分拆后以专门容器装承的食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5.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5.1采购部门在订购散装食品前,应向供货方索取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经食品安全管理员审核合格后方可购进。
(1)《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拟购进散装食品标签及合格证明复印件。
5.2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将审核合格的供货方及散装食品录入计算机系统,建立基础数据库。
采购部门从基础数据库选择供货方和拟购食品,建立采购订单,未录入计算机系统基础数据库的不得购进。
5.3购进散装食品,应与供货方签订明确双方质量责任的购销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5.4供货方供应散装食品时应开具随货同行单,随货同行单应包括散装食品名称、规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方名称、送货日期等内容。
5.5供货单位供应散装食品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5.6验收人员应对购进的散装食品进行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查验不合格的应予以拒收,不得入库。
5.6.1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进口食品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书;5.6.2查验散装食品的包装标识,应与本公司采购订单及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一致,内容包括:(1)食品名称、生产者、生产者地址、联系方式;(2)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包装规格;(3)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4)应予标识的其他内容。
5.6.3查验合格后,验收员应及时在计算机系统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应按规定保存五年。
5.7不得购进存在以下质量问题的散装食品:(1)无生产资质生产的散装食品,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2)无“标识牌”、涂改、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3)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4)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5)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6)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7)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8)其他异常情况。
6.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6.1本公司从事食品采购、安全管理、验收、保管、销售、配送等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办理健康证,体检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人事部门应及时将其调离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岗位。
6.2行政人事部门应及时安排进入本企业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并办理健康证。
体检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安排上岗。
6.3行政人事部门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散装食品的工作。
6.4行政人事部门应组织进入本企业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6.5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对本企业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6.6食品从业人员遵守以下卫生管理规定:(1)衣着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发、常洗澡等,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2)接触食品前以及接触污染物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进行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
7.散装食品安全自查制度7.1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对本企业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经营过程等如实逐项自查,每周一次、每月一表,自查记录存入自律档案妥善保管。
7.2自查过程中发现影响散装食品安全的问题及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确保食品安全。
8.散装食品销售记录制度8.1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对购货单位的散装食品经营资格进行审核,不得向无散装食品经营资格的单位销售散装食品。
8.2销售散装食品时应随货附加盖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专用章的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8.3销售散装食品应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送货日期等内容。
8.4计算机系统应建立散装食品销售记录台帐,台帐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送货日期等内容,计算机系统数据应按日备份,保存五年备查。
9.散装食品仓储保管制度9.1贮存散装食品的仓库应根据散装食品品种、数量配备相应的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霉、防腐、温控、冷藏、照明、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
9.2接触散装食品的各种设备、工具、容器等应由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
9.3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当在贮存位置醒目处标明其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9.4仓库保管员应经常检查散装食品在库贮存期间的质量状况,根据散装食品的品种特性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对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应及时停售,不得发货。
10.不合格散装食品退市管理制度10.1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10.2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9)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10.3经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立即停止销售,待售食品应立即撤下货架,销毁或暂存在不合格食品集中存放区域,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2)需销毁处理的,应采取就地拆除包装或捣毁、染色等方式处理,以破坏其原有形态;(3)销毁由专人负责,在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监督下进行,并按规定做好不合格食品销毁记录;(4)属于应予召回的食品,应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的要求实施召回;(5)不得将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再次加工制作后销售,回收后的食品不得加工后再次使用。
11.散装食品运输管理制度11.1运输和装卸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定期消毒、保持清洁。
11.2运输和装卸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识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11.3不得将散装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11.4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应注意保护产品标识,防止脱落和模糊。
11.5运输散装食品应采用密闭的箱式货运工具,并符合卫生要求:车箱底板平坦、洁净,无泥沙、灰尘、铁锈、水渍和油渍、无异味等。
11.6在运输过程中,司机应注意道路状况,避免急停、急拐和颠簸路面对产品造成的损坏,并及时注意天气的变化,采取防尘、防雨、防晒措施。
12.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12.1新进公司的员工必须经过健康知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2.2从事散装食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应每年接受公司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12.3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按规定保存五年。
13.不安全散装食品召回管理制度13.1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13.2在经营过程发现经营的散装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按《不合格散装食品退市管理制度》的规定停止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销售、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13.3在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向购货单位发送召回通知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13.3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2)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3)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4)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13.4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本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经营范围内实施主动召回,并将召回情况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当告知生产者。
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13.5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本企业应在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13.6不安全食品的召回程序13.6.1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1)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2)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3)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13.6.2实施一级召回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