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散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散装食品定义本制度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消费者自行选购的食品,包括蔬菜、水果、肉类、海鲜、糕点等。
第三条管理制度一、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
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储存管理制度(一)散装食品应当存放在符合食品储存要求的场所,保持通风、干燥、避光、防尘、防蝇、防鼠、防虫。
(二)不同种类的食品应当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三)散装食品的储存容器和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
四、食品销售管理制度(一)散装食品销售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销售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子、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标签:标题]2016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经营散装食品的食品超市、商场等销售单位(以下称“经营者”),但不包括餐饮业和集贸市场。
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第三条运输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并在符合食品保存条件的状态下运输。
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并在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
同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条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
经营者应查验散装食品的标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1 / 5 ---------------------------------------------感谢观看本文-------谢谢----------------------------------------------------------- [标签:标题]2016制售者必须如实提供。
经营者应配备相应设备或工具,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或送检。
任何经营者不得经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无检验合格证明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第五条经营者进货后,应按照所采购食品的保存条件的要求进行储存,防止二次污染。
第六条经营者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
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销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且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三篇)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散装食品的卫生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散装食品的定义和分类第二条散装食品是指制作、包装后没有进一步经过密封的食品。
根据食品的特征和材料,可以分为干货类、粮油类、调味品类等。
第三章散装食品的生产经营许可第三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并在食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证照。
第四章散装食品的原材料选择第四条生产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选择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材料,不得使用过期或者不合格的食品原材料。
第五章散装食品的储存条件第五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散装食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第六章散装食品的包装和标识第六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对散装食品进行适当的包装,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第七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对散装食品进行明确的标识,标识内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七章散装食品的销售和服务第八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备满足卫生要求的销售场所和设备,确保销售环境的卫生安全。
第九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员工的卫生安全意识。
第十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销售散装食品的合法合规。
第八章散装食品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食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十二条消费者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散装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如果违反本规定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
散装食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散装食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散装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销售散装食品的商家,包括但不限于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等。
三、责任主体商家是散装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四、采购管理1. 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采购的散装食品来源合法、渠道正规。
2. 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
3. 定期对采购的散装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储存管理1. 散装食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清洁的环境中,避免直接阳光照射和潮湿。
2. 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3. 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或变质的食品。
六、销售管理1. 散装食品销售区域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2. 销售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口罩和手套,保持个人卫生。
3. 销售过程中应使用清洁的工具和容器,避免直接用手接触食品。
七、标签与标识1. 散装食品应有明确的标签,标明食品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2. 对于易过敏源的食品,应在显著位置进行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1. 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及时响应并处理。
2. 对于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监督检查1. 商家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
2. 接受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商家负责解释。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商家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补充本制度内容,确保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要求。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一、引言散装食品是指没有包装或者包装不完整的食品,如散装大米、散装面粉等。
由于散装食品没有包装,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污染,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卫生管理规范,以确保散装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和措施。
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要求1. 卫生场所要求散装食品销售场所应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包括通风良好、无异味、无害虫等。
场所应保持清洁,并定期进行卫生消毒。
2. 员工卫生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员工应接受相关的卫生培训,了解食品卫生知识和操作规范。
员工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包括勤洗手、穿戴干净工作服等。
3. 食品存储要求散装食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异味的环境中,远离有害物质和污染源。
食品应按照不同种类进行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4. 食品包装要求销售散装食品时,应提供适当的包装材料,确保食品不受外界污染。
包装材料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使用劣质或者污染的包装材料。
5. 食品质量检测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经营者应定期进行食品质量检测,确保食品符合卫生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
检测内容包括食品的微生物指标、有害物质残留等。
6. 食品销售记录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经营者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记录食品的来源、销售日期、销售数量等信息。
销售记录应保存一定时间,以备查验。
三、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措施1. 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销售散装食品的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要求和责任。
制度应包括食品卫生检测、员工培训、食品存储和包装等方面的要求。
2. 加强员工培训销售散装食品的经营者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食品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卫生知识、个人卫生要求、食品存储和包装等方面的内容。
3. 定期清洁和消毒销售散装食品的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包括地面、墙壁、货架等。
清洁和消毒应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清洁剂和消毒剂,确保场所的卫生状况。
4. 严格控制食品来源销售散装食品的经营者应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确保食品的来源安全可靠。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散装食品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散装食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
三、卫生管理责任1.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确保食品安全。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3. 从事散装食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保证所负责的环节符合卫生要求。
四、卫生设施与设备1. 单位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散装食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等设施和设备。
2. 散装食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等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食品接触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
五、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管理1. 生产管理(1)原料采购:采购原料应选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原料。
(2)生产过程: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进行操作,防止交叉污染,确保食品安全。
(3)产品检验:生产完成后,应对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2. 储存管理(1)储存场所:储存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鼠,温度和湿度应控制在适宜范围内。
(2)储存设施:储存设施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防止食品污染。
(3)储存时间:储存食品应严格按照保质期进行管理,不得销售过期食品。
3. 销售管理(1)销售场所: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
(2)销售人员:销售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3)销售食品:销售食品应保证新鲜、卫生,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4. 运输管理(1)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
(2)运输过程: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食品受到污染,保持食品温度和湿度适宜。
(3)运输记录:运输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包括运输时间、温度、湿度等信息。
2023年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2023年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散装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条散装食品是指在销售过程中不经过包装,以散装方式出售的食品。
第三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明。
第四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散装食品经营者的责任第五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术水平,确保食品安全。
第六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过期食品或有安全隐患的食品。
第七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标识,标注食品名称、原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确保清晰可见。
第八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保证食品销售场所的卫生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第九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检验,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章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第十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与正规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签订食品供货协议,并对供货企业的食品质量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供货企业应当具备食品生产资质和质量检测能力,确保所供食品符合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批次食品均留样备查。
第十三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对每个供货环节进行记录,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十四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及时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五条监督检查机关应当依法对散装食品经营者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机关发现散装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机关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散装食品经营者,可以吊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消费者对散装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
散装食品管理制度范本

散装食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散装食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散装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
第三条散装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确保散装食品的安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散装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散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产品种类、生产规模、工艺流程等进行生产。
第六条散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包装标识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七条散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散装食品进行标签标识,标签应当包含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散装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非法添加剂、非法原料生产散装食品,不得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散装食品。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九条散装食品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等进行经营。
第十条散装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散装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散装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对其销售的散装食品进行标签标识,标签应当包含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散装食品销售企业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变质、过期、不合格的散装食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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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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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经营散装食品的食品超市、商场等销售单位(以下称“经营者”),但不包括餐饮业和集贸市场。
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第三条运输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并在符合食品保存条件的状态下运输。
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并在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
同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条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
经营者应查验散装食品的标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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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者必须如实提供。
经营者应配备相应设备或工具,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
或送检。
任何经营者不得经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无检验合格证明
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第五条经营者进货后,应按照所采购食品的保存条件的要求进行储存,防止二
次污染。
第六条经营者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
生、熟食品
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
物处理设施和销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且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
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必须做到:
1、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
销售人员必须
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2、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
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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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者应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
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
4、经营者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涤、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施或设备。
5、经营者必须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并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
符合本条第3项要求的完整标签。
第八条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散装食品应与销售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的字样。
第九条经营者销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并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经营者应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取上述标签。
第十条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第十一条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由生产者和经营者预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严禁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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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已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并标明生产日期。
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则必须在标签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配备专门的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检查散装食品的卫生情况、标签内容是否完整;
2、逐项落实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并负责督促检查;
3、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4、对进货后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超过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销售,应由经营者或制售者负责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经营者未向制售者索取查验并留存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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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范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以及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集贸市场的散装食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规范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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